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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法学初遇
我与法学的初遇来源于一本小册子,时至今日名称早已淡忘,依稀记得讲到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真实的中国问题,而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便是扎根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尖刀。当时对如此专业的论述还甚是模糊,并不清楚它的真正含义,但现在算来,这应算得上是我与法的初遇。也正因如此,作为一名高中生,做一名法律人便成为我前进的方向。
对法的理解
(一)法的工具性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带来的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源。”对法最直观的理解就是法官,在人民群众心中法官应如包拯一般是正义的化身。
对人民群众来讲,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工具。法律通过三个层次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的。第一层次,是通过基本人权的观念来保护个人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规定保障和享有人权”,这里的主体是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其他合法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自然人以自然性比为基础,从宪法上赋予自然人以人权,这是当代人权基本保护的要求,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对每个生活中其境内的自然人所应当承担的人道主义义务和保护人权的最基本的国际法责任。
第二个层次,是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里有两个基本概念,一个宪法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样一种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为保护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公民可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从第二方面看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是宪法列出了所有的权利,是特殊强调了基本权利。
第三,宪法通过宪法条文的方式,有一些以公民身份享有的一般的法律权利。一般的法律权利,公民在享有一般的法律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的。法律规定如何来享有这种权利,你就可以享有这种权利。法律如果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就按照法律的条件,符合条件才能够行使这种权利。
(二)法的规则性
“无规矩不成方圆 ”,法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一种行为规范,为人民群众设置行为规则。法律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武器,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的,任何个体和集团都不可能违背法律而存在。一方面,法律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另一方面,法律通过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
(三)法的中国性
当下,关于法学现代化、法律全球化的争鸣非常热闹,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法学似乎出现一片繁荣,各种观点,各种知识都被引介到中国。面对纷繁复杂的学说,我们悲喜交加:喜的是国门大开,学人的眼界放宽,中国不再是封闭的状态。我们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哺育着自身的文化。然而我们也悲伤地看到西方文化迅速充斥到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使得中国文化尤其传统的中国文化正在萎缩,几乎在各个学科中都丧失了话语优势。
“中国人有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和吸纳别人的东西,但倾听和吸纳的方式有是自己的;他们可以接受西方,但强加的不行”。《论法的精神》中讲到,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因此中国的法律应该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相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其中“科学立法”强调的就是我们的法律应该具有中国性,要能够解决中国问题,换句话说,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结合中国实际制定的法律才是科学的法律。
作为一名高中生,我对法学的认识仍然是懵懂的,无知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从现在开始,我愿做一名法律的实践者,学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做一名真正的法律人。
我与法学的初遇来源于一本小册子,时至今日名称早已淡忘,依稀记得讲到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真实的中国问题,而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便是扎根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尖刀。当时对如此专业的论述还甚是模糊,并不清楚它的真正含义,但现在算来,这应算得上是我与法的初遇。也正因如此,作为一名高中生,做一名法律人便成为我前进的方向。
对法的理解
(一)法的工具性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带来的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源。”对法最直观的理解就是法官,在人民群众心中法官应如包拯一般是正义的化身。
对人民群众来讲,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工具。法律通过三个层次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的。第一层次,是通过基本人权的观念来保护个人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规定保障和享有人权”,这里的主体是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其他合法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自然人以自然性比为基础,从宪法上赋予自然人以人权,这是当代人权基本保护的要求,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对每个生活中其境内的自然人所应当承担的人道主义义务和保护人权的最基本的国际法责任。
第二个层次,是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里有两个基本概念,一个宪法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样一种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为保护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公民可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从第二方面看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是宪法列出了所有的权利,是特殊强调了基本权利。
第三,宪法通过宪法条文的方式,有一些以公民身份享有的一般的法律权利。一般的法律权利,公民在享有一般的法律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的。法律规定如何来享有这种权利,你就可以享有这种权利。法律如果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就按照法律的条件,符合条件才能够行使这种权利。
(二)法的规则性
“无规矩不成方圆 ”,法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一种行为规范,为人民群众设置行为规则。法律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武器,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的,任何个体和集团都不可能违背法律而存在。一方面,法律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另一方面,法律通过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
(三)法的中国性
当下,关于法学现代化、法律全球化的争鸣非常热闹,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法学似乎出现一片繁荣,各种观点,各种知识都被引介到中国。面对纷繁复杂的学说,我们悲喜交加:喜的是国门大开,学人的眼界放宽,中国不再是封闭的状态。我们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哺育着自身的文化。然而我们也悲伤地看到西方文化迅速充斥到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使得中国文化尤其传统的中国文化正在萎缩,几乎在各个学科中都丧失了话语优势。
“中国人有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和吸纳别人的东西,但倾听和吸纳的方式有是自己的;他们可以接受西方,但强加的不行”。《论法的精神》中讲到,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因此中国的法律应该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相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其中“科学立法”强调的就是我们的法律应该具有中国性,要能够解决中国问题,换句话说,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结合中国实际制定的法律才是科学的法律。
作为一名高中生,我对法学的认识仍然是懵懂的,无知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从现在开始,我愿做一名法律的实践者,学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做一名真正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