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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走出去”的进程加快了!
作为推动我国跨境资本交易对外开放进程的重要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15日正式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多方面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限制。其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的出台都是为实现外汇“均衡”管理的重要步骤。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国家最紧要的就是要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扩大内需和调整国内产业结构的目的。”
出台《规定》正当其时
实际上,从2004年到现在,国务院颁发了《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后,各相关部门包括境外直接投资,都根据各自职责的分工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孙鲁军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定》出台以后,随之取消和废止了此前执行的9个规范性文件,把外汇管理制度化。
谈到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出台《规定》,原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分析,“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国家最紧要的就是要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扩大内需和调整国内产业结构的目的。这次通过简化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程序,就是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结合,把企业的产业结构空间拓宽扩大的一个重要举措。”
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同时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他对记者表示,“现在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在《规定》当中有一点值得注意:“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这样就简化了境外投资的汇兑审核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的审查和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额规定;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的手续和程序等。
政策逐步规范化
至于这一规定存在的潜在风险,社科院金融所国际金融与国际经济室主任余维彬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这是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尝试,从体制来讲,这也是我国进一步落实有关境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这个规定实际上充分发挥企业的自主权,充分让企业自主盈亏、自担风险。这种尝试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增强风险管理的控制能力。”
在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的问题上,《规定》表示,允许境内的主体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还允许境内的投资主体使用国内的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允许境内的投资者使用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在境外进行增资和再投资。境内主体除了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留存在境外的投资(金额)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对此,余维彬认为,风险肯定会存在,但是所有政策的制定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另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先行汇出。也就是说境外投资项目得到发改委审批,在投资项目被投建之前,可以经过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将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包括事前的市场尽职调查,雇佣一些厂房、设备、能源等等相关费用,经过外汇管理合同可以先行汇出。
对此,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这在企业运作中是非常正常的行为,以前缺少这类规定,使得一些企业错失了良好的投资机会,这一政策的制定表明外汇管理制度正在走向规范化。”
“企业要走出去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从自身财务核算的角度考虑到海外去是否有发展,是否能够自负盈亏,切忌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
“走出去”仍要谨慎
这次《规定》中,“境内机构”一项还把金融机构也包含进来,这是一种全口径的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规定。
金融机构的投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规定》中表示,金融机构的投资,主要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搞商业(存贷),设立母行、分行,设立分支机构,开办证券公司或者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记者随后致电和走访了北京天津两地多家大型银行,其国际部负责人均向记者表示,目前正在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学习,以便尽快理解和落实《规定》精神。其中一位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很可能会掀起一轮大规模的境外投资热”。
对此,易宪容认为,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考虑是否“走出去”。对于那些确实要到海外市场进行开发发展的企业,也就是对境外重要战略能源、资源进行投资的项目,要坚决走出去。中国施行“走出去”战略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历程了,现在,中国的产业调整如果能在拓宽国际范围上下大力气,那么国内结构调整的阵痛就会大大降低。所以,易宪容强调,企业要走出去,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从自身财务核算的角度考虑,到海外去是否有发展,是否能够自负盈亏,切忌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
作为推动我国跨境资本交易对外开放进程的重要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15日正式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多方面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限制。其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的出台都是为实现外汇“均衡”管理的重要步骤。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国家最紧要的就是要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扩大内需和调整国内产业结构的目的。”
出台《规定》正当其时
实际上,从2004年到现在,国务院颁发了《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后,各相关部门包括境外直接投资,都根据各自职责的分工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孙鲁军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定》出台以后,随之取消和废止了此前执行的9个规范性文件,把外汇管理制度化。
谈到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出台《规定》,原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分析,“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国家最紧要的就是要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扩大内需和调整国内产业结构的目的。这次通过简化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程序,就是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结合,把企业的产业结构空间拓宽扩大的一个重要举措。”
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同时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他对记者表示,“现在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在《规定》当中有一点值得注意:“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这样就简化了境外投资的汇兑审核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的审查和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额规定;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的手续和程序等。
政策逐步规范化
至于这一规定存在的潜在风险,社科院金融所国际金融与国际经济室主任余维彬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这是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尝试,从体制来讲,这也是我国进一步落实有关境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这个规定实际上充分发挥企业的自主权,充分让企业自主盈亏、自担风险。这种尝试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增强风险管理的控制能力。”
在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的问题上,《规定》表示,允许境内的主体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还允许境内的投资主体使用国内的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允许境内的投资者使用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在境外进行增资和再投资。境内主体除了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留存在境外的投资(金额)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对此,余维彬认为,风险肯定会存在,但是所有政策的制定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另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先行汇出。也就是说境外投资项目得到发改委审批,在投资项目被投建之前,可以经过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将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包括事前的市场尽职调查,雇佣一些厂房、设备、能源等等相关费用,经过外汇管理合同可以先行汇出。
对此,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这在企业运作中是非常正常的行为,以前缺少这类规定,使得一些企业错失了良好的投资机会,这一政策的制定表明外汇管理制度正在走向规范化。”
“企业要走出去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从自身财务核算的角度考虑到海外去是否有发展,是否能够自负盈亏,切忌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
“走出去”仍要谨慎
这次《规定》中,“境内机构”一项还把金融机构也包含进来,这是一种全口径的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规定。
金融机构的投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规定》中表示,金融机构的投资,主要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搞商业(存贷),设立母行、分行,设立分支机构,开办证券公司或者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记者随后致电和走访了北京天津两地多家大型银行,其国际部负责人均向记者表示,目前正在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学习,以便尽快理解和落实《规定》精神。其中一位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很可能会掀起一轮大规模的境外投资热”。
对此,易宪容认为,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考虑是否“走出去”。对于那些确实要到海外市场进行开发发展的企业,也就是对境外重要战略能源、资源进行投资的项目,要坚决走出去。中国施行“走出去”战略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历程了,现在,中国的产业调整如果能在拓宽国际范围上下大力气,那么国内结构调整的阵痛就会大大降低。所以,易宪容强调,企业要走出去,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从自身财务核算的角度考虑,到海外去是否有发展,是否能够自负盈亏,切忌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