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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政规划是保证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我国地域面积广阔,大中小城市分布比例极其不协调,因而我国的市政规划面临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本文将主要探讨新形势下市政规划面临的策略。
关键词:市政规划;困境;城市建设
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的浪潮下,现代市政规划也迎来了春天。各种各样的规划层出不穷,恰如雨后春笋。接踵而至的是现代市政规划管理的问题。盲目,无序,大跃进式的发展。为了追赶成效,城市把规划时间大打折扣,部分城市把20年的规划时间指标缩短到了5年内即完成。这使城市的规划陷入了混乱,城市失去了原有的发展体制,调控也变得盲目。城乡体制变得模糊,分不清是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口[1]。
1 现代市政规划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1.1 市政规划的盲目无序严重破坏了现有的规章制度
有些城市打着规划的名义,改造旧城,拆除危房,却破坏了文物古迹:有的城市向生态绿色城市转变,却成了污水横流,生态严重遭破坏的需治理城市;有些城市的规章制度不键全,发展又急功近利,导致违法建筑处处皆是。出现了很多倒置本末的事情。绿地被毁,垃圾随地都是,城市环境质量骤降。多数城市出现楼房林立,却无人居住的奇怪现象。
1.2 规划管理的实施手段匮乏
(1)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之类,应通过政府审批,若没能及时进行的,权威会受到挑战。规划管理不到位造成决策失误,从而出现个别房地产随意变规划等违法行为。(2)规划执法主体管理职能不健全。城乡一体化没有形成,统一规划难落实。(3)经费不到位。目前,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来源不稳定。在编制规划及新技术应用上资金投入不足[2]。(4)规划人员的素质跟不上。由于市政规划管理力量不足,造成处罚偏轻。急需引进人才,提高素养。
1.3 面向公众的机制较少
现在市政规划基本是政府独自承担,广大的资源没能有效的被运用,很大程度的限制了城市的规划管理。
1.4 城市基础性建设的盲目,没有明确目标
城市道路部门,电网和排水系统各部门步伐不协调,重复修建,造成浪费。缺乏前瞻性。
2 市政规划面临困境的影响因素
2.1 政府干预系统存在的缺陷
政府部门内的官员与规划管理者同群体与个体经济组织来比,他们的经济利益动机相对较弱,加上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运行,难以及时反馈经济信息,市政规划缓慢的自我调节机制,经常无法及时准确的反映出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此外,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权限,也只是对城市空间需求起到引导与协调作用,项目开发与否,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于投资者的喜好和价值取向。内外的双重缺陷,导致了市政规划形成了低效的干预系统。
2.2 利益集团与政治因素的影响
有政府官员来对政府干预进行操作,市政规划相关技术人员只能参与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但是他们并非是政策与规划的主要决策者,在现实中有不少利益集团会对负责制定政策与具有决策权的官员施加压力和影响,在规划实施上城市干预也难以彻底杜绝泛政治化,或者是为了城市发展的某些短期效益与政治目的,那些逾越法律界限的违背市政规划的建设行为,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时有发生[3]。
2.3 其他因素的影响
盲目性与自发性是市场经济作用中的客观存在。市政规划干预与市场经济机制相比,源自于对经济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它到底还是人为的干预方式。由于多变的客观因素的存在,全部经济过程难以被人为干预所驾驭,客观经济规律很难被准确把握,还有可能受到不同部门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特别是国际资本游离于城市后,又增添了不确定的世界因素,这样就更加难以通过常规方式来操纵市场调节机制。这些因素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干预政策出现差错,使得市政规划实施受到直接影响难以正常发挥。
3 完善市政规划的有效措施
3.1 加强公众参与,确保市政规划公开性
市政规划是涉及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开发商、投资者、社区组织、一般市民、中央与地方政府等等都与规划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我国市政规划法制在今后必然要完善有关市政规划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程序,构筑起不同利益主体都能够在市政规划中得到顺畅的利益表达的机制,以提高市政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城市政府应当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秘密外的信息予以公开,市民也应有申请查询有关规划信息的法定程序。在法律上必须合理设计政府公开市政规划和开发信息的范围、时机、方式等制度[4]。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有关市政规划的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有关利益主体的声音。这就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哪些行政行为的做出应当听取哪些有关利益主体的意见以及具体听取意见的正当法律程序等。对于市政规划与开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还应当举行公听会。法律上应当对公听会的参加主体的产生方式、主持人的产生、与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听证的方式与种类、听证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3.2以法制建设为本,确保市政规划进程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化力度的加大,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也在迅速推进。许多时候,法制化的规划行政管理已经反过来挑战城市设计的技术合法性及合理性,如城市设计可设定地块的公共通行空间的合法性,可在限高条件下无法实现容积率时反过来质疑开发控制指标,允许相近条件地块的开发强度存在差异,等等。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过程中,存在规划师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如果将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认为是准立法和执法的过程,就会更深刻地理解到技术性因素必须经历制度化过程的洗礼,才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市政规划法制体系是我国市政规划的法律依据,这样的法制体系必须要能够为城市开发与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制保障。同时,这种法制绝非仅仅为政府的行政管理提供便利,其也必须为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主体提供完善的权益的保障机制。处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更应当是我们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要加强对其的保护力度。同时,我国还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规划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以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可接受性和科学性。跨区域的城市圈或城市带的法制建设也是我国未来法制完善的一个急迫任务。这关系着区域经济的发展能否持续、能否发挥中国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的聚集效应等功能,从而达成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3.3 统一协调,科学规划
市政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和灵魂,规划要做到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不应千篇一律,各种社会服务建设要齐全。必须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市场效益等方面来制订和实施。强化规划管理,规划一经确定,要坚持不变,通盘考虑,综合协调,不能形成一任领导一张图,要做到一张蓝图画到底。规划不应是以我为中心的“小而全”的“个体”,而应是“承上启下、突出特色、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群体网络。既要考虑县城的总体布局,又要考虑每一個区域的布局。
结论
市政规划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前提,只有合理适合的规划,才能加快城市发展,更好更快适应新环境下的挑战。然而,我国目前的市政规划管理的问题层出不穷,在市政规划的这股浪潮下,怎样做好管理工作,已成为重中之重。从问题中求发展,找到市政规划管理中的问题,结合我国城市的实情,做到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使现代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建锋. 市政规划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探析[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20-22.
[2]王文生. 关于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的思考[J]. 低碳世界,2013,16:55-56.
[3]蔡苏晋. 新时期市政管线的综合设计规划及施工保护研究[J]. 科技风,2013,17:142.
[4]王迟皇吉. 遥感信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与展望[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9:124.
关键词:市政规划;困境;城市建设
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的浪潮下,现代市政规划也迎来了春天。各种各样的规划层出不穷,恰如雨后春笋。接踵而至的是现代市政规划管理的问题。盲目,无序,大跃进式的发展。为了追赶成效,城市把规划时间大打折扣,部分城市把20年的规划时间指标缩短到了5年内即完成。这使城市的规划陷入了混乱,城市失去了原有的发展体制,调控也变得盲目。城乡体制变得模糊,分不清是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口[1]。
1 现代市政规划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1.1 市政规划的盲目无序严重破坏了现有的规章制度
有些城市打着规划的名义,改造旧城,拆除危房,却破坏了文物古迹:有的城市向生态绿色城市转变,却成了污水横流,生态严重遭破坏的需治理城市;有些城市的规章制度不键全,发展又急功近利,导致违法建筑处处皆是。出现了很多倒置本末的事情。绿地被毁,垃圾随地都是,城市环境质量骤降。多数城市出现楼房林立,却无人居住的奇怪现象。
1.2 规划管理的实施手段匮乏
(1)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之类,应通过政府审批,若没能及时进行的,权威会受到挑战。规划管理不到位造成决策失误,从而出现个别房地产随意变规划等违法行为。(2)规划执法主体管理职能不健全。城乡一体化没有形成,统一规划难落实。(3)经费不到位。目前,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来源不稳定。在编制规划及新技术应用上资金投入不足[2]。(4)规划人员的素质跟不上。由于市政规划管理力量不足,造成处罚偏轻。急需引进人才,提高素养。
1.3 面向公众的机制较少
现在市政规划基本是政府独自承担,广大的资源没能有效的被运用,很大程度的限制了城市的规划管理。
1.4 城市基础性建设的盲目,没有明确目标
城市道路部门,电网和排水系统各部门步伐不协调,重复修建,造成浪费。缺乏前瞻性。
2 市政规划面临困境的影响因素
2.1 政府干预系统存在的缺陷
政府部门内的官员与规划管理者同群体与个体经济组织来比,他们的经济利益动机相对较弱,加上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运行,难以及时反馈经济信息,市政规划缓慢的自我调节机制,经常无法及时准确的反映出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此外,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权限,也只是对城市空间需求起到引导与协调作用,项目开发与否,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于投资者的喜好和价值取向。内外的双重缺陷,导致了市政规划形成了低效的干预系统。
2.2 利益集团与政治因素的影响
有政府官员来对政府干预进行操作,市政规划相关技术人员只能参与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但是他们并非是政策与规划的主要决策者,在现实中有不少利益集团会对负责制定政策与具有决策权的官员施加压力和影响,在规划实施上城市干预也难以彻底杜绝泛政治化,或者是为了城市发展的某些短期效益与政治目的,那些逾越法律界限的违背市政规划的建设行为,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时有发生[3]。
2.3 其他因素的影响
盲目性与自发性是市场经济作用中的客观存在。市政规划干预与市场经济机制相比,源自于对经济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它到底还是人为的干预方式。由于多变的客观因素的存在,全部经济过程难以被人为干预所驾驭,客观经济规律很难被准确把握,还有可能受到不同部门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特别是国际资本游离于城市后,又增添了不确定的世界因素,这样就更加难以通过常规方式来操纵市场调节机制。这些因素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干预政策出现差错,使得市政规划实施受到直接影响难以正常发挥。
3 完善市政规划的有效措施
3.1 加强公众参与,确保市政规划公开性
市政规划是涉及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开发商、投资者、社区组织、一般市民、中央与地方政府等等都与规划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我国市政规划法制在今后必然要完善有关市政规划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程序,构筑起不同利益主体都能够在市政规划中得到顺畅的利益表达的机制,以提高市政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城市政府应当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秘密外的信息予以公开,市民也应有申请查询有关规划信息的法定程序。在法律上必须合理设计政府公开市政规划和开发信息的范围、时机、方式等制度[4]。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有关市政规划的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有关利益主体的声音。这就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哪些行政行为的做出应当听取哪些有关利益主体的意见以及具体听取意见的正当法律程序等。对于市政规划与开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还应当举行公听会。法律上应当对公听会的参加主体的产生方式、主持人的产生、与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听证的方式与种类、听证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3.2以法制建设为本,确保市政规划进程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化力度的加大,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也在迅速推进。许多时候,法制化的规划行政管理已经反过来挑战城市设计的技术合法性及合理性,如城市设计可设定地块的公共通行空间的合法性,可在限高条件下无法实现容积率时反过来质疑开发控制指标,允许相近条件地块的开发强度存在差异,等等。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过程中,存在规划师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如果将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认为是准立法和执法的过程,就会更深刻地理解到技术性因素必须经历制度化过程的洗礼,才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市政规划法制体系是我国市政规划的法律依据,这样的法制体系必须要能够为城市开发与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制保障。同时,这种法制绝非仅仅为政府的行政管理提供便利,其也必须为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主体提供完善的权益的保障机制。处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更应当是我们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要加强对其的保护力度。同时,我国还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规划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以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可接受性和科学性。跨区域的城市圈或城市带的法制建设也是我国未来法制完善的一个急迫任务。这关系着区域经济的发展能否持续、能否发挥中国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的聚集效应等功能,从而达成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3.3 统一协调,科学规划
市政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和灵魂,规划要做到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不应千篇一律,各种社会服务建设要齐全。必须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市场效益等方面来制订和实施。强化规划管理,规划一经确定,要坚持不变,通盘考虑,综合协调,不能形成一任领导一张图,要做到一张蓝图画到底。规划不应是以我为中心的“小而全”的“个体”,而应是“承上启下、突出特色、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群体网络。既要考虑县城的总体布局,又要考虑每一個区域的布局。
结论
市政规划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前提,只有合理适合的规划,才能加快城市发展,更好更快适应新环境下的挑战。然而,我国目前的市政规划管理的问题层出不穷,在市政规划的这股浪潮下,怎样做好管理工作,已成为重中之重。从问题中求发展,找到市政规划管理中的问题,结合我国城市的实情,做到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使现代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建锋. 市政规划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探析[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20-22.
[2]王文生. 关于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的思考[J]. 低碳世界,2013,16:55-56.
[3]蔡苏晋. 新时期市政管线的综合设计规划及施工保护研究[J]. 科技风,2013,17:142.
[4]王迟皇吉. 遥感信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与展望[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