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培训机构人员跑路,学习费用打水漂
【案例】为提高能力,增加求职资本和工资收入,李女士根据一家培训机构发布的广告,参加了为期5个月的软件编程岗前实训,并由中介公司向银行申请2万元培训贷款,贷款下发后打入培训机构账户,李女士则分5个月向中介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中介费。谁知李女士仅上了半个月课,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员就跑路了。本以为自己不再承担剩余培训费用,岂料5个月后中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中介费,而法院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员的跑路与中介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与李女士承诺向中介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中介费没有任何关联,彼此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李女士自然不能拿跑路来抗辩中介公司,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告诉人们,在签订“培训贷”合同时,应对培训机构进行深入了解,核实其是否办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工商登记等,并时刻关注培训机构经营状况,一旦有异常情况,便可及时维权。
培训内容偷工减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黄女士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贷”定向培养岗前实训协议。协议明确培训机构安排六类内容的岗前实训,承诺为黄女士安排工作,保证月薪8000元左右,跟踪服务一年。同日,黄女士与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约定黄女士向其贷款15000元,贷款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黄女士分6个月还清本息。事后,培训机构的实际培训内容偷工减料。黄女士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其一半贷款本息。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培训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六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黄女士与培训机构明确了六类内容的岗前实训,培训机构自然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偷工减料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黄女士也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求职者自行退出培训,退费看约定
【案例】刘女士参加了一家培训机构的岗前实训,并签订了“培训贷”协议。15天后,刘女士出于自己文化程度有限,课程听不懂,提出退学,并以约定的岗前实训时间为3个月,其实际参加半个月为由,要求培训机构退回六分之五的费用,共15000元,以便向银行偿还贷款。培训机构虽同意刘女士退学,但拒绝退费,理由是彼此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因刘女士自己的原因导致退学,培训机构不退回任何费用;由于培训机构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业,则应当退回全部费用。
【说法】培训机構有权拒绝退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其针对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培训费用纠纷。刘女士与培训机构仅是业务培训,并非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该规定,而应按合同的一般原理处理,也就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习惯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鉴于本案有着对应的约定,且对双方均有限制,不存在显失公平,故应按约定处理。
编辑 吴忞忞 [email protected]
【案例】为提高能力,增加求职资本和工资收入,李女士根据一家培训机构发布的广告,参加了为期5个月的软件编程岗前实训,并由中介公司向银行申请2万元培训贷款,贷款下发后打入培训机构账户,李女士则分5个月向中介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中介费。谁知李女士仅上了半个月课,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员就跑路了。本以为自己不再承担剩余培训费用,岂料5个月后中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中介费,而法院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员的跑路与中介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与李女士承诺向中介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中介费没有任何关联,彼此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李女士自然不能拿跑路来抗辩中介公司,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告诉人们,在签订“培训贷”合同时,应对培训机构进行深入了解,核实其是否办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工商登记等,并时刻关注培训机构经营状况,一旦有异常情况,便可及时维权。
培训内容偷工减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黄女士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贷”定向培养岗前实训协议。协议明确培训机构安排六类内容的岗前实训,承诺为黄女士安排工作,保证月薪8000元左右,跟踪服务一年。同日,黄女士与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约定黄女士向其贷款15000元,贷款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黄女士分6个月还清本息。事后,培训机构的实际培训内容偷工减料。黄女士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其一半贷款本息。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培训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六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黄女士与培训机构明确了六类内容的岗前实训,培训机构自然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偷工减料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黄女士也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求职者自行退出培训,退费看约定
【案例】刘女士参加了一家培训机构的岗前实训,并签订了“培训贷”协议。15天后,刘女士出于自己文化程度有限,课程听不懂,提出退学,并以约定的岗前实训时间为3个月,其实际参加半个月为由,要求培训机构退回六分之五的费用,共15000元,以便向银行偿还贷款。培训机构虽同意刘女士退学,但拒绝退费,理由是彼此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因刘女士自己的原因导致退学,培训机构不退回任何费用;由于培训机构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业,则应当退回全部费用。
【说法】培训机構有权拒绝退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其针对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培训费用纠纷。刘女士与培训机构仅是业务培训,并非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该规定,而应按合同的一般原理处理,也就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习惯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鉴于本案有着对应的约定,且对双方均有限制,不存在显失公平,故应按约定处理。
编辑 吴忞忞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