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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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
  
  编辑同志:
  我叫司太平,2007年《蓝盾》第一期《法律问答》栏目中刊登了我写的《我们怎样才能讨回公道》一文后,打人者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拘留5天、罚款200元)。同年7月。我和妹妹向平陆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23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标的一共是4300余元。可法院判决刘某赔偿1097元,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更令人不解的是:审判前,两次传唤被告均置之不理。后来法庭让我们支付200元车费,专程到我们村给被告送传票。现在我有几个疑问要问,请答复:
  1、人身损害赔偿除了医药费、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吗?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被告才赔偿精神损害?
  2、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两次传唤不到庭。可以拘传。可法院却要我支付200元现金,专程到我们村送传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3、法院收我200元现金,连一张白条也不打,请问这种做法对吗?这200元车费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这是不是乱收费?我怎样才能要回这200元钱?
  读者:司太平
  
  司太平读者: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明确规定,由于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身体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案例,所以,从法理的角度上讲,你们这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有理由的。那么为什么法院在受理本案后没有支持你们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呢,同样是这一司法解释的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是否判令精神抚慰金,判定多少,最终要取决于案发当地的实际情况、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等。对此,国家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标准。但是有些省市自行制定了执行标准,比如天津,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伤残、重伤或死亡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法院也不会轻易判令精神抚慰金的。简单地说就是,在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下。精神抚慰金更大程度上属于对被害人的一种弥补,而不是民事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所以,结合你们当地的情况,以及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当地法院没有判令精神抚慰金并无违法之处。第二,你所述的民诉法内容不准确,原文如下:“(民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也就是说。拘传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一,经两次传票传唤,二,必须到庭的被告不到。如果法官没有先把传票送到被告手里(而且如果一次不到,还得再送一次),当然不能拘传。所以法官到你们村送传票的行为是正确的。第三,如果严格地按照诉讼费的收取办法执行,法院不应当向当事人收取送达费用。不过,目前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法院的经费多少也不同。可能越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法官办案就越不受经费的约束。因为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议你向法院的相关部门咨询一下,你所在地区的法院对此有无具体规定,然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天津市蓟县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剑
  
  房屋出租后,谁为物业费埋单?
  
  编辑同志:
  我在某小区租了一套住宅。与房主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对物业费未作规定。不久前。小区物业管理部门送来了催款通知。要求我交纳入住2个月来的物业费300元。我觉得,该物业费应由房主承担,便将催款通知转给房主。然而,房主却说物业费应由我承担,双方遂起纠纷。请问:房屋出租后,谁该为物业费埋单呢?
  读者 王立坤
  
  王立坤读者:
  物业费。是小区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物业费该由谁来承担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规定,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由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如期缴纳。房屋出租后,物业费原则上仍应由业主缴纳,除非业主在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并经物业公司同意,由承租人将物业费直接交付给物业公司。
  你与房主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未对物业费作出规定。因而,应由房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那么,房主在缴纳物业费后,是否可以将该笔费用转嫁给你呢?也不能。你租赁房屋,应当支付房租。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物业费应当包括在房租内,也就是说,物业费不仅应当由房主缴纳,而且应当由房主承担。如果房主认为房租中不包括物业费,那么他可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你们之间的租房合同。除非房主胜诉,房屋租赁合同被变更,否则,房主仍应为物业费埋单。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辛 祥
  
  挖土卖也算犯罪了吗?
  
  编辑同志:
  现在城里很多建筑工地都开工了,我周围有些人找到一种好营生:他们开着车,雇了人,在城郊一些荒丘、滩涂甚至耕地上挖黏土,把黑土卖给建筑单位搞绿化,沙土黄土卖给建筑单位填场地。每立方米十来元,每天都有不小的收获。最近我的一位朋友,因干这一行当被抓了起来。请问,挖土卖也能构成犯罪吗?
  读者 一 农
  
  一农读者:
  您来信谈到的问题很重要,请一定转告您周围的朋友,千万不能以挖土去致富。因为,在耕地上盗挖黏土构成对耕地的破坏,在草原上盗挖黏土构成对草原的破坏,在荒丘上盗挖黏土则构成对矿产资源的破坏破坏耕地、破坏草原、非法采矿是违法行为,轻者要受到行政处罚被处罚款、拘留,重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就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使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即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因为盗土盗窃毁坏的占用的是他人正在经营的土地,此毁坏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就是在荒丘上盗挖黏土也不行,因为黏土是一种矿产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宫春林
  
  这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吗?
  
  编辑同志:
  去年9月,我们村的刘某在自己家里聚众赌博,本村农民王某得知自己的儿子也一起参赌,于是就去找 儿子,并当场指责刘某支赌使自己的儿子学坏。刘某破口大骂并打了王某一个耳光,王某要去报告派出所,这时一名赌徒拿起砖头说,要去报告就打死你。刘某也趁机拦腰抱住王某,王某为了防卫,就将刘某的手指咬了一口,刘某才松了手。事后刘某的手指因伤后感染被截去了,刘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他该不该赔偿医疗费?
  读者 张建国
  
  张建国读者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直接反击的方式。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正当防卫权利正确的行使,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不法的侵害行为存在;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3、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你信中所谈的情况分析:1、王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是必要的;2、这种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正在实施,不是假想或者虚构的,也不是已经停止的,所以实行防卫是适时的;3、王某实行的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防卫的对象是准确的。处在当时这种情况下,不能过分苛求防卫者的手段和强度。所以,王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要件,其行为是正义的、合法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这种精神还应当鼓励和提倡。司法机关对刘某聚众赌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惩处,刘某截去手指的损失由本人自负。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 李文成
  
  “假一赔十”的店堂告示有效吗?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在一家挂有“假一赔十”醒目告示的农资门市部以80元购买了一袋化肥,后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此袋化肥系假冒产品。我找到农资门市部经营者要求赔偿800元,但遭到拒绝。请问:化肥经销商“假一赔十”的店堂告示有效吗?
  读者 李金明
  
  李金明读者:
  化肥经销商为招揽顾客,发出“假一赔十”的店堂告示后,等于向所有到其经营场所购买商品的人作出了这样的承诺:如果本人销售的商品有假冒现象,将给予购货者所支付的价款lO倍的赔偿——这属于民法上的“要约邀请”。你到该处购买化肥,即为接受了上述“要约邀请”,与化肥经销商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而成立。经销商关于“假一赔十”的承诺已构成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向你提供商品,故构成了违约。《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既然你所购买的化肥经鉴定系假货,经销商对此提不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就应该言而有信,恪守“假一赔十”的承诺,对你予以10倍的赔偿。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袁仕友
  
  出租人为解除合同故意拒收房租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于2007年元月与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我租赁黎某房屋,月租金3000元,时间为8年。近日,由于租金大幅上涨,黎某提出增加租金或解除合同,被我拒绝。黎某知道《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遂故意拒绝收取我交的房租,以便造成我不支付房租的事实,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读者 徐 稚
  
  徐稚读者:
  针对这种恶意行为,你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收集有关对方拒绝收取房租的证据。你可以在交房租时,叫他人随同前往,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是请公证机关就对方拒绝收取房租的行为进行公证。以上两点的目的在于证明,造成未交房租,责任在于对方,而不在于你。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故意不支付房租,出租人并不能依据此外的因素造成未支付房租来解除合同。三是将房租进行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一经依法提存,债务人只需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其余责任即行消灭,并且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与费用都转移给债权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劳动合同无效就不能获得劳动报酬了吗?
  
  编辑同志:
  我在A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受B公司招聘广告优厚条件的诱惑,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后却发现劳动强度大,任务重,经常是加班加点也无法完成定额,薪水很低且常常拖延发放,干到第5个月时才拿到头2个月的工资。我认为B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给我支付后3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合同既然无效当然就没有根据发工资了。请问,劳动合同无效就不能获得工资吗?
  读者 江学忠
  
  江学忠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你信中所述,因为B公司虚假的广告宣传,你与该公司订立了合同,而实际情况却与广告内容相差甚远,你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和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劳动力支出具有不可回收性,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据此,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后3个月的工资。
  另外,由于B公司存在过错,故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若因合同无效而遭受了损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打我时把我儿子打伤构成故意伤害吗?
  
  编辑同志:
  2004年11月,我去宾馆接一位喝醉了酒的朋友,孩子也跟了去。一进餐厅,张某便让我喝酒,我不喝,张便摔了酒杯,客人就此离席。我领着孩子下楼时,张某领着两人拿着酒瓶等物追打我。我的头被打破,我孩子的右眼被酒瓶碎片扎破,造成角膜穿孔,换了人工晶体。就此事,张某无故打我显然属于故意伤害。请问:张某对孩子的眼睛构成的伤害,是间接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或者是意外伤害?
  读者 王一民
  
  王一民读者:
  张某故意损害你的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对你儿子的伤害行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并已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认识的因素讲,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从意志的因素讲,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案情分析:张某追打你时,完全能够认识到酒瓶也可能砸到你身边的小孩身上,伤害到小孩的人身健康。但张某的所为是放任这种伤害可能的发生,事实上张某在打伤你的同时,也打伤了小孩,使其眼睛遭到重伤。所以应认定张某对小孩的伤害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所谓过失伤害,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所谓意外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原因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 李德勇
  
  (责编:向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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