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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良好的基金管理治理结构,必须具备清晰的管理目标、坚定的投资理念、强有力的领导能力和风险预算能力,但目前中国地方社保机构难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进一步拓宽个人账户投资渠道的政策建议,正在引起争议。在我看来,如果中国一定要按企业年金的模式来进行个人账户投资,还应先设法克服一系列障碍。
首要的问题是,基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仍未能改善。目前中国只有江苏省实行县级统筹,其他地方的个人账户节余主要统筹到省级财政局的财政账户来管理。这种结构很容易使重大决策成为少数人的特权。对此,中国已有上海社保案的前车之鉴。其实这不仅仅是“中国特色”,西方国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允许将基金的日常管理交给专门机构,中国迄今还是没有对信托责任的管理作出妥善的制度安排。在西方国家,几乎所有的养老金都有一个同时包括企业和职工代表的基金委员会(如果是国家基金还应包括政府代表)。通常还应有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投资委员会,就运营目标和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委员会提供建议。同时还应建立一个内部管理团队。在基金管理外包的情况下,这个团队并不需要太多人手,但仍需有必要的职业管理人来协助委员会作出决定。
目前中国各地的社保机构却未能建立上述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构架,惟一可以代替养老金委员会职能的实体是基金监督委员会。可是在大多数地方,这个委员会受控于地方官员,几乎没有真正的职工代言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仅能做到对账户进行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检查。政府方面也缺乏具有金融分析背景的基金监管人员,各地上述机构的能力建设和在职培训也十分缺乏。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要求机构必须具备清晰的管理目标、坚定的投资理念、强有力的领导能力和风险预算能力,目前中国的地方社保机构难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
其次,需要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总体设计。比如可同时纳入目前仅由县级统筹管理的农保基金个人账户的投资。鉴于农保基金规模可能超过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前景,不统筹考虑显然欠妥。
参保职工的选择权同样不能忽视。当然,让参保人自行选择投资品种并不实际。但若是在强制性的统一缴费政策下,由于各地养老金委员会能力不同,导致各地参保人的收益高低不同,将在政治上造成负面影响。允许在不同风险级别的少许基金组合中进行选择,可以作为回避上述风险的一个办法。而效仿波兰和瑞士等国的做法,建立承诺最低回报的制度,也可以作为对投资决策者的一种约束。
此外,还需要考虑会计的因素。目前现金记账制度的原则,是把基金总额的固定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然而,一旦收益并非现金形式,按现有会计制度来核算就容易出现问题。这会影响大多数资产类别,包括股票、私募基金、不动产等的资本收益或租金收益。需要回答的是,是否所有的账面收益都应被认为是收益?是否应该把未实现收益都计入一个准备金账户,当其实现后可用于抵消亏损或成为资本收益?同时无论是实际还是预期的基金收益,是否应该以某种平稳的方式逐年记账以避免大的波动?社保基金理事会采取的方式是向地方政府承诺每年3.5%的最低收益率,这其实低于该机构高达8.98%的年化收益率的一半。当然,会计政策的变动使得这个数字某种程度上有些不太可信。
管理费的问题也不应忽略。即便管理额度非常有限的投资,也会产生相当可观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会计和审计费用等。1999年以来,管理费均没有从基金中提取,结果各地管理水平千差万别。聘请专业团队是必要的,但这些成本如果都由纳税人来承担似乎并不合理。因为纳税人并不一定就是参保人。就基金收益的透明性、公正性和高效性而言,管理费用直接从投资回报的毛利中扣除更为合理。如果采用信托模式进行投资,这一点则更为必要。只有明确评估投资成本,才有助于各种投资策略的选择。
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拓宽投资渠道,增加回报同时降低风险。我们可以考虑试行欧洲2004年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如股票比例不超过30%,同时必须保有20%的现金存款。
这些规定都可以作为中国地方试点比如省级试点的指导原则,同时,亦可微调以适应各省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给私募基金一些投资机会,但最好仅以合作的方式来进行。总之,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和时间的积累,各地个人账户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以上述方式进行投资,也将有利于地方官员创造政绩,降低地方经济发展的风险。■
作者格雷森·克拉克(Grayson Clarke)为中国欧盟社会保障改革项目基金监管专家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进一步拓宽个人账户投资渠道的政策建议,正在引起争议。在我看来,如果中国一定要按企业年金的模式来进行个人账户投资,还应先设法克服一系列障碍。
首要的问题是,基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仍未能改善。目前中国只有江苏省实行县级统筹,其他地方的个人账户节余主要统筹到省级财政局的财政账户来管理。这种结构很容易使重大决策成为少数人的特权。对此,中国已有上海社保案的前车之鉴。其实这不仅仅是“中国特色”,西方国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允许将基金的日常管理交给专门机构,中国迄今还是没有对信托责任的管理作出妥善的制度安排。在西方国家,几乎所有的养老金都有一个同时包括企业和职工代表的基金委员会(如果是国家基金还应包括政府代表)。通常还应有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投资委员会,就运营目标和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委员会提供建议。同时还应建立一个内部管理团队。在基金管理外包的情况下,这个团队并不需要太多人手,但仍需有必要的职业管理人来协助委员会作出决定。
目前中国各地的社保机构却未能建立上述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构架,惟一可以代替养老金委员会职能的实体是基金监督委员会。可是在大多数地方,这个委员会受控于地方官员,几乎没有真正的职工代言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仅能做到对账户进行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检查。政府方面也缺乏具有金融分析背景的基金监管人员,各地上述机构的能力建设和在职培训也十分缺乏。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要求机构必须具备清晰的管理目标、坚定的投资理念、强有力的领导能力和风险预算能力,目前中国的地方社保机构难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
其次,需要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总体设计。比如可同时纳入目前仅由县级统筹管理的农保基金个人账户的投资。鉴于农保基金规模可能超过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前景,不统筹考虑显然欠妥。
参保职工的选择权同样不能忽视。当然,让参保人自行选择投资品种并不实际。但若是在强制性的统一缴费政策下,由于各地养老金委员会能力不同,导致各地参保人的收益高低不同,将在政治上造成负面影响。允许在不同风险级别的少许基金组合中进行选择,可以作为回避上述风险的一个办法。而效仿波兰和瑞士等国的做法,建立承诺最低回报的制度,也可以作为对投资决策者的一种约束。
此外,还需要考虑会计的因素。目前现金记账制度的原则,是把基金总额的固定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然而,一旦收益并非现金形式,按现有会计制度来核算就容易出现问题。这会影响大多数资产类别,包括股票、私募基金、不动产等的资本收益或租金收益。需要回答的是,是否所有的账面收益都应被认为是收益?是否应该把未实现收益都计入一个准备金账户,当其实现后可用于抵消亏损或成为资本收益?同时无论是实际还是预期的基金收益,是否应该以某种平稳的方式逐年记账以避免大的波动?社保基金理事会采取的方式是向地方政府承诺每年3.5%的最低收益率,这其实低于该机构高达8.98%的年化收益率的一半。当然,会计政策的变动使得这个数字某种程度上有些不太可信。
管理费的问题也不应忽略。即便管理额度非常有限的投资,也会产生相当可观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会计和审计费用等。1999年以来,管理费均没有从基金中提取,结果各地管理水平千差万别。聘请专业团队是必要的,但这些成本如果都由纳税人来承担似乎并不合理。因为纳税人并不一定就是参保人。就基金收益的透明性、公正性和高效性而言,管理费用直接从投资回报的毛利中扣除更为合理。如果采用信托模式进行投资,这一点则更为必要。只有明确评估投资成本,才有助于各种投资策略的选择。
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拓宽投资渠道,增加回报同时降低风险。我们可以考虑试行欧洲2004年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如股票比例不超过30%,同时必须保有20%的现金存款。
这些规定都可以作为中国地方试点比如省级试点的指导原则,同时,亦可微调以适应各省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给私募基金一些投资机会,但最好仅以合作的方式来进行。总之,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和时间的积累,各地个人账户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以上述方式进行投资,也将有利于地方官员创造政绩,降低地方经济发展的风险。■
作者格雷森·克拉克(Grayson Clarke)为中国欧盟社会保障改革项目基金监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