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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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其永恒工作主题。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其本身应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活动失去了制衡与约束,那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本身法律监督的地位也丧失了公正与权威。
  关键词: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构想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除了外部条件以外,自身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自律机制。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是由检察官具体行为来完成的,且许多行为都是在机关内部运行的。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相对于外部的监督制约具有更直接、更全面、更具体的特点。应该说,建立和有效实行完善、科学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减少或杜绝检察机关内的执法腐败问题,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起着重要作用。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情、利、权的考验和诱惑。检察队伍中一些法律意识薄弱者可能被腐蚀,他们的行为会破坏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动摇国家的法律基础。监督与制约是遏制与避免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不仅要求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而且更需要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还存在以下弊端:
  (一)思想认识不足、监督意识不强
  部分检察干警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社会上各种诱惑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容易丧失理想信念,在私欲驱动下发生以案谋私,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权钱交易等问题。实践中往往注重外部监督,对自身监督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干警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有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就够了,搞内部监督是“窝里斗”,会影响检察工作的开展。忽视了对内部的监督,不愿监督、不好监督的错误思想占有相当比例。有些干警认为,内部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着重在廉洁自律方面;更有同志认为,强化对自身的监督,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由于认识上的不足,检察机关尚未形成良好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氛围,部门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缺乏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
  (二)内部监督缺乏主观能动性
  从监督主体上看,检察机关本身担负着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因而在内部监督问题上往往缺乏责任感,监督意识淡薄,不愿主动监督,甚至有的法律意识不强,存在怯懦心理和“老好人”思想,过分重视自我保护,不敢监督,加之对监督者保护性措施滞后,导致监督不力,效果不佳。从监督的客体上看,个别检察干警认识模糊,认为监督是组织上对他不信任,有的执法不廉,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害怕监督。
  (三)内部监督缺乏凝聚力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已呈多层次发展趋势,包括上级监督、同级监督、领导监督、干警监督、监察部门监督等多方面,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内部监督系统,但是,实践中,往往上级机关、领导干部对下级和一般干警的监督只流于形式,很少直接參与到下级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具体过程中去,只能依据承办人员汇报,这使得上级监督和领导监督无法有效落实。一方面,各项检察工作日益繁重,案件数量成倍增加,案件多、人手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基层院的各级领导把主要精力放在尽快消化案件上;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惯性做法,检察机关部门之间、检察人员之间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还存在着不适应,内部监督的意识相对弱化,也未建立相应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构,缺乏组织领导。
  (四)内部监督缺乏实效和创新性
  由于检察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执法办案工作从案件受理到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每个诉讼环节,整个案件都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运行,案件情况只有具体案件办理参与人员和听取汇报的领导知晓,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必须,监督的范围非常窄,纪检监察监督、同级监督等监督形式无法把执法办案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缺乏统一协调,无法实现有效监督。由于内部监督只流于形式,对制度的研究探讨得不够,措施不多,手段不新,力度不大,致使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信息来源窄、途径少、监督滞后。
  二、构建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设想
  在事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根本性问题上,构筑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该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全局,从检察体制和机制改革的高度,全盘谋划,通盘考虑,进一步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既要实行全面监督,防止监督缺位,又要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完善规章制度,增强监督制约机制的可操作性
  1、抓住重点岗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在开展内部监督工作中,把反贪、反渎、侦监、公诉部门作为重点岗位,狠抓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重点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操作可行、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制订《反贪部门办案人员廉洁自律卡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和细化各重点岗位的办案程序、手续及要求,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制度监督机制。
  2、抓住重点环节,落实监督制度,促进办案规范化。坚持把自侦案件作为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全面加强自侦案件办案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自侦案件初查、侦查、审讯、扣押冻结款物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切实防止自侦权力被滥用。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管理机制管理也是监督和制约。在严格执行《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任免机制。抓住重点人员,警醒教育,确保办案公正廉洁。一是坚持抓好领导班子及中层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检察长对班子成员廉政谈话制度等,不断强化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率先垂范、廉洁从检意识。二是坚持对干警进行廉政教育,由院纪检组通过案前教育、案中检查和事后查处等方式,把廉政教育贯穿于办案整个过程中,努力促进全体干警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别人监督的意识。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坚持实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对于检察官的工作根据其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实绩考核,戒掉过去考核中的“官话”“套话”。领导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作为考核的重要基础。五是实行任免公开制。在公开的基础上加大群众测评对使用检察官衡量标准的比重。既然让群众测评就应把测评结果明示给群众,避免假借群众测评为名,行个别人之私。
  (三)完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
   当然,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是忽视社会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不论是外部的监督制约还是内部的监督制约,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检察权得以依法公正行使而不被滥用,二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实行均有赖于其自身以外的监督制约。来自检察机关自身以外的监督制约往往也是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实现的。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忽视或夸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都是不理智的。人大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目的都是一样,都是为了确保正确充分履行职责。如前文所述,内外部监督相互依存。根据《宪法》。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监督具有合法性,人大作为民意机关,监督具有高度的道义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效果如何,还是最终要人大来检验和评判。因此,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结果,具有最高权威性,也是最权威的评判。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加强人大监督的专业性、有效性,加强和改进对个案的监督,才能更好地推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来看,检察机关要善于从人大的权力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社会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中,健全沟通反馈机制,汲取经验教训,形成监督制约的合力。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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