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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于2003年8月经过了为期一年半的专业培训后于同年12月被某国有企业招收为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职工在3年学徒期内不准结婚”。2005年5月,王某向企业提出要求结婚的申请,企业认为王某参加工作刚满一年零4个月,学徒期未满,婚后会影响其工作学习,遂答复王某不能结婚,并告知王某,如果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企业将延长其学徒期。该企业的决定合法吗?王某应该怎么办?
分析:《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所在企业与王某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龄不得结婚、生育,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一条无效并不是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无效,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婚姻自由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婚姻法》中对此又具体作出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完全自愿,就有权结婚,确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否则,要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王某所在企业与王某签订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对劳动者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是违法的,并不能因其是双方自愿签订而改变这种违法性质。因此,王某如因结婚,其劳动权益受到伤害可以就此条款申请劳动仲裁。
分析:《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所在企业与王某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龄不得结婚、生育,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一条无效并不是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无效,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婚姻自由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婚姻法》中对此又具体作出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完全自愿,就有权结婚,确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否则,要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王某所在企业与王某签订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对劳动者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是违法的,并不能因其是双方自愿签订而改变这种违法性质。因此,王某如因结婚,其劳动权益受到伤害可以就此条款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