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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我国及沿线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新一轮的契机。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区域性经贸合作也不断加强。然而,沿线国的国情复杂,国际政治局势更是风云变幻,这些都使得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常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海外投资活动会遇到何种风险,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进行保护,这些都是为了促进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而亟待明确的问题。
【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海外投资风险;海外投资保护
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1]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既有利于我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加强我国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有利于世界各国互利合作,为各国带来了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的良机。但是,机遇往往与风险并存,在当前形势下,我们不仅要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更要帮助企业认清投资环境,应对可能产生的海外投资风险,保护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本文旨在通过对现有企业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保护海外投资的方法及手段,以减少我国企业的损失,为对外投资活动的蓬勃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国家和企业投资的重要方向。我国企业踊跃进行海外投资,与国家政策号召相适应,有利于我国资源合理分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是,“一带一路”沿线政治环境复杂,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我国企业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投资风险。
(一)海外投资日趋增多
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0%。我国企业在21个国家的投资项目金额超过千亿人民币,2017-2018年拟建项目金额占74.97%。[2]普华永道于2月15日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去年(2016年)在“一带一路”沿线66个国家的核心基建项目及交易总额超过4930亿美元,涉及公用事业、交通、电信、社会、建设、能源和环境等七大行业。其中,中国占投资总金额的三分之一。同时,据新华社报道,商务部2月初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包括政府和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53个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8.5%。中国企业对相关61国的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完成营业额759.7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7%。[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投資数量及规模都不容小觑,且在沿线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二)投资风险较大
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呈现出如火如荼的趋势。然而,海外投资环境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企业常常面临各种风险。据英国路透社2月20日报道,澳大利亚政府日前表示,在审查由外国人购买的如电网或港口等关键性基础设施资产提案时,澳方将从长期的地缘政治角度进行权衡。[4]而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2月9日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个别发达国家对我投资特别是国有企业投资的限制壁垒增多,增加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5]
海外投资大环境尚且如此,当我们把目光放到“一带一路”沿线国时,便会发现更多的问题与风险。第一,“一带一路”沿线经过区域多政治动荡,政局变幻会给我国企业的投资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如2015年1月27日,希腊新政府组建的当天就宣布暂停我国中远集团投资的比雷埃夫斯港口项目。这一举动使得中远集团损失了前期投入的巨额款项,且无缘后期港口收益的分红。第二,沿线国如伊拉克、叙利亚等多极端宗教主义势力,暴力事件频发,难免会对我国企业的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第三,沿线国多为法制环境缺失、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国家,如老挝当地许多民众缺乏法制意识,甚至连执法人员都视法律为无物,菲律宾等地更是腐败丛生,2月23日,缅甸境内一家中国工厂(即杭州百艺成衣厂)遭遇数百名缅籍罢工工人及外来人员打砸破坏,7名中国籍员工在厂内被困9小时才获准离开。该厂已经被占据近一个月,迄今仍被罢工者控制。[6] 这种治安及法制如此混乱的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并不少见,我国企业也因此遭受了很多意外的损失。第四,我国企业投资项目多涉及东道国关键领域如铁路、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核电、工业园、航空航天、油气开发等关系东道国国计民生的领域。这就决定了投资规模较大,且投资结构出现暂时性失衡,受到国际金融波动的可能性增大,加之沿线国外汇储备普遍不高,应对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我国企业必将面临融资环境多变、资金成本上升和汇兑损失等各种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将面临诸多风险,为了尽量减少我国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及“走出去”战略更好地实施,我们必须重视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保护。
二、国际条约中对于海外投资的保护
海外投资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下显得越来越普遍,各国也都相继意识到了保护海外投资的重要性,许多相关的国际条约也应运而生。
首先,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为了公约成员各国海外投资保护的重要机构之一。该机构成立于1988年,它是世界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MIGA主要对于投资的非商业性政治风险予以担保,如: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等。但是,MIGA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承保范围并非十分全面,且对于合格投资的审查标准严格,程序复杂等。
其次,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也是海外投资保护条约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中国与许多国家都签订了BIT条约,其内容大致包括投资的界定、外资准入及待遇的规定、国有化和征收风险的保证、利润汇出的规定、投资资产和收入的汇总、代位条款、因战争投资受损的补偿、征收及补偿的规定、特许协议的效力、投资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由于其规定较为详细,且是签订双方互相博弈的结果,最符合两国的国情,因此在保护企业海外投资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对于海外投资保护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我国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成员国,为我国企业寻求MIGA的投资保护提供了可能性;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官方数据表明,我国已与104个国家签订了BIT条约,这也为保护我国企业利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外交部还曾于2012年发布《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帮助企业应对可能到来的风险。
但是,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机制还不够完善。首先,我国国内法对于海外投资还没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企业的参考标准不够明确。其次,作为MIGA的成员国,我国企业确实可以从中获得一定保护,但是MIGA 有着高额的保险费,很多企业承担乏力,并且MIGA的担保重点愈加偏向于IT业、服务业等高附加值的产业,而我国海外投资方向多为制造业、农业等基础性低附加值产业,二者的行业类别不对等。[7]
四、海外投资保护的建议
(一)国家应当为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1.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规可以给企业起到“指明灯”的作用。为了尽可能将本国相关法律制度最大限度、更加有效地运用于纠纷解决之中,法规制定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完善海外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对审批禁止的内容进行明文规定,提高办事效率,以减少因政策性审核而耽搁最佳投资时机的情况。二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避免双重征税给资本流动带来不便,在国与国的协议中商定最有利于企业的征税方式。三要完善外汇管理制度,给予企业在外汇使用和结汇等方面更多的自由便利,同时进行适度的外汇管理。此外,我国应当将已签订的条约适当的转化为国内法,使我国的投资法律体系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2.运用外交手段为投资活动创造条件
外交活动作为我国与世界各国沟通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容忽视。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外交活动与更多国家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包含优惠政策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企业投资活动赢得实惠。据统计,“一带一路”沿线国中,有32个国家与我国的国别合作度还处于有待加强的阶段[ 国家信息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著:《‘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6年10月第1版,第25页。][8],依照评分标准,该32国在政治沟通度、设施联通度、贸易畅通度、资金融通度等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几个方面的合作程度对于投资活动来说影响非常之大。因此,我国政府应当重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外交活动,推动双边经济交流与合作。而且在双多边合作文件包括双边协定、备忘录等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不能仅仅追求数量的增多,更要以身作则且督促他方落实文件中的细则,完善配套设施,避免文件签订后成为“一纸空文”。其次,领事活动也是外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领事保护制度,
3.增强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上述两点均是风险发生前的预防性措施,一旦损害我国企业利益的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应当充当“保护者”的角色,帮助企业应对突发性风险。例如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撤侨事件、2011年利比亚撤侨事件等,都是国家应急能力的体现。政府除了要在安全预警方面做足功课,还需要有针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应急机制,从而保障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既能够“走出去”,又能够“回得来”,当发生类似于菲律宾反华势力针对华人在菲企业或商店实施的“打砸抢”事件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继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海外投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二)企业自身应当认清风险、规避风险
国家固然是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坚实后盾,但企业自身才是投资活动的参与者。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企业应当充分熟悉海外投资环境
如上所述,“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各方面环境十分复杂,企业在投资之前应当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估。如果有没有目标产业,应当对当地的产业发展状况有所了解,清楚其中的投资贸易壁垒,避开“高危产业”;如果有目标产业,则除了企业通过自身专业部门(即与投资目标行业相关的部门)对于当地产业风险进行评估外,应当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于当地的综合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尤其是对于东道国有关投资的法律缺陷进行研究,找出风险点,并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规避。而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治安等情况也应纳入考虑之中。发现风险的目的是制定对策,当企业对于东道国的风险有所认知后,理应做出法律纠纷预案,从而在法律纠纷发生时能够尽快做出反应。另外,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多有宗教文化,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开展海外投资时,也要注意东道国文化传统及风俗信仰,正视文化差异,在不触犯当地“禁忌”的情况下制定出最适合当地情况的发展策略。
2.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主体之一,除了致力于营利之外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规定多为“软法”性质,这就导致部分企业并没有把保护环境列入企业自身的“行为守则”;还有部分企业在用工之时通过过分地压榨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来获取高额利润。这些做法是不对的。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公共义务,每个人都应当遵守,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例外,营利并不能以破坏当地自然环境为代价。企业对待劳工人员亦不能过于苛刻,其若想在当地长久发展,必须尊重当地本土化的運营模式,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诚信守法经营的基础上,做好污染排放与处理工作,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和当地劳工人员的宗教问题,让后者更多地分享企业发展的红利,与当地社会、居民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促进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3.善于在遭受损失后寻求相应救济
风险防范工作做得再好也难免有疏漏或是突发情况,一旦出现防范之外的危险即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企业在遭受损失后,一方面应当快速调整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应当积极寻求救济。
首先,可以寻求东道国的救济。企业在投资前若对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体制进行过研究,那么当受到损失时,可以快速地根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寻求当地司法部门或是其他部门的救济,以此来挽回部分损失。其次,可以寻求我国的救济。当企业受损是由于东道国的国家行为、且企业用尽当地救济未果时,可以向我国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五、结语
世界各国对于“一带一路”战略越来越重视,这对于我国及沿线各国的发展都是一个契机。我国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对外投资,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也响应我国政府“走出去”的号召。由于“一带一路”沿线较多国家经济发展滞后、政治环境复杂,存在较多的投资风险,我国政府及企业应当对此有足够清楚的认识,并且据此作出相应的对策,以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更好地进行、助力“一带一路”战略更加稳步地推进。
【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海外投资风险;海外投资保护
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1]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既有利于我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加强我国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有利于世界各国互利合作,为各国带来了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的良机。但是,机遇往往与风险并存,在当前形势下,我们不仅要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更要帮助企业认清投资环境,应对可能产生的海外投资风险,保护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本文旨在通过对现有企业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保护海外投资的方法及手段,以减少我国企业的损失,为对外投资活动的蓬勃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国家和企业投资的重要方向。我国企业踊跃进行海外投资,与国家政策号召相适应,有利于我国资源合理分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是,“一带一路”沿线政治环境复杂,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我国企业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投资风险。
(一)海外投资日趋增多
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0%。我国企业在21个国家的投资项目金额超过千亿人民币,2017-2018年拟建项目金额占74.97%。[2]普华永道于2月15日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去年(2016年)在“一带一路”沿线66个国家的核心基建项目及交易总额超过4930亿美元,涉及公用事业、交通、电信、社会、建设、能源和环境等七大行业。其中,中国占投资总金额的三分之一。同时,据新华社报道,商务部2月初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包括政府和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53个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8.5%。中国企业对相关61国的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完成营业额759.7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7%。[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投資数量及规模都不容小觑,且在沿线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二)投资风险较大
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呈现出如火如荼的趋势。然而,海外投资环境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企业常常面临各种风险。据英国路透社2月20日报道,澳大利亚政府日前表示,在审查由外国人购买的如电网或港口等关键性基础设施资产提案时,澳方将从长期的地缘政治角度进行权衡。[4]而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2月9日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个别发达国家对我投资特别是国有企业投资的限制壁垒增多,增加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5]
海外投资大环境尚且如此,当我们把目光放到“一带一路”沿线国时,便会发现更多的问题与风险。第一,“一带一路”沿线经过区域多政治动荡,政局变幻会给我国企业的投资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如2015年1月27日,希腊新政府组建的当天就宣布暂停我国中远集团投资的比雷埃夫斯港口项目。这一举动使得中远集团损失了前期投入的巨额款项,且无缘后期港口收益的分红。第二,沿线国如伊拉克、叙利亚等多极端宗教主义势力,暴力事件频发,难免会对我国企业的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第三,沿线国多为法制环境缺失、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国家,如老挝当地许多民众缺乏法制意识,甚至连执法人员都视法律为无物,菲律宾等地更是腐败丛生,2月23日,缅甸境内一家中国工厂(即杭州百艺成衣厂)遭遇数百名缅籍罢工工人及外来人员打砸破坏,7名中国籍员工在厂内被困9小时才获准离开。该厂已经被占据近一个月,迄今仍被罢工者控制。[6] 这种治安及法制如此混乱的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并不少见,我国企业也因此遭受了很多意外的损失。第四,我国企业投资项目多涉及东道国关键领域如铁路、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核电、工业园、航空航天、油气开发等关系东道国国计民生的领域。这就决定了投资规模较大,且投资结构出现暂时性失衡,受到国际金融波动的可能性增大,加之沿线国外汇储备普遍不高,应对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我国企业必将面临融资环境多变、资金成本上升和汇兑损失等各种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将面临诸多风险,为了尽量减少我国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及“走出去”战略更好地实施,我们必须重视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保护。
二、国际条约中对于海外投资的保护
海外投资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下显得越来越普遍,各国也都相继意识到了保护海外投资的重要性,许多相关的国际条约也应运而生。
首先,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为了公约成员各国海外投资保护的重要机构之一。该机构成立于1988年,它是世界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MIGA主要对于投资的非商业性政治风险予以担保,如: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等。但是,MIGA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承保范围并非十分全面,且对于合格投资的审查标准严格,程序复杂等。
其次,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也是海外投资保护条约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中国与许多国家都签订了BIT条约,其内容大致包括投资的界定、外资准入及待遇的规定、国有化和征收风险的保证、利润汇出的规定、投资资产和收入的汇总、代位条款、因战争投资受损的补偿、征收及补偿的规定、特许协议的效力、投资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由于其规定较为详细,且是签订双方互相博弈的结果,最符合两国的国情,因此在保护企业海外投资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对于海外投资保护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我国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成员国,为我国企业寻求MIGA的投资保护提供了可能性;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官方数据表明,我国已与104个国家签订了BIT条约,这也为保护我国企业利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外交部还曾于2012年发布《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帮助企业应对可能到来的风险。
但是,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机制还不够完善。首先,我国国内法对于海外投资还没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企业的参考标准不够明确。其次,作为MIGA的成员国,我国企业确实可以从中获得一定保护,但是MIGA 有着高额的保险费,很多企业承担乏力,并且MIGA的担保重点愈加偏向于IT业、服务业等高附加值的产业,而我国海外投资方向多为制造业、农业等基础性低附加值产业,二者的行业类别不对等。[7]
四、海外投资保护的建议
(一)国家应当为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1.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规可以给企业起到“指明灯”的作用。为了尽可能将本国相关法律制度最大限度、更加有效地运用于纠纷解决之中,法规制定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完善海外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对审批禁止的内容进行明文规定,提高办事效率,以减少因政策性审核而耽搁最佳投资时机的情况。二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避免双重征税给资本流动带来不便,在国与国的协议中商定最有利于企业的征税方式。三要完善外汇管理制度,给予企业在外汇使用和结汇等方面更多的自由便利,同时进行适度的外汇管理。此外,我国应当将已签订的条约适当的转化为国内法,使我国的投资法律体系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2.运用外交手段为投资活动创造条件
外交活动作为我国与世界各国沟通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容忽视。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外交活动与更多国家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包含优惠政策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企业投资活动赢得实惠。据统计,“一带一路”沿线国中,有32个国家与我国的国别合作度还处于有待加强的阶段[ 国家信息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著:《‘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6年10月第1版,第25页。][8],依照评分标准,该32国在政治沟通度、设施联通度、贸易畅通度、资金融通度等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几个方面的合作程度对于投资活动来说影响非常之大。因此,我国政府应当重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外交活动,推动双边经济交流与合作。而且在双多边合作文件包括双边协定、备忘录等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不能仅仅追求数量的增多,更要以身作则且督促他方落实文件中的细则,完善配套设施,避免文件签订后成为“一纸空文”。其次,领事活动也是外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领事保护制度,
3.增强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上述两点均是风险发生前的预防性措施,一旦损害我国企业利益的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应当充当“保护者”的角色,帮助企业应对突发性风险。例如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撤侨事件、2011年利比亚撤侨事件等,都是国家应急能力的体现。政府除了要在安全预警方面做足功课,还需要有针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应急机制,从而保障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既能够“走出去”,又能够“回得来”,当发生类似于菲律宾反华势力针对华人在菲企业或商店实施的“打砸抢”事件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继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海外投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二)企业自身应当认清风险、规避风险
国家固然是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坚实后盾,但企业自身才是投资活动的参与者。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企业应当充分熟悉海外投资环境
如上所述,“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各方面环境十分复杂,企业在投资之前应当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估。如果有没有目标产业,应当对当地的产业发展状况有所了解,清楚其中的投资贸易壁垒,避开“高危产业”;如果有目标产业,则除了企业通过自身专业部门(即与投资目标行业相关的部门)对于当地产业风险进行评估外,应当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于当地的综合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尤其是对于东道国有关投资的法律缺陷进行研究,找出风险点,并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规避。而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治安等情况也应纳入考虑之中。发现风险的目的是制定对策,当企业对于东道国的风险有所认知后,理应做出法律纠纷预案,从而在法律纠纷发生时能够尽快做出反应。另外,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多有宗教文化,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开展海外投资时,也要注意东道国文化传统及风俗信仰,正视文化差异,在不触犯当地“禁忌”的情况下制定出最适合当地情况的发展策略。
2.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主体之一,除了致力于营利之外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规定多为“软法”性质,这就导致部分企业并没有把保护环境列入企业自身的“行为守则”;还有部分企业在用工之时通过过分地压榨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来获取高额利润。这些做法是不对的。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公共义务,每个人都应当遵守,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例外,营利并不能以破坏当地自然环境为代价。企业对待劳工人员亦不能过于苛刻,其若想在当地长久发展,必须尊重当地本土化的運营模式,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诚信守法经营的基础上,做好污染排放与处理工作,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和当地劳工人员的宗教问题,让后者更多地分享企业发展的红利,与当地社会、居民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促进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3.善于在遭受损失后寻求相应救济
风险防范工作做得再好也难免有疏漏或是突发情况,一旦出现防范之外的危险即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企业在遭受损失后,一方面应当快速调整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应当积极寻求救济。
首先,可以寻求东道国的救济。企业在投资前若对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体制进行过研究,那么当受到损失时,可以快速地根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寻求当地司法部门或是其他部门的救济,以此来挽回部分损失。其次,可以寻求我国的救济。当企业受损是由于东道国的国家行为、且企业用尽当地救济未果时,可以向我国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五、结语
世界各国对于“一带一路”战略越来越重视,这对于我国及沿线各国的发展都是一个契机。我国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对外投资,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也响应我国政府“走出去”的号召。由于“一带一路”沿线较多国家经济发展滞后、政治环境复杂,存在较多的投资风险,我国政府及企业应当对此有足够清楚的认识,并且据此作出相应的对策,以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更好地进行、助力“一带一路”战略更加稳步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