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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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如果不及时解决,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引起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公权与私权的对抗等等。为何吊事二者之间的矛盾,我们也应从多方面入手,如保证司法独立,强化律师协会的作用等等。
  关键词: 律师;法官;冲突;原因;调适
  中图分类号:D926.2;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14-02
  作者简介: 陈红妹,青岛大学2013级法制史专业。
  近年来,律师与法官在法庭上发生冲突的案例屡屡发生,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北海“裴金德案”、贵阳的“黎庆洪案”、广东惠州中院律师集体退庭等等。律师闹庭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律师“闹庭”现象
  “闹庭”一词来源于原最高法院某领导在法院干部培训班上针对律师在一系列案件中的不良行为而提出。后来,该词被泛指律师在庭审中对法院和法官不满时所采取的行动。①律师之所以会有闹庭的举动,主要是对法院或者是法官存在不满。这种不满主要是因为律师认为法官违法或者是审判不公。律师闹庭的结果往往是以律师的失败告终。法官会对律师作出警告、训诫,也有可能将律师驱逐出庭,更有甚者会对律师进行停业、羁押、司法拘留。律师闹庭现象反映出了现在律师与法官关系的紧张,法律职业内部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如果得不到缓解,最终只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这将严重影响到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它不仅仅会损害到被辩护人的利益,也会伤害到司法正义,阻碍法制化的进程。因此法律职业内在的冲突,主要变现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这种冲突必须得到重视。
  二、律师与法官冲突的原因
  律师与法官之所以会产生冲突,作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公权与私权的对抗
  法官代表的是公权力,代表的是一种政治权威,是不容挑战的。而律师代表的是私权利,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样的一个事实,就是私权利在中国的存在空间还是很小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严重失衡。再这样的一个结构中,公权力是不允许私权利对他挑衅的。律师作为私权利的代表,他希望在法庭上通过他的辩论可以实现私权与个性的张扬。法官对此是不认同的。这就引发二者之间的矛盾。
  (二)立法上的偏颇
  《刑事诉讼法》在制定过程中,公检法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权益,而律师的声音则更多的是被忽略的,在立法中得到落实的很少。在刑诉的司法解释中,对法院的照顾更是明显,对于律师的警惕也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在我国的诉讼法中缺少程序性制裁措施。程序法只规定了办案程序的问题,没有关注全力保障以及权力的制约问题。中国不缺少保护律师的法规,但是在律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并且在制度上很明显的法院占据优势,存在拉偏架的现象。这也是导致律师与法官之间冲突的原因。
  (三)法官与律师之间缺乏沟通平台
  在法庭上,每个人的身份不同,他们也代表这不同的利益,因此在他们之间发生冲突是常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职业之间正常的博弈不仅不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还会推动法治的进程。但是不正常的博弈则是有很大危害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包括法律职业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平台。而这种沟通平台的缺乏则是由于律师协会没有发挥好它的作用。现如今的律师协会更像是一个行政组织,它的职能单一,组织松散,不能成为可以与法院相对抗的组织。在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律师协会对律师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在律师与法官发生冲突的时候,律师协会是沉默的。因此二者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会愈演愈烈。另外,由于缺乏沟通平台,二者对于彼此的角色定位会存在偏差。
  (四)法官自身的原因
  庭审改革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对于有些法官来说,他们还保有原来的观念,并没有实现这种角色的变换,会造成角色的冲突。这种角色的混乱会影响到法官的行动逻辑。另外,由于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很多,法院对于法官的考核有各种指标,不得已法官只能采取功利的态度,因此对于可能影响办案进程的言论和行为都会导致法官的不满。还有就是法官对于紧急事态的处理能力不足。这也会导致法庭的秩序混乱。
  (五)律师自身的原因
  律师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在律师协会那里得不到救济,因此律师他们会聚集起来保护自己。这是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领袖似的律师,来带领律师。其他的律师会积极响应。会在微博中支持,或者联名发倡议书等。有时法律界的学者也会加入进来,一起维护律师的权益。
  三、如何缓解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冲突
  (一)司法独立
  笔者认为调适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必须要保证司法独立。要减少行政对于法官处理案件时的干预,保证案件的处理只受到法律的限制。以法律为准绳。只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去处理案件。确保除了司法权以外的公权力禁止介入,避免未审先定的现象。
  (二)完善立法、完善制度
  对于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应该及时改正。对于缺乏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和维护律师权益的救济途径,应该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我们在现实中很难看到法官因为不尊重律师而受到惩罚的;但是律师在法庭上死磕的,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我们应该避免现实生活中这种拉偏架的现象。完善相应的立法。
  (三)发挥律市协会的作用
  对于的律师协会的作用,目前更多的是强调它的自律性作用,这对于调适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矛盾是不利的。应该加强律师协会的作用。首先,应该摆脱行政机关对于律师协会的干涉。律师协会要成为独立的组织,成为可以代表律师去与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对抗的力量。第二,要加强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组织。当律师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律师协会应该成为律师的辩护人,站到律师团体的身后,去维护律师的权益,甚至律师协会可以派遣代表参与到案件中去,对案件进行监督。强调律师协会的自助性。切实的起到保护律师权益的作用。第三,律师协会另一项保护律师的措施就是应该参与到立法当中。代表律师发表意见,争取通过法律条文来明确律师的各项权益以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律师协会的定义应该是这样的: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独立的自助性组织。   (四)观念的转变
  改善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就要实现二者观念上的转变。首先,两者都要树立一种妥协的观念。律师与法官之间应该有对抗走向妥协。冲突在所难免,这是为了防止冲突进一步扩大,法官与律师都应该学会适当的妥协,让彼此都冷静下来。以免事态发张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第二,律师与法官之间应该相互尊敬,相互帮助。律师与法官之间相互尊重,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尊重。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服务者,二者追求的最终目标都是一样的,为了法律的公正,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在这个追求目标的过程中二者应该相互帮助。律师可以帮助法官证实案件中的一点,防止法官判案过程中由于疏忽出现冤假错案。第三,法官与律师都要树立职业伦理的观念。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要严格遵守自己行业的职业道德,坚守职业伦理的底线,维护社会大众的权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平正义。第四,要做到司法公正。律师为了委托人辩护,保护她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实施。对于法官而言,要坚决反对其他公权力或者是金钱等外界因素对于判案的影响。法律是他们唯一的判案标准。
  (五)提升法官与律师的专业素质
  法官与律师要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首先要加强语言的表达能力,用词准确,表达要清晰,避免歧义;另外还要注意说话时的语气语调。其次,要加强逻辑思维能力。表述一定要用逻辑性。三,在律师与法官的沟通交往中要学会倾听。四,律师与法官在开庭前要对于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作出预测,做出相应的预备措施,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 注 释 ]
  ①毛兴勤. 法律职业的内在冲突与调适: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为中心[J]. 法治研究, 2013(9).
  [ 参 考 文 献 ]
  [1]毛兴勤. 法律职业的内在冲突与调适: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为中心[J]. 法治研究, 2013(9).
  [2]律师与法官不应“两败俱伤” [N]. 京华时报, 2015.
  [3]上海市律师协会. <长宁区人民法院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
  [4]叶竹盛. 法官与律师,错位的冲突[J]. 南风窗, 2015-2-13.
  [5]张尼.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与三省区律协共建新型职业关系[EB/OL]. 中国新闻网, 2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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