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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司法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和支持行政执法权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吉林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也非常关注这项工作,并通过开展调查、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等监督手段,来全面提升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开展调查:行政案件“告状难”的局面得到了改变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带队,对全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10月26日,调查组听取了省法院关于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又先后到长春市、白城市和白山市,听取了三市及部分县(区)法院的汇报,并召开了有法制办、公安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律师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过调查,对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全省法院能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和“维护公民权利,推进管理创新”的工作部署,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切实解决依法应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的问题,为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敞开方便之门,改变了行政案件“告状难”的局面。2008年至2011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837件,年均增长10.1%,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比例2.8个百分点。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坚持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及时纠正和遏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08年以来,共判决原告胜诉以及协调解决利益诉求4654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44.4%,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2262件,占非诉执行案件总数的10.1%,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维护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判决维持、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赔偿、驳回起诉案件5283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50.4%。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行政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有了较大提高。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队伍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为确保审判质量和效果奠定了基础。
会议审议:行政审判工作仍面临很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并审议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所作的《关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大家对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同时认为,行政审判工作在审判质量和效率、工作机制、队伍建设以及司法环境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行政审判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不断加大。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案件类型、数量不断增多,复杂程度不断加大,特别是一些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劳动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上访。处理这些案件必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目前法律规定的行政审判职能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缺乏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保障,在采取协调和其他裁判方式解决行政纠纷时,有时得不到人民群众甚至个别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法院和法官承担了巨大的社会压力。
外部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工作外部司法环境总体上较好,但不当干预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地方政府要求法院直接参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工作,要求放宽审查标准、准予强制执行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不习惯、不理解,特别是个别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为促进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而进行的协调和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还有个别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消极被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使行政首长很难了解本部门执法情况和执法水平,不利于行政诉讼纠纷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了行政执法权威。
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法院不能够正确处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支持服务中心工作之间的关系,放宽司法审查标准,迁就一些程序有瑕疵和实体处理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少数法院没有很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职能作用,行政裁判的公信力不高。一些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影响了判决或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有些行政审判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的倾向,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引发当事人申诉上访。
作出决议: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
全社会要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有关机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支持行政审判工作。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培养和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要依法严格审理和裁判行政案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的问题。要依法审查和纠正公民告诉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和支持。要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工作的新机制,加大协调和解工作力度,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审判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大力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建设,充实行政审判力量,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司法能力。
要自觉把行政审判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行政审判工作事项。认真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公开行政审判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总体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落实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对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应诉,依法及时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认真研究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解决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并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适时组织检查、视察、专题调研,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依法监督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开展调查:行政案件“告状难”的局面得到了改变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带队,对全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10月26日,调查组听取了省法院关于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又先后到长春市、白城市和白山市,听取了三市及部分县(区)法院的汇报,并召开了有法制办、公安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律师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过调查,对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全省法院能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和“维护公民权利,推进管理创新”的工作部署,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切实解决依法应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的问题,为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敞开方便之门,改变了行政案件“告状难”的局面。2008年至2011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837件,年均增长10.1%,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比例2.8个百分点。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坚持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及时纠正和遏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08年以来,共判决原告胜诉以及协调解决利益诉求4654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44.4%,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2262件,占非诉执行案件总数的10.1%,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维护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判决维持、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赔偿、驳回起诉案件5283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50.4%。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行政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有了较大提高。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队伍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为确保审判质量和效果奠定了基础。
会议审议:行政审判工作仍面临很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并审议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所作的《关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大家对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同时认为,行政审判工作在审判质量和效率、工作机制、队伍建设以及司法环境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行政审判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不断加大。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案件类型、数量不断增多,复杂程度不断加大,特别是一些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劳动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上访。处理这些案件必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目前法律规定的行政审判职能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缺乏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保障,在采取协调和其他裁判方式解决行政纠纷时,有时得不到人民群众甚至个别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法院和法官承担了巨大的社会压力。
外部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工作外部司法环境总体上较好,但不当干预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地方政府要求法院直接参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工作,要求放宽审查标准、准予强制执行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不习惯、不理解,特别是个别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为促进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而进行的协调和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还有个别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消极被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使行政首长很难了解本部门执法情况和执法水平,不利于行政诉讼纠纷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了行政执法权威。
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法院不能够正确处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支持服务中心工作之间的关系,放宽司法审查标准,迁就一些程序有瑕疵和实体处理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少数法院没有很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职能作用,行政裁判的公信力不高。一些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影响了判决或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有些行政审判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的倾向,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引发当事人申诉上访。
作出决议: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
全社会要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有关机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支持行政审判工作。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培养和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要依法严格审理和裁判行政案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的问题。要依法审查和纠正公民告诉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和支持。要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工作的新机制,加大协调和解工作力度,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审判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大力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建设,充实行政审判力量,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司法能力。
要自觉把行政审判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行政审判工作事项。认真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公开行政审判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总体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落实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对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应诉,依法及时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认真研究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解决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并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适时组织检查、视察、专题调研,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依法监督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