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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离婚不久,父母起诉儿子和前儿媳支付“带孙费”。老人带孙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民法典》实施以前,全国也有多起支持“带孙费”的判例。然而,2021年4月8日,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判决,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是为什么?
儿媳执意离婚
2014年5月,20岁的任盈盈与比她大8岁的周宏登记结婚。夫妻俩在陕西省丹凤县生活。婚后,任盈盈产下儿子周璟。
2016年3月,任盈盈只身到西安市打工。临行时,任盈盈让丈夫在家照看好儿子。两个月后,周宏却告知,他已经去了浙江宁波的建筑工地做杂活。任盈盈表示反对:“说好了我出去挣钱,你在家照顾儿子,为什么自作主张跑出去干活?”周宏说他父母愿意带孙子,每年春节回家,由他支付一些生活费。
任盈盈在服装流水线工作,时忙时闲。遇上停工,她就回家陪伴年幼的儿子。2016年8月,她回家待了十几天,临走时给了婆婆张秀芬1000元。同年12月,任盈盈也回去照看了一个星期儿子,在此期间,生活开支都由她出。
婆媳俩经常互相抱怨。任盈盈每次诉苦,周宏都指责妻子。两人常常因此争吵,赌气要离婚。2018年除夕,任盈盈回家探亲,吃年夜饭时,周宏说工地的活又脏又累,他已经辞掉了工作,并劝任盈盈也回老家,共同从事水产养殖。任盈盈不同意辞掉工作。当着公婆的面,两人争得面红耳赤。张秀芬在旁边拉下了脸,说任盈盈的不是,结果婆媳俩大吵了一场。
当年端午节,任盈盈从西安市回到丹凤县,周宏忙着挖鱼塘,婆媳俩互不理睬,任盈盈没有进家门,让邻居把儿子接出来见面,然后又委托邻居转交给张秀芬1000元。
2018年9月,任盈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与周宏离婚。见儿媳妇动了真格,张秀芬放低姿态,主动承揽道:“都是我的错,孙子不能缺爸少妈。”任盈盈坚持要离婚。三个月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任盈盈不再进周家,每次探视儿子,她都请人把孩子接出来。2019年6月1日,她特地请假回丹凤县带儿子吃了肯德基,买了衣服和鞋子。当天晚上,她托亲戚送儿子回到爷爷奶奶身边,并转交了1000元给张秀芬。
2020年9月,任盈盈再次起诉,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任盈盈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6.8万元,其中包括她外出打工期间的抚养费。孩子跟随父亲周宏生活。
各执一词
2020年12月,周宏的父亲周礼荣、母亲张秀芬提出诉讼,要求周宏、任盈盈共同支付“带孙费”,每月按2000元计算,共计4年,总金额9.6万元。
周礼荣、张秀芬诉称,2016年3月起,二被告先后外出打工,将周璟委托二原告照顾,并约定每月支付“带孙费”2000元。此后二原告倾其所有,精心呵护孙子。二原告照料孙子没有法定义务,周宏、任盈盈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周宏当庭表示二原告说的是事实,愿意支付“带孙费”。任盈盈则辩称,2016年春节过后,因为周宏不给家用开销,她便去了西安市制衣厂打工。周宏答应在家照看儿子,并没有说要将儿子交给二原告照看。她也从未与二原告商谈照看儿子的事情。同年5月,周宏到宁波市打工,她问过儿子怎么办,周宏虽说过由他按年度交给二原告家用开销,但并没有告知每月需支付2000元。此后,她多次当面或者委托邻居及亲友转交过现金给张秀芬。
任盈盈还说,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爷爷奶奶帮忙照看孙子女是普遍现象,“带孙费”的说法闻所未闻。2018年春节之后,周宏未再外出,他作为父亲,有充裕的时间和条件照看儿子。此外,二原告共有两个儿子,他们也给周宏的弟弟照看孩子,但从未提过要“带孙费”。且任盈盈离婚时,已一次性支付了儿子的全部抚养费。
“带孙费”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宏与任盈盈共同生育儿子周璟,应当承担起照管、监护等法定义务,而作为祖父母的原告周礼荣、张秀芬并无此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儿子儿媳外出打工、患病或忙于工作时,祖父母承担起照管孙子女上学及生活等事务,一般情况下均是无偿自愿性的付出,这是民间的善良风俗习惯,同时祖父母也享受着含饴弄孙、子孙绕膝的快乐亲情。
周礼荣、张秀芬确实因代管孙子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甚至花费了金钱,但是,二原告主张的事先约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与二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且在周宏、任盈盈的婚姻存续期间,周礼荣、张秀芬并未向任盈盈提出“带孙费”的要求。
法院还认为,二原告起诉的案由应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然而,构成劳务关系必须具有明确的协议内容为基本要件。被告周宏虽然自认与原告周礼荣、张秀芬之间有“带孙承诺”,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约定,由被告一人或二人支付代管工资,给付工资的方式及期限等。因此,原告、被告因看管孩子的劳务合同也不能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应该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看护监管等费用,在二被告离婚时,任盈盈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儿子18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其中包含被告任盈盈外出打工期间应负担的儿子抚养费。
法院指出,原告周礼荣、张秀芬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张的劳务工资,被告任盈盈已经全部支付其应承担的抚养费,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难支持。
2021年4月8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礼荣、张秀芬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二原告均未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
“带孙费”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畴,是指祖辈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是明确接受子女委托的情况下,因照顧孙辈而发生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