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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未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变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一个瓶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也成为解决严峻的犯罪形势与司法资源不足矛盾的关键之一。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起诉裁量权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杨帅,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13-02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该制度也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概念。在综合考虑学术理论界的各种有关该制度的概念后,本文对其定义如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的实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暂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检察机关规定的义务,就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因此终止;反之,检察机关就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将其移交法院审判。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1.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机关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设定的条件和自身的行为准则就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豍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上就是一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要考虑法治原则、公共利益、个人因素等。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而且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和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及其对犯罪的态度,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必须附加一定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必须附加一定条件,这也是其与不起诉的重要区别之一。不起诉是无条件的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需承担任何义务。附条件不起诉与之不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检察机关就会对其进行起诉。
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必要性
1.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只规定了起诉与不起诉两种模式。不起诉只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并未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虽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但其不起诉的范围过窄,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排除在外,程序分流作用有限。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弥足了现有审查制度的不足,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体系。
2.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形式日益严峻,尤其是低龄化犯罪和轻微犯罪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而我国的司法资源又是有限的,难以解决所有的犯罪问题。因此应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对严重犯罪的处理中,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把大量轻微案件免于移送法院,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可行性
1.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起诉观念变迁,刑罚观念变迁,司法分流理念。第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采取起诉法定原则与起诉便宜原则相结合,并以起诉法定原则为主的方针。豎随着起诉观念由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的转变,检察官手中的起诉裁量权逐渐增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介于起诉和不起诉之间的一种制度,使检察官充分行使了手中的起诉裁量权。第二,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豏当今的刑罚观念逐渐由报应刑向目的刑转变,刑法的谦抑性、轻缓化日益突出。第三,司法分流理念要求对那些不必要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在起诉阶段中以适当方式做出处理,并施以非刑罚的处罚,从而不再提交法院审判。
2.文化传统。在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下,对于犯罪之人,只要不是十恶不赦,只要还有悔改之心,都会被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国传统文化中宽容的理念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3.政策依据。所谓宽严相济,是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刑事案件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处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豐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犯罪,应尽量采取缓和的或转向的措施,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这就为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政策依据。
4.试点经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没有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但近年来该制度逐渐在我国多个基层检察机关试行,取得了良好的试行效果,通过该制度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几率基本为零。这就为该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良好的试行经验。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的设计构想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范围
原则上,对不移送法院审查起诉利大于弊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类案件一般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我国某些基层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大多限定于未成年嫌疑人和成年大学生。此外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老年人犯罪也应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初犯和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被教育感化的可能性较大,故也可以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对于惯犯、累犯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程序
1.提起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的提起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提出;二是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是基于对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等的认定,而且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还可能会对附条件不起诉人适用非刑罚处罚,对其仍有不利之处。因此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主动提起附条件不起诉申请的权利。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体现,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申请的前提下,主动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审查决定程序。由于检察机关享有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权,所以检察机关当然享有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可提出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应设定一定的考察期限。设置考察期限的目的是检验被不起诉人在非监禁的环境中是否确实改过自新,履行了规定的义务,从而绝对对其是否移送法院审判。该考察期限的长度应该适中:既不能过短,这样达不到对被不起诉人施加约束,促使其悔过自新的目的;也不能过长,否则会加重被不起诉人的心理负担,有害人权保障。借鉴各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为合适。
3.执行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考察期满后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两个方面。考考察主体应当为检察机关,考察期限届满后要由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做出起诉还是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的考察人员可以通过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近亲属、单位或学校,当地公安机关等考察被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限内的表现。考察方式主要有定期帮教、调查、听取报告以及进行回访等方式。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征询协助检察机关考察的各方的意见,并结合考察情况,最终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各方。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
1.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享有是否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当检察机关主动提起附条件不起诉,而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就产生了犯罪嫌疑人如何救济自己权利的问题。一般认为,此时犯罪嫌疑人有两种救济自己权利的方式:一是犯罪嫌疑人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这种救济方式被称为法律救济方式;二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检察机关设定的考察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撤销,被移送法院审判,这种救济方式被称为实质救济方式。
2.被害人的监督制约。当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被害人不服此决定,可以要求检察机关重新审查。被害人对重新审查后所做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被害人仍不服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的重新审查、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3.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再收到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时,可以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4.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如何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手中的起诉裁量权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该加强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纵向制约和同级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纵向上,下级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上级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下级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可以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下级检察院必须立即执行。横向上,案件承办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后,检察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5.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对犯罪的认定具有终局性,因此,如果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如果该决定正确,应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该决定错误,则应建议检察机关撤销该决定,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审判。如果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一种体现,其虽未纳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中,但其已在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大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已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希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尽快纳入到我国的立法之中,使得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适用有一套完善的适用规则,使得我国的不起诉体系得到完善,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得到解决。
注释:
①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人民检察.2006(4).
②陈光中.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
③[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7.
④袁流东.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起诉裁量权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杨帅,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13-02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该制度也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概念。在综合考虑学术理论界的各种有关该制度的概念后,本文对其定义如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的实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暂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检察机关规定的义务,就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因此终止;反之,检察机关就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将其移交法院审判。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1.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机关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设定的条件和自身的行为准则就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豍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上就是一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要考虑法治原则、公共利益、个人因素等。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而且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和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及其对犯罪的态度,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必须附加一定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必须附加一定条件,这也是其与不起诉的重要区别之一。不起诉是无条件的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需承担任何义务。附条件不起诉与之不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检察机关就会对其进行起诉。
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必要性
1.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只规定了起诉与不起诉两种模式。不起诉只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并未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虽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但其不起诉的范围过窄,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排除在外,程序分流作用有限。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弥足了现有审查制度的不足,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体系。
2.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形式日益严峻,尤其是低龄化犯罪和轻微犯罪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而我国的司法资源又是有限的,难以解决所有的犯罪问题。因此应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对严重犯罪的处理中,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把大量轻微案件免于移送法院,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可行性
1.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起诉观念变迁,刑罚观念变迁,司法分流理念。第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采取起诉法定原则与起诉便宜原则相结合,并以起诉法定原则为主的方针。豎随着起诉观念由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的转变,检察官手中的起诉裁量权逐渐增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介于起诉和不起诉之间的一种制度,使检察官充分行使了手中的起诉裁量权。第二,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豏当今的刑罚观念逐渐由报应刑向目的刑转变,刑法的谦抑性、轻缓化日益突出。第三,司法分流理念要求对那些不必要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在起诉阶段中以适当方式做出处理,并施以非刑罚的处罚,从而不再提交法院审判。
2.文化传统。在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下,对于犯罪之人,只要不是十恶不赦,只要还有悔改之心,都会被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国传统文化中宽容的理念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3.政策依据。所谓宽严相济,是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刑事案件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处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豐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犯罪,应尽量采取缓和的或转向的措施,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这就为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政策依据。
4.试点经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没有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但近年来该制度逐渐在我国多个基层检察机关试行,取得了良好的试行效果,通过该制度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几率基本为零。这就为该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良好的试行经验。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的设计构想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范围
原则上,对不移送法院审查起诉利大于弊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类案件一般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我国某些基层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大多限定于未成年嫌疑人和成年大学生。此外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老年人犯罪也应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初犯和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被教育感化的可能性较大,故也可以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对于惯犯、累犯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程序
1.提起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的提起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提出;二是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是基于对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等的认定,而且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还可能会对附条件不起诉人适用非刑罚处罚,对其仍有不利之处。因此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主动提起附条件不起诉申请的权利。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体现,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申请的前提下,主动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审查决定程序。由于检察机关享有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权,所以检察机关当然享有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可提出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应设定一定的考察期限。设置考察期限的目的是检验被不起诉人在非监禁的环境中是否确实改过自新,履行了规定的义务,从而绝对对其是否移送法院审判。该考察期限的长度应该适中:既不能过短,这样达不到对被不起诉人施加约束,促使其悔过自新的目的;也不能过长,否则会加重被不起诉人的心理负担,有害人权保障。借鉴各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为合适。
3.执行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考察期满后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两个方面。考考察主体应当为检察机关,考察期限届满后要由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做出起诉还是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的考察人员可以通过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近亲属、单位或学校,当地公安机关等考察被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限内的表现。考察方式主要有定期帮教、调查、听取报告以及进行回访等方式。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征询协助检察机关考察的各方的意见,并结合考察情况,最终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各方。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
1.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享有是否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当检察机关主动提起附条件不起诉,而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就产生了犯罪嫌疑人如何救济自己权利的问题。一般认为,此时犯罪嫌疑人有两种救济自己权利的方式:一是犯罪嫌疑人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这种救济方式被称为法律救济方式;二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检察机关设定的考察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撤销,被移送法院审判,这种救济方式被称为实质救济方式。
2.被害人的监督制约。当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被害人不服此决定,可以要求检察机关重新审查。被害人对重新审查后所做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被害人仍不服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的重新审查、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3.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再收到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时,可以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4.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如何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手中的起诉裁量权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该加强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纵向制约和同级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纵向上,下级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上级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下级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可以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下级检察院必须立即执行。横向上,案件承办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后,检察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5.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对犯罪的认定具有终局性,因此,如果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如果该决定正确,应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该决定错误,则应建议检察机关撤销该决定,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审判。如果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一种体现,其虽未纳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中,但其已在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大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已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希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尽快纳入到我国的立法之中,使得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适用有一套完善的适用规则,使得我国的不起诉体系得到完善,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得到解决。
注释:
①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人民检察.2006(4).
②陈光中.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
③[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7.
④袁流东.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