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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米脂县杨家沟村马氏地主集团是闻名陕北的大地主经济集团。抗战时期,中共中央为了探索新时期土地改革理论和完善有关土地改革政策于1942年派出以中共中共书记处书记张闻天为首的农村调查团,详细考察了该村以“马光裕堂”为轴心的马氏地主经济集团。调查结果表明马家地主赖以生存的生产方式主要体现在围绕土地的租佃关系上,地租、“字号”经营所得或放高利贷、典买土地和出卖粮食是马氏地主集团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或最主要的业务内容;秀才出身的马维新是这个集团的典型代表,其经济势力遍及周边数十个村庄,甚至在整个米脂地区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以马维新为首的马氏地主集团既是一个强大的地主经济集团又是一个强大的政治集团,但随着中共减租减息和抗战负担等一系列政策的强力推行,其各种影响力尤其经济影响力在不断弱化,佃农与之的经济依附关系也在不断削弱。
关键词:杨家沟;马家地主;马维新;租佃关系;地租
中图分类号:K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8)08-0097-08
一、前言
在1940年代初,杨家沟村是米脂县一个行政村,位于县城东北40里处,距吉镇和四十里铺均40里,距桃花峁镇15里,属河岔区第六乡。该村下辖6个自然村,共有居民271户,内中地主55户、掌柜6户、中农1户、贫农104户、工人51户、小商人7户、游民3户及其他4户。张闻天领导的延安农村调查团调查前,该村是一个没有经过土地改革而尚存在大地主的村庄,即以庞大的马家地主集团闻名陕北。马家地主创始人为马嘉乐,堂号“光裕堂”(人称“马光裕堂”),依靠高利贷和兼并土地起家,村里绝大多数地主均属其后人①。
该村55户地主除4户小地主外(实际也姓马),其余均属“马光裕堂”分支②。马家地主的土地分买地和典地两种,所谓买地是指通过买卖关系取得所有权的土地,典地是指通过借贷行为从债务人那里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马光裕堂”创始人马嘉乐在分家前拥有买地和典地5000余垧,这些土地经过后人三四代经营后仅买地一项就达13977.5垧③。新增土地一方面来自马家地主对村内外农户土地的直接购买,另一方面来自农户因借贷而将土地出典的典地。对于典地农民而言,典地“尚未买死”,只要还清借款本息仍能将地回赎。不过,陕北地区自然灾害频仍、生产条件落后以及战争连年不断,农业产量很难提高,典地农民还清借款并将土地回赎几无可能,而拥有典地的马家地主则借此可拥有几年乃至几十年的使用权,甚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
在“马光裕堂”内部,各堂号地主拥有土地数量极不均衡,且在发展中逐渐分化成大地主、中等地主和小地主几种类型。其中,小地主21户,平均土地不足百垧;中等地主27户,平均土地在百垧至千垧之间;大地主3户(即马维新、马瑞唐、马祝年),各户土地均在千垧以上。据张闻天调查,马家地主内部经济分化的主要原因是某些地主经营生意失败或吸毒所致,而马维新、马瑞唐、马祝年这样的大地主一生既无经营同土地无关的生意又无吸大烟等不良嗜好,他们将来自土地的利润又悉数用于购置土地,这些土地既有本村和外村农民因极度贫困而出卖或出典的土地,亦有马氏集团内部那些经济弱势地主出卖或出典的土地。以马维新为例,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到1940年38年间共买进土地381垧,其中318.5垧土地来自亲叔父、亲伯父和堂兄弟。据马维新说,“这些土地的‘垧’比平常的要大,地质又比较好,打租子又多”。所以,像马维新这样的大地主便“以取得这些土地为自己的买地的方向”④。尽管马家地主所拥有土地数量巨大,但无论本村地抑或外村地均以小块分散方式存在,如马维新的1175.5垧买地被分成208块并分布于方圆45里范围内,每块平均5.5垧,单块最大27垧,其余多在1.2-7.8垧之间。马瑞唐买地面积(1179垧)虽略大于马维新,但却分散于半径50里内的32个村⑤。由此看出,马家地主土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面积巨大而过于分散,这样很难雇工经营,故以租佃为主。下面我们就以1942年张闻天调查团所进行的调查来检视马家地主租佃关系的基本情形。
二、马家地主租佃之基本情形
杨家沟村除“马光裕堂”各堂号地主外仅有47户人家自有土地,总数457.5垧,其中50-100垧3户(马沛云100垧、马师林60垧、马师宗55垧),10-50垧3户,5-10垧10户,1-2垧31户⑥。一般认为,以当时生产力水平每人至少需3亩土地方可维持生活。如假定该村每户拥有5口人,那么一户至少需地15亩,即5垧左右的土地方可维持最低生活需要。显然,只有一两垧土地或无地的农民如按这一标准是无法生存的,所以他们大多数情况下只得靠租种、伙种和安种地主土地谋生。据张闻天统计,村里租地者93户租种土地573垧,伙种地者56户伙种土地522垧,安种地者21户安种土地325垧,其中67.3%的土地来自“马光裕堂”各地主,其余源自本村别的小地主或个别不种地的农民⑦。由此可见该村村民对马家地主的经济依赖程度。
由于马家地主很多买地和典地分布外村,其对农民的影响力并非局限本村,而对周边村庄也同样具有巨大的控制力。“崇盛西”是马嘉乐开设的专门用以放账和典地的“字号”,该“字号”从道光二十五年至光绪九年将借贷人典地出租给95户无地或少地农户,如距离本村25里的刘家岔和申家渠、30里外的高家崖和高红寺沟及40里外的刘家山和牛家河等村。除“崇盛西”外,还有其他一些“字号”也大量将典地出租外村。以马维新、马瑞唐为例,1941年马维新有本村租户21户、外村租户100户,马瑞唐有本村租户10户、外村租户128户⑧。尽管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从1939年实行典地回赎政策,佃农陆续大量回赎典地,但我们仍发现马家地主外村租户比例依旧很高,可见其影响之大。
杨家沟村地租形态主要为实物定额租和分成租两种。实物定额租是米脂最主要的租佃形式,“按其性质来说,就是一般所说的定租制(死租制或铁租制),佃户向地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地租是按土地单位(垧或亩)计算的,不管收成的丰歉,佃户都应当交足议定的地租。”⑨主佃双方租地时议定“打春不论地”,即立春后双方租佃关系不能更改。租地说定后,佃农写一租约交地主,内容包括所租土地位置、垧数、租额数量及种类、地租运送方法、中人姓名及定约日期等,最后还要写明“秋成官斗交完,不许短少”⑩。交租一年分两次,一般夏租归还所欠地租,秋租为当年地租。从夏收到年底,地主派“掌柜”和家里“伙子”到农家讨租,佃农所交租如按“约定”粮食交纳称“本色”,若以其他杂粮代替称“顶色”{11}。这里租子的标准是谷子和黑豆,如交其他农作物时要折成谷子和黑豆。习惯折合法分一斗顶一斗、一斗顶二斗、一斗顶一斗半3种。一斗顶一斗的为谷子、黑豆、大麦、高粱、白豆、花豆、糜子、荞麦、西米,一斗顶两斗的为麦子、小米、黄米、绿豆、红豆、扁豆、大麻子,一斗顶一斗半的为豌豆、小豆、豇豆{12}。
实物分成租是佃户租种地主土地要按当年粮食生产的固定比例缴纳地租。米脂地区实物分成租有安种(亦称安庄稼、安伙子)和伙种两种形式,其实际内容基本一致,即一方提供土地和生产资料,另一方提供劳动力,双方共同经营,收获物对半分。但二者在形式上又有所区别,安种双方是地主和伙子,反映的“是一种地主、富农与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安种通常由地主提供种子、肥料、牲畜、农具等一切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而“伙子”只出劳动力,收成除去种子和牲畜饲料后双方对半分,但柴草归地主。这种分配方式总的来说就是租地各种副产物如瓜菜都须双方分配{13}。“伙种”一般流行于中贫农之间,即一些土地有余而劳力不足的中贫农与土地不足而劳力有余的中贫农合作,一方出地一方出力并在牲口、农具、籽种、肥料等方面相互协商,经营所得平分{14}。安种地的“伙子”一般是村内外一无所有的农民,经济上完全依靠地主,日常吃用的粮食、柴炭均由地主抵垫,秋后清还,所住土窑也大多由地主提供。伙子平日除种地外,“还得给地主铡草、送粪、帮种、帮割,帮打地主自种的麦子。地主有差使就得去伺候。伙子的妻子,平日也有供地主使唤的义务。”若给地主干活日数较多,除照例供给饭食外,“地主有时也给点工资,但比普通工资要低一倍以上”。马家有些地主为笼络伙子,往往会“拨给伙子一二咀地种瓜、山药,其收成全归伙子。”{15}安伙子与雇佣制非常接近,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调查中人们曾称这种兼有雇佣和租佃某些特征的经营形式为分益雇佣制或帮工佃种制,其实质不过是分成租的特殊形式,同“租种”一样都是佃农以地租向地主取得土地使用权。
现在虽无资料证明安伙子在陕北产生的具体时间,但通过张闻天等人的调查可以清晰地看出杨家沟村安伙子制度的消亡时间。据马维新说,“自1915-1916年后,年成常好,租额提高,出租比安伙子有利,所以安伙子就减少了。”1915年后,马维新就没有了“伙子帐”,到1926年则不再有安伙子,以前的安种地已全部出租{16}。不过,这种租佃形式实际并未退出历史舞台,随着陕北地区政治形势变化而在1940年前后又逐渐分化出两种特殊形态即“伙种”和“伙计”。
伙种地在战前数量很小,一般一二垧至5垧左右,平常仅存在于“小户户”间,体现了中贫农间一种共同经营、平等互助的关系。但自1939年中共实行减租政策以来,杨家沟许多地主开始采取“伙种”形式。伙种与以往安种的不同之处在于“安伙子的伙子缺乏独立生产的条件,所以伙子对地主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大,一个伙子只能受‘安’于一家地主,而不能兼‘安’于两家地主。从地主方面来说,也必须有牲口,有20垧以上的地(一个伙子普通需种20垧以上的土地),才能安一个伙子。至于伙种的佃户同地主的关系,则比‘安伙子’的伙子带有更多的独立性。他同时可以租种或伙种其他地主的土地。”{17}新的伙种方式出现后,地主同伙子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以下的变化:(1)地主对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投入不再是单方面的而是双方协商解决;(2)粮食和柴草分配对伙子有利;(3)伙子不再是一无所有的农民,本人及其家人不再完全依附于地主,具有很大自由权,主佃双方地位趋于平等;(4)对地主来说,新式“伙种”比安种政治上更安全、经济上更有益。
1940年,米脂地区边币贬值,粮价高涨,杨家沟又产生一种特殊的“伙计”。在张闻天等调查者看来,“伙计”是又兼“伙子”的伙计,其特殊性在于平时一方面给地主做工当伙计并领取工钱,另一方面又与地主一起安种几垧甚至十几垧土地,收获物以倒四六方式分配(不扣牛料,地主四成、伙子六成),以为工钱一部分。这种方式将雇佣和租佃关系连接的更加紧密,但其究竟属于租佃性质的“伙子”还是雇佣关系的“伙计”的问题在1942年9月29日乡参议会上引起很大争执,地主方面坚持认为这是伙计而佃户身份的参议员则认为是伙子,双方争持不下,只好交由上级解决{18}。笔者认为,判断其性质的关键在于地主的利益取向和这种伙计或伙子的真正意图。如上文所述,地主与伙计在收获物分配方式是倒四六分,如地主将其作为伙子的话,那么对地主而言这种分配方式显然较安种不利。从另一个角度讲,若说伙计或伙子是为换取地主土地使用权的话,那么就应认为这是伙子,反之则为伙计。一个伙子能耕种20垧以上土地,但这种伙计却只为东家耕种几垧至十几垧土地,其真正目的不在于换取地主土地使用权而是以挣取工资为目的。故这种特殊的伙计实际是一种雇佣关系。
三、马家地主租佃个案分析
1. 关于马维新之分析
马维新字铭三,光绪十二年(1886年)出生,祖父马鸣凤为马嘉乐五子,父马国弼又为马鸣凤三子。马维新18岁时就开始替父管理家务,由于善于经营、治家精明、人又勤快,很快成为当地拥有土地最多且经济收入最好的地主之一。马不仅在米脂县,就是在整个陕北地主经济中亦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张闻天调查团关于杨家沟村调查报告16章中就有11章用于叙述马维新的地主经济,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马维新个案来检视陕北米脂地区地主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形。
在马维新看来,“米脂人,不能做普通的买卖,只有放帐置地的事情还比较适宜。”{19}因此,马氏经济收入全部来自地租、“字号”经营所得和对粮食倒卖三方面。1933年是马氏经济“全盛”时期,当时有买地1103垧,分布于村周边23村;典地573垧,分布于周边54村,总计可收租674石{20}。到1942年底,马仍有买地1175.5垧、典地156.2垧,其中除5-8垧自种外,余则交由佃户租种或伙种{21}。
马维新在1932-1941年间共有本村租户21户(含买地和典地租户),其中租佃关系8年以上未有任何改变者13户(1933年新添1户,余12户均在10年以上),部分变动者1户(佃户刘成万1931年添地5.5垧,1938年被马收回2垧),变动者7户(马维新一部分出租地是典地,因典地被赎发生变动的3户,因佃户交租不好转租或自种的4户){22}。外村租户变动情形甚至比本村还小,有些租户几十年不变,甚至数代相传{23}。由此看出,马维新与村内外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非常稳定,尽管附近各村均存在人多地少及劳力大量剩余的矛盾,但马氏却很少因佃户普遍欠租更换租户,这说明其无论在佃户选择抑或土地出租数量上均以“稳定”为首要原则。这种做法在表面上似乎无助于利润增加并违背了出租地主的最终目的,但笔者认为正是这种稳定的租佃关系才使像马维新这样的地主得以缓和主佃之间矛盾,更可在频繁的自然灾害和动荡不定的政治局势中降低土地出租的利益风险。
马维新之所以能在很短时间内发展成马家最大的地主之一,还在于其精打细算。杨家沟伙计总结“马光裕堂”各地主特点,认为“能打能算衍福堂”,而“衍福堂”即马维新堂号{24}。马氏“能打能算”的本领突出体现在他对土地的不断“倒换”上,其“倒换”方式有两种,即全部或部分收回佃农土地并提高租额和以自种或典地方法变换租户。张闻天等人认为,“地主倒换土地,实为其经常加租的办法之一。故租地的变动,常是租额提高的标志。”{25}1913年,佃农周献云租种马维新 51垧土地,原租粟8石,平均每垧0.157石。到1914年时马氏收回22垧,余29垧租粟7.5石,平均每垧0.259石。1926年,佃农周佩均租地29垧,原租粟8.5石,每垧0.293石。1927年马氏收回19垧,余10垧租粟3.1石,平均每垧交粟0.31石{26}。诸如此类的抽地加租案例很多,几乎涉及所有佃户。调查资料表明,马维新对外村个别佃户的抽地加租与普遍加租行为是先后完成的,也即“抽地加租”现象并非单纯针对个别佃农而是与地主整体加租行为密切联系的。从光绪十年(1884年)到1941年间,马国弼及马维新针对外村土地仅进行过7次公开加租,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公开加租之租率就是固定的,其实除7次公开加租外58年间还进行过20次非正式的“暗地”加租{27}。对于出租地主来说,“公开加租”毕竟需要一定借口才能顺利实现,如地价上涨、市场粮食价格下降或连年丰收等因素,而对于佃农来说无论什么原因“公开加租”都会造成个人利益损失并会以抵抗心态执行新租额。所以,“公开加租”必然加剧主佃摩擦,增加地主管理成本,以致地主也不愿频繁采用此法。由于佃农欠租现象非常普遍,“抽地加租”似乎更隐蔽,地主无须向佃农解释为何抽地或加租之类问题,而且地主一旦对个别佃农“抽地加租”后,其他佃农就会担心因同样原因失去土地经营权而逐步认同了新租额标准。此时,如地主对佃农普遍提出加租要求就不会带来更多不满与反抗,其加租目的即可达成。正如张闻天等人所认为的那样,马维新能够顺利“暗地加租”的重要手段是通过对佃农个体“抽地加租”行为实现的。
马维新“倒换”土地的另一方法是自种和出典。杨家沟佃户几乎没有不欠租的,这种欠租往往“父债子偿”、世代相袭,有的佃户至两三代后甚至拖欠地租达四五十石。佃户所欠粮租,地主一般“挂”在租帐上不加收任何利息,等到丰年时则要求佃农多交租以补偿所欠粮食{28}。1940年,《绥德分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地主不得无故收回租地或更换租户;凡典卖土地,其买主所买土地如非自种不得无故更换租户{29}。马维新因此对欠租严重的佃户多采用“抽地加租”方式予以警告,而对那些不交租或少交租的佃户则采用收回自种和出典办法来回应。对于收回自种的土地,马氏“一方面把收回的土地自种了,而另一方面又把他原来自种的地出租给别人;或者他今年不出租,明年又拿出一部分来出租。”{30}这种方法多在村内实行。在村外,则大都以出典方式更换佃户。总之,无论抽地或自种或出典都是马维新为保障正常收回地租而采用的特殊手段,亦是以马维新为代表的马家地主集团应对欠租佃户所采取的主动性或预防性措施。
毫无疑问,地租是租佃关系的核心,通过张闻天提供的有关马维新历年外村地租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杨家沟地租变动的基本情形。1884-1903年20年间,马维新地租变动过13次,其中涉及减租5次、增租8次,变动幅度在-4%-5%之间。1904-1923年间,地租变动13次,其中涉及减租3次、增租10次,地租变动幅度在1%-9%之间。1924-1941年,地租变动5次,全部为增租,地租变动幅度在0.3%-1%之间{31}。总的来看,57年间租额变动幅度不大,而地租则频繁变化,几乎每两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就要变动一次,除个别年份因自然灾害实行减租外,绝大多数年份处于缓慢增长状态中。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何种因素引起了地主加租行为?下面我们先来看看马维新外村出租地租额与地价变动之间的关系。
从下两表可以看出买地、典地价格和地租三者间的关系,买地价格对当年典地价格的影响并不存在,当地价上涨时典地价格则在某些年份会下降(如1901、1927、1940年),而地价下跌时典地价格亦会发生上扬现象(如1886、1891、1900、1931年);地租变化与典地价格似乎无关,地租增加行为与地价变动关系不大。那么地租变动究竟受何种因素影响?据张闻天等人调查,“每次加租一般都在丰年及实交租额超过原租额的情况之下”,如马维新外村出租地第一年地租实交率超过100%,那么马维新一般在第二年就要加租;如第一年是丰年,第二年基本上亦要进行加租{32}。总之,无论丰年还是平年只要收获量较前一年增多,马家地主均有可能在下一年加租。所以,杨家沟地主加租行为与商品经济没有什么联系,主要与产量变化有关,属于小农经济的重要特征。这种行为是必然的,因为米脂地区以黄土丘陵沟壑为主,土质较差且产量较低,加上旱灾、水灾、冰雹等自然灾害频发,佃农灾年交租率普遍在20%-50%之间,甚至个别年份交租率仅0.5%,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造成佃农粮食大幅减产,地主地租收入因之大受影响,而地主只有通过频繁加租才能逐步补偿地租损失并收回佃户所欠地租。
关于杨家沟粮食垧产量或地租率问题。据马维新光绪二十年至1915年两本“伙子帐”,22年间平均垧产量折谷5.8斗。又据马润瀛1922-1931年“伙子帐”可知,其间平均垧产量折谷6.57斗,而据“伙子”刘万成、刘成祥、何具才、张富国4人1938-1940年伙种产量统计,平均垧产量折谷7.57斗{33}。从1930年起,马维新外村地地租每垧平均3.25斗,假定前述三种数据之均数即6.5斗为当地垧产量,那么马维新地租原租率则至少在50%左右。
2. 关于马瑞唐之分析
马瑞唐是杨家沟村另一个“经济基础最稳固最大的地主”,堂号“育和堂”。张闻天调查资料也以较多篇幅对之介绍和分析。马瑞唐1941年拥有买地1179垧、典地77垧、典出地32垧,为人善良,与村民关系非常好,村里佃户称赞说“恩德不过育和堂”{34}。佃农对出租地主评价如此之高实属罕见,那么马瑞唐在租佃关系上的特点是什么呢?概言之,租额相对较低,对佃户态度柔和。
依据调查资料,1931-1941年10年间马维新本村出租地地租每垧平均3.7斗、外村平均3.25斗,而马瑞唐本村平均3.1斗、外村平均2.81斗,后者无论本村还是外村租额均较前者低。期间,由于受政治环境影响,佃农不断回赎土地,马维新本村出租的典地不断减少,而地租每垧则由1932年的3.61斗上升至1941年的4.15斗,如1941年本村出租地比上一年减少0.5垧而总租额却增加6石。如按1940年每垧地租额3.53斗计算,6石粮食相当于17垧土地的租额。因此,典地数量减少不仅没有使马维新受损,反而通过加租形式获得更大收益。与之相反,马瑞唐同一时期本村出租地数量却呈不断增加态势,每垧地地租则年年降低。以1941年为例,马瑞唐本村出租地每垧租额比马维新少1.05斗,外村则少0.67斗{35}。若抛开两人出租地质量等因素,马维新地租收益显然高于马瑞唐。如说马维新对欠租佃户的不满是以柔性方式表现,那么马瑞唐对佃户则非常宽容或态度十分柔和。马瑞唐在本村买地(81.5垧)比马维新(145.5垧)少,但租户却比马维新多一倍以上(1941年马维新有买地租户14户,马瑞堂有30户),就是从个别佃户抽回的土地也会转租更多的佃户租种{36}。例如,佃户姜好治早前租种马瑞唐10垧土地,1933-1938年6年共欠租15.95石,如按1938年地租标准算,所欠地租几乎相当于马瑞唐在本村一年的总租额。为表示惩罚,马瑞唐收回全部土地,但随后又从另一佃户郭忠堂名下抽地3垧转租姜,从而使之重新回到自己的租佃网络中。在张闻天等人看来,马瑞唐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讨好一部分农民争取一部分人对他的好感;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对付不能好好交租的佃户。”{37}但实际上马瑞唐对欠租佃户也不过象征性的“告诫”而已,他正是利用较低的地租及对欠租佃户的宽容态度缓和了主佃之间的矛盾,加强了乡村内部关系,赢得了村民称赞。
四、佃户租地之态度取向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对于像米脂这样一个人多地少且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区,其对于农民之珍贵可想而知。尽管杨家沟及周边诸村地租率远高于1930年国民政府37.5%的规定,但农民对土地的热衷仍未改变。这种“热衷”不是无理由的遵循祖辈所走的道路,而是人口激增之后所带来的对生存资源的竞争。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将农民紧紧固定在稀少的土地上,农民只要有地可种绝不肯轻易将之失去。杨家沟一些佃户几十年所欠地租“几辈子也还不完”,即使如此,他们仍不愿将产量不高的土地交还地主而找寻其他“活路”。马维新地租虽比马瑞唐高出25%以上,但其佃农并未因此减少。由此看来,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需求是农民租地取向中最重要的因素。
与此同时,农民对政治前景的非确定性认识亦影响了租地的取向问题。米脂地区从20世纪30年代围绕土地问题已经历四次大的政治动荡,第一次是1934年米脂附近清涧建立苏维埃政权并在清涧东区进行分配土地实验。1935年,中共在米脂县成立米东米西革命委员会、贫农会,红军所到之处没收、分配地主富农土地和粮食。第二次是1936年国民党军队“围剿”中共苏维埃政权,地主乘机“反攻倒算”并从农民手中夺回被分配的土地。第三次是1937年八路军重回米脂地区并与绥德专员公署专员何绍南展开为期两年的军事对峙。第四次是1940年2月何绍南被赶走,中共在当地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而对于杨家沟及附近农民来说,曾实行过土改的地区又被国民党占领、曾分到的耕地又交回地主手中,尽管1940年后中共重新控制这些地区且土地再次回到自己手中,但连续不断的政治变化使之对未来政治形势的发展更加迷茫,只能以徘徊观望的态度静待时局的变数。所以,他们此时可能急需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以维持业已存在的租佃关系,更需一个具有强大政治背景的“东家”以解决今后遇到的政治问题,并稳定自己内心的不安。在这一点上,马家地主在杨家沟无疑具有巨大影响力,而马家地主的代表马维新正是农民心目中的最佳人选。
无论对于本村人还是外村人而言,马家地主不仅是一个强大的地主经济集团,亦是一个强大的政治集团。马氏家族中许多成员或亲属在国共两党军界政界工作甚至担任要职,其政治经济地位在当地是毋庸置疑的{38}。秀才出身的马维新是这个集团的代表,由于治家精明很快就成为村里“口不让人、钱不让人”的强人,但其政治地位的确立则是从1934年开始的。是年,中共红军游击队在杨家沟及附近村庄十分活跃,马家地主十分恐慌,马维新于是从绥德邀请一个连的国民党军驻扎本村担任保护和训练常备军任务。期间,马维新成为寨头和民团团长,把持一切寨务和民团事务。两年后,国民党军队虽撤走,但马在村里及地主集团中的领导地位却由此确立起来{39}。不过,马的政治影响力并未止步,而在抗战爆发后又达到新的顶峰。
马维新有2个儿子和8个女儿,长子钟隽参加国民党军队并在1937年江阴抗战中牺牲,二女儿淑馨和六女儿淑性分别与共产党人李景波、安志文结婚,三女淑英则嫁给国民党军队的一个营长{40}。1941年,他本人也在村选中被选为保长,旋即又被任命为河岔区区长,其在杨家沟村的政治势力由此可见,村中恐怕没有一个人能够与之抗衡{41}。在佃户看来,无论哪个政治集团掌权或控制该地区,马维新均有能力与佃农维持长期而稳定的租佃关系,即使地租比其他地主再高亦能接受或愿意租种。而在马维新看来,利用这种政治影响力正是维持现有租佃关系模式以及保障集团利益的最好办法。
五、时局对马维新的影响及马维新的应对
1934年,米脂个别地区开始土地改革,很多地主为躲避红军纷纷逃到米脂县城或山西,即便未经土改的地方,地主收租人亦不敢下乡收租。特别抗战以来,由于政治形势迅速变化,马维新根本无法准确把握未来政治的发展走向,所以他选择最稳妥的办法即均衡地对待国共两种政权,以寻求一种“政治平衡”。在他看来,这样做无论以后哪种政治势力掌权均不至于过多地影响本集团的利益。
1934年,马维新请兵保护本村,实际对中共采取军事对抗政策。抗战开始后,马对共产党和八路军的态度逐步由原来的恐惧转变为接近,“凡公家负担必须担负的,他也不敢公开反抗。他对新政权的减租减息的法令虽不满意,虽然尽量设法不执行,但他并不做反对新政权的政治活动。”甚至还将自己的两个女儿嫁给中共党人{42}。随着中共在陕北地区的立足和巩固,马家失去公开对抗中共的任何机会,所以接受中共统治并试图融入其政治体系成为马家地主集团最现实的选择。但中共减租减息政策又使马维新陷入地主经济急剧萎缩的困境,如何应对则成为其最大的政治抉择。
由于自然灾害以及战乱等不稳定因素,佃农欠租行为始终存在,而出租地主则试图通过加租和补偿欠租方式以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1934年土地革命爆发后,马维新再没有进行过一次公开加租,且地租从这一年开始基本稳定下来而无大的涨幅{43}。既然加租可能性不复存在,而收回欠租的唯一方法只能是要求佃农交租时将一部分或全部欠租偿还,但这种办法难以奏效。1940年,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对欠租问题做出如下指示:1934年以前欠租作废;1934-1939年地租凡已交足原租额之半者即不作欠租,不足半者应交足半数,每斗租粮作价1元;1939年后欠租照还{44}。欠租办法的施行,解除了佃农身上“几辈子也还不清”的债务,马氏地主企图通过佃户多交租以收回欠租的想法成为泡影。
同时,由于马维新经济收入由地租、利息和商号收入三部分组成,且三项收入中地租收入从1938年起一直占总收入的80%以上(其他年份一般均在70%左右或以下)。1934-1937年,马维新外村地租因受周边地区发生的土地革命影响只收七成,而1940年后中共所推行的减租减息政策又大幅降低了他的收入来源,当年地租收入几乎接近30年来的最低水平{45}。在减租政策实行前两年间,佃农实交租率大致在50%左右{46}。像马维新这样的地主都难以收回现在的全部地租和以前欠租,勿宁说其他地主了。对此,张闻天曾感慨地说:“由于人民政权的建立,不但地主加租的时代已经过去,就是收足原租额,也根本不可能了。”{47}
不仅如此,沉重的公粮负担亦是马维新经济利益的最大侵蚀者。1938年前,粮食费用作为马家所有支出中最大一项几乎未超过总支出30%,其次是学费和杂用费支出,公家负担仅7%左右。但1940年和1941年公粮负担成为马家的最大支出,分别占总收入122.5%和38.9%以及总支出48.1%和56.6%{48}。
中共对马家经济的另一影响是买地和典地行为的停滞。从马维新管家以来,几乎年年都要购买一定数量的土地,但自1940年中共政权建立以来买地行为则完全停止{49}。马维新的买地少量来自购买,更多的源于典地。从光绪十年以来,马维新家共增加买地736垧,其中74.7%即550垧来自典地。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边币可以赎地的政策,农民开始将过去出典的土地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大批回赎,马维新仅在这一年就被赎走228垧,仅余156.2垧{50}。在此情况下,他不仅再无可能将典地转为买地,而且地租收入亦因典地回赎严重受损,经济状况迅速恶化,于是开始寻找其他途径以规避政治对自己经济的冲击。这些途径主要有:
(1)通过“倒换”土地办法更换欠租佃户并将出租地单位租额提高。马维新曾说:“政府交租法令固然好,但是办不通。但要办通也不难。政府只要规定‘如不能照章交租,地主即可倒动(收回)土地’这一条,就行了。其实政府尽可不必干涉这类事情,也不必规定什么法律,一切让地主自由处理,事情就会办好的。”{51}“倒换”土地既可换掉不满意佃户又可实现加租目的。尽管边区政府后来出台的禁止地主随意更换佃户的政策限制了马维新对土地的“倒动”,但佃农因缺少土地或对土地的强烈呼唤仍无法完全摆脱地主操纵,而且地主会以各种变相方法来应对中共政策而使佃农陷于自己的租佃权力网络。
(2)采用新式“伙种”方法,以将地租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新式“伙种”其实就是“安种”的特殊形态,其收获物处置办法是除种子和牛料外“一切粮食对半分,打甚分甚。柴草跟粪走,谁家上粪,谁家得柴草,两家上粪,两家平分。谷子两家均不上粪,两家平分。”{52}这种方式对地主来说,其最终所得明显高于出租地。以佃农刘成祥伙种地为例,1939年马维新以自种名义将8垧地从其他佃户手中抽回而与刘伙种,1939-1941年3年间每垧地所获地租(除去种子和牛料)分别为3.14斗、2.96斗、3.34斗,如按伙种前每垧租额4.25斗计算,1940年六成减租后每垧只能获1.7 斗,1941年也不过2.55斗{53}。由此可见,尽管伙种地地租平时低于出租地,但在中共减租政策下却相对能够获得更多地租收入并可从中分得一份柴草。因此,1939年后马维新伙种地不断增加,到1941年时达到25垧{54}。不过,由于中共有关地主不得自由抽回土地政策的进一步实施,马维新伙种地总量呈逐步减少态势。
总之,中共减租减息政策实施后,虽然对以马维新为代表的马家地主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其在某种程度上仍能通过政策漏洞暂时维护自身利益,而一直处于弱势经济地位的佃农阶层亦难以一下子因减租减息政策完全改变自己的命运。换言之,只要土地制度不发生根本性变化,佃农对地主的经济依附关系就无法彻底解除。
注释:
①②⑤⑥⑦⑧{11}{12}{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6}{47}{48}{49}{50}{51}{52}{53}{54} 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等:《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124,135、124、150-151、138-139、139、213,215、208-209、204、229、235、238、249、144、145,154、148,153,237、213-214、194、135、198、198、195-198、198-199、215、195-198、195-197、262-263,265-266、135,155、197,200,202-203、194,215、215-216、128-135、145-146、141、146、145-146、199、202-203、200、255、148、152-153、146、236、235-239、237页。
③ 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等:《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注:此数是张闻天调查团根据马家地主所述统计之数,实际数目比之为大。
④ 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等:《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50页。据张闻天调查,该村1垧地约3.5亩,比周边村镇面积要大。
⑨{29} 柴树藩、于光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3、56页。
⑩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G213页。
{13} 但1940年《绥德分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又对“安种”双方分配比例重新做了规定:“伙种土地应按收获量分配之,除籽种外,地主得四成佃户得六成。如籽种牛料由地主出者(俗称按伙),则地主得四成五佃户得五成五。”参见柴树藩、于光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5页。
{44} 该办法并未明文宣布,只在各级干部中传达实行。参见柴树藩、于兴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5页。
{45} 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等:《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251页。注:马维新1912-1941年地租收入有三次低于100石,分别是1928年77.72石、1929年56.56石、1940年80.04石,其他年份地租均在100石以上,1930年最高达378.93石。
(责任编辑 张卫东)
关键词:杨家沟;马家地主;马维新;租佃关系;地租
中图分类号:K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8)08-0097-08
一、前言
在1940年代初,杨家沟村是米脂县一个行政村,位于县城东北40里处,距吉镇和四十里铺均40里,距桃花峁镇15里,属河岔区第六乡。该村下辖6个自然村,共有居民271户,内中地主55户、掌柜6户、中农1户、贫农104户、工人51户、小商人7户、游民3户及其他4户。张闻天领导的延安农村调查团调查前,该村是一个没有经过土地改革而尚存在大地主的村庄,即以庞大的马家地主集团闻名陕北。马家地主创始人为马嘉乐,堂号“光裕堂”(人称“马光裕堂”),依靠高利贷和兼并土地起家,村里绝大多数地主均属其后人①。
该村55户地主除4户小地主外(实际也姓马),其余均属“马光裕堂”分支②。马家地主的土地分买地和典地两种,所谓买地是指通过买卖关系取得所有权的土地,典地是指通过借贷行为从债务人那里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马光裕堂”创始人马嘉乐在分家前拥有买地和典地5000余垧,这些土地经过后人三四代经营后仅买地一项就达13977.5垧③。新增土地一方面来自马家地主对村内外农户土地的直接购买,另一方面来自农户因借贷而将土地出典的典地。对于典地农民而言,典地“尚未买死”,只要还清借款本息仍能将地回赎。不过,陕北地区自然灾害频仍、生产条件落后以及战争连年不断,农业产量很难提高,典地农民还清借款并将土地回赎几无可能,而拥有典地的马家地主则借此可拥有几年乃至几十年的使用权,甚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
在“马光裕堂”内部,各堂号地主拥有土地数量极不均衡,且在发展中逐渐分化成大地主、中等地主和小地主几种类型。其中,小地主21户,平均土地不足百垧;中等地主27户,平均土地在百垧至千垧之间;大地主3户(即马维新、马瑞唐、马祝年),各户土地均在千垧以上。据张闻天调查,马家地主内部经济分化的主要原因是某些地主经营生意失败或吸毒所致,而马维新、马瑞唐、马祝年这样的大地主一生既无经营同土地无关的生意又无吸大烟等不良嗜好,他们将来自土地的利润又悉数用于购置土地,这些土地既有本村和外村农民因极度贫困而出卖或出典的土地,亦有马氏集团内部那些经济弱势地主出卖或出典的土地。以马维新为例,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到1940年38年间共买进土地381垧,其中318.5垧土地来自亲叔父、亲伯父和堂兄弟。据马维新说,“这些土地的‘垧’比平常的要大,地质又比较好,打租子又多”。所以,像马维新这样的大地主便“以取得这些土地为自己的买地的方向”④。尽管马家地主所拥有土地数量巨大,但无论本村地抑或外村地均以小块分散方式存在,如马维新的1175.5垧买地被分成208块并分布于方圆45里范围内,每块平均5.5垧,单块最大27垧,其余多在1.2-7.8垧之间。马瑞唐买地面积(1179垧)虽略大于马维新,但却分散于半径50里内的32个村⑤。由此看出,马家地主土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面积巨大而过于分散,这样很难雇工经营,故以租佃为主。下面我们就以1942年张闻天调查团所进行的调查来检视马家地主租佃关系的基本情形。
二、马家地主租佃之基本情形
杨家沟村除“马光裕堂”各堂号地主外仅有47户人家自有土地,总数457.5垧,其中50-100垧3户(马沛云100垧、马师林60垧、马师宗55垧),10-50垧3户,5-10垧10户,1-2垧31户⑥。一般认为,以当时生产力水平每人至少需3亩土地方可维持生活。如假定该村每户拥有5口人,那么一户至少需地15亩,即5垧左右的土地方可维持最低生活需要。显然,只有一两垧土地或无地的农民如按这一标准是无法生存的,所以他们大多数情况下只得靠租种、伙种和安种地主土地谋生。据张闻天统计,村里租地者93户租种土地573垧,伙种地者56户伙种土地522垧,安种地者21户安种土地325垧,其中67.3%的土地来自“马光裕堂”各地主,其余源自本村别的小地主或个别不种地的农民⑦。由此可见该村村民对马家地主的经济依赖程度。
由于马家地主很多买地和典地分布外村,其对农民的影响力并非局限本村,而对周边村庄也同样具有巨大的控制力。“崇盛西”是马嘉乐开设的专门用以放账和典地的“字号”,该“字号”从道光二十五年至光绪九年将借贷人典地出租给95户无地或少地农户,如距离本村25里的刘家岔和申家渠、30里外的高家崖和高红寺沟及40里外的刘家山和牛家河等村。除“崇盛西”外,还有其他一些“字号”也大量将典地出租外村。以马维新、马瑞唐为例,1941年马维新有本村租户21户、外村租户100户,马瑞唐有本村租户10户、外村租户128户⑧。尽管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从1939年实行典地回赎政策,佃农陆续大量回赎典地,但我们仍发现马家地主外村租户比例依旧很高,可见其影响之大。
杨家沟村地租形态主要为实物定额租和分成租两种。实物定额租是米脂最主要的租佃形式,“按其性质来说,就是一般所说的定租制(死租制或铁租制),佃户向地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地租是按土地单位(垧或亩)计算的,不管收成的丰歉,佃户都应当交足议定的地租。”⑨主佃双方租地时议定“打春不论地”,即立春后双方租佃关系不能更改。租地说定后,佃农写一租约交地主,内容包括所租土地位置、垧数、租额数量及种类、地租运送方法、中人姓名及定约日期等,最后还要写明“秋成官斗交完,不许短少”⑩。交租一年分两次,一般夏租归还所欠地租,秋租为当年地租。从夏收到年底,地主派“掌柜”和家里“伙子”到农家讨租,佃农所交租如按“约定”粮食交纳称“本色”,若以其他杂粮代替称“顶色”{11}。这里租子的标准是谷子和黑豆,如交其他农作物时要折成谷子和黑豆。习惯折合法分一斗顶一斗、一斗顶二斗、一斗顶一斗半3种。一斗顶一斗的为谷子、黑豆、大麦、高粱、白豆、花豆、糜子、荞麦、西米,一斗顶两斗的为麦子、小米、黄米、绿豆、红豆、扁豆、大麻子,一斗顶一斗半的为豌豆、小豆、豇豆{12}。
实物分成租是佃户租种地主土地要按当年粮食生产的固定比例缴纳地租。米脂地区实物分成租有安种(亦称安庄稼、安伙子)和伙种两种形式,其实际内容基本一致,即一方提供土地和生产资料,另一方提供劳动力,双方共同经营,收获物对半分。但二者在形式上又有所区别,安种双方是地主和伙子,反映的“是一种地主、富农与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安种通常由地主提供种子、肥料、牲畜、农具等一切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而“伙子”只出劳动力,收成除去种子和牲畜饲料后双方对半分,但柴草归地主。这种分配方式总的来说就是租地各种副产物如瓜菜都须双方分配{13}。“伙种”一般流行于中贫农之间,即一些土地有余而劳力不足的中贫农与土地不足而劳力有余的中贫农合作,一方出地一方出力并在牲口、农具、籽种、肥料等方面相互协商,经营所得平分{14}。安种地的“伙子”一般是村内外一无所有的农民,经济上完全依靠地主,日常吃用的粮食、柴炭均由地主抵垫,秋后清还,所住土窑也大多由地主提供。伙子平日除种地外,“还得给地主铡草、送粪、帮种、帮割,帮打地主自种的麦子。地主有差使就得去伺候。伙子的妻子,平日也有供地主使唤的义务。”若给地主干活日数较多,除照例供给饭食外,“地主有时也给点工资,但比普通工资要低一倍以上”。马家有些地主为笼络伙子,往往会“拨给伙子一二咀地种瓜、山药,其收成全归伙子。”{15}安伙子与雇佣制非常接近,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调查中人们曾称这种兼有雇佣和租佃某些特征的经营形式为分益雇佣制或帮工佃种制,其实质不过是分成租的特殊形式,同“租种”一样都是佃农以地租向地主取得土地使用权。
现在虽无资料证明安伙子在陕北产生的具体时间,但通过张闻天等人的调查可以清晰地看出杨家沟村安伙子制度的消亡时间。据马维新说,“自1915-1916年后,年成常好,租额提高,出租比安伙子有利,所以安伙子就减少了。”1915年后,马维新就没有了“伙子帐”,到1926年则不再有安伙子,以前的安种地已全部出租{16}。不过,这种租佃形式实际并未退出历史舞台,随着陕北地区政治形势变化而在1940年前后又逐渐分化出两种特殊形态即“伙种”和“伙计”。
伙种地在战前数量很小,一般一二垧至5垧左右,平常仅存在于“小户户”间,体现了中贫农间一种共同经营、平等互助的关系。但自1939年中共实行减租政策以来,杨家沟许多地主开始采取“伙种”形式。伙种与以往安种的不同之处在于“安伙子的伙子缺乏独立生产的条件,所以伙子对地主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大,一个伙子只能受‘安’于一家地主,而不能兼‘安’于两家地主。从地主方面来说,也必须有牲口,有20垧以上的地(一个伙子普通需种20垧以上的土地),才能安一个伙子。至于伙种的佃户同地主的关系,则比‘安伙子’的伙子带有更多的独立性。他同时可以租种或伙种其他地主的土地。”{17}新的伙种方式出现后,地主同伙子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以下的变化:(1)地主对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投入不再是单方面的而是双方协商解决;(2)粮食和柴草分配对伙子有利;(3)伙子不再是一无所有的农民,本人及其家人不再完全依附于地主,具有很大自由权,主佃双方地位趋于平等;(4)对地主来说,新式“伙种”比安种政治上更安全、经济上更有益。
1940年,米脂地区边币贬值,粮价高涨,杨家沟又产生一种特殊的“伙计”。在张闻天等调查者看来,“伙计”是又兼“伙子”的伙计,其特殊性在于平时一方面给地主做工当伙计并领取工钱,另一方面又与地主一起安种几垧甚至十几垧土地,收获物以倒四六方式分配(不扣牛料,地主四成、伙子六成),以为工钱一部分。这种方式将雇佣和租佃关系连接的更加紧密,但其究竟属于租佃性质的“伙子”还是雇佣关系的“伙计”的问题在1942年9月29日乡参议会上引起很大争执,地主方面坚持认为这是伙计而佃户身份的参议员则认为是伙子,双方争持不下,只好交由上级解决{18}。笔者认为,判断其性质的关键在于地主的利益取向和这种伙计或伙子的真正意图。如上文所述,地主与伙计在收获物分配方式是倒四六分,如地主将其作为伙子的话,那么对地主而言这种分配方式显然较安种不利。从另一个角度讲,若说伙计或伙子是为换取地主土地使用权的话,那么就应认为这是伙子,反之则为伙计。一个伙子能耕种20垧以上土地,但这种伙计却只为东家耕种几垧至十几垧土地,其真正目的不在于换取地主土地使用权而是以挣取工资为目的。故这种特殊的伙计实际是一种雇佣关系。
三、马家地主租佃个案分析
1. 关于马维新之分析
马维新字铭三,光绪十二年(1886年)出生,祖父马鸣凤为马嘉乐五子,父马国弼又为马鸣凤三子。马维新18岁时就开始替父管理家务,由于善于经营、治家精明、人又勤快,很快成为当地拥有土地最多且经济收入最好的地主之一。马不仅在米脂县,就是在整个陕北地主经济中亦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张闻天调查团关于杨家沟村调查报告16章中就有11章用于叙述马维新的地主经济,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马维新个案来检视陕北米脂地区地主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形。
在马维新看来,“米脂人,不能做普通的买卖,只有放帐置地的事情还比较适宜。”{19}因此,马氏经济收入全部来自地租、“字号”经营所得和对粮食倒卖三方面。1933年是马氏经济“全盛”时期,当时有买地1103垧,分布于村周边23村;典地573垧,分布于周边54村,总计可收租674石{20}。到1942年底,马仍有买地1175.5垧、典地156.2垧,其中除5-8垧自种外,余则交由佃户租种或伙种{21}。
马维新在1932-1941年间共有本村租户21户(含买地和典地租户),其中租佃关系8年以上未有任何改变者13户(1933年新添1户,余12户均在10年以上),部分变动者1户(佃户刘成万1931年添地5.5垧,1938年被马收回2垧),变动者7户(马维新一部分出租地是典地,因典地被赎发生变动的3户,因佃户交租不好转租或自种的4户){22}。外村租户变动情形甚至比本村还小,有些租户几十年不变,甚至数代相传{23}。由此看出,马维新与村内外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非常稳定,尽管附近各村均存在人多地少及劳力大量剩余的矛盾,但马氏却很少因佃户普遍欠租更换租户,这说明其无论在佃户选择抑或土地出租数量上均以“稳定”为首要原则。这种做法在表面上似乎无助于利润增加并违背了出租地主的最终目的,但笔者认为正是这种稳定的租佃关系才使像马维新这样的地主得以缓和主佃之间矛盾,更可在频繁的自然灾害和动荡不定的政治局势中降低土地出租的利益风险。
马维新之所以能在很短时间内发展成马家最大的地主之一,还在于其精打细算。杨家沟伙计总结“马光裕堂”各地主特点,认为“能打能算衍福堂”,而“衍福堂”即马维新堂号{24}。马氏“能打能算”的本领突出体现在他对土地的不断“倒换”上,其“倒换”方式有两种,即全部或部分收回佃农土地并提高租额和以自种或典地方法变换租户。张闻天等人认为,“地主倒换土地,实为其经常加租的办法之一。故租地的变动,常是租额提高的标志。”{25}1913年,佃农周献云租种马维新 51垧土地,原租粟8石,平均每垧0.157石。到1914年时马氏收回22垧,余29垧租粟7.5石,平均每垧0.259石。1926年,佃农周佩均租地29垧,原租粟8.5石,每垧0.293石。1927年马氏收回19垧,余10垧租粟3.1石,平均每垧交粟0.31石{26}。诸如此类的抽地加租案例很多,几乎涉及所有佃户。调查资料表明,马维新对外村个别佃户的抽地加租与普遍加租行为是先后完成的,也即“抽地加租”现象并非单纯针对个别佃农而是与地主整体加租行为密切联系的。从光绪十年(1884年)到1941年间,马国弼及马维新针对外村土地仅进行过7次公开加租,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公开加租之租率就是固定的,其实除7次公开加租外58年间还进行过20次非正式的“暗地”加租{27}。对于出租地主来说,“公开加租”毕竟需要一定借口才能顺利实现,如地价上涨、市场粮食价格下降或连年丰收等因素,而对于佃农来说无论什么原因“公开加租”都会造成个人利益损失并会以抵抗心态执行新租额。所以,“公开加租”必然加剧主佃摩擦,增加地主管理成本,以致地主也不愿频繁采用此法。由于佃农欠租现象非常普遍,“抽地加租”似乎更隐蔽,地主无须向佃农解释为何抽地或加租之类问题,而且地主一旦对个别佃农“抽地加租”后,其他佃农就会担心因同样原因失去土地经营权而逐步认同了新租额标准。此时,如地主对佃农普遍提出加租要求就不会带来更多不满与反抗,其加租目的即可达成。正如张闻天等人所认为的那样,马维新能够顺利“暗地加租”的重要手段是通过对佃农个体“抽地加租”行为实现的。
马维新“倒换”土地的另一方法是自种和出典。杨家沟佃户几乎没有不欠租的,这种欠租往往“父债子偿”、世代相袭,有的佃户至两三代后甚至拖欠地租达四五十石。佃户所欠粮租,地主一般“挂”在租帐上不加收任何利息,等到丰年时则要求佃农多交租以补偿所欠粮食{28}。1940年,《绥德分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地主不得无故收回租地或更换租户;凡典卖土地,其买主所买土地如非自种不得无故更换租户{29}。马维新因此对欠租严重的佃户多采用“抽地加租”方式予以警告,而对那些不交租或少交租的佃户则采用收回自种和出典办法来回应。对于收回自种的土地,马氏“一方面把收回的土地自种了,而另一方面又把他原来自种的地出租给别人;或者他今年不出租,明年又拿出一部分来出租。”{30}这种方法多在村内实行。在村外,则大都以出典方式更换佃户。总之,无论抽地或自种或出典都是马维新为保障正常收回地租而采用的特殊手段,亦是以马维新为代表的马家地主集团应对欠租佃户所采取的主动性或预防性措施。
毫无疑问,地租是租佃关系的核心,通过张闻天提供的有关马维新历年外村地租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杨家沟地租变动的基本情形。1884-1903年20年间,马维新地租变动过13次,其中涉及减租5次、增租8次,变动幅度在-4%-5%之间。1904-1923年间,地租变动13次,其中涉及减租3次、增租10次,地租变动幅度在1%-9%之间。1924-1941年,地租变动5次,全部为增租,地租变动幅度在0.3%-1%之间{31}。总的来看,57年间租额变动幅度不大,而地租则频繁变化,几乎每两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就要变动一次,除个别年份因自然灾害实行减租外,绝大多数年份处于缓慢增长状态中。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何种因素引起了地主加租行为?下面我们先来看看马维新外村出租地租额与地价变动之间的关系。
从下两表可以看出买地、典地价格和地租三者间的关系,买地价格对当年典地价格的影响并不存在,当地价上涨时典地价格则在某些年份会下降(如1901、1927、1940年),而地价下跌时典地价格亦会发生上扬现象(如1886、1891、1900、1931年);地租变化与典地价格似乎无关,地租增加行为与地价变动关系不大。那么地租变动究竟受何种因素影响?据张闻天等人调查,“每次加租一般都在丰年及实交租额超过原租额的情况之下”,如马维新外村出租地第一年地租实交率超过100%,那么马维新一般在第二年就要加租;如第一年是丰年,第二年基本上亦要进行加租{32}。总之,无论丰年还是平年只要收获量较前一年增多,马家地主均有可能在下一年加租。所以,杨家沟地主加租行为与商品经济没有什么联系,主要与产量变化有关,属于小农经济的重要特征。这种行为是必然的,因为米脂地区以黄土丘陵沟壑为主,土质较差且产量较低,加上旱灾、水灾、冰雹等自然灾害频发,佃农灾年交租率普遍在20%-50%之间,甚至个别年份交租率仅0.5%,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造成佃农粮食大幅减产,地主地租收入因之大受影响,而地主只有通过频繁加租才能逐步补偿地租损失并收回佃户所欠地租。
关于杨家沟粮食垧产量或地租率问题。据马维新光绪二十年至1915年两本“伙子帐”,22年间平均垧产量折谷5.8斗。又据马润瀛1922-1931年“伙子帐”可知,其间平均垧产量折谷6.57斗,而据“伙子”刘万成、刘成祥、何具才、张富国4人1938-1940年伙种产量统计,平均垧产量折谷7.57斗{33}。从1930年起,马维新外村地地租每垧平均3.25斗,假定前述三种数据之均数即6.5斗为当地垧产量,那么马维新地租原租率则至少在50%左右。
2. 关于马瑞唐之分析
马瑞唐是杨家沟村另一个“经济基础最稳固最大的地主”,堂号“育和堂”。张闻天调查资料也以较多篇幅对之介绍和分析。马瑞唐1941年拥有买地1179垧、典地77垧、典出地32垧,为人善良,与村民关系非常好,村里佃户称赞说“恩德不过育和堂”{34}。佃农对出租地主评价如此之高实属罕见,那么马瑞唐在租佃关系上的特点是什么呢?概言之,租额相对较低,对佃户态度柔和。
依据调查资料,1931-1941年10年间马维新本村出租地地租每垧平均3.7斗、外村平均3.25斗,而马瑞唐本村平均3.1斗、外村平均2.81斗,后者无论本村还是外村租额均较前者低。期间,由于受政治环境影响,佃农不断回赎土地,马维新本村出租的典地不断减少,而地租每垧则由1932年的3.61斗上升至1941年的4.15斗,如1941年本村出租地比上一年减少0.5垧而总租额却增加6石。如按1940年每垧地租额3.53斗计算,6石粮食相当于17垧土地的租额。因此,典地数量减少不仅没有使马维新受损,反而通过加租形式获得更大收益。与之相反,马瑞唐同一时期本村出租地数量却呈不断增加态势,每垧地地租则年年降低。以1941年为例,马瑞唐本村出租地每垧租额比马维新少1.05斗,外村则少0.67斗{35}。若抛开两人出租地质量等因素,马维新地租收益显然高于马瑞唐。如说马维新对欠租佃户的不满是以柔性方式表现,那么马瑞唐对佃户则非常宽容或态度十分柔和。马瑞唐在本村买地(81.5垧)比马维新(145.5垧)少,但租户却比马维新多一倍以上(1941年马维新有买地租户14户,马瑞堂有30户),就是从个别佃户抽回的土地也会转租更多的佃户租种{36}。例如,佃户姜好治早前租种马瑞唐10垧土地,1933-1938年6年共欠租15.95石,如按1938年地租标准算,所欠地租几乎相当于马瑞唐在本村一年的总租额。为表示惩罚,马瑞唐收回全部土地,但随后又从另一佃户郭忠堂名下抽地3垧转租姜,从而使之重新回到自己的租佃网络中。在张闻天等人看来,马瑞唐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讨好一部分农民争取一部分人对他的好感;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对付不能好好交租的佃户。”{37}但实际上马瑞唐对欠租佃户也不过象征性的“告诫”而已,他正是利用较低的地租及对欠租佃户的宽容态度缓和了主佃之间的矛盾,加强了乡村内部关系,赢得了村民称赞。
四、佃户租地之态度取向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对于像米脂这样一个人多地少且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区,其对于农民之珍贵可想而知。尽管杨家沟及周边诸村地租率远高于1930年国民政府37.5%的规定,但农民对土地的热衷仍未改变。这种“热衷”不是无理由的遵循祖辈所走的道路,而是人口激增之后所带来的对生存资源的竞争。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将农民紧紧固定在稀少的土地上,农民只要有地可种绝不肯轻易将之失去。杨家沟一些佃户几十年所欠地租“几辈子也还不完”,即使如此,他们仍不愿将产量不高的土地交还地主而找寻其他“活路”。马维新地租虽比马瑞唐高出25%以上,但其佃农并未因此减少。由此看来,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需求是农民租地取向中最重要的因素。
与此同时,农民对政治前景的非确定性认识亦影响了租地的取向问题。米脂地区从20世纪30年代围绕土地问题已经历四次大的政治动荡,第一次是1934年米脂附近清涧建立苏维埃政权并在清涧东区进行分配土地实验。1935年,中共在米脂县成立米东米西革命委员会、贫农会,红军所到之处没收、分配地主富农土地和粮食。第二次是1936年国民党军队“围剿”中共苏维埃政权,地主乘机“反攻倒算”并从农民手中夺回被分配的土地。第三次是1937年八路军重回米脂地区并与绥德专员公署专员何绍南展开为期两年的军事对峙。第四次是1940年2月何绍南被赶走,中共在当地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而对于杨家沟及附近农民来说,曾实行过土改的地区又被国民党占领、曾分到的耕地又交回地主手中,尽管1940年后中共重新控制这些地区且土地再次回到自己手中,但连续不断的政治变化使之对未来政治形势的发展更加迷茫,只能以徘徊观望的态度静待时局的变数。所以,他们此时可能急需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以维持业已存在的租佃关系,更需一个具有强大政治背景的“东家”以解决今后遇到的政治问题,并稳定自己内心的不安。在这一点上,马家地主在杨家沟无疑具有巨大影响力,而马家地主的代表马维新正是农民心目中的最佳人选。
无论对于本村人还是外村人而言,马家地主不仅是一个强大的地主经济集团,亦是一个强大的政治集团。马氏家族中许多成员或亲属在国共两党军界政界工作甚至担任要职,其政治经济地位在当地是毋庸置疑的{38}。秀才出身的马维新是这个集团的代表,由于治家精明很快就成为村里“口不让人、钱不让人”的强人,但其政治地位的确立则是从1934年开始的。是年,中共红军游击队在杨家沟及附近村庄十分活跃,马家地主十分恐慌,马维新于是从绥德邀请一个连的国民党军驻扎本村担任保护和训练常备军任务。期间,马维新成为寨头和民团团长,把持一切寨务和民团事务。两年后,国民党军队虽撤走,但马在村里及地主集团中的领导地位却由此确立起来{39}。不过,马的政治影响力并未止步,而在抗战爆发后又达到新的顶峰。
马维新有2个儿子和8个女儿,长子钟隽参加国民党军队并在1937年江阴抗战中牺牲,二女儿淑馨和六女儿淑性分别与共产党人李景波、安志文结婚,三女淑英则嫁给国民党军队的一个营长{40}。1941年,他本人也在村选中被选为保长,旋即又被任命为河岔区区长,其在杨家沟村的政治势力由此可见,村中恐怕没有一个人能够与之抗衡{41}。在佃户看来,无论哪个政治集团掌权或控制该地区,马维新均有能力与佃农维持长期而稳定的租佃关系,即使地租比其他地主再高亦能接受或愿意租种。而在马维新看来,利用这种政治影响力正是维持现有租佃关系模式以及保障集团利益的最好办法。
五、时局对马维新的影响及马维新的应对
1934年,米脂个别地区开始土地改革,很多地主为躲避红军纷纷逃到米脂县城或山西,即便未经土改的地方,地主收租人亦不敢下乡收租。特别抗战以来,由于政治形势迅速变化,马维新根本无法准确把握未来政治的发展走向,所以他选择最稳妥的办法即均衡地对待国共两种政权,以寻求一种“政治平衡”。在他看来,这样做无论以后哪种政治势力掌权均不至于过多地影响本集团的利益。
1934年,马维新请兵保护本村,实际对中共采取军事对抗政策。抗战开始后,马对共产党和八路军的态度逐步由原来的恐惧转变为接近,“凡公家负担必须担负的,他也不敢公开反抗。他对新政权的减租减息的法令虽不满意,虽然尽量设法不执行,但他并不做反对新政权的政治活动。”甚至还将自己的两个女儿嫁给中共党人{42}。随着中共在陕北地区的立足和巩固,马家失去公开对抗中共的任何机会,所以接受中共统治并试图融入其政治体系成为马家地主集团最现实的选择。但中共减租减息政策又使马维新陷入地主经济急剧萎缩的困境,如何应对则成为其最大的政治抉择。
由于自然灾害以及战乱等不稳定因素,佃农欠租行为始终存在,而出租地主则试图通过加租和补偿欠租方式以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1934年土地革命爆发后,马维新再没有进行过一次公开加租,且地租从这一年开始基本稳定下来而无大的涨幅{43}。既然加租可能性不复存在,而收回欠租的唯一方法只能是要求佃农交租时将一部分或全部欠租偿还,但这种办法难以奏效。1940年,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对欠租问题做出如下指示:1934年以前欠租作废;1934-1939年地租凡已交足原租额之半者即不作欠租,不足半者应交足半数,每斗租粮作价1元;1939年后欠租照还{44}。欠租办法的施行,解除了佃农身上“几辈子也还不清”的债务,马氏地主企图通过佃户多交租以收回欠租的想法成为泡影。
同时,由于马维新经济收入由地租、利息和商号收入三部分组成,且三项收入中地租收入从1938年起一直占总收入的80%以上(其他年份一般均在70%左右或以下)。1934-1937年,马维新外村地租因受周边地区发生的土地革命影响只收七成,而1940年后中共所推行的减租减息政策又大幅降低了他的收入来源,当年地租收入几乎接近30年来的最低水平{45}。在减租政策实行前两年间,佃农实交租率大致在50%左右{46}。像马维新这样的地主都难以收回现在的全部地租和以前欠租,勿宁说其他地主了。对此,张闻天曾感慨地说:“由于人民政权的建立,不但地主加租的时代已经过去,就是收足原租额,也根本不可能了。”{47}
不仅如此,沉重的公粮负担亦是马维新经济利益的最大侵蚀者。1938年前,粮食费用作为马家所有支出中最大一项几乎未超过总支出30%,其次是学费和杂用费支出,公家负担仅7%左右。但1940年和1941年公粮负担成为马家的最大支出,分别占总收入122.5%和38.9%以及总支出48.1%和56.6%{48}。
中共对马家经济的另一影响是买地和典地行为的停滞。从马维新管家以来,几乎年年都要购买一定数量的土地,但自1940年中共政权建立以来买地行为则完全停止{49}。马维新的买地少量来自购买,更多的源于典地。从光绪十年以来,马维新家共增加买地736垧,其中74.7%即550垧来自典地。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边币可以赎地的政策,农民开始将过去出典的土地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大批回赎,马维新仅在这一年就被赎走228垧,仅余156.2垧{50}。在此情况下,他不仅再无可能将典地转为买地,而且地租收入亦因典地回赎严重受损,经济状况迅速恶化,于是开始寻找其他途径以规避政治对自己经济的冲击。这些途径主要有:
(1)通过“倒换”土地办法更换欠租佃户并将出租地单位租额提高。马维新曾说:“政府交租法令固然好,但是办不通。但要办通也不难。政府只要规定‘如不能照章交租,地主即可倒动(收回)土地’这一条,就行了。其实政府尽可不必干涉这类事情,也不必规定什么法律,一切让地主自由处理,事情就会办好的。”{51}“倒换”土地既可换掉不满意佃户又可实现加租目的。尽管边区政府后来出台的禁止地主随意更换佃户的政策限制了马维新对土地的“倒动”,但佃农因缺少土地或对土地的强烈呼唤仍无法完全摆脱地主操纵,而且地主会以各种变相方法来应对中共政策而使佃农陷于自己的租佃权力网络。
(2)采用新式“伙种”方法,以将地租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新式“伙种”其实就是“安种”的特殊形态,其收获物处置办法是除种子和牛料外“一切粮食对半分,打甚分甚。柴草跟粪走,谁家上粪,谁家得柴草,两家上粪,两家平分。谷子两家均不上粪,两家平分。”{52}这种方式对地主来说,其最终所得明显高于出租地。以佃农刘成祥伙种地为例,1939年马维新以自种名义将8垧地从其他佃户手中抽回而与刘伙种,1939-1941年3年间每垧地所获地租(除去种子和牛料)分别为3.14斗、2.96斗、3.34斗,如按伙种前每垧租额4.25斗计算,1940年六成减租后每垧只能获1.7 斗,1941年也不过2.55斗{53}。由此可见,尽管伙种地地租平时低于出租地,但在中共减租政策下却相对能够获得更多地租收入并可从中分得一份柴草。因此,1939年后马维新伙种地不断增加,到1941年时达到25垧{54}。不过,由于中共有关地主不得自由抽回土地政策的进一步实施,马维新伙种地总量呈逐步减少态势。
总之,中共减租减息政策实施后,虽然对以马维新为代表的马家地主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其在某种程度上仍能通过政策漏洞暂时维护自身利益,而一直处于弱势经济地位的佃农阶层亦难以一下子因减租减息政策完全改变自己的命运。换言之,只要土地制度不发生根本性变化,佃农对地主的经济依附关系就无法彻底解除。
注释:
①②⑤⑥⑦⑧{11}{12}{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6}{47}{48}{49}{50}{51}{52}{53}{54} 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等:《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124,135、124、150-151、138-139、139、213,215、208-209、204、229、235、238、249、144、145,154、148,153,237、213-214、194、135、198、198、195-198、198-199、215、195-198、195-197、262-263,265-266、135,155、197,200,202-203、194,215、215-216、128-135、145-146、141、146、145-146、199、202-203、200、255、148、152-153、146、236、235-239、237页。
③ 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等:《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注:此数是张闻天调查团根据马家地主所述统计之数,实际数目比之为大。
④ 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等:《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50页。据张闻天调查,该村1垧地约3.5亩,比周边村镇面积要大。
⑨{29} 柴树藩、于光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3、56页。
⑩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G213页。
{13} 但1940年《绥德分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又对“安种”双方分配比例重新做了规定:“伙种土地应按收获量分配之,除籽种外,地主得四成佃户得六成。如籽种牛料由地主出者(俗称按伙),则地主得四成五佃户得五成五。”参见柴树藩、于光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5页。
{44} 该办法并未明文宣布,只在各级干部中传达实行。参见柴树藩、于兴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5页。
{45} 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等:《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251页。注:马维新1912-1941年地租收入有三次低于100石,分别是1928年77.72石、1929年56.56石、1940年80.04石,其他年份地租均在100石以上,1930年最高达378.93石。
(责任编辑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