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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发了《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中评协(2005)183号)这个办法是资产评估行业第一个专门的自律惩戒文件,分为总则、自律惩戒的种类和实施、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律惩戒、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自律惩戒、自律惩戒程序、附则,共6章37条。惩戒办法对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提升行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惩戒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了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促进协会功能有效发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市场化专业中介服务行业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同,也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明确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产生和发展十几年来,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和机制逐步健全,《惩戒办法》的出台,使自律管理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体现了行业自律管理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协会功能的有效发挥,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了行业自律惩戒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
从2004年的资产评估全面检查以及协会日常工作中可以看出,个别资产评估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执业质量问题。《惩戒办法》的出台,建立起了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必要惩戒,能够警示和教育当事人以及全行业执业人员,保证执业质量,有利于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
(三)与行政监管互相补充,加大了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资产评估的服务对象已经从单纯的国有经济主体扩展为多种非国有经济主体,资产评估的服务目的也日益复杂多样。目前,虽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对资产评估违规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完全覆盖对各类资产评估违规问题处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从近几年查处的评估案件看,多数违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导致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难以进行行政处罚。另外,有的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轻微,不构成予以行政处罚,但对行业却造成不良影口向,因此,运用行业自律惩戒显得非常必要。《惩戒办法》的出台及实施,使自律惩戒和行政互相补充,有利于形成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
二、惩戒办法的形成过程
2004年中评协分设以后,就立即开始组织研究制定惩戒办法。《惩戒办法》的起草工作得到了财政部领导、企业司领导、地方协会及广大业内同仁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根据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全面、客观分析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和所处市场环境,借鉴中外相关中介行业监管理念,总结吸取以往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9月起草了《惩戒办法》讨论稿(初稿),中评协秘书处对该办法的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2004年底召开的地方协会秘书长会议上印发了修改的讨论稿,同时征求了部分资产评估专家及中评协法律顾问的意见;2005年7月作为会前征求意见材料印发中评协常务理事阅提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05年8月31日中评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该惩戒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惩戒办法》的形成,经过充分讨论和修改,充分地体现了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自律管理的意愿。
三、《惩戒办法》起草的原则
(一)体现行业自律惩戒特点
惩戒办法是行业自律性文件,必须在形式和内容上体现行业自律惩戒性质和特点。行业自律惩戒与行政处罚也不同,行业自律惩戒是指依据协会章程以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或惩戒,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处罚行为。行业自律惩戒与行政处罚的根本区别在于处罚的主体不同;其他区别包括行业自律惩戒由协会章程及协会的相关规定设定和规范,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二者处罚的力度不同,行业惩戒是行业共同意志的表现,可以根据协会相关规定确定公布的范围,行政处罚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应当公布于众。因此,《惩戒办法》在惩戒种类、惩戒实施以及惩戒情形、惩戒程序等方面充分体现了行业自律惩戒的特点,也在许多方面借鉴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二)统一尺度分别处理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评协是全国性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全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为了建立公平的执业环境和评价标准,《惩戒办法》统一了自律惩戒尺度。《惩戒办法》规定中评协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实施自律性惩戒。根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行业自律惩戒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中评协只直接对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此外的一般违规行为按属地原则授权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进行惩戒。“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是指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的案件、有关部委移交的重大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等。
(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惩戒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戒,可以发挥教育作用:一方面促使其今后不再违规执业,另一方面对其他人也可起到警示作用,使其悬崖勒马,抑制或者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惩戒办法中规定的惩戒种类中,规定了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等。《惩戒办法》中规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进行惩戒的同时,还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培训。惩戒的最终目的是既要处罚违规违纪的当事人,又要警示和教育其他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规范执业秩序,维护行业公信力。
(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律惩戒,不论是否公开,都会记入当事人的诚信档案,成为当事人的不良记录,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口向。如影响当事人的声誉、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评估师在一定期间可能影响其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等。因此,惩戒办法中明确规定自律惩戒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了防止在惩戒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尽量详细地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规定了应当给予的惩戒种类,便于实际监管中操作。同时对惩戒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惩戒办法规范的范围
惩戒办法所称的执业行为包括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从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监管的角度,以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15号令)的规定内容和违反资产评估行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有关执业行为方面的规定内容等为惩戒的情形范围,就目 前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的较为明显、应重点监管的问题分别予以了规定。尽管如此,由于不可能明确列示所有执业违规违纪行为,资产评估协会在业务监管工作中,应当根据按照《惩戒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惩戒种类,对存在《惩戒办法》中未明确列示但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适当的惩戒,我们也会根据行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惩戒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五、自律惩戒的种类
本着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可操作性及惩戒效果等因素基础上,《惩戒办法》按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规定了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等四种惩戒方式,对资产评估机构规定了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四种惩戒方式。以上这些惩戒种类,都以书面形式作出。
警告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违规行为应子惩戒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提醒和告诫,并具有令其改正、纠正违规行为的性质。一般对违规行为较轻的当事人进行这种惩戒。在前期的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警告”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宜在自律办法中使用。经认真研究并咨询行政法专家,我们认为“警告”性质视具体语境而定,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专用词,是否为行政处罚关键还要看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因此,在惩戒办法中仍然使用“警告”。
限期整改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违规行为较轻,但必须责令其在协会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方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方式。对予以限期整改的机构,资产评估协会应适时对其进行复查。
行业内通报批评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所实施的在资产评估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其错误,提醒他人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具体。明确写明所通报的事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作出的决定和提出的要求。
公开谴责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严重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所实施的公开的、面对社会大众的批评指责。资产评估协会可以通过社会媒体、网络等对当事人及违规事件进行披露、曝光,目的在于让当事人面临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进而对具有不良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产生一种强大的震慑作用。
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取消存在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权利。《惩戒办法》还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惩戒的,同时取消其会员资格。根据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惩戒决定只能由中评协作出。
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建议将“谈话提醒”作为行业自律惩戒的方式之一。我们认为行业自律监管应当体现不同层次多种手段的管理,惩戒措施与非惩戒措施互为补充,而谈话提醒只是当面交流.提醒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注意的行业自律监管手段.因此未将其作为自律惩戒的方式。为了充分体现自律惩戒和帮助教育相结合的行业自律管理特点,专门针对那些未构成违规事实或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行业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等非惩戒措施,及时纠错,防患于未然。
六、关于自律惩戒的程序
为保证自律惩戒的公平,公正,保障自律惩戒决定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惩戒办法对自律惩戒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惩戒程序包括八个阶段:(1)立案:决定进行调查处理活动,是惩戒程序的开始,明确案件的归属和开展;(2)调查取证;资产评估协会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是惩戒的核心程序,是立案程序的自然延伸,是惩戒程序的基础;(3)审核调查结果: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调查或检查结果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初步决定是否予以惩戒;(4)告知当事人:做出自律惩戒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自律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这个环节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使当事人做到心服口服;(6)作出自律惩戒决定;(7)编写自律惩戒决定书;(8)送达自律惩戒决定书。
对其中的调查取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程序、作出自律惩戒决定程序和申诉办法在《惩戒办法)中未作详细规定,今后将另行规范。其中规定送达相关文件的,在执行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惩戒情形的具体规定
惩戒办法根据目前行业现状及监管重点,本着惩戒种类(力度)与违规事实的性质或情节相当的指导思想,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惩戒情形及对应的惩戒种类作了具体规定。 鉴于资产评估的专业特点,在为了提高自律监管效率,《惩戒办法》在自律惩戒种类的决定上,赋予了资产评估协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的轻重,决定自律惩戒的轻重。为了履行协会的自律惩戒职责,协会的惩戒决定一般应当由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时,应根据惩戒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合理的判断,决定是否给予惩戒以及惩戒的种类。对于惩戒办法规定不是非常明确的,应当基于立法精神和目的以及行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来实施。办法还规定了从轻、减轻惩戒、从重惩戒的情形。从轻与减轻性质不同,从轻是在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幅度内给予较轻程度的惩戒,不能低于规定惩戒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是在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幅度之下降低一个惩戒档次。不予处罚是本不应该处罚而不给予处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监管部
一、惩戒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了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促进协会功能有效发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市场化专业中介服务行业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同,也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明确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产生和发展十几年来,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和机制逐步健全,《惩戒办法》的出台,使自律管理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体现了行业自律管理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协会功能的有效发挥,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了行业自律惩戒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
从2004年的资产评估全面检查以及协会日常工作中可以看出,个别资产评估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执业质量问题。《惩戒办法》的出台,建立起了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必要惩戒,能够警示和教育当事人以及全行业执业人员,保证执业质量,有利于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
(三)与行政监管互相补充,加大了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资产评估的服务对象已经从单纯的国有经济主体扩展为多种非国有经济主体,资产评估的服务目的也日益复杂多样。目前,虽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对资产评估违规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完全覆盖对各类资产评估违规问题处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从近几年查处的评估案件看,多数违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导致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难以进行行政处罚。另外,有的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轻微,不构成予以行政处罚,但对行业却造成不良影口向,因此,运用行业自律惩戒显得非常必要。《惩戒办法》的出台及实施,使自律惩戒和行政互相补充,有利于形成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
二、惩戒办法的形成过程
2004年中评协分设以后,就立即开始组织研究制定惩戒办法。《惩戒办法》的起草工作得到了财政部领导、企业司领导、地方协会及广大业内同仁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根据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全面、客观分析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和所处市场环境,借鉴中外相关中介行业监管理念,总结吸取以往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9月起草了《惩戒办法》讨论稿(初稿),中评协秘书处对该办法的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2004年底召开的地方协会秘书长会议上印发了修改的讨论稿,同时征求了部分资产评估专家及中评协法律顾问的意见;2005年7月作为会前征求意见材料印发中评协常务理事阅提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05年8月31日中评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该惩戒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惩戒办法》的形成,经过充分讨论和修改,充分地体现了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自律管理的意愿。
三、《惩戒办法》起草的原则
(一)体现行业自律惩戒特点
惩戒办法是行业自律性文件,必须在形式和内容上体现行业自律惩戒性质和特点。行业自律惩戒与行政处罚也不同,行业自律惩戒是指依据协会章程以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或惩戒,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处罚行为。行业自律惩戒与行政处罚的根本区别在于处罚的主体不同;其他区别包括行业自律惩戒由协会章程及协会的相关规定设定和规范,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二者处罚的力度不同,行业惩戒是行业共同意志的表现,可以根据协会相关规定确定公布的范围,行政处罚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应当公布于众。因此,《惩戒办法》在惩戒种类、惩戒实施以及惩戒情形、惩戒程序等方面充分体现了行业自律惩戒的特点,也在许多方面借鉴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二)统一尺度分别处理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评协是全国性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全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为了建立公平的执业环境和评价标准,《惩戒办法》统一了自律惩戒尺度。《惩戒办法》规定中评协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实施自律性惩戒。根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行业自律惩戒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中评协只直接对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此外的一般违规行为按属地原则授权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进行惩戒。“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是指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的案件、有关部委移交的重大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等。
(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惩戒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戒,可以发挥教育作用:一方面促使其今后不再违规执业,另一方面对其他人也可起到警示作用,使其悬崖勒马,抑制或者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惩戒办法中规定的惩戒种类中,规定了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等。《惩戒办法》中规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进行惩戒的同时,还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培训。惩戒的最终目的是既要处罚违规违纪的当事人,又要警示和教育其他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规范执业秩序,维护行业公信力。
(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律惩戒,不论是否公开,都会记入当事人的诚信档案,成为当事人的不良记录,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口向。如影响当事人的声誉、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评估师在一定期间可能影响其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等。因此,惩戒办法中明确规定自律惩戒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了防止在惩戒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尽量详细地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规定了应当给予的惩戒种类,便于实际监管中操作。同时对惩戒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惩戒办法规范的范围
惩戒办法所称的执业行为包括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从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监管的角度,以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15号令)的规定内容和违反资产评估行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有关执业行为方面的规定内容等为惩戒的情形范围,就目 前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的较为明显、应重点监管的问题分别予以了规定。尽管如此,由于不可能明确列示所有执业违规违纪行为,资产评估协会在业务监管工作中,应当根据按照《惩戒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惩戒种类,对存在《惩戒办法》中未明确列示但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适当的惩戒,我们也会根据行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惩戒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五、自律惩戒的种类
本着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可操作性及惩戒效果等因素基础上,《惩戒办法》按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规定了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等四种惩戒方式,对资产评估机构规定了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四种惩戒方式。以上这些惩戒种类,都以书面形式作出。
警告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违规行为应子惩戒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提醒和告诫,并具有令其改正、纠正违规行为的性质。一般对违规行为较轻的当事人进行这种惩戒。在前期的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警告”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宜在自律办法中使用。经认真研究并咨询行政法专家,我们认为“警告”性质视具体语境而定,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专用词,是否为行政处罚关键还要看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因此,在惩戒办法中仍然使用“警告”。
限期整改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违规行为较轻,但必须责令其在协会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方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方式。对予以限期整改的机构,资产评估协会应适时对其进行复查。
行业内通报批评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所实施的在资产评估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其错误,提醒他人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具体。明确写明所通报的事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作出的决定和提出的要求。
公开谴责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严重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所实施的公开的、面对社会大众的批评指责。资产评估协会可以通过社会媒体、网络等对当事人及违规事件进行披露、曝光,目的在于让当事人面临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进而对具有不良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产生一种强大的震慑作用。
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取消存在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权利。《惩戒办法》还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惩戒的,同时取消其会员资格。根据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惩戒决定只能由中评协作出。
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建议将“谈话提醒”作为行业自律惩戒的方式之一。我们认为行业自律监管应当体现不同层次多种手段的管理,惩戒措施与非惩戒措施互为补充,而谈话提醒只是当面交流.提醒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注意的行业自律监管手段.因此未将其作为自律惩戒的方式。为了充分体现自律惩戒和帮助教育相结合的行业自律管理特点,专门针对那些未构成违规事实或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行业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等非惩戒措施,及时纠错,防患于未然。
六、关于自律惩戒的程序
为保证自律惩戒的公平,公正,保障自律惩戒决定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惩戒办法对自律惩戒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惩戒程序包括八个阶段:(1)立案:决定进行调查处理活动,是惩戒程序的开始,明确案件的归属和开展;(2)调查取证;资产评估协会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是惩戒的核心程序,是立案程序的自然延伸,是惩戒程序的基础;(3)审核调查结果: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调查或检查结果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初步决定是否予以惩戒;(4)告知当事人:做出自律惩戒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自律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这个环节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使当事人做到心服口服;(6)作出自律惩戒决定;(7)编写自律惩戒决定书;(8)送达自律惩戒决定书。
对其中的调查取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程序、作出自律惩戒决定程序和申诉办法在《惩戒办法)中未作详细规定,今后将另行规范。其中规定送达相关文件的,在执行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惩戒情形的具体规定
惩戒办法根据目前行业现状及监管重点,本着惩戒种类(力度)与违规事实的性质或情节相当的指导思想,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惩戒情形及对应的惩戒种类作了具体规定。 鉴于资产评估的专业特点,在为了提高自律监管效率,《惩戒办法》在自律惩戒种类的决定上,赋予了资产评估协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或情节的轻重,决定自律惩戒的轻重。为了履行协会的自律惩戒职责,协会的惩戒决定一般应当由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时,应根据惩戒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合理的判断,决定是否给予惩戒以及惩戒的种类。对于惩戒办法规定不是非常明确的,应当基于立法精神和目的以及行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来实施。办法还规定了从轻、减轻惩戒、从重惩戒的情形。从轻与减轻性质不同,从轻是在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幅度内给予较轻程度的惩戒,不能低于规定惩戒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是在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幅度之下降低一个惩戒档次。不予处罚是本不应该处罚而不给予处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