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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领域,有一些概念和法律述语,人们很难区分,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比如“订金”与“定金”,虽然两个概念一字之差,但他们的法律义相差甚远,具体发生纠纷时,双方都各执一词,难以说清。本文从概念、条件、性质、预先给付、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界定了两者的不同。
订金是人们在一般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习惯,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双方当事人存在即将订立合同的买卖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里,属于要约邀请,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而定金则不同,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既定金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定金罚则的约束。有这样一个案例:顾客在一个家具城看好一套精致高档的红木家具,价值30万,就想订购一套,付了5万的订金,双方约定收货时再缴纳余款。结果家具回来后消费者发现,只有家具门和侧面是红木的,其它地方不是,非常气愤。就想退订,可商家却说,你当时看好的就是这样的,想退货可以,按法律规定你违约了,定金不退,否则收货交款。就这样商家混淆了訂金与定金的概念,就让消费者投诉无门。如果履行合同心里不能接受,不履行就损失5万。而对方又拿法律说事,玩文字游戏,左右为难,心里没底。所以分清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那么以下我们从法律层面上谈一谈订金与定金有那些区别。
第一在概念上,订金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预付款的一种形式。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所以,定金既指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指作为定金担保方式的那笔预先给付的金钱。
第二在条件上,订金是合同没有成立时,是双方的一种即将订立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意思表示,一种意向。而定金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条件。《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在性质上,都有证约性质,订金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有过接触,可能订立合同,不能证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一般是合同订立时交付,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有效成立,因此,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第四在预先给付的性质上,双方都有预付性,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预付款。或者只是证明双方有过意向。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交付多少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只有在商品房交易中,《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定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定金的,定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而定金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在法律后果上,也是担保的性质上,订金的交付和接受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不具有但保性,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不适用定金罚则。而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运用的较多,特别是书面合同。首先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缴纳定金后,另一方只要接受,不论是否有书面形式,都认为合同成立。交付定金是邀约,接受定金是承诺,构成合同订立的全部过程。所以定金是合同的一部分,属于主合同下的担保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受到定金罚则的法律约束,既定金交付后,在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会发生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而订金属于订立合同中的要约邀请,即使一方接受订金,而接受订金的行为仍然是要约邀请,是新的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订立过程。只有一方交付标的,构成邀约,另一方接受并付款构成承诺,合同才能生效,这是一般的口头合同的订立过程。
订金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在一般的交易过程中和人们的交易习惯中,还是可用的。但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而定金的成立是有一定的条件,首先是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这是它的从属性决定的。债的担保有五种,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及违约责任。定金是其中之一,《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期限。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可见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
综上可知,“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定金在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时,适用法律上的定金罚则。订金和定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在法律上有本质的区别。(作者单位为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职业高级中学 )
订金是人们在一般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习惯,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双方当事人存在即将订立合同的买卖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里,属于要约邀请,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而定金则不同,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既定金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定金罚则的约束。有这样一个案例:顾客在一个家具城看好一套精致高档的红木家具,价值30万,就想订购一套,付了5万的订金,双方约定收货时再缴纳余款。结果家具回来后消费者发现,只有家具门和侧面是红木的,其它地方不是,非常气愤。就想退订,可商家却说,你当时看好的就是这样的,想退货可以,按法律规定你违约了,定金不退,否则收货交款。就这样商家混淆了訂金与定金的概念,就让消费者投诉无门。如果履行合同心里不能接受,不履行就损失5万。而对方又拿法律说事,玩文字游戏,左右为难,心里没底。所以分清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那么以下我们从法律层面上谈一谈订金与定金有那些区别。
第一在概念上,订金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预付款的一种形式。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所以,定金既指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指作为定金担保方式的那笔预先给付的金钱。
第二在条件上,订金是合同没有成立时,是双方的一种即将订立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意思表示,一种意向。而定金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条件。《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在性质上,都有证约性质,订金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有过接触,可能订立合同,不能证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一般是合同订立时交付,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有效成立,因此,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第四在预先给付的性质上,双方都有预付性,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预付款。或者只是证明双方有过意向。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交付多少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只有在商品房交易中,《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定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定金的,定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而定金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在法律后果上,也是担保的性质上,订金的交付和接受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不具有但保性,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不适用定金罚则。而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运用的较多,特别是书面合同。首先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缴纳定金后,另一方只要接受,不论是否有书面形式,都认为合同成立。交付定金是邀约,接受定金是承诺,构成合同订立的全部过程。所以定金是合同的一部分,属于主合同下的担保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受到定金罚则的法律约束,既定金交付后,在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会发生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而订金属于订立合同中的要约邀请,即使一方接受订金,而接受订金的行为仍然是要约邀请,是新的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订立过程。只有一方交付标的,构成邀约,另一方接受并付款构成承诺,合同才能生效,这是一般的口头合同的订立过程。
订金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在一般的交易过程中和人们的交易习惯中,还是可用的。但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而定金的成立是有一定的条件,首先是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这是它的从属性决定的。债的担保有五种,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及违约责任。定金是其中之一,《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期限。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可见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
综上可知,“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定金在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时,适用法律上的定金罚则。订金和定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在法律上有本质的区别。(作者单位为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职业高级中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