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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开展,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围标串标现象比较普遍,施工队伍鱼龙混杂,工程质量投诉增多,由此可见在招投标过程当中遏止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建筑;施工;工程质量;招投标;围标;串标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各级相继制订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体系。而与此同时,由于机制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当前招标投标市场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采取“围标串标”等种种不法手段骗取中标,严重损害了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了很大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滋生了社会腐败。因此,对于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
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种类
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部分施工企业陪标,商定由其它投标人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一定额外补偿;也有部分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再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操作空间。
2、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3、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活动,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还有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治理方式方法
究其原因还是要从工程源头上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现就个人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1、加强资格预审工作。目前投标人资格预审能否通过,完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说了算,整个资格预审过程不透明、不阳光,是围标串标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根源。建议凡涉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审查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方法将从制度上把整个资格审查活动置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之下,加大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难度。特别是在资格预审中,强强资质挂靠审查力度,特别是委托代理人,工程管理组人员组成的资格证书、保险、劳动合同等手续的合法性。
2、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制度。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法代理行为,成为围标串标、协助业主搞假招标的“枪手”,建议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同时,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档案,对其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3、完善评标定标办法。目前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建议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实行“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相结合的三种评标定标办法。如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就增加了串标难度。而不设置标底,投标人再不需要通过向招标人行贿、拉关系去探听标底。有效评标价通过科学方法进行计算和评审,投标人难以通过人为操作、串通报价、不平衡报价等手段,致使自己的商务报价在评标中占优势。
4、加强工程评审过程管理。工程评审过程,要由专家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但事实上,在工程评标过程中,代理公司、甲方代表过多地参与,对评标过程发表个人的看法和意见,影响了专家的独立评审工作。要加强隐含的工程串通行为,特别是不同投标人之间投标文件编制人相同、办理投标事宜人相同、项目管理人员重复、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及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行为。
5、减少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问题,监管部门在认定和处理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为违规操作提供了条件。对实际监管中一些不好把握和认定的问题,如项目招标条件的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工程标段的划分、项目经理投标负责制的规定、评委的管理等应作出明晰化规定。
6、加大违法违规的行为成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发生不良行为的,一律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特别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或过期的,有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重点限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先行开工建设等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行为,一经查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从重给予处罚。
工程围标串标行为隐蔽性强,难以调查取证。全国建筑市场中围标串标量很大,但真正被揭露、立案、查处的很少。因此,治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还应在政策规定上进行创新,在工作中,严格执法,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决不姑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2、邓礼峰.艾志福《工程招投標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探讨》[期刊论文]—科技广场 2008(11)
3、唐荣秀《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期刊论文]—科技资讯2008(7)
近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开展,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围标串标现象比较普遍,施工队伍鱼龙混杂,工程质量投诉增多,由此可见在招投标过程当中遏止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建筑;施工;工程质量;招投标;围标;串标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各级相继制订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体系。而与此同时,由于机制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当前招标投标市场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采取“围标串标”等种种不法手段骗取中标,严重损害了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了很大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滋生了社会腐败。因此,对于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
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种类
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部分施工企业陪标,商定由其它投标人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一定额外补偿;也有部分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再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操作空间。
2、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3、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活动,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还有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治理方式方法
究其原因还是要从工程源头上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现就个人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1、加强资格预审工作。目前投标人资格预审能否通过,完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说了算,整个资格预审过程不透明、不阳光,是围标串标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根源。建议凡涉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审查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方法将从制度上把整个资格审查活动置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之下,加大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难度。特别是在资格预审中,强强资质挂靠审查力度,特别是委托代理人,工程管理组人员组成的资格证书、保险、劳动合同等手续的合法性。
2、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制度。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法代理行为,成为围标串标、协助业主搞假招标的“枪手”,建议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同时,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档案,对其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3、完善评标定标办法。目前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建议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实行“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相结合的三种评标定标办法。如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就增加了串标难度。而不设置标底,投标人再不需要通过向招标人行贿、拉关系去探听标底。有效评标价通过科学方法进行计算和评审,投标人难以通过人为操作、串通报价、不平衡报价等手段,致使自己的商务报价在评标中占优势。
4、加强工程评审过程管理。工程评审过程,要由专家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但事实上,在工程评标过程中,代理公司、甲方代表过多地参与,对评标过程发表个人的看法和意见,影响了专家的独立评审工作。要加强隐含的工程串通行为,特别是不同投标人之间投标文件编制人相同、办理投标事宜人相同、项目管理人员重复、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及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行为。
5、减少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问题,监管部门在认定和处理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为违规操作提供了条件。对实际监管中一些不好把握和认定的问题,如项目招标条件的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工程标段的划分、项目经理投标负责制的规定、评委的管理等应作出明晰化规定。
6、加大违法违规的行为成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发生不良行为的,一律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特别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或过期的,有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重点限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先行开工建设等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行为,一经查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从重给予处罚。
工程围标串标行为隐蔽性强,难以调查取证。全国建筑市场中围标串标量很大,但真正被揭露、立案、查处的很少。因此,治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还应在政策规定上进行创新,在工作中,严格执法,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决不姑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2、邓礼峰.艾志福《工程招投標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探讨》[期刊论文]—科技广场 2008(11)
3、唐荣秀《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期刊论文]—科技资讯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