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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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诉讼程序公正,但当前在诉讼程序运行中普遍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实现公正司法构成严重威胁。其中,讯问作为一种常见的刑事诉讼活动,同样也会面临风险问题。因此,深入探究并有效防范讯问活动中的风险,对于降低刑事诉讼整体风险系数、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正;风险;讯问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87-01
  一、讯问的含义及分类
  讯问,司法实践中俗称提审、提讯。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讯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讯问仅指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广义的讯问则还包括侦查以外的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司法人员出于复核事实证据、深挖追诉漏犯、告知权利义务、尊重保障人权等不同诉讼目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讯问活动。[1]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可将讯问活动分为三大类:
  (一)侦查阶段的讯问活动。
  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作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法定侦查措施的讯问。二是适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后的讯问。三是检察院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讯问。
  (二)起诉阶段的讯问活动。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将案件审查起诉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其功能是进一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防止作出错误的审查起诉决定。
  (三)审判阶段的讯问活动。
  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第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审判需要讯问被告人。二是第二审程序中,对于不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三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对重新审判的案件,分别按照判决生效前原审程序进行审判,相应适用一审、二审关于讯问的有关规定。四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
  二、讯问中风险的含义和产生原因
  (一)讯问中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讯问中的风险,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讯问活动中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属于刑事诉讼整体风险的范畴。[2]实践中,根据危害后果的不同,可将讯问中的风险分为两大类:
  1.阻碍诉讼正常进行的风险。
  这类风险发生后,会导致讯问活动的全部操作流程和内容无法完成,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中脱逃而失去司法机关的控制。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中以咬舌、吞物、撞墙等方式自残、自杀。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参与讯问活动的司法人员进行攻击、伤害甚至杀害。四是司法人员在讯问中体罚、虐待和殴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2.影响诉讼效率和效果的风险。
  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甚至截然相反的虚假供述或者全面翻供。三是司法人员在讯问中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供述。四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讯问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息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内外勾结实施串供和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诉讼行为。
  (二)讯问中风险的产生原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悔罪是主要原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仍然心存侥幸,利用一切机会、采取一切方法和手段对抗讯问等诉讼活动,企图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妨碍司法人员作出正确的司法判断,从而达到掩盖罪证、逃避刑事制裁的目的,这是导致讯问中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
  2.司法人员渎职失职是重要原因。
  有的司法人员风险意识缺失,责任观念淡薄,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讯问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少数人甚至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使讯问活动背离了法治的正确轨道,直接导致各类风险的发生。
  3.制度建设仍不完善是客观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实践运作仍然处于探索发展之中,相关的执法理念、配套机制、工作模式、保障措施和设施建设仍不健全完善,为风险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讯问中风险的防范
  讯问中的风险客观普遍存在,只要进行讯问活动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笔者认为,防范讯问中的风险应当坚持“防控结合”,既要源头预防降低风险概率,又要过程控制减少风险危害。
  (一)推动执法办案转型发展,消除风险存在的隐患。
  一是加大立案前的初查力度。将侦查工作关口前移,完善初查程序,提高初查质量和效果。尽量在初查阶段获取关键证据,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消除正式立案后其妨碍诉讼活动的风险。二是全面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摒弃“口供至上”观念,改变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错误倾向,防止单纯依赖口供忽视其它法定种类证据,而催生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风险。
  (二)规范执法程序要求,铲除风险滋生的土壤。
  一要周密制定讯问提纲。讯问前认真审阅案卷,全面熟悉案情,防止遗漏重大案件疑点,有效应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虚假供述和全面翻供等风险。二要依法选择讯问地点。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一般应传唤到办案单位内设办案区或者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讯问,防范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风险。[3]三要执行讯问时间规定。严格遵守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时间规定,防止因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而诱发风险隐患。
  (三)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堵塞风险发生的漏洞。
  一是推行视频讯问制度。不断规范完善视频讯问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减少因当面讯问接触犯罪嫌疑人可能诱发的人身伤害、徇私舞弊等风险。二是执行录音录像制度。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遵循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录音录像工作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保录音录像内容的客观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最大限度防范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骗供等不规范执法风险。
  (四)强化风险评估处置措施,减少风险造成的危害。
  要注重讯问前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身体状况和人身危险等情况,对讯问中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预估预判,避免风险发生时猝不及防。
  参考文献
  [1]贾磊.论侦查讯问中的模糊概念[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7:5.
  [2]岳阳.我国侦查制度之我所见[J].时代经贸,2013,5:11.
  [3]张建升.刑讯逼供存在的可能性及其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4:28.
  作者简介:周杨鸯(1993-),女,四川省资阳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政法干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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