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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0年起,辽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始承接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工作职能,积极指导沈阳、大连两市不断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关工作,截止目前,全省仅有沈阳、大连两市有城市轨道交通,共有沈阳市地铁集团、沈阳浑南现代有轨电车公司、大连地铁集团等3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都是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于一体的发展模式,其中沈阳地铁集团下设运营分公司、大连地铁集团下设运营子公司。
关键词: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地铁
一、轨道交通基本情况。
沈阳、大连两市共有轨道交通线路13条339公里,其中:沈阳地铁线路3条88公里,浑南有轨电车线路4条69公里;大连地铁线路2条54公里,大连轻轨2条104公里,大连有轨电车线路2条24公里。全省轨道交通年客运量5.7亿人次,日客流量约155万人次,其中沈阳轨道交通年客流量3.3亿人次,大连轨道交通年客运量2.4亿人次,并且随着地铁、轻轨线路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网络的深度衔接融合,轨道交通客流量呈现出持续上升态势。
二、轨道交通工作开展情况
(1)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沈阳、大连两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行业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开展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联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向沈阳、大连两市交通部门下发了整改通知,督促两市整改。同时,加强轨道交通安全基础建设,辽宁省交通厅以省联席办名义向沈阳、大连两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通知》,提出了4个方面、8条具体要求,特别要求两市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沈阳市交通主管部门成立了专门的轨道交通管理责任部门。
(2)轨道交通应急管理。着力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建了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并以省厅名义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督促沈陽、大连两市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加强日常培训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线路试运营条件评审。新开通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是轨道交通项目由建设转入运营的重要关口,对开通后运营安全至关重要。交通运输部2011年5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开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要认真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并报部备案”,对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地铁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工作,严格要求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重点做好涉及安全方面的有关条件把关,按文件要求将评审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确保新开通线路安全投入试运营。
(4)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对进站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若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未落实该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处罚。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具体的“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规定要求,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5)落实《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2017年6月26日—29日达沃斯期间,大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派人驻大连地铁运营公司办公,指导做好病毒防范、信息化系统防护备份工作,大连市交通局派人驻守达沃斯会务组和大连地铁运营公司,配合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并设置了公安、交通、地铁运营公司各岗位网络应急联系人。轨道交通网络安全主要由市里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部署,配合省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继续做好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参与我省各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工作,指导沈、大两市履行法定要求,落实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强化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处置,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运营管理,强化运输组织,科学安排运力,确保运营安全,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要。
关键词: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地铁
一、轨道交通基本情况。
沈阳、大连两市共有轨道交通线路13条339公里,其中:沈阳地铁线路3条88公里,浑南有轨电车线路4条69公里;大连地铁线路2条54公里,大连轻轨2条104公里,大连有轨电车线路2条24公里。全省轨道交通年客运量5.7亿人次,日客流量约155万人次,其中沈阳轨道交通年客流量3.3亿人次,大连轨道交通年客运量2.4亿人次,并且随着地铁、轻轨线路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网络的深度衔接融合,轨道交通客流量呈现出持续上升态势。
二、轨道交通工作开展情况
(1)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沈阳、大连两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行业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开展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联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向沈阳、大连两市交通部门下发了整改通知,督促两市整改。同时,加强轨道交通安全基础建设,辽宁省交通厅以省联席办名义向沈阳、大连两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通知》,提出了4个方面、8条具体要求,特别要求两市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沈阳市交通主管部门成立了专门的轨道交通管理责任部门。
(2)轨道交通应急管理。着力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建了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并以省厅名义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督促沈陽、大连两市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加强日常培训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线路试运营条件评审。新开通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是轨道交通项目由建设转入运营的重要关口,对开通后运营安全至关重要。交通运输部2011年5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开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要认真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并报部备案”,对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地铁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工作,严格要求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重点做好涉及安全方面的有关条件把关,按文件要求将评审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确保新开通线路安全投入试运营。
(4)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对进站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若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未落实该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处罚。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具体的“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规定要求,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5)落实《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2017年6月26日—29日达沃斯期间,大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派人驻大连地铁运营公司办公,指导做好病毒防范、信息化系统防护备份工作,大连市交通局派人驻守达沃斯会务组和大连地铁运营公司,配合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并设置了公安、交通、地铁运营公司各岗位网络应急联系人。轨道交通网络安全主要由市里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部署,配合省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继续做好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参与我省各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工作,指导沈、大两市履行法定要求,落实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强化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处置,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运营管理,强化运输组织,科学安排运力,确保运营安全,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