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参与国民经济分配,与就业密切相关,本文从宏观税负、税收优惠、税收制度三个方面探讨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发展。
【关键词】就业;税收政策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1043-01
一、宏观税负逐年增长,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
就企业而言,宏观税负直接影响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投资和消费,最终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就个人而言,税收负担影响个人对闲暇、工作、投资、储蓄、消费的选择,进而影响到经济增长和就业。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取得税收收入为主要目的,未把促进就业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且宏观税负较高。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斯?马斯顿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税收收入超常增长会产生“效率损失”,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进而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性
(一)税收优惠范围较小,企业实体类型过窄。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這就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限于服务型企业、零售商贸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和小型社区加工企业。其他安置能力强的生产型企业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事实上能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生产型企业机会更多。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等。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对象只有国有企业(包括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破产待安置人员、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而对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则没纳入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将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失地务工农民排除在政策之外,既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挫伤了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税收优惠税种有限。
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减免的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费,而所得税属于收益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不必然会带来收益的增加,尤其是企业创立初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力成本一般较高,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和吸引力不大。而且,以减免地方税收来促进再就业,意味着再就业工作的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弱化了转移支付的调控力度,使地方财政尤其是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
(三)税收优惠形式比较单一。
目前,我国对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是定期减免形式。这种减免形式对于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等投资项目的鼓励作用不大;同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给予增值税减免优惠,不利于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按照税收优惠的效率原则来衡量,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意向相违背,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也相对削弱了优惠政策对重点项目的吸引作用和税收杠杆在产业结构中的调节作用。
(四)对中小企业、第三产业等在政策中没有予以突出地位。
中小企业在社会就业中具有“蓄水池”地位,在我国,占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只有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以及其良性发展,才能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和源源不断地新增更多就业岗位。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第三产业今后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流向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到第三产业,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
三、税收制度不合理
(一)税收政策缺乏长效机制
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绝大部分是为了直接促进就业,这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失业矛盾。我国目前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配合某一时段的具体形势,解决阶段性问题,只有几年或更短时间的适用期限,虽然这样可以直接形成对劳动力的需求,灵活性较强,短期内的调节效果也较为明显,但调整频率较大,要经常根据具体形势做出相应调整,而且这种税收政策作用的直接对象是失业者,而不是影响或改变社会就业率状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因此,它一般不大可能直接产生增加就业岗位的效果,即使有一定的效果也是有限的,通过政策的导向把有限的就业岗位资源流向税收政策目标设定的特定失业群体只能起到暂时改变失业结构的作用,而不能真正增加就业岗位,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失业矛盾,显然,这样缺乏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税收政策在控制劳动力供给方面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较强的就业扩大效应:一方面作为人力资源形成的基础人口,影响劳动力供给;另一方面人力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客观上可能由于经济的发展而增加就业机会和对劳动的需求。税收对人口增长情况的影响,主要决定于一国的人口政策。如,为了鼓励人口增长,可征收独生子女及少生子女税;为控制人口增长,可实行计划生育,征收超生子女税。同时,应更关注税收政策对劳动力素质的影响。人力资源除先天生成外,劳动力素质和技能的提高主要靠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培训获得。而税收规模制约着国家对教育投资的规模,税收对人们收益调节影响着人力资源投资的选择,如个人所得税中对于个人用于教育费用支出是否准许扣除和扣除的额度等。当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已十分尖锐,究其根本原因,除劳动力供给总量过大外,劳动力素质低下是主要的内因,税收在此应该大有作为。
(三)税收政策在社会保障体制缺失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在分配,对其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灾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重大社会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充分就业的实现。首先,通过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可以影响人口增长。一旦社会保障制度较完善,人们的生育便会转入自控状态,生育过程中的伦理变量的作用会下降,人口增长率将趋向于零,人口规模将趋向与稳定,人类自身生产便进入可持续发展状态。其次,制定并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使每一个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待遇基本上不受地域的限制,这将有利于消除劳动力流动的体制限制,从而有助于劳动力自主流动。这也是实现充分就业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未能利用税收政策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劳动力流动风险大,劳动力资源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很好的配置。
参考文献:
[1]刘影. 政府视野下的珠三角地区就业政策研究[J]. 改革与战略. 2014(02).
[2]丁敏. 税收政策与失业问题关系初探[J]. 内蒙古统计. 2012(06).
[3]闵丽男.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N]. 中国税务报. 2014-04-30 (A02).
【关键词】就业;税收政策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1043-01
一、宏观税负逐年增长,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
就企业而言,宏观税负直接影响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投资和消费,最终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就个人而言,税收负担影响个人对闲暇、工作、投资、储蓄、消费的选择,进而影响到经济增长和就业。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取得税收收入为主要目的,未把促进就业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且宏观税负较高。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斯?马斯顿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税收收入超常增长会产生“效率损失”,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进而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性
(一)税收优惠范围较小,企业实体类型过窄。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這就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限于服务型企业、零售商贸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和小型社区加工企业。其他安置能力强的生产型企业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事实上能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生产型企业机会更多。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等。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对象只有国有企业(包括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破产待安置人员、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而对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则没纳入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将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失地务工农民排除在政策之外,既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挫伤了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税收优惠税种有限。
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减免的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费,而所得税属于收益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不必然会带来收益的增加,尤其是企业创立初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力成本一般较高,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和吸引力不大。而且,以减免地方税收来促进再就业,意味着再就业工作的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弱化了转移支付的调控力度,使地方财政尤其是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
(三)税收优惠形式比较单一。
目前,我国对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是定期减免形式。这种减免形式对于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等投资项目的鼓励作用不大;同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给予增值税减免优惠,不利于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按照税收优惠的效率原则来衡量,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意向相违背,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也相对削弱了优惠政策对重点项目的吸引作用和税收杠杆在产业结构中的调节作用。
(四)对中小企业、第三产业等在政策中没有予以突出地位。
中小企业在社会就业中具有“蓄水池”地位,在我国,占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只有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以及其良性发展,才能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和源源不断地新增更多就业岗位。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第三产业今后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流向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到第三产业,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
三、税收制度不合理
(一)税收政策缺乏长效机制
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绝大部分是为了直接促进就业,这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失业矛盾。我国目前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配合某一时段的具体形势,解决阶段性问题,只有几年或更短时间的适用期限,虽然这样可以直接形成对劳动力的需求,灵活性较强,短期内的调节效果也较为明显,但调整频率较大,要经常根据具体形势做出相应调整,而且这种税收政策作用的直接对象是失业者,而不是影响或改变社会就业率状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因此,它一般不大可能直接产生增加就业岗位的效果,即使有一定的效果也是有限的,通过政策的导向把有限的就业岗位资源流向税收政策目标设定的特定失业群体只能起到暂时改变失业结构的作用,而不能真正增加就业岗位,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失业矛盾,显然,这样缺乏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税收政策在控制劳动力供给方面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较强的就业扩大效应:一方面作为人力资源形成的基础人口,影响劳动力供给;另一方面人力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客观上可能由于经济的发展而增加就业机会和对劳动的需求。税收对人口增长情况的影响,主要决定于一国的人口政策。如,为了鼓励人口增长,可征收独生子女及少生子女税;为控制人口增长,可实行计划生育,征收超生子女税。同时,应更关注税收政策对劳动力素质的影响。人力资源除先天生成外,劳动力素质和技能的提高主要靠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培训获得。而税收规模制约着国家对教育投资的规模,税收对人们收益调节影响着人力资源投资的选择,如个人所得税中对于个人用于教育费用支出是否准许扣除和扣除的额度等。当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已十分尖锐,究其根本原因,除劳动力供给总量过大外,劳动力素质低下是主要的内因,税收在此应该大有作为。
(三)税收政策在社会保障体制缺失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在分配,对其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灾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重大社会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充分就业的实现。首先,通过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可以影响人口增长。一旦社会保障制度较完善,人们的生育便会转入自控状态,生育过程中的伦理变量的作用会下降,人口增长率将趋向于零,人口规模将趋向与稳定,人类自身生产便进入可持续发展状态。其次,制定并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使每一个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待遇基本上不受地域的限制,这将有利于消除劳动力流动的体制限制,从而有助于劳动力自主流动。这也是实现充分就业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未能利用税收政策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劳动力流动风险大,劳动力资源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很好的配置。
参考文献:
[1]刘影. 政府视野下的珠三角地区就业政策研究[J]. 改革与战略. 2014(02).
[2]丁敏. 税收政策与失业问题关系初探[J]. 内蒙古统计. 2012(06).
[3]闵丽男.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N]. 中国税务报. 2014-04-30 (A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