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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一种离婚方式,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申请程序简化,体现了离婚自由。随着我国离婚率不断增长,恶意离婚以及在协议离婚中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缺失等问题的出现,由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标准不一致,审查形式化等,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可以从主体方面的限制,内容方面的具体化和程序上的限制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离婚协议;离婚自由;婚姻法;法律完善
一、我国法律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
(一)协议离婚的含义和特点
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一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在我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对离婚、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通过婚姻登记部门确认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为行政程序的离婚、登记离婚和两愿离婚等。另一种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本文所指的协议离婚仅指前者,即登记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要件
1、实质要件
我国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包括以下三个:一是适格主体。主体必须是已正式结婚因不能共同生活而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即要求双方离婚的意愿是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是被欺诈或胁迫的。三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和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作出合理安排,达成一致。
2、限制性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三种不能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1)未达成离婚协议。(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
二、我国协议离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草率离婚现象的增多
草结草离是引起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从社会客观方面来说,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必然会对固有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法律制度带来冲击。
(二)恶意离婚
所谓“假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出于特定的目的,多是处于经济上的利益,如为了夫妻双方为了买房或是逃避债务等,私下约定暂时解除婚姻关系,待目的达成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并非永久解除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的双方对此时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属于通谋的虚伪表示,也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从表面上看,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事情,但实际上,离婚双方关系的解除关系到两个或几个家庭,同时还承载了社会繁荣、繁衍生命等诸多使命。协议离婚制度在尊重离婚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同時,还必须提升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我国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当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权益审查方面的内容缺失,关于审查权限等更是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1、增加结婚年限限制。
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对当事人结婚年限没有做出任何的规定,当事人领证结婚后,只要双方自愿,无论结婚年限的长短,都可随时通过协议离婚形式解除婚姻关系。
2、增添未成年子女保护的限制性条款。
协议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关约定不明或得不到认真履行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离婚时必须考虑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修改协议离婚的标准,提高协议离婚的门槛,应当对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加以区分。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二)内容方面的具体化
1、统一离婚标准
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中,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只要要查明是否确属双方自愿,是否对子女或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感情不是破裂不是协议离婚的审查内容,更强调双方自愿和达成一致的协议作为离婚条件,忽视了离婚的法定标准。
2、离婚协议内容的具体化
离婚协议的效力是协议离婚制度最根本的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只是粗略地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应具备的部分,并未对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这种模糊的规定无法妥善地解决协议离婚后的具体问题。因此,在立法上应更加具体对离婚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具体划分、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定的具体标准。
(三)程序上的限制
1、完善协议离婚的审查。
对于办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不仅要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作形式审查,还应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离婚协议等应进行实质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先分别进行谈话,以了解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判断离婚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特别是对离婚协议中约定有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假离婚”和“骗离婚”的情况。另外,工作人员还应明确详细告知当事人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以使当事人就是否离婚做出理性选择。
2、设置离婚冷静期
对于多数在情绪激动下,轻率作出离婚决定的夫妻,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双方冷静地思考,理智对待婚姻问题。多数国家设置了离婚考虑期,《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有权采取使夫妻和解的措施,并有权延期审理案件,同时为夫妻双方指定不超过3个月的和解期限。
四、结语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充分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高,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协议离婚制度采用必要的限制,不断完善该制度,是降低离婚率的必要手段,确保家庭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
关键词:离婚协议;离婚自由;婚姻法;法律完善
一、我国法律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
(一)协议离婚的含义和特点
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一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在我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对离婚、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通过婚姻登记部门确认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为行政程序的离婚、登记离婚和两愿离婚等。另一种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本文所指的协议离婚仅指前者,即登记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要件
1、实质要件
我国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包括以下三个:一是适格主体。主体必须是已正式结婚因不能共同生活而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即要求双方离婚的意愿是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是被欺诈或胁迫的。三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和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作出合理安排,达成一致。
2、限制性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三种不能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1)未达成离婚协议。(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
二、我国协议离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草率离婚现象的增多
草结草离是引起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从社会客观方面来说,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必然会对固有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法律制度带来冲击。
(二)恶意离婚
所谓“假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出于特定的目的,多是处于经济上的利益,如为了夫妻双方为了买房或是逃避债务等,私下约定暂时解除婚姻关系,待目的达成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并非永久解除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的双方对此时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属于通谋的虚伪表示,也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从表面上看,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事情,但实际上,离婚双方关系的解除关系到两个或几个家庭,同时还承载了社会繁荣、繁衍生命等诸多使命。协议离婚制度在尊重离婚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同時,还必须提升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我国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当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权益审查方面的内容缺失,关于审查权限等更是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1、增加结婚年限限制。
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对当事人结婚年限没有做出任何的规定,当事人领证结婚后,只要双方自愿,无论结婚年限的长短,都可随时通过协议离婚形式解除婚姻关系。
2、增添未成年子女保护的限制性条款。
协议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关约定不明或得不到认真履行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离婚时必须考虑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修改协议离婚的标准,提高协议离婚的门槛,应当对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加以区分。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二)内容方面的具体化
1、统一离婚标准
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中,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只要要查明是否确属双方自愿,是否对子女或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感情不是破裂不是协议离婚的审查内容,更强调双方自愿和达成一致的协议作为离婚条件,忽视了离婚的法定标准。
2、离婚协议内容的具体化
离婚协议的效力是协议离婚制度最根本的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只是粗略地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应具备的部分,并未对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这种模糊的规定无法妥善地解决协议离婚后的具体问题。因此,在立法上应更加具体对离婚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具体划分、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定的具体标准。
(三)程序上的限制
1、完善协议离婚的审查。
对于办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不仅要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作形式审查,还应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离婚协议等应进行实质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先分别进行谈话,以了解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判断离婚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特别是对离婚协议中约定有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假离婚”和“骗离婚”的情况。另外,工作人员还应明确详细告知当事人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以使当事人就是否离婚做出理性选择。
2、设置离婚冷静期
对于多数在情绪激动下,轻率作出离婚决定的夫妻,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双方冷静地思考,理智对待婚姻问题。多数国家设置了离婚考虑期,《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有权采取使夫妻和解的措施,并有权延期审理案件,同时为夫妻双方指定不超过3个月的和解期限。
四、结语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充分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高,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协议离婚制度采用必要的限制,不断完善该制度,是降低离婚率的必要手段,确保家庭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