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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豁免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在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国家豁免主要有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随着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纠纷也随之而来,绝对豁免显得不适合社会的发展潮流,而限制豁免则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于是则产生了由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转变的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述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也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审判,一国的财产同样也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除非该国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
国家豁免是基于19世纪西方国家的审判实践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治外法权最早出现在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作为外交豁免的理论根据被提出来的,是指外国人在所在国内,不受该国的法律约束,而是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对该外国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1]作为国家豁免根据的这一理论被一些学者所批判,19世纪时一些国内法院的判例也基本不认可治外法权理论。
国际礼让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礼貌和善意,国际礼让说主要是从维护一国的政治或者外交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豁免的问题。由于国际礼让以政治因素为基础,而政治因素是不断变化的,而且礼让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国家违反了礼让原则,国家也未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家豁免范围的历史发展
(一)绝对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享有豁免权,不管一国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也不管一国的财产在哪里,除非该国自愿放弃,包括明示的放弃和默示的放弃。绝对豁免理论于19世纪普遍获得国家的认可,这一理论立足于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此时期的司法判例也确认了这一理论,比如英国的比利时国会号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职能转变,其经济职能增强,国际交往不再限于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也进行交易,由此便会产生国家与私人的矛盾,而此时绝对豁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限制豁免主义应运而生。
(二)限制豁免主义
限制豁免主义认为,不应该对一切国家行为和财产一律享有豁免权,它认为一国的国家行为包括两种即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对于该国的公法行为以及国家用于此行为的国家财产予以豁免,但是对于私法行为以及国家用于此行为的财产则有管辖权。
19世纪末,部分欧陆国家陆续对国家行为予以区分,也就是说不再对一国的所有国家行为和财产都予以豁免,采取的是对公法行为予以豁免,而对私法行为则有管辖权。不仅如此,国际公约也对限制豁免进行了确认,如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2005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限制豁免逐渐取代绝对豁免,而全面取代的标志是2005年签署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国家豁免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国家豁免的主体、方式、放弃豁免的方式、对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标准以及商业交易的含义进行了区分、不能适用国家豁免的诉讼等内容。这也意味着限制豁免主义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逐渐成为国家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和对策
(一)立场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是与国际趋势相适应的。在中国,绝对豁免主义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占据主导。比如在湖广铁路债券一案中,中央政府拒绝美国法院的管辖,反对其对中国的国家财产适用强制措施,这就是绝对豁免主义的典型体现。中国外交部还就这一案件向美国表明了中国的立场:“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案件,美国的一个地方法院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并作出缺席判决,违反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加入了许多适用限制豁免主义的公约,例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表明中国认可限制豁免主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也逐渐认可限制豁免主义。在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以及《领海与毗连区法》中也体现出了限制豁免主义。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转变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体现。
(二)对策
国家豁免涉及国家利益,不能简单地用参加国际公约来解决。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国家之间的商业往来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因此,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得我们更加重视公约对限制豁免的规定。对于中国而言,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应对策略:
第一,在国家豁免问题上提高认识,培养专业性人才。在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私人与他国进行商业交易时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还要培养熟悉国际法的律师和法官,在涉外诉讼时能够尽最大努力维护国家和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事前应做好法律评估工作,被提起诉讼后需积极应对。绝对豁免主义在中国仍然是主流,而很多其他国家已经适用限制豁免主义,随着各国经贸往来日益增多,纠纷也随之而来,中国在他国被起诉的状况也不断增多。[3]
第四,加快国企改革的进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增多,而我国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面临的冲击也将越来越大。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真正做到政企分离。
参考文献:
[1]梁淑英.外国人在华待遇[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1
[2]曾涛.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实践及立场[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刊资料(国际法学),2005,(5)
[3]肖永平,张帆.美国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6):7
作者简介:
胡晓宁,1990.8,女,汉族,祖籍河北石家庄,硕士学历,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杨华娟,1990.7,女,汉族,祖籍河北石家庄,硕士学历,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述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也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审判,一国的财产同样也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除非该国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
国家豁免是基于19世纪西方国家的审判实践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治外法权最早出现在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作为外交豁免的理论根据被提出来的,是指外国人在所在国内,不受该国的法律约束,而是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对该外国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1]作为国家豁免根据的这一理论被一些学者所批判,19世纪时一些国内法院的判例也基本不认可治外法权理论。
国际礼让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礼貌和善意,国际礼让说主要是从维护一国的政治或者外交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豁免的问题。由于国际礼让以政治因素为基础,而政治因素是不断变化的,而且礼让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国家违反了礼让原则,国家也未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家豁免范围的历史发展
(一)绝对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享有豁免权,不管一国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也不管一国的财产在哪里,除非该国自愿放弃,包括明示的放弃和默示的放弃。绝对豁免理论于19世纪普遍获得国家的认可,这一理论立足于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此时期的司法判例也确认了这一理论,比如英国的比利时国会号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职能转变,其经济职能增强,国际交往不再限于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也进行交易,由此便会产生国家与私人的矛盾,而此时绝对豁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限制豁免主义应运而生。
(二)限制豁免主义
限制豁免主义认为,不应该对一切国家行为和财产一律享有豁免权,它认为一国的国家行为包括两种即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对于该国的公法行为以及国家用于此行为的国家财产予以豁免,但是对于私法行为以及国家用于此行为的财产则有管辖权。
19世纪末,部分欧陆国家陆续对国家行为予以区分,也就是说不再对一国的所有国家行为和财产都予以豁免,采取的是对公法行为予以豁免,而对私法行为则有管辖权。不仅如此,国际公约也对限制豁免进行了确认,如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2005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限制豁免逐渐取代绝对豁免,而全面取代的标志是2005年签署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国家豁免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国家豁免的主体、方式、放弃豁免的方式、对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标准以及商业交易的含义进行了区分、不能适用国家豁免的诉讼等内容。这也意味着限制豁免主义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逐渐成为国家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和对策
(一)立场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是与国际趋势相适应的。在中国,绝对豁免主义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占据主导。比如在湖广铁路债券一案中,中央政府拒绝美国法院的管辖,反对其对中国的国家财产适用强制措施,这就是绝对豁免主义的典型体现。中国外交部还就这一案件向美国表明了中国的立场:“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案件,美国的一个地方法院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并作出缺席判决,违反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加入了许多适用限制豁免主义的公约,例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表明中国认可限制豁免主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也逐渐认可限制豁免主义。在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以及《领海与毗连区法》中也体现出了限制豁免主义。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转变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体现。
(二)对策
国家豁免涉及国家利益,不能简单地用参加国际公约来解决。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国家之间的商业往来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因此,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得我们更加重视公约对限制豁免的规定。对于中国而言,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应对策略:
第一,在国家豁免问题上提高认识,培养专业性人才。在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私人与他国进行商业交易时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还要培养熟悉国际法的律师和法官,在涉外诉讼时能够尽最大努力维护国家和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事前应做好法律评估工作,被提起诉讼后需积极应对。绝对豁免主义在中国仍然是主流,而很多其他国家已经适用限制豁免主义,随着各国经贸往来日益增多,纠纷也随之而来,中国在他国被起诉的状况也不断增多。[3]
第四,加快国企改革的进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增多,而我国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面临的冲击也将越来越大。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真正做到政企分离。
参考文献:
[1]梁淑英.外国人在华待遇[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1
[2]曾涛.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实践及立场[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刊资料(国际法学),2005,(5)
[3]肖永平,张帆.美国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6):7
作者简介:
胡晓宁,1990.8,女,汉族,祖籍河北石家庄,硕士学历,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杨华娟,1990.7,女,汉族,祖籍河北石家庄,硕士学历,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