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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审判合法公正建立在程序公正、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基础上,同时还与司法环境、审判机制密切相联系。我国当前包括民事审判工作在内的整体司法公信力并不高,如何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课题。
关键词:民事审判合法公正
作者简介:张茂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局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08-02
公正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公正作为一种裁判标准,在司法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一切诉讼的价值,“公正是法官永远的座右铭”。但当前的法院审判工作,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公众对具体的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性产生了“信任危机”。以民事审判公正合法为例,诉讼程序设计、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水准、司法环境、审判机制、律师的作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审判效果的发挥。而民事纠纷裁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比重最大,确保民事审判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分析民事审判公正价值的实现路径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当前影响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
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高效和司法为民上。从各地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来看,民事案件审判中,当事人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绝大多数是程序上存在遗漏和偏差,而因实体不公导致错判的较少。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度因素,审判过程中的程序公开是近年来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公开审判并未得到全面落实。另外,审判机关追求审判活动独立性、高效性和裁决的权威性时,也应形成对其全面、多样、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二,人文因素,我国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法官正是保证审判公平公正的具体执行者,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是通过一系列法官的人格化操作来实现的。然而,伴随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我国法官队伍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完善。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存在,使得公众对司法活动很大程度上持怀疑态度。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由于立法的不周密、法官对法律与案件事实的理解不同或相关社会历史因素,也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裁判冲突,毫无疑问会损害到司法的威信,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几千年来以儒家学说为思想道德基础的中国社会,是一个重情感,轻制度建设的社会。凡事讲人情,讲关系、法律意识淡漠是大多数人的特点,这种现象如不能正确引导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乃至对法官的依法判案都造成负面的影响。
第三,环境因素,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和谐的司法环境非常重要。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案件会得到公正的判决;所有的当事人又都希望自己的案件会得到有利的判决。而当人们对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公正信心不足,或有不良企图的当事人,妄图通过法官的力量达到其非法目的时,便会想方设法从法律以外的途径去寻求有利的判决。因而影响法官公正司法。
事实上,一切法律行为都应符合法律所设定的社会规则,不应使这一规则迫于一方的影响而妥协。在判案的过程中,司法天平的倾斜不能有损社会正义,因此,和谐之音必须奏响在法治的光辉之下,而法院更应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公正。
二、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当前影响民事审判工作的一系列因素中,存在制度执行不严、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司法环境不够好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执行不严
民事审判工作中很多制度制定出来,但法院法官并未严格予以执行,因此影响到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主要表现在:(1)开庭前的公告不全面。部分开庭审理的案件未依法进行公告,特别是第二次开庭或临时改变开庭时间的案件中。(2)单方面接触当事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的现象很普遍,在庭审之前,往往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询问案情,以此形成对案件的基本看法,造成先入为主,庭审形式化。有部分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关系单独约见法官,以反映案件之名,行请客送礼之实。(3)任意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接到起诉状之后,应当提出答辩状,但是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实践中相当多的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原告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开庭准备。
(二)法官队伍素质和形象有待进一步加强
1.民事案件涉及面极广,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更是纷繁复杂,经办法官要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得以胜任。除此之外,法官还要深入调查、洞悉案情,才能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进而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对案件做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然而,受长期以来我国审判方式过多关注实体结果公正的影响,办案法官往往容易忽视自身形象的公正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如在开庭之前过多地介入诉讼,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对当事人的询问,事实上已形成对案件的实质审理,评断意见基本形成,开庭时的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过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开完庭之后,写出审理报告,提出裁判意见,报庭长或院长审批。部分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定夺,审判委员会听办案法官汇报案情,根据汇报的情况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少数特殊的案件的处理还要先请示上级法院,下级法院遵照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办理。可见,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并不是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的,公开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了。
2.由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公开不够。由于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便于或者无法公开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只有在判决作出之后,才有可能公开判决的结果以及作出如此处理的理由。这样,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书对主要诉讼过程缺乏全面客观的交代,裁判理由论述不充分,透明度不高。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采用简单罗列的方式载于主文中,缺乏对证据采用的详细分析,论证过程过简,没有对法律的适用和结合个案进行详尽阐述,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法律观点采纳或不采纳不作详尽说明甚至不作说明,缺少对诉讼过程的交代。
另外,审判实践中,法官举止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等有损法官形象公正的情形在部分基层法院较为突出。如有的法官经常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有的在庭审中过多制止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有的甚至随意呵斥、训诫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形象细节上的瑕疵,即使判决再正确,也难以消除败诉当事人对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只有通过努力促使法官素质提高,并且社会外部法治环境的进化,才可能逐渐提高司法的公信、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公正的裁判。英国大思想家培根(Francis Bacon)认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三、民事公正和审判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严格各项审判制度的落实
1.公开审判制度,目前对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保障重视不够,对法律的规定没有严格的实施。对公开审判制度的态度反映了人们的程序价值观和对诉讼目的的认识。正是对程序价值和诉讼目的的认识偏差,导致对公开审判制度认识的不全面和执行不力。因此,应当对其加强落实。
2.改变法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习惯。诉讼程序被作为一种保证实体公正的工具,并非可有可无,人们已逐渐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但在保证程序方面做得仍然不够。如民事诉讼法将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并重,但在实践中更多侧重于公开宣判。而且,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其教化作用又要小一些,因为民事诉讼更多涉及私人的利益,所以,对于民事诉讼而言,连公开宣判都显得不重要了,最后的结果是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因此,程序的保障,特别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方面,更应当切实保障。
3.认真豍落实合议庭制度。合议庭中除主审法官外,其他的法官有时存在对案件重视不够的的问题,有合而不议,合议庭形同虚设之嫌。合议庭其他法官不认真参加庭审,不完全了解案情,会影响合议庭对案件做出的判断,进而影响判决的合法与公正。
(二)改革司法行政化的局面
我国的庭审法官不完全拥有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的权力,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的权力构成行使审判权的统一体。案件的审理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进行,而对案件的最后裁判却由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甚至上级法院来决定。由此产生“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状况,司法丧失独立性。司法实践中有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制度、层层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司法行政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形成裁判过程的不公开,办案法官主持的公开审判形式化,因而损害了法官公开审判的积极性、责任心。办案法官在庭上不敢公开认证和公开对法律的意见,在判决书中,办案法官也不具有通过公开判决理由向当事人和社会去证明裁判正当性的内在要求。司法的行政化使得办案法官关注更多的是向上级证明案件裁判的正当性,而不是向当事人和公众通过正当的程序去证明案件处理的公正。因此,我们应当真正赋予合议庭评议案件作出裁判意见的权力。
(三)建立制度保障,改善法官队伍形象
就法院机关内部而言,应加强庭审规范建设,审判纪律规范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等。法官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法官面对现实的社会,有时会面临种种挑战甚至困惑。如工作的艰苦与收入的菲薄产生的落差;如生活的清苦与物欲的诱惑;又如环境的复杂与权力的干预等等。法官要战胜挑战与诱惑,难度是很大的,需要无所畏惧的胆量,克服物欲乃至色相诱惑的毅力,和自醒自律、洁身自好的操守。如果法官不能战胜挑战与诱惑,就难免以权谋私,枉法裁判。要确保法官审判的公正,要坚持惩戒与激励并举的机制,严格落实考核,以促进法官的自律。
四、重视鉴定机构的选择
由于民事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有时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法官依自身的力量难以明辨真伪、是非,审判机构只能求助于鉴定单位来解决相关问题。因而鉴定单位的关键性意见往往实际上决定案件的胜败。由于鉴定单位的重要性,在鉴定单位的选择,鉴定人员的素质,鉴定内容的公正与否,也实际上决定了民事审判的公正与否。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但要关注审判人员的教育,而且应注重鉴定单位的选择,认真处理好法官、当事人、鉴定单位的关系,从而使司法鉴定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从而确保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
民事审判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民事审判合法公正的实现,依赖于人民法院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经办法官良好的业务素质及高尚的道德水准和各级党政领导对法官独立办案的支持与尊重。以确保司法部门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相信通过全体人民努力,最终一定可以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
注释:
①周伦军.法官公开法律见解义务探讨.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第53页.
②杨浙京,程新生.论审判公开原则.人民司法.1994(4).第35页.
关键词:民事审判合法公正
作者简介:张茂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局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08-02
公正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公正作为一种裁判标准,在司法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一切诉讼的价值,“公正是法官永远的座右铭”。但当前的法院审判工作,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公众对具体的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性产生了“信任危机”。以民事审判公正合法为例,诉讼程序设计、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水准、司法环境、审判机制、律师的作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审判效果的发挥。而民事纠纷裁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比重最大,确保民事审判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分析民事审判公正价值的实现路径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当前影响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
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高效和司法为民上。从各地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来看,民事案件审判中,当事人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绝大多数是程序上存在遗漏和偏差,而因实体不公导致错判的较少。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度因素,审判过程中的程序公开是近年来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公开审判并未得到全面落实。另外,审判机关追求审判活动独立性、高效性和裁决的权威性时,也应形成对其全面、多样、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二,人文因素,我国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法官正是保证审判公平公正的具体执行者,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是通过一系列法官的人格化操作来实现的。然而,伴随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我国法官队伍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完善。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存在,使得公众对司法活动很大程度上持怀疑态度。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由于立法的不周密、法官对法律与案件事实的理解不同或相关社会历史因素,也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裁判冲突,毫无疑问会损害到司法的威信,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几千年来以儒家学说为思想道德基础的中国社会,是一个重情感,轻制度建设的社会。凡事讲人情,讲关系、法律意识淡漠是大多数人的特点,这种现象如不能正确引导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乃至对法官的依法判案都造成负面的影响。
第三,环境因素,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和谐的司法环境非常重要。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案件会得到公正的判决;所有的当事人又都希望自己的案件会得到有利的判决。而当人们对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公正信心不足,或有不良企图的当事人,妄图通过法官的力量达到其非法目的时,便会想方设法从法律以外的途径去寻求有利的判决。因而影响法官公正司法。
事实上,一切法律行为都应符合法律所设定的社会规则,不应使这一规则迫于一方的影响而妥协。在判案的过程中,司法天平的倾斜不能有损社会正义,因此,和谐之音必须奏响在法治的光辉之下,而法院更应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公正。
二、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当前影响民事审判工作的一系列因素中,存在制度执行不严、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司法环境不够好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执行不严
民事审判工作中很多制度制定出来,但法院法官并未严格予以执行,因此影响到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主要表现在:(1)开庭前的公告不全面。部分开庭审理的案件未依法进行公告,特别是第二次开庭或临时改变开庭时间的案件中。(2)单方面接触当事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的现象很普遍,在庭审之前,往往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询问案情,以此形成对案件的基本看法,造成先入为主,庭审形式化。有部分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关系单独约见法官,以反映案件之名,行请客送礼之实。(3)任意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接到起诉状之后,应当提出答辩状,但是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实践中相当多的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原告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开庭准备。
(二)法官队伍素质和形象有待进一步加强
1.民事案件涉及面极广,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更是纷繁复杂,经办法官要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得以胜任。除此之外,法官还要深入调查、洞悉案情,才能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进而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对案件做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然而,受长期以来我国审判方式过多关注实体结果公正的影响,办案法官往往容易忽视自身形象的公正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如在开庭之前过多地介入诉讼,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对当事人的询问,事实上已形成对案件的实质审理,评断意见基本形成,开庭时的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过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开完庭之后,写出审理报告,提出裁判意见,报庭长或院长审批。部分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定夺,审判委员会听办案法官汇报案情,根据汇报的情况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少数特殊的案件的处理还要先请示上级法院,下级法院遵照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办理。可见,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并不是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的,公开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了。
2.由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公开不够。由于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便于或者无法公开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只有在判决作出之后,才有可能公开判决的结果以及作出如此处理的理由。这样,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书对主要诉讼过程缺乏全面客观的交代,裁判理由论述不充分,透明度不高。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采用简单罗列的方式载于主文中,缺乏对证据采用的详细分析,论证过程过简,没有对法律的适用和结合个案进行详尽阐述,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法律观点采纳或不采纳不作详尽说明甚至不作说明,缺少对诉讼过程的交代。
另外,审判实践中,法官举止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等有损法官形象公正的情形在部分基层法院较为突出。如有的法官经常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有的在庭审中过多制止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有的甚至随意呵斥、训诫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形象细节上的瑕疵,即使判决再正确,也难以消除败诉当事人对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只有通过努力促使法官素质提高,并且社会外部法治环境的进化,才可能逐渐提高司法的公信、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公正的裁判。英国大思想家培根(Francis Bacon)认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三、民事公正和审判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严格各项审判制度的落实
1.公开审判制度,目前对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保障重视不够,对法律的规定没有严格的实施。对公开审判制度的态度反映了人们的程序价值观和对诉讼目的的认识。正是对程序价值和诉讼目的的认识偏差,导致对公开审判制度认识的不全面和执行不力。因此,应当对其加强落实。
2.改变法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习惯。诉讼程序被作为一种保证实体公正的工具,并非可有可无,人们已逐渐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但在保证程序方面做得仍然不够。如民事诉讼法将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并重,但在实践中更多侧重于公开宣判。而且,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其教化作用又要小一些,因为民事诉讼更多涉及私人的利益,所以,对于民事诉讼而言,连公开宣判都显得不重要了,最后的结果是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因此,程序的保障,特别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方面,更应当切实保障。
3.认真豍落实合议庭制度。合议庭中除主审法官外,其他的法官有时存在对案件重视不够的的问题,有合而不议,合议庭形同虚设之嫌。合议庭其他法官不认真参加庭审,不完全了解案情,会影响合议庭对案件做出的判断,进而影响判决的合法与公正。
(二)改革司法行政化的局面
我国的庭审法官不完全拥有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的权力,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的权力构成行使审判权的统一体。案件的审理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进行,而对案件的最后裁判却由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甚至上级法院来决定。由此产生“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状况,司法丧失独立性。司法实践中有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制度、层层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司法行政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形成裁判过程的不公开,办案法官主持的公开审判形式化,因而损害了法官公开审判的积极性、责任心。办案法官在庭上不敢公开认证和公开对法律的意见,在判决书中,办案法官也不具有通过公开判决理由向当事人和社会去证明裁判正当性的内在要求。司法的行政化使得办案法官关注更多的是向上级证明案件裁判的正当性,而不是向当事人和公众通过正当的程序去证明案件处理的公正。因此,我们应当真正赋予合议庭评议案件作出裁判意见的权力。
(三)建立制度保障,改善法官队伍形象
就法院机关内部而言,应加强庭审规范建设,审判纪律规范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等。法官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法官面对现实的社会,有时会面临种种挑战甚至困惑。如工作的艰苦与收入的菲薄产生的落差;如生活的清苦与物欲的诱惑;又如环境的复杂与权力的干预等等。法官要战胜挑战与诱惑,难度是很大的,需要无所畏惧的胆量,克服物欲乃至色相诱惑的毅力,和自醒自律、洁身自好的操守。如果法官不能战胜挑战与诱惑,就难免以权谋私,枉法裁判。要确保法官审判的公正,要坚持惩戒与激励并举的机制,严格落实考核,以促进法官的自律。
四、重视鉴定机构的选择
由于民事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有时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法官依自身的力量难以明辨真伪、是非,审判机构只能求助于鉴定单位来解决相关问题。因而鉴定单位的关键性意见往往实际上决定案件的胜败。由于鉴定单位的重要性,在鉴定单位的选择,鉴定人员的素质,鉴定内容的公正与否,也实际上决定了民事审判的公正与否。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但要关注审判人员的教育,而且应注重鉴定单位的选择,认真处理好法官、当事人、鉴定单位的关系,从而使司法鉴定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从而确保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
民事审判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民事审判合法公正的实现,依赖于人民法院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经办法官良好的业务素质及高尚的道德水准和各级党政领导对法官独立办案的支持与尊重。以确保司法部门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相信通过全体人民努力,最终一定可以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
注释:
①周伦军.法官公开法律见解义务探讨.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第53页.
②杨浙京,程新生.论审判公开原则.人民司法.1994(4).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