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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检察机关如何在实现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同时,更好地落实好检察环节的人权保障,是新时期评判检察工作的标准之一。本文从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落实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和举措出发,对当前检察环节人权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并就完善检察环节人权保障思路和建议加以探讨。
关键词:检察环节;人权保障;完善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史和民主法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法治,就必然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因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1]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历史重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全面落实人权保护原则,是检察机关维护宪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职责所在。
一、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和措施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围绕检察改革的主体,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公正、透明和人性化执法,并从执法规范化出发,不断完善办案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有力地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坚持把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贯穿于刑事诉讼和各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有效保障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实现。
(一)自侦环节的人权保障
1、要坚持依法办案,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要始终坚持文明执法、安全办案、规范办案,推行“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权利告知书”等“三书”告知制度,及时、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确保程序公正。要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的原则,既注重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的人权,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同步实时监控,加强对侦讯过程的跟踪监督和问题预警,如对讯问时间将超过12小时和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的情况,及时对办案人员进行临界预警提醒。
2、要主动接受监督,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有效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以及“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可以根据事实、法律提出意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在于监督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杜绝暗箱操作以及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为保障人权增设了防线,以便有效防止监督滞后,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3、要坚持文明办案,全面推进人性化办案。在办案实践中坚持文明办案,要逐渐规范形成“五个到位”的人性化办案举措,即对被首次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身体状况判断或检查,注意在自侦部门配备临时急救药箱,做到降压药、救心丸、感冒药等常见药随时备用,当遇到犯罪嫌疑人患病时,就医用药保障到位;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尽量保证先让犯罪嫌疑人将别人无法代替的公事或家事安排到位;在对犯罪嫌疑人家庭实行搜查时,尽可能将家中老人、未成年人劝离现场到位;当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时,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并及时联系到位;办案涉及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到位。
4、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查办和预防侵权案件。要坚决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深入宣传和大力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人权构成犯罪的案件,有效预防和震慑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全力预防和打击侵权案件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健康安全。
(二)刑检环节的人权保障
1、要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平等对待每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尊重其人权,保障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在批捕和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作出不捕或不起诉决定。
2、要注意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一是要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制度,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使其了解并充分行使自身合法的诉讼权利。二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及会见律师的权利。要主动适应修改后的《律师法》施行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认真做好刑检环节的律师接待工作,依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各项权利。要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提供便利条件,要主动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意见,做到认真审查核实,保证正确认定案件和适用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执法。
3、要注重平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要严把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关,审查起诉案件均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被害人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和惩罚犯罪的要求,了解被害人因犯罪遭受到的物质、身体损失,及时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不起诉的公诉案件及时告知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缩短办案周期。要始终坚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审结,保证不超期审理。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机制,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和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效地缩短办案时间,降低诉讼成本,达到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的“双赢”,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法律监督环节的人权保障
在刑事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方面,既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消化处理等案件的监督,防止有罪不究、放纵犯罪,又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监督纠正滥用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违法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等问题,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发现遗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违法扣押物品、超期羁押等情况,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重点要加强对办案中超期羁押问题的纠防。一是要着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环节无超期羁押。对已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都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通报诉讼期限和换押情况。对有超期苗头、异地羁押法律手续未送达、长时间不提审等情况,监所检察部门主动向办案部门通报或直接督办,及时纠正问题。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对检察机关自身的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与办案人员负责制相结合,凡检察机关发生超期羁押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合力。通过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专项检察,加大清理超期羁押力度。同时,积极构建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确保全市范围内无超期羁押现象发生。首先,要通过实行“一人一表”制(由驻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每人填写一张《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宏观掌握情况)和“二见面”制(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见面,询问在押人员情况;与法律文书见面,查看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对本辖区被羁押人员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防止少报、漏报、瞒报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为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预防超期羁押的发生。如推行办案期限预警制,通过制作“在押人员流转跟踪登记卡”,设置、检查“流转卡”,对临近诉讼期限的案件,利用电脑软件对即将到期的案件进行预警,对即将到期的案件进行催告,及时提示办案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办结。同时,要严格实行换押制度,要求对刑事拘留转为逮捕阶段、侦查转为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审理阶段,必须办理换押证,实行换押,并按季对公、检、法各办案部门的案件换押情况进行通报,有效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
二、检察环节人权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仍然存在薄弱环节
1、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仍然薄弱,对侵犯人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力度,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在人权司法保障和救济中的职能作用。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公众中,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的严重危害性认知程度还不够高,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整体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加之检察机关自身的侦查水平还不够高,致使反渎职侵权工作尚处于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在人权司法保障和救济方面发挥作用仍不够。
2、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未能全面到位。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在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诉讼监督工作中也还存在薄弱环节,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不力,直接影响到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如:立案监督线索相对匮乏,监督力度还有待于加强;刑事抗诉中抗诉率较低等等。此外,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部分办案部门还存在一人提审的情况,案件退查后没有换押的问题也还有所存在,检察机关在加强监督的同时,也希望相关办案部门引起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检察机关办案的硬件设施还有待于提高和改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没有收费项目和来源,限于办公办案经费的紧缺,一些侦查监控设施和审讯设施都还相对处于落实状态,看守所特审室的格局设置还不尽合理,数量也相对偏少,急需改建和增设。检察办案的技侦设施和装备更是远远落后于新形势下开展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的硬件设施屹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三)立法的不尽完善使检察机关在保护人权上难以全面到位
1、监督制度设计的缺陷使检察机关无法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护人权。按照当前的立法,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相当有限,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只能以提建议的方式促使其纠正,假如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检察机关也别无良法。而且,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较难发现和查证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程序法对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有关制度存在空白点,且缺乏可操作性。《刑诉法》对被害人知悉权的规定存在空白,被害人对撤销案件、终止审理这两种实体处理的知悉和对案件的程序性处理(包括案件的管辖移送、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以及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各种办案期限的延长等)的知悉,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此外,《刑诉法》对回避制度的规定也未尽完善,对被害人何时、何阶段可以获悉申请回避权没有完整而明确的规定,立法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所忽视。
三、完善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思路和建议
(一)检察机关自身加强人权保障的思路和举措
1、要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坚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尤其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的案件,刑讯逼供的案件,暴力取证的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这五类重点案件[2],坚决查处此类案件,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对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无论案件大小,都要坚决查处。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努力赢得更多支持。
2、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首先,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要继续以教育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全体检察干警的法治理念教育,使全体干警进一步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进一步牢固树立“打击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依法办案与运用刑事政策兼顾”等现代司法理念。其次,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人权保障效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干警行为规范,着力规范执法行为,使法律监督工作始终沿着维护公正、尊重人权的正确方向发展。再次,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办案流程监控,自觉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执法活动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督查,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监督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杜绝暗箱操作以及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把检察环节的人权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3、要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培训机制和岗位练兵制度,依托上级院人才库建设和岗位技能培训平台,坚持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岗位技能训练、理论研究多管齐下,努力培养业务尖子和业务骨干,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检察队伍的素质结构。要积极构建法律监督能力培养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干警法律监督能力和业务水平,促进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进一步落实。
4、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不断改善检务保障。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检务保障、提高检察机关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争取增加业务经费和办案专项经费,努力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环境。继续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坚持边建设边利用的原则,加快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科技含量,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保障人权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为检察工作中的人权保障提供完备的制度保证
1、完善诉讼监督制度,确保法律监督权的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一是建议实行刑事侦查的检、警一体化,并由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既能实现追诉犯罪的高效目标,又符合程序公平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二是建议进一步确立检察一体化,将下级检察院的刑事抗诉权统一移交上一级检察院,仅保留下级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权,既有利于保证刑事抗诉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避免下级检察院因种种顾虑而出现的不敢抗现象,从而在裁判不公的情况下,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整体人权。
2、完善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全面保障。一是建议立法赋予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诉讼进程及结局的全面知悉权,尤其是要增加被害人的知悉权。其次是对案件程序处理的知悉权,包括对案件的管辖移送、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以及案件各种办案期限的延长的知悉,应规定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从而使被害人及时掌握案件的诉讼进程,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二是建议完善申请回避权的制度设计,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借鉴和吸纳国外立法中无因回避的合理成份,建立适合中国法制现状的“无因回避”制度,既扩大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范围,又要有效防止当事人对申请回避权的滥用。同时,建议对被害人何时、何阶段可以获悉申请回避权以立法形式予以相对完整而明确的作出规定。三是建议赋予被害人对刑事裁决的直接上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笔者认为,刑诉法相关条款规定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并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但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并没有赋予其上诉权,而只有申请抗诉权,这对被害人来说显然是有失公正的,应当赋予被害人对刑事裁决的直接上诉权,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释》,中国法院网。
[2]谢鹏程、王松苗:《对话人权:从写入宪法到司法保障》,2004年7月7日《检察日报》。
关键词:检察环节;人权保障;完善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史和民主法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法治,就必然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因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1]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历史重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全面落实人权保护原则,是检察机关维护宪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职责所在。
一、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和措施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围绕检察改革的主体,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公正、透明和人性化执法,并从执法规范化出发,不断完善办案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有力地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坚持把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贯穿于刑事诉讼和各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有效保障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实现。
(一)自侦环节的人权保障
1、要坚持依法办案,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要始终坚持文明执法、安全办案、规范办案,推行“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权利告知书”等“三书”告知制度,及时、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确保程序公正。要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的原则,既注重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的人权,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同步实时监控,加强对侦讯过程的跟踪监督和问题预警,如对讯问时间将超过12小时和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的情况,及时对办案人员进行临界预警提醒。
2、要主动接受监督,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有效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以及“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可以根据事实、法律提出意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在于监督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杜绝暗箱操作以及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为保障人权增设了防线,以便有效防止监督滞后,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3、要坚持文明办案,全面推进人性化办案。在办案实践中坚持文明办案,要逐渐规范形成“五个到位”的人性化办案举措,即对被首次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身体状况判断或检查,注意在自侦部门配备临时急救药箱,做到降压药、救心丸、感冒药等常见药随时备用,当遇到犯罪嫌疑人患病时,就医用药保障到位;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尽量保证先让犯罪嫌疑人将别人无法代替的公事或家事安排到位;在对犯罪嫌疑人家庭实行搜查时,尽可能将家中老人、未成年人劝离现场到位;当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时,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并及时联系到位;办案涉及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到位。
4、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查办和预防侵权案件。要坚决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深入宣传和大力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人权构成犯罪的案件,有效预防和震慑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全力预防和打击侵权案件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健康安全。
(二)刑检环节的人权保障
1、要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平等对待每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尊重其人权,保障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在批捕和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作出不捕或不起诉决定。
2、要注意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一是要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制度,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使其了解并充分行使自身合法的诉讼权利。二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及会见律师的权利。要主动适应修改后的《律师法》施行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认真做好刑检环节的律师接待工作,依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各项权利。要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提供便利条件,要主动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意见,做到认真审查核实,保证正确认定案件和适用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执法。
3、要注重平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要严把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关,审查起诉案件均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被害人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和惩罚犯罪的要求,了解被害人因犯罪遭受到的物质、身体损失,及时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不起诉的公诉案件及时告知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缩短办案周期。要始终坚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审结,保证不超期审理。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机制,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和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效地缩短办案时间,降低诉讼成本,达到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的“双赢”,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法律监督环节的人权保障
在刑事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方面,既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消化处理等案件的监督,防止有罪不究、放纵犯罪,又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监督纠正滥用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违法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等问题,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发现遗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违法扣押物品、超期羁押等情况,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重点要加强对办案中超期羁押问题的纠防。一是要着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环节无超期羁押。对已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都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通报诉讼期限和换押情况。对有超期苗头、异地羁押法律手续未送达、长时间不提审等情况,监所检察部门主动向办案部门通报或直接督办,及时纠正问题。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对检察机关自身的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与办案人员负责制相结合,凡检察机关发生超期羁押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合力。通过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专项检察,加大清理超期羁押力度。同时,积极构建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确保全市范围内无超期羁押现象发生。首先,要通过实行“一人一表”制(由驻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每人填写一张《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宏观掌握情况)和“二见面”制(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见面,询问在押人员情况;与法律文书见面,查看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对本辖区被羁押人员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防止少报、漏报、瞒报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为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预防超期羁押的发生。如推行办案期限预警制,通过制作“在押人员流转跟踪登记卡”,设置、检查“流转卡”,对临近诉讼期限的案件,利用电脑软件对即将到期的案件进行预警,对即将到期的案件进行催告,及时提示办案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办结。同时,要严格实行换押制度,要求对刑事拘留转为逮捕阶段、侦查转为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审理阶段,必须办理换押证,实行换押,并按季对公、检、法各办案部门的案件换押情况进行通报,有效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
二、检察环节人权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仍然存在薄弱环节
1、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仍然薄弱,对侵犯人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力度,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在人权司法保障和救济中的职能作用。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公众中,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的严重危害性认知程度还不够高,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整体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加之检察机关自身的侦查水平还不够高,致使反渎职侵权工作尚处于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在人权司法保障和救济方面发挥作用仍不够。
2、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未能全面到位。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在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诉讼监督工作中也还存在薄弱环节,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不力,直接影响到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如:立案监督线索相对匮乏,监督力度还有待于加强;刑事抗诉中抗诉率较低等等。此外,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部分办案部门还存在一人提审的情况,案件退查后没有换押的问题也还有所存在,检察机关在加强监督的同时,也希望相关办案部门引起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检察机关办案的硬件设施还有待于提高和改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没有收费项目和来源,限于办公办案经费的紧缺,一些侦查监控设施和审讯设施都还相对处于落实状态,看守所特审室的格局设置还不尽合理,数量也相对偏少,急需改建和增设。检察办案的技侦设施和装备更是远远落后于新形势下开展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的硬件设施屹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三)立法的不尽完善使检察机关在保护人权上难以全面到位
1、监督制度设计的缺陷使检察机关无法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护人权。按照当前的立法,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相当有限,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只能以提建议的方式促使其纠正,假如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检察机关也别无良法。而且,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较难发现和查证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程序法对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有关制度存在空白点,且缺乏可操作性。《刑诉法》对被害人知悉权的规定存在空白,被害人对撤销案件、终止审理这两种实体处理的知悉和对案件的程序性处理(包括案件的管辖移送、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以及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各种办案期限的延长等)的知悉,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此外,《刑诉法》对回避制度的规定也未尽完善,对被害人何时、何阶段可以获悉申请回避权没有完整而明确的规定,立法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所忽视。
三、完善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思路和建议
(一)检察机关自身加强人权保障的思路和举措
1、要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坚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尤其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的案件,刑讯逼供的案件,暴力取证的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这五类重点案件[2],坚决查处此类案件,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对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无论案件大小,都要坚决查处。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努力赢得更多支持。
2、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首先,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要继续以教育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全体检察干警的法治理念教育,使全体干警进一步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进一步牢固树立“打击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依法办案与运用刑事政策兼顾”等现代司法理念。其次,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人权保障效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干警行为规范,着力规范执法行为,使法律监督工作始终沿着维护公正、尊重人权的正确方向发展。再次,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办案流程监控,自觉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执法活动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督查,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监督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杜绝暗箱操作以及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把检察环节的人权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3、要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培训机制和岗位练兵制度,依托上级院人才库建设和岗位技能培训平台,坚持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岗位技能训练、理论研究多管齐下,努力培养业务尖子和业务骨干,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检察队伍的素质结构。要积极构建法律监督能力培养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干警法律监督能力和业务水平,促进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进一步落实。
4、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不断改善检务保障。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检务保障、提高检察机关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争取增加业务经费和办案专项经费,努力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环境。继续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坚持边建设边利用的原则,加快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科技含量,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保障人权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为检察工作中的人权保障提供完备的制度保证
1、完善诉讼监督制度,确保法律监督权的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一是建议实行刑事侦查的检、警一体化,并由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既能实现追诉犯罪的高效目标,又符合程序公平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二是建议进一步确立检察一体化,将下级检察院的刑事抗诉权统一移交上一级检察院,仅保留下级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权,既有利于保证刑事抗诉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避免下级检察院因种种顾虑而出现的不敢抗现象,从而在裁判不公的情况下,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整体人权。
2、完善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全面保障。一是建议立法赋予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诉讼进程及结局的全面知悉权,尤其是要增加被害人的知悉权。其次是对案件程序处理的知悉权,包括对案件的管辖移送、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以及案件各种办案期限的延长的知悉,应规定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从而使被害人及时掌握案件的诉讼进程,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二是建议完善申请回避权的制度设计,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借鉴和吸纳国外立法中无因回避的合理成份,建立适合中国法制现状的“无因回避”制度,既扩大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范围,又要有效防止当事人对申请回避权的滥用。同时,建议对被害人何时、何阶段可以获悉申请回避权以立法形式予以相对完整而明确的作出规定。三是建议赋予被害人对刑事裁决的直接上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笔者认为,刑诉法相关条款规定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并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但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并没有赋予其上诉权,而只有申请抗诉权,这对被害人来说显然是有失公正的,应当赋予被害人对刑事裁决的直接上诉权,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释》,中国法院网。
[2]谢鹏程、王松苗:《对话人权:从写入宪法到司法保障》,2004年7月7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