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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吃包住应该怎样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省上饶县读者陈丽辉小姐陈述:
我是一位来自江西的农村姑娘,在广东中山一家私营制鞋厂打工,厂方和我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写明了包吃、包住、月工资600元。由于签合同的时候我只有十三岁,原以为一个月能赚600元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所以,我二话没说就按老板所说的签了合同。直到现在,我才听其他厂的员工告诉我,这个工资是非常不合理的,违反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于是,我找老板谈这件事,没想到老板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730元是对那些拿月工资的工人,像你这样包吃包住,如果把给你提供的住宿折合成现金,至少每月也得300元,再说,一个月下来的饭钱怎么也得300元,这样全加起来,你的工资相当于1200元了,已经远远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工资600元外加包吃包住,是否符合国家工资的相关法规?
答:劳动部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厂老板以包吃包住为理由,企图把住房、伙食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做法是违反上述国家规定的,像你这种情况,至少应增加工资130元。如果厂方拒绝履行,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
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顺德市庆平路读者余小姐陈述:
我是一个外来打工妹。两年前,我与28岁的戴先生同居,次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我们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原因是他父亲希望我们多生一个孩子,因为一旦登记了,就只能生一个孩子。戴先生的父母生前有一套2居室的楼房,价值30多万元。去年,戴先生的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留下了两居室的楼房,同年,我们生育一女并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戴先生和另一女子混在一起,和我多次发生争吵,并叫我滚蛋。7月份,我们两人协议离婚,但就其父母遗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我认为,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均等分割;戴先生认为楼房系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由他来继承。请问,我和戴先生当时的夫妻关系该如何定位?我可否分得房产?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中,戴某与余桌双方形成夫妻关系时间应从举行婚礼的实质生活开始计算。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除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戴某父母是在戴某与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的,其遗产没有明确指定给予其子戴某所有,因此,该遗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中,戴某所继承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虽然戴某与余桌举行婚礼时没有合法登记,应当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是,后来双方生育一女并自愿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举行结婚典礼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时间是举行婚礼时开始计算。
特约主持:毛 威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省上饶县读者陈丽辉小姐陈述:
我是一位来自江西的农村姑娘,在广东中山一家私营制鞋厂打工,厂方和我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写明了包吃、包住、月工资600元。由于签合同的时候我只有十三岁,原以为一个月能赚600元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所以,我二话没说就按老板所说的签了合同。直到现在,我才听其他厂的员工告诉我,这个工资是非常不合理的,违反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于是,我找老板谈这件事,没想到老板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730元是对那些拿月工资的工人,像你这样包吃包住,如果把给你提供的住宿折合成现金,至少每月也得300元,再说,一个月下来的饭钱怎么也得300元,这样全加起来,你的工资相当于1200元了,已经远远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工资600元外加包吃包住,是否符合国家工资的相关法规?
答:劳动部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厂老板以包吃包住为理由,企图把住房、伙食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做法是违反上述国家规定的,像你这种情况,至少应增加工资130元。如果厂方拒绝履行,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
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顺德市庆平路读者余小姐陈述:
我是一个外来打工妹。两年前,我与28岁的戴先生同居,次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我们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原因是他父亲希望我们多生一个孩子,因为一旦登记了,就只能生一个孩子。戴先生的父母生前有一套2居室的楼房,价值30多万元。去年,戴先生的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留下了两居室的楼房,同年,我们生育一女并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戴先生和另一女子混在一起,和我多次发生争吵,并叫我滚蛋。7月份,我们两人协议离婚,但就其父母遗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我认为,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均等分割;戴先生认为楼房系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由他来继承。请问,我和戴先生当时的夫妻关系该如何定位?我可否分得房产?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中,戴某与余桌双方形成夫妻关系时间应从举行婚礼的实质生活开始计算。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除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戴某父母是在戴某与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的,其遗产没有明确指定给予其子戴某所有,因此,该遗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中,戴某所继承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虽然戴某与余桌举行婚礼时没有合法登记,应当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是,后来双方生育一女并自愿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举行结婚典礼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时间是举行婚礼时开始计算。
特约主持:毛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