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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状。本文对比分析了德国、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大学生实习制度及实践运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 大学生实习 劳动权益保护 国际经验
作者简介:金秋平,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与教育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74-02
参与实习是大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紧密衔接起来的关键环节,随着实习大学生队伍的逐年壮大,实习过程中学生劳动权益遭受侵害事件的频发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一)实习大学生法律身份定位缺失
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可认定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这一问题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都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生脱离学校,进入实习单位为实习单位效力,已经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理应享有劳动者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现有法律对劳动者概念的解读为,“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而实习学生还未正式毕业进入社会,并不以实习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和实习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等同于劳动法中所保护的劳动者。两种观点中,后者更为主流。对实习期间大学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实习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实习过程中应享有哪些劳动权益内容上的模糊。
(二)劳动合同缺失
我国目前在大学生实习阶段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上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实习阶段不与学生签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这种权责不明的状态,直接导致劳动权益损害发生后,学生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尽管大多数高校都拟定有需校方、实习单位及学生本人签署的实习协议,但多数情况下协议内容并未与用人单位和实习学生商议,侧重点只放在规避校方责任,鲜少考虑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自身权益的保障。加之大学生迫于就业压力,急于找到实习单位,又缺乏签订合同的法律意识,很多人稀里糊涂的签订了实习协议,一旦损害发生,很难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只能自认倒霉。
(三)国家层面立法缺失
2007年6月,我国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内容、实习报酬、实习安全、以及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进行了规范,但仅仅是针对中等职业院校,不适用于高校大学生。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层面上来看,尚没有保障高校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立法。如前文所述,实践中实习大学生没有明确的“劳动者"身份,不能適用《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保护。而实践中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遭受侵害事件一直在发生,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遭受侵害后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经验
实习,作为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及增加大学生就业竞争砝码的重要环节,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及地区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中,尤以德国、法国、美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一) 德国
德国普通大学生的实习多达3次:申请大学的高中生必须在工厂完成6周的学前实习;大学期间,进行6个月左右的专业实习;大学毕业后,要进入“过渡实习期”。20世纪初,德国第一家双元制大学——德国巴登符腾堡双元制应用技术大学应运而生。所谓双元,是指职业培训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经过两个场所的培训,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其主要职能是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另一元是实习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其主要职能是让学生在实习单位里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其人才培养模式类似我国高职院校,所不同的是,德国的双元制大学拥有一套规范、完善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双元制大学的学生,不仅在学习期间可以拿到500-1200欧元的月薪,而且还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德国拥有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实习生被法律明确规定同实习单位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生和实习单位一旦建立实习关系,双方就要就实习岗位和工作内容签订详实的实习协议,并提交高校确认备案。实习单位自签订实习协议时起,必须依法为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法国
法国政府和高校十分鼓励学生参与实习,为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法国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享有普通劳动者相同的一切权利。
2014年2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旨在维护实习学生权益并防止实习单位滥用实习生用以减少正常雇员规避社会责任的《新实习法案》。该法案在三个方面对实习生权益保护及实习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出了修订:第一,根据实习单位的规模对实习单位使用学生工的比例作出了严格限制,且每年雇佣实习生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而且实习的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对实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特别地对于实习生,无论其实习期间是多长,实习单位必须从“实习生第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支付不低于436.05欧元(约合人民币3711元)的薪水。第三,加强对实习单位的劳动监管,加大对实习单位违法雇佣实习学生、侵害实习生权益的惩处力度,同时法国劳资仲裁法庭将决定缩短对滥用实习生案件的审理裁决期限。
(三)美国
美国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保护弱势群体,虽然美国各州政府基本都没有明确针对实习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特殊立法,但早在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就明确规定,雇员(即劳动者)是指“被雇主雇用的任何人”。根据该法案,受雇佣的全日制学生,也被纳入劳动者范畴,各项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各类帮助实习大学生就业以及维权的非营利性组织十分发达。其中以全美高校和雇主协会最为著名。该协会创建于1956年,每年为100多万大学生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该协会的宗旨是帮助学生选择并获得满意的工作,帮助雇主制定有效的人员招聘计划并提供优秀人选。与此同时,美国大学一般都设有保护实习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职业服务中心”,负责和雇主沟通联系实习内容、劳动强度、拟定详细周密的实习协议。
(四)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要求高校设立自己的“校外实习委员会”,其职责类似于美国高校中的“职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学生挑选合适的实习机构;书面实习协议的拟定审核及确认;接受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评估;受理学生实习有关的申诉;统筹管理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事宜并为实习学生投保意外保险。
此外,台湾地区于2006年颁布了“大专院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对台湾境内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了统一立法。2012年2月9日,政府将该办法更名为《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并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明确规定:学校为与合作机构办理学生校外实习,应设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合作机构提供学生相关操作训练,并与学校指派之专责教师共同辅导学生。合作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前之安全讲习、实习场所安全防护设备之配置及相关安全措施之规划。同时,该办法还将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解决办法强制纳入到实习合作协议中去,更加充分的保护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 借鉴完善与创新
通过对域内外实习相关立法的了解,不难看出国外在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立法比我国内地完善许多。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构建我国自己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现阶段应着力解决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明确实习学生身份及其享有的权利内容
法、美两国在立法上直接赋予了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资格,我国台湾也在《劳动基准法》第64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技术生可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而事业单位中的养成工、见习生、建教合成班的学生同样适用《劳动基准法》。在未来立法中,我国完全可以参照法国、美国的相关立法,明确实习大学生特殊的身份及其享有的具体劳动权益。鉴于实习大学生非劳动者这一特殊身份,笔者认为,实习大学生至少应当享有:平等实习权;劳动信息知情权;休息权;劳动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亲求权。只有在立法上赋予实习大学生明确的身份定位,针对具体的“准劳动关系”特点,参照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制定更符合大学生实际需求的具体权利内容,才能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間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二)签订规范的《实习保障协议》
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还没有明确赋予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资格,绝大多数实习单位不能够和未毕业的大学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以用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唯一书面文件就只剩下校方、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实习协议。如前文所述,高校自行拟定的实习协议版本各异,内容多偏重规避校方责任,纵观各发达国家早于我国起步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美国大学内部成立的“职业服务中心”制度十分值得借鉴学习。我国高校也应当组织负责指导实习的专任教师会同学生代表成立“实习就业服务中心”,其职责除了代表学生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对学生进行指导教育以外,还应包括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保障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实习的起止时间、实习期间的报酬、实习过程中各种意外事件的归责原则、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等。明确校方、实习单位以及学生三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三方相互配合同时相互监督,才能够避免问题发生以后学生维权无依据或是校方与实习单位相互推诿责任。
(三)全面推行实习责任险
实习责任险,指实习单位和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在其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所造成的实习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制度。域内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经验表明,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将学生实习期间可能遭遇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交由社会分担,可以拓宽赔偿渠道,保证赔偿额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校方、实习单位与学生在实习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的后顾之忧。具体做法,可由国家统一立法强制规定必须为实习大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学校和实习单位依约定按比例分摊。
(四)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
2010年1月,广东省率先颁布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对维护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条例只是地方性规章,效力仅限于广东省地区。纵观全国大学生实习就业的现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及时有效救助的事件遍及全国。针对这一现状,我们不妨借鉴法国等地的成功经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创新,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通过国家条例规范和指导全国大学生实习的具体工作,将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李卫萍.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5月.
[2]陈秀君,韩世强.顶岗实习的国际比较及制度完善建议.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3]黄培,马燕生.法国修订法律维护学生实习权益.世界教育信息.2014(6).
关键词 大学生实习 劳动权益保护 国际经验
作者简介:金秋平,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与教育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74-02
参与实习是大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紧密衔接起来的关键环节,随着实习大学生队伍的逐年壮大,实习过程中学生劳动权益遭受侵害事件的频发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一)实习大学生法律身份定位缺失
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可认定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这一问题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都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生脱离学校,进入实习单位为实习单位效力,已经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理应享有劳动者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现有法律对劳动者概念的解读为,“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而实习学生还未正式毕业进入社会,并不以实习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和实习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等同于劳动法中所保护的劳动者。两种观点中,后者更为主流。对实习期间大学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实习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实习过程中应享有哪些劳动权益内容上的模糊。
(二)劳动合同缺失
我国目前在大学生实习阶段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上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实习阶段不与学生签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这种权责不明的状态,直接导致劳动权益损害发生后,学生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尽管大多数高校都拟定有需校方、实习单位及学生本人签署的实习协议,但多数情况下协议内容并未与用人单位和实习学生商议,侧重点只放在规避校方责任,鲜少考虑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自身权益的保障。加之大学生迫于就业压力,急于找到实习单位,又缺乏签订合同的法律意识,很多人稀里糊涂的签订了实习协议,一旦损害发生,很难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只能自认倒霉。
(三)国家层面立法缺失
2007年6月,我国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内容、实习报酬、实习安全、以及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进行了规范,但仅仅是针对中等职业院校,不适用于高校大学生。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层面上来看,尚没有保障高校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立法。如前文所述,实践中实习大学生没有明确的“劳动者"身份,不能適用《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保护。而实践中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遭受侵害事件一直在发生,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遭受侵害后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经验
实习,作为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及增加大学生就业竞争砝码的重要环节,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及地区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中,尤以德国、法国、美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一) 德国
德国普通大学生的实习多达3次:申请大学的高中生必须在工厂完成6周的学前实习;大学期间,进行6个月左右的专业实习;大学毕业后,要进入“过渡实习期”。20世纪初,德国第一家双元制大学——德国巴登符腾堡双元制应用技术大学应运而生。所谓双元,是指职业培训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经过两个场所的培训,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其主要职能是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另一元是实习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其主要职能是让学生在实习单位里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其人才培养模式类似我国高职院校,所不同的是,德国的双元制大学拥有一套规范、完善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双元制大学的学生,不仅在学习期间可以拿到500-1200欧元的月薪,而且还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德国拥有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实习生被法律明确规定同实习单位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生和实习单位一旦建立实习关系,双方就要就实习岗位和工作内容签订详实的实习协议,并提交高校确认备案。实习单位自签订实习协议时起,必须依法为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法国
法国政府和高校十分鼓励学生参与实习,为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法国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享有普通劳动者相同的一切权利。
2014年2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旨在维护实习学生权益并防止实习单位滥用实习生用以减少正常雇员规避社会责任的《新实习法案》。该法案在三个方面对实习生权益保护及实习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出了修订:第一,根据实习单位的规模对实习单位使用学生工的比例作出了严格限制,且每年雇佣实习生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而且实习的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对实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特别地对于实习生,无论其实习期间是多长,实习单位必须从“实习生第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支付不低于436.05欧元(约合人民币3711元)的薪水。第三,加强对实习单位的劳动监管,加大对实习单位违法雇佣实习学生、侵害实习生权益的惩处力度,同时法国劳资仲裁法庭将决定缩短对滥用实习生案件的审理裁决期限。
(三)美国
美国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保护弱势群体,虽然美国各州政府基本都没有明确针对实习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特殊立法,但早在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就明确规定,雇员(即劳动者)是指“被雇主雇用的任何人”。根据该法案,受雇佣的全日制学生,也被纳入劳动者范畴,各项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各类帮助实习大学生就业以及维权的非营利性组织十分发达。其中以全美高校和雇主协会最为著名。该协会创建于1956年,每年为100多万大学生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该协会的宗旨是帮助学生选择并获得满意的工作,帮助雇主制定有效的人员招聘计划并提供优秀人选。与此同时,美国大学一般都设有保护实习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职业服务中心”,负责和雇主沟通联系实习内容、劳动强度、拟定详细周密的实习协议。
(四)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要求高校设立自己的“校外实习委员会”,其职责类似于美国高校中的“职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学生挑选合适的实习机构;书面实习协议的拟定审核及确认;接受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评估;受理学生实习有关的申诉;统筹管理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事宜并为实习学生投保意外保险。
此外,台湾地区于2006年颁布了“大专院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对台湾境内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了统一立法。2012年2月9日,政府将该办法更名为《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并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明确规定:学校为与合作机构办理学生校外实习,应设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合作机构提供学生相关操作训练,并与学校指派之专责教师共同辅导学生。合作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前之安全讲习、实习场所安全防护设备之配置及相关安全措施之规划。同时,该办法还将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解决办法强制纳入到实习合作协议中去,更加充分的保护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 借鉴完善与创新
通过对域内外实习相关立法的了解,不难看出国外在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立法比我国内地完善许多。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构建我国自己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现阶段应着力解决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明确实习学生身份及其享有的权利内容
法、美两国在立法上直接赋予了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资格,我国台湾也在《劳动基准法》第64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技术生可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而事业单位中的养成工、见习生、建教合成班的学生同样适用《劳动基准法》。在未来立法中,我国完全可以参照法国、美国的相关立法,明确实习大学生特殊的身份及其享有的具体劳动权益。鉴于实习大学生非劳动者这一特殊身份,笔者认为,实习大学生至少应当享有:平等实习权;劳动信息知情权;休息权;劳动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亲求权。只有在立法上赋予实习大学生明确的身份定位,针对具体的“准劳动关系”特点,参照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制定更符合大学生实际需求的具体权利内容,才能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間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二)签订规范的《实习保障协议》
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还没有明确赋予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资格,绝大多数实习单位不能够和未毕业的大学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以用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唯一书面文件就只剩下校方、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实习协议。如前文所述,高校自行拟定的实习协议版本各异,内容多偏重规避校方责任,纵观各发达国家早于我国起步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美国大学内部成立的“职业服务中心”制度十分值得借鉴学习。我国高校也应当组织负责指导实习的专任教师会同学生代表成立“实习就业服务中心”,其职责除了代表学生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对学生进行指导教育以外,还应包括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保障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实习的起止时间、实习期间的报酬、实习过程中各种意外事件的归责原则、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等。明确校方、实习单位以及学生三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三方相互配合同时相互监督,才能够避免问题发生以后学生维权无依据或是校方与实习单位相互推诿责任。
(三)全面推行实习责任险
实习责任险,指实习单位和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在其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所造成的实习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制度。域内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经验表明,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将学生实习期间可能遭遇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交由社会分担,可以拓宽赔偿渠道,保证赔偿额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校方、实习单位与学生在实习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的后顾之忧。具体做法,可由国家统一立法强制规定必须为实习大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学校和实习单位依约定按比例分摊。
(四)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
2010年1月,广东省率先颁布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对维护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条例只是地方性规章,效力仅限于广东省地区。纵观全国大学生实习就业的现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及时有效救助的事件遍及全国。针对这一现状,我们不妨借鉴法国等地的成功经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创新,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通过国家条例规范和指导全国大学生实习的具体工作,将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李卫萍.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5月.
[2]陈秀君,韩世强.顶岗实习的国际比较及制度完善建议.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3]黄培,马燕生.法国修订法律维护学生实习权益.世界教育信息.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