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市场制度的破坏因素

来源 :当代经济(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andawang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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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市场制度的建设过程同时是一个克服各种破坏因素的过程,对市场制度的破坏因素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加全面地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理,做到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文章从政府、技术、制度企业家、传统习俗、个人和集团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有限理性五个方面,对市场制度的破坏因素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市场制度 破坏 因素
  
  中国的经济体制转型是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当前众多的著述中,对市场制度的建设都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而对于市场制度的破坏因素的研究基本上是空白。这种现象的出现,大概是学者们认为中国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建设和完善市场制度,而不是考虑市场制度解构的时机。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和壮大,都是一个和制约、阻碍它的因素相斗争的过程。在一些因素促进该事物发展壮大的同时,总伴随着一些破坏性因素的存在,甚至其中某些破壞性因素就是由那些建构性因素所转化而来。因此,当前对市场制度的破坏因素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理,做到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通过反思市场制度得以存在和持续的条件,市场制度的破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
  
  政府是一国之中拥有最大权利、最多资源的机构,政府的行为方式对市场制度的影响也最为显著。正是由于政府在市场经济规则制定和实施中的巨大作用,人们不得不研究政府的运行方式和权力尺度,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防止政府的“越轨”行为。
  在制度经济学领域,制度经济学家们一方面从传统在秩序形成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的角度来说明政府的局限性和破坏性,另一方面从政府本身的缺陷提醒人们注意政府可能带来的危害。例如老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用社会经济系统演化模式说明,社会经济系统变迁很大程度上是无意识活动及对新环境适应的结果而非意志的产物。布坎南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进一步证明了政府干预也不一定能解决市场失灵,因为政府也会失灵,从而导致对市场制度的更大破坏。经济学家中,对政府的理性设计提出最尖锐批评的莫过于哈耶克。他认为,社会主体之间会自然形成一种互动关系,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内生于社会经济系统中,作为一种抽象规则指导着人类的活动。人们的行为通过这种规则的影响和制约就会形成一种相互合作的扩展秩序。如果人为的给予市场经济一个首脑,只会带来市场制度的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沿着上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思维路径,深入思考政府对市场制度的影响,会发现政府对市场的破坏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了建设和维持新的市场制度而对原有制度的破坏。这是一种建构性破坏,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政府及其成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或者行为不当对市场制度造成破坏。这是一种解构性破坏,这种破坏又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作为一个独立机构,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第二,政府雇员的腐败和渎职。尤其是在经济转型国家,政府拥有更大量的资源和权力,相应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又比较滞后,公务员所面临的利诱和惩罚力度特别不均等。第三,政府对市场的错误纠正。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政府可以纠正“市场失灵”。但是,政府并非全知全能,政策的时滞性与信息不完全使得政府亦有可能在复杂的经济形势面前做出破坏市场的行为,使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
  
  二、技术
  
  在技术和市场制度的相互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的贡献令人瞩目。诺思甚至说,马克思是一个“技术决定论”者,他认为:“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尽管由于时代不同,马克思所使用的概念范式与现代制度经济学不同,他所关注的是整个人类历史中技术和制度的关系问题,但他的观点依然对后续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独特的启示。
  马克思特别注重技术对制度的建构性破坏作用,他采用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对范畴来说明技术与制度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在马克思看来,是生产力(技术)的内在变化引起了原有生产关系的外在不适应,从而引起了原有生产关系(制度)的改变,生产力决定着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也即技术的发展决定着制度的变迁。当然,马克思也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并不对技术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在当代制度经济学的视野中,技术对制度的破坏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对分工提出新的要求,促使人们建立新的分工与合作关系,从而引起制度变迁。另一方面,新技术产生新的利益关系,人们为了获取这些利益,需要重新进行博弈,从而破坏原有制度,产生新的博弈均衡。
  
  三、制度企业家
  
  在一个社会的某个特定发展阶段,制度创新以其可以增进企业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潜在赢利机会,部分企业家去倡导变革旧有规则,进而在更有经济价值的新制度体系中获取收益。这部分创造性地建立了一种全新制度,或是突破性地变革了原有制度的企业家就被称之为制度企业家。制度企业家是一个特殊的企业家群体,他们所改变的不是技术,不是产品,而是制度这一特殊的物品。
  制度企业家拥有对制度变迁潜在赢利机会的敏感性和超前判断力,拥有敢于进行制度创新的超然冒险精神以及实际完成制度创新的能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他们会首先倡导、组织一群人响应获利机会,变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旧规则,建立新制度。在此过程中,制度企业家由于自身的利益及视域,采取的行动既可能是对现有市场制度的修补性完善,也可能是对现有制度的破坏。其中,对现有市场制度的破坏,既可能是破坏性创造(即建构性破坏),其结果是使整个社会制度环境更加优化,更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全社会福利的增加;又可能是解构性破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消解作用。
  
  四、传统习俗
  
  凡勃伦、哈耶克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传统习俗在市场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都有过深入的阐述。凡勃伦提出“累积性因果”的概念,他认为,人类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具有“丰富的不确定性”和强烈的历史累积(路径依赖)。因此,他特别强调习惯在人类社会经济系统演化中的作用。与凡勃伦相比,哈耶克对传统习俗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认识得更加深刻,他认为那些经由无数代人各自的特殊经验同环境相调适而累积起来的一般行为规则,每个人都不可能完全知晓它们是如何形成的,又是如何有助于人们作出有效的行动。因此,指导群体内部个人行为的规则,不能经由理性设计而有意建构,它只能通过文化及传统代代相传而逐渐形成与演进,又经由群体竞争的选择而传播。
  传统习俗对市场制度同样兼具建构性破坏和解构性破坏两种作用。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传统习俗反映的是前人对人生、社会基本问题的探索成果,这些内容是整个人类发展都必须面对的,它们对新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借鉴意义。另一方面,传统习俗对市场制度的建设还有一种完全的阻碍作用,其对市场制度的解构性破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市场制度制定的消极影响。社会转型期,传统习俗不可避免会影响市场经济中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影响其对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理解,可能导致其所制定的规则与市场经济要求背道而驰。此外,传统习俗维护下的旧社会体制中会形成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集团,成为新制度推进的巨大障碍;第二,影响市场参与者对制度的认同和执行。市场制度要得到真正实施,必须得到交易各方对它的内心认同和自觉执行。然而,传统习俗影响下的思维惯性往往使人们在执行与传统习俗不相容的市场制度时,更加偏好传统习俗的行为方式,出现制度虚置、潜规则盛行的情形;第三,对市场规则的监督产生影响。市场制度的监督由政府或者其他有公信力的机构实施。通常认为,执行监督作用的机构应该是完全中立的。然而,在传统习俗影响下的监督者,往往更加注重人情与私德,而忽视了理性与公平,造成监督者自身对市场制度的破坏,这一点在东方的经济转型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
  
  五、个人和集团的机会主义行为及有限理性
  
  制度作为人们行为的规则,是社会对所有人提供的公共品,合理的社会制度,能极大地增进社会福利,符合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然而,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美国生态学家哈丁提出的“公共地悲剧”模型亦证明了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对公共品的极度破坏。虽然哈丁的例子本身是为了说明一种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就会导致对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但是,如果我们把市场制度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将普通个人通过对制度的破坏而获利视作对公共品的利用,可以得到和“公共地悲剧”一样的结果。个人和集团的机会主义行为及有限理性是造成制度领域“公用地悲剧”的重要原因。
  第一,个人或集团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知道执行制度能给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带来福利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欺诈、贪污、盗窃、抢劫等非正当手段对制度进行破坏,从而影响市场制度的正常运行。黑社会组织、政府官员的腐败等就是这类机会主义破坏行为。这类个人和团体的机会主义倾向超过社会平均水平,在同样的受惩处概率情况下,他们仍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自身利益。当这类人进入社会时,社会博弈格局将发生改变,人们普遍奉行的“一报还一报”的均衡策略和公平博弈规则会被破坏,取而代之的是暴力和强权等非正当力量来决定一切的规则。虽然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源的稀缺性。但是,如果个体都采取類似方式夺取有限资源,其结果是人人都落入以邻为壑的陷阱中。这种状况比囚徒困境的更可怕之处在于,即使采用“一报还一报”的策略也不能实现集体理性的最大化。
  第二,个人和团体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所限,对制度执行后所带来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理解不够,在面临制度造成自身眼前利益损害的情况下,也会采取破坏制度的方式维护个体利益,从而影响整个市场制度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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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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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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