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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地处江南水乡,河道众多。把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好,对兴水利、防水害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标志着河道管理开始迈向法制化的新阶段。199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和规范我省河道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河道功能和作用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水利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河道治理和管理面临不少新问题,河道管理的难度在增大,实施办法的不适应性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河道功能和作用在不断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河道认识的逐步深化,从生产、生活和生态三方面对河道功能提出新要求,从过去偏重于发挥河道的防汛抗洪作用,转向发挥河道的防汛抗洪、水资源保障、水生态环境改善的综合作用,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二是河道管理滞后于河道的现实需要。根据国家河道管理条例和我省河道管理办法,我省把河道执法管理作为水利执法管理的重点,河道执法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但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水域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未批先建,有的未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河道水域内弃置垃圾、畜禽尸体,排放淤泥和污水的状况还是较为普遍,河道不同程度成为藏污纳垢之地。河道管理机构建设滞后,许多河道甚至一部分重要河道至今还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河道监管措施和处置手段还不够完善,导致河道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三是国家水利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需要地方加大地方性法规配套步伐。国务院颁布河道管理条例以后,国家又颁布了防洪法、修改了水法。防洪法和新修改的水法对河道管理的相关问题又作了相应的规定,省政府颁布的实施办法在不少方面需要完善。
为此,制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水利厅于2003年即着手我省河道管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2008年成立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条例送审稿,并及时上报省政府。河道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今年一类项目以后,省水利厅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先后赴金华市、兰溪市、龙游县、建德市、嘉兴市、湖州市、余姚市、台州市、温州市、平阳县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6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管理的新要求以及河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设定了制度规范:
(一)关于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职责。根据国家规定的“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要求,总结我省多年来的管理实践,条例草案对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一是对河道实行分级管理。全省河道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道。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划定、重要涉河项目的审查、重要省级河道专业规划的编制,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市级、县级河道的管理分工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确定。乡镇级河道的管理分工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对各级河道的主管机关进行了明确。确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的主管机关,同时对于城市内河和湖泊,城市人民政府明确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管理的,仍由有关部门实施管理。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的河道管理职责。乡镇级河道占全省河道80%以上,为了扭转长期以来乡镇级河道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十分薄弱的问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级河道日常检查、维修养护和有关监督管理,同时协助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河道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河道管理的具体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和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权。四是明确河道管理机构的职责。按流域或者区域建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辖河道的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详见条例草案第5、7、48条。
(二)关于河道建设。近年来,我省的河道建设工作大规模开展,为了使这项工作继续有效地推进,条例草案明确:一是明确河道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河道主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建设、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是明确建设的要求。根据本省特点,不仅要求符合防洪方面的要求,还要符合生态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三是明确县级河道主管机关要制定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四是明确河道建设用地要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明确河道建设规划保留区土地的处理方法。详见条例草案第二章。
(三)关于河道保护。河道保护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结合本省实践设定了以下规范:一是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有堤防的河道、无堤防有护岸的河道和无护岸无堤防的河道三种类型来划分河道管理范围,并根据河道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同时要求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明示河道管理范围及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条例草案还结合本省实际,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和限制的行为进行了创设性规定,如对向河道排放泥浆、在行洪河道内建设从事餐饮等商业活动的移(浮)动或者固定的构筑物的,明确予以禁止。二是规定了河道清淤行为,明确河道主管机关要定期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制订河道清淤年度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疏浚、清淤。三是对河道保洁进行了规范。河道保洁是改善河道水环境的重要举措,为了建立健全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条例草案明确了河道主管机关划定保洁责任区、加强巡查和监督、督促责任落实等方面的职责,同时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漂浮物打捞后运输、堆放、处置等相关工作的协调。详见条例草案第三章。
(四)关于涉河建设和作业管理。涉河建设和作业管理是河道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项目,将水法和防洪法规定的流域规划同意书和防洪规划同意书合并为一个规划同意书,明确建设上述项目应取得由河道主管机关签署的规划同意书。(2)区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环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是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的防汛责任和行为规范。针对目前项目施工建设过程缺乏监管,问题较多的现象,条例草案明确,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责任,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及时组织清淤。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河道采砂管理。河道采砂事关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针对目前我省滥采乱挖河砂比较严重的现状,条例草案设置了下列规范:(1)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确定可采、限采和禁采的区域,开采的数量、范围和期限。(2)河道采砂要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3)明确采砂作业的行为规范,即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要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同时,要按照砂石开采权出让协议或者与河道主管机关的约定做好弃渣(弃料)的处理和采砂场所的恢复。详见条例草案第四章。
(五)关于法律责任。现行河道管理法规因施行时间较早,对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简单、原则,缺乏力度。条例草案与水法、防洪法相衔接,结合河道管理实际,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河道管理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明确了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详见条例草案第五章。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地处江南水乡,河道众多。把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好,对兴水利、防水害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标志着河道管理开始迈向法制化的新阶段。199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和规范我省河道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河道功能和作用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水利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河道治理和管理面临不少新问题,河道管理的难度在增大,实施办法的不适应性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河道功能和作用在不断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河道认识的逐步深化,从生产、生活和生态三方面对河道功能提出新要求,从过去偏重于发挥河道的防汛抗洪作用,转向发挥河道的防汛抗洪、水资源保障、水生态环境改善的综合作用,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二是河道管理滞后于河道的现实需要。根据国家河道管理条例和我省河道管理办法,我省把河道执法管理作为水利执法管理的重点,河道执法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但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水域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未批先建,有的未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河道水域内弃置垃圾、畜禽尸体,排放淤泥和污水的状况还是较为普遍,河道不同程度成为藏污纳垢之地。河道管理机构建设滞后,许多河道甚至一部分重要河道至今还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河道监管措施和处置手段还不够完善,导致河道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三是国家水利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需要地方加大地方性法规配套步伐。国务院颁布河道管理条例以后,国家又颁布了防洪法、修改了水法。防洪法和新修改的水法对河道管理的相关问题又作了相应的规定,省政府颁布的实施办法在不少方面需要完善。
为此,制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水利厅于2003年即着手我省河道管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2008年成立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条例送审稿,并及时上报省政府。河道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今年一类项目以后,省水利厅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先后赴金华市、兰溪市、龙游县、建德市、嘉兴市、湖州市、余姚市、台州市、温州市、平阳县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6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管理的新要求以及河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设定了制度规范:
(一)关于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职责。根据国家规定的“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要求,总结我省多年来的管理实践,条例草案对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一是对河道实行分级管理。全省河道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道。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划定、重要涉河项目的审查、重要省级河道专业规划的编制,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市级、县级河道的管理分工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确定。乡镇级河道的管理分工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对各级河道的主管机关进行了明确。确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的主管机关,同时对于城市内河和湖泊,城市人民政府明确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管理的,仍由有关部门实施管理。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的河道管理职责。乡镇级河道占全省河道80%以上,为了扭转长期以来乡镇级河道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十分薄弱的问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级河道日常检查、维修养护和有关监督管理,同时协助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河道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河道管理的具体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和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权。四是明确河道管理机构的职责。按流域或者区域建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辖河道的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详见条例草案第5、7、48条。
(二)关于河道建设。近年来,我省的河道建设工作大规模开展,为了使这项工作继续有效地推进,条例草案明确:一是明确河道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河道主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建设、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是明确建设的要求。根据本省特点,不仅要求符合防洪方面的要求,还要符合生态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三是明确县级河道主管机关要制定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四是明确河道建设用地要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明确河道建设规划保留区土地的处理方法。详见条例草案第二章。
(三)关于河道保护。河道保护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结合本省实践设定了以下规范:一是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有堤防的河道、无堤防有护岸的河道和无护岸无堤防的河道三种类型来划分河道管理范围,并根据河道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同时要求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明示河道管理范围及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条例草案还结合本省实际,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和限制的行为进行了创设性规定,如对向河道排放泥浆、在行洪河道内建设从事餐饮等商业活动的移(浮)动或者固定的构筑物的,明确予以禁止。二是规定了河道清淤行为,明确河道主管机关要定期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制订河道清淤年度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疏浚、清淤。三是对河道保洁进行了规范。河道保洁是改善河道水环境的重要举措,为了建立健全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条例草案明确了河道主管机关划定保洁责任区、加强巡查和监督、督促责任落实等方面的职责,同时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漂浮物打捞后运输、堆放、处置等相关工作的协调。详见条例草案第三章。
(四)关于涉河建设和作业管理。涉河建设和作业管理是河道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项目,将水法和防洪法规定的流域规划同意书和防洪规划同意书合并为一个规划同意书,明确建设上述项目应取得由河道主管机关签署的规划同意书。(2)区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环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是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的防汛责任和行为规范。针对目前项目施工建设过程缺乏监管,问题较多的现象,条例草案明确,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责任,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及时组织清淤。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河道采砂管理。河道采砂事关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针对目前我省滥采乱挖河砂比较严重的现状,条例草案设置了下列规范:(1)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确定可采、限采和禁采的区域,开采的数量、范围和期限。(2)河道采砂要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3)明确采砂作业的行为规范,即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要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同时,要按照砂石开采权出让协议或者与河道主管机关的约定做好弃渣(弃料)的处理和采砂场所的恢复。详见条例草案第四章。
(五)关于法律责任。现行河道管理法规因施行时间较早,对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简单、原则,缺乏力度。条例草案与水法、防洪法相衔接,结合河道管理实际,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河道管理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明确了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详见条例草案第五章。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