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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信息传递途径不断拓展,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对抗呈现出日益激烈的趋势,同时反侦查行为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出现的频率也逐渐上升,给侦破案件带来的困难也日益加大。本文立足侦查工作实践,从时间上将反侦查行为划分为作案阶段的反侦查行为、侦查阶段的反侦查行为与案件移送起诉阶段的反侦查,进行分类研究,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策略。
关键词:反侦查行为;犯罪;应对策略
反侦查行为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过程中,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从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接踵出现、相互对抗开始,它们之间的斗争便从未停止过,反侦查行为也随之产生。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至今,反侦查行为与侦查行为间的对抗日趋激烈,反侦查行为呈现出智能化、现代化、组织化、主动化、技术化等新特点[1],犯罪人的反侦查意识也不断增强,反侦查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的阻碍显得日趋突出。因此,侦查工作者应对反侦查行为不断地研究,提高对反侦查行为的认识水平,才能提高侦查员在实践工作中识别、应对反侦查行为的能力。
在侦查实践工作中,反侦查行为多种多样,案件的情况不同、犯罪分子自身特点不同及犯罪的客观条件不同,会导致犯罪分子实施的反侦查行为的不同,准确地把握这些反侦查行为,对反侦查行为进行分类研究,对指导侦查实践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以时间作为分类依据,从时间上将反侦查行为划分为作案阶段的反侦查行为、案件侦查阶段的反侦查行为与案件移送起诉阶段的反侦查行为,对反侦查行为进行分类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作案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作案阶段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的过程,犯罪行为人不仅为犯罪进行准备工作,同时也会积极为反侦查行为进行准备工作。
在作案阶段,犯罪行为人所表现出的反侦查行为主要包括:伪装自己无作案时间、动机,降低自己的嫌疑程度;通过事前踩点,了解犯罪目标与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为选择作案的最佳时机寻找依据;为反侦查工作准备工具、物品,以便于日后与侦查机关对抗;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互为伪证;在作案过程中隐藏、改变自身体貌特征,以增加人员识别难度;清理、伪装现场,破坏原始现场、毁灭痕迹物证,故意留下具有误导性的痕迹物证;伪装案件性质,故布疑阵,制造假象,扰乱侦查视线等。
二、案件侦查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在此阶段,案犯的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物证、尸体、现场进行二次毁灭,转移、破坏证据和赃物,以妨碍侦查取证;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网络虚拟账号或者不使用手机与网络通讯等方式,来逃避技术、网络侦查手段;以逃跑、抗拒抓捕等行为,逃避侦查;到案后以拒不交代、有选择性的交代、与同伙串供等方式,对抗侦查人员的审讯工作;通过吞针、在体内排针等自残方式,钻法律空子,以逃避侦查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三、案件移送起诉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此阶段的反侦查行为的目的和焦点就集中在推翻之前侦查工作所得出的结论上。其主要表现为:以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刑讯逼供、骗供、诱供为借口进行翻供,推翻自己之前认罪的供述;通过委托律师,寻找法律空子;穷尽手段疏通“关系”,以减轻自己所受刑罚等。
四、反侦查行为的应对策略
(1)注意案件串并,拓展线索。以具有连续性的侵财案件为例,实施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的作案人,往往会在作案过程中使用异地作案、伪装身份、遮挡隐藏自身体貌特征等方式与侦查人员相对抗,从而导致单一案件所能利用的证据资料稀少,难以确定作案人员身份。然而,通过案件串并工作,则经常能够通过多起案件综合比对、分析拓展线索,为侦查工作提供新的方向。
(2)大力发展形势科学技术,重视现场重现工作。在实践中,刑事技术人员要加强对微量物证的研究,重视对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同时要提高现场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重现的能力,甄别痕迹、物证的真伪,注重对于反侦查行为所产生的衍生证据的发现、提取。
(3)强化证据意识,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现实侦查实践中,侦查员习惯性的注重收集犯罪行为实施的证据,忽视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后的证据。然而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反侦查行为表现的最为明显,在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后的反侦查意识则相对薄弱,因此完整的收集犯罪预备和既遂后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助于查明、夯实犯罪事实,提升单项证据的证明力,弥补反侦查行为对案件证据的破坏。
(4)注重第二次审讯,保持讯问的连续性。在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仅在二次讯问中对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讯问,将第二次讯问作为程序性的工作。当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起诉时,嫌疑人往往会以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理由进行翻供,而此时侦查工作将陷入被动。针对这一现实状况,笔者建议对于有可能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在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至看守所后,要第一时间在看守所的正规讯问场所对嫌疑人进行讯问,重新讯问其实施犯罪的详细过程以及与案件相关的重要问题,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讯问笔录。
(5)加快侦查模式由“从案到人”向“从人到案”的转变。“从案到人”是指侦查人员从案件的有关情况入手,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从而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这种侦查模式总体上属于较为被动的侦查模式。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指侦查人员以各种侦查基础业务、专门基础手段为依托,从个体或群体在特定或不特定场所暴露出的与已知或未知的犯罪相关联的嫌疑活动或嫌疑信息入手,确认其行为性质或确认其与特定案件之间的联系的侦查方式[2]。
综上所述,在侦查实践工作中所遇到的反侦查行为层出不穷,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侦查行为的进步而不断演变,这就要求侦查工作者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学习和运用先进的理论知识,增强对于反侦查行为的识别、应对能力。同时应对诸如利用吞针、排针等方式自残、钻法律空子、逃避制裁等反侦查手段的策略,还需要法律工作者与侦查工作者共同研究方可将其攻克。
参考文献:
[1]李文静.试论反侦查行为的新特点[M].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5.1(31-34)
[2]彭波.信息化视阈下我国侦查模式的变革与完善[M].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5.3(104-108)
作者简介:
许颖芳(1991~ ),女,汉族,籍贯:辽宁省铁岭市,现为中国刑警学院2012级研究生,专业:诉讼法学,研究方向:侦查学。
关键词:反侦查行为;犯罪;应对策略
反侦查行为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过程中,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从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接踵出现、相互对抗开始,它们之间的斗争便从未停止过,反侦查行为也随之产生。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至今,反侦查行为与侦查行为间的对抗日趋激烈,反侦查行为呈现出智能化、现代化、组织化、主动化、技术化等新特点[1],犯罪人的反侦查意识也不断增强,反侦查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的阻碍显得日趋突出。因此,侦查工作者应对反侦查行为不断地研究,提高对反侦查行为的认识水平,才能提高侦查员在实践工作中识别、应对反侦查行为的能力。
在侦查实践工作中,反侦查行为多种多样,案件的情况不同、犯罪分子自身特点不同及犯罪的客观条件不同,会导致犯罪分子实施的反侦查行为的不同,准确地把握这些反侦查行为,对反侦查行为进行分类研究,对指导侦查实践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以时间作为分类依据,从时间上将反侦查行为划分为作案阶段的反侦查行为、案件侦查阶段的反侦查行为与案件移送起诉阶段的反侦查行为,对反侦查行为进行分类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作案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作案阶段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的过程,犯罪行为人不仅为犯罪进行准备工作,同时也会积极为反侦查行为进行准备工作。
在作案阶段,犯罪行为人所表现出的反侦查行为主要包括:伪装自己无作案时间、动机,降低自己的嫌疑程度;通过事前踩点,了解犯罪目标与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为选择作案的最佳时机寻找依据;为反侦查工作准备工具、物品,以便于日后与侦查机关对抗;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互为伪证;在作案过程中隐藏、改变自身体貌特征,以增加人员识别难度;清理、伪装现场,破坏原始现场、毁灭痕迹物证,故意留下具有误导性的痕迹物证;伪装案件性质,故布疑阵,制造假象,扰乱侦查视线等。
二、案件侦查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在此阶段,案犯的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物证、尸体、现场进行二次毁灭,转移、破坏证据和赃物,以妨碍侦查取证;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网络虚拟账号或者不使用手机与网络通讯等方式,来逃避技术、网络侦查手段;以逃跑、抗拒抓捕等行为,逃避侦查;到案后以拒不交代、有选择性的交代、与同伙串供等方式,对抗侦查人员的审讯工作;通过吞针、在体内排针等自残方式,钻法律空子,以逃避侦查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三、案件移送起诉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此阶段的反侦查行为的目的和焦点就集中在推翻之前侦查工作所得出的结论上。其主要表现为:以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刑讯逼供、骗供、诱供为借口进行翻供,推翻自己之前认罪的供述;通过委托律师,寻找法律空子;穷尽手段疏通“关系”,以减轻自己所受刑罚等。
四、反侦查行为的应对策略
(1)注意案件串并,拓展线索。以具有连续性的侵财案件为例,实施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的作案人,往往会在作案过程中使用异地作案、伪装身份、遮挡隐藏自身体貌特征等方式与侦查人员相对抗,从而导致单一案件所能利用的证据资料稀少,难以确定作案人员身份。然而,通过案件串并工作,则经常能够通过多起案件综合比对、分析拓展线索,为侦查工作提供新的方向。
(2)大力发展形势科学技术,重视现场重现工作。在实践中,刑事技术人员要加强对微量物证的研究,重视对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同时要提高现场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重现的能力,甄别痕迹、物证的真伪,注重对于反侦查行为所产生的衍生证据的发现、提取。
(3)强化证据意识,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现实侦查实践中,侦查员习惯性的注重收集犯罪行为实施的证据,忽视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后的证据。然而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反侦查行为表现的最为明显,在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后的反侦查意识则相对薄弱,因此完整的收集犯罪预备和既遂后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助于查明、夯实犯罪事实,提升单项证据的证明力,弥补反侦查行为对案件证据的破坏。
(4)注重第二次审讯,保持讯问的连续性。在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仅在二次讯问中对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讯问,将第二次讯问作为程序性的工作。当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起诉时,嫌疑人往往会以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理由进行翻供,而此时侦查工作将陷入被动。针对这一现实状况,笔者建议对于有可能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在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至看守所后,要第一时间在看守所的正规讯问场所对嫌疑人进行讯问,重新讯问其实施犯罪的详细过程以及与案件相关的重要问题,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讯问笔录。
(5)加快侦查模式由“从案到人”向“从人到案”的转变。“从案到人”是指侦查人员从案件的有关情况入手,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从而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这种侦查模式总体上属于较为被动的侦查模式。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指侦查人员以各种侦查基础业务、专门基础手段为依托,从个体或群体在特定或不特定场所暴露出的与已知或未知的犯罪相关联的嫌疑活动或嫌疑信息入手,确认其行为性质或确认其与特定案件之间的联系的侦查方式[2]。
综上所述,在侦查实践工作中所遇到的反侦查行为层出不穷,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侦查行为的进步而不断演变,这就要求侦查工作者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学习和运用先进的理论知识,增强对于反侦查行为的识别、应对能力。同时应对诸如利用吞针、排针等方式自残、钻法律空子、逃避制裁等反侦查手段的策略,还需要法律工作者与侦查工作者共同研究方可将其攻克。
参考文献:
[1]李文静.试论反侦查行为的新特点[M].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5.1(31-34)
[2]彭波.信息化视阈下我国侦查模式的变革与完善[M].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5.3(104-108)
作者简介:
许颖芳(1991~ ),女,汉族,籍贯:辽宁省铁岭市,现为中国刑警学院2012级研究生,专业:诉讼法学,研究方向: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