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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存在着难以认定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包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为实践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该《解释》也引发了诸多争论,学者们针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行为内容的复杂性,各抒己见。笔者结合实践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试图对该行为可能及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研判,以期对司法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