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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夏梦作者简介:刘长清,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田夏梦,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科員。
【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侦查措施由过去的7种增加为8种,并在适用条件和程序上进一步细化。作为专门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顺应刑诉讼的修改,对监督的范围、措施、程序等进行修改完善,从而确保这一制度健康开展。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当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草案尚未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当时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制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对侦查措施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了技术侦查(包括隐蔽侦查)等内容,使侦查措施由过去的7种增加为8种。因此,专门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要顺应刑事诉讼法的变化,对监督的范围、措施、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促进公正、廉洁、规范执法,提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质量和执法办案效果的作用。
笔者结合新刑诉法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定,重点就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和途径,略陈己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之比较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技术侦查(包括隐蔽侦查)和通缉等8种。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勘验、检查措施较少使用外,其它侦查措施都经常使用。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对上述七种情形实施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主要围绕以上“七种情形”进行。
按照诉讼环节和内容,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种情形”进行划分,第一种关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属于对案件是否启动侦查程序,以及立案是否正确的监督。第二种和第三种关于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属于对侦查过程中采取羁押措施和侦查方法的监督。第四种和第五种关于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属于对处理结果的监督。第六种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属于对发生错案善后处理情况的监督。第七种关于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属于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过程中执行廉政纪律和办案规范的监督。
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比较来看,除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暴力取证)、搜查和查封、扣押书证、物证这4 种侦查措施规定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外,其他4种侦查措施,均未明确规定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至少不是明确规定为进行监督的重点。这在较大程度上制约着人民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效果。基于检察实务中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的监督范围,需要结合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适当扩大,以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出更大作用,更好地实现设立该制度的预期目的。
二、人民监督员对侦查措施实行重点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扩大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侦查措施的监督,具有以下现实必要性:
(一)全面加强监督是有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要求
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诉讼过程,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并支持公诉等主要环节。从检察工作实践来看,侦查过程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点环节,在整个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应当是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重点。
侦查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各种证据的过程。侦查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办案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人员的违法办案、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行为,大多发生在侦查环节,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违法扣押、查封、冻结、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都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程序办案的直接表现。
人民监督员重点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使用侦查措施的监督,不仅抓住了监督的关键环节,而且还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全面加强监督是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适应新形势,提高监督效果的迫切要求
如前所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侦查措施,有4种没有明确纳入人民监督员“七种情形”监督之列,使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的监督出现盲区,造成监督范围规定的不完整,成为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科学发展,有效发挥作用的掣肘。 技术侦查手段,是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侦查手段。技術侦查具有审批手续严格,对象特定,手段隐蔽,侦查内容会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侦查所获取信息容易被滥用等特点。
任何侦查手段都是双刃剑,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和监督,都有可能成为侦查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工具。只有加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使用侦查措施的监督,才能有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通过保证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
技术侦查作为新增加的侦查手段,在2010年10月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还不能明确将其列为实施监督的具体情形,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查办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措施的变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拓展,以不断顺应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需要。
如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通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实行网上追逃,是有效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重要手段,但是发布通缉令需要严格审批,根据案情严格限制通缉令发布的范围、案情信息。人民监督员加强对使用通缉手段的监督,可以防止办案部门在发布通缉令后,不积极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守株待兔”,坐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触网”,通而不缉,致使一些较容易抓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长期逍遥法外,影响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可以增加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具体情形,使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使用侦查措施的监督,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也更加有利于开展其他情形的监督工作。
(三)全面加强监督是检察实践中确保人民监督员更加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全面履行职责的现实要求
当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面临的情形,一方面是能够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较少,一些人民监督员无案可以监督,另一方面是有些应当监督的内容没有列为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范围,因而又不能有效开展监督。这一矛盾成为制约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瓶颈之一。
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适当扩大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范围,尤其是人民监督员对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使用侦查措施的情形,全面加强监督,可以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更宽阔的监督空间,把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的内容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让多数人民监督员有案件可以监督,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完善,更便于发挥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作用,摆脱当前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困境,全面实现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期目标。
三、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探析
对于基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而言,要立足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特点,变被动接受邀请实施监督,为主动实施监督、经常实行监督,使人民监督员工作经常化、全面化。
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的顺序,简要谈谈人民监督员对各种侦查措施的监督途径和方式。
(一)关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最常用的侦查措施之一,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查明犯罪事实,查明赃款下落等。使用该措施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是刑讯逼供,这往往也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人民监督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可以通过审讯指挥系统旁听讯问、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受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诉等途径加强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监督。
(二)关于对询问证人的监督
使用该措施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是暴力取证,对证人违规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对该项监督可以通过对照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提取的书证、物证,听取证人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关于对搜查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
搜查容易发生的问题主要有无证搜查,超范围搜查,无被搜查人的亲属或者邻居、单位负责人等见证人在场,搜查中提取和扣押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重大有影响案件的搜查实行现场监督,人民检察院搜查时,人民监督员直接到场监督,还可以对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进行对照检查、听取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见证人意见等对搜查实行监督。
(四)关于对查封、扣押书证、物证的监督
该措施容易发生的问题是查封、扣押的审批手续不全,超范围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现金、物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没有及时解除,造成超时间扣押现金,物品保管不善,被私分、挪用、丢失、损毁等。人民监督员对该项侦查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实行。一是及时审查查封、扣押的审批手续、扣押物品清单,清点对照实物,清单是否一致,查看现金是否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二是检查有无私分、挪用、丢失、损毁等违法现象,可以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听取当事人亲属、辩护人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督。
(五)关于对鉴定措施的监督
对鉴定措施实行监督,主要审查委托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定、鉴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出具的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检查委托鉴定书、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一致等途径加强对鉴定的监督。
(六)关于对使用技术侦查(包括隐蔽侦查)措施的监督
主要可以通过检查审批手续、使用时间、获取的信息的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环节加强检查,实施监督。
(七)关于对使用通缉措施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加强监督:是否按照审批范围发布通缉令,通缉令公布的案情是否与已经掌握的案情相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息资料是否准确,通缉后是否继续采取相应的抓捕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功抓捕后,是否及时撤销通缉令。
【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侦查措施由过去的7种增加为8种,并在适用条件和程序上进一步细化。作为专门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顺应刑诉讼的修改,对监督的范围、措施、程序等进行修改完善,从而确保这一制度健康开展。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当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草案尚未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当时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制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对侦查措施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了技术侦查(包括隐蔽侦查)等内容,使侦查措施由过去的7种增加为8种。因此,专门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要顺应刑事诉讼法的变化,对监督的范围、措施、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促进公正、廉洁、规范执法,提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质量和执法办案效果的作用。
笔者结合新刑诉法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定,重点就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和途径,略陈己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之比较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技术侦查(包括隐蔽侦查)和通缉等8种。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勘验、检查措施较少使用外,其它侦查措施都经常使用。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对上述七种情形实施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主要围绕以上“七种情形”进行。
按照诉讼环节和内容,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种情形”进行划分,第一种关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属于对案件是否启动侦查程序,以及立案是否正确的监督。第二种和第三种关于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属于对侦查过程中采取羁押措施和侦查方法的监督。第四种和第五种关于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属于对处理结果的监督。第六种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属于对发生错案善后处理情况的监督。第七种关于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属于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过程中执行廉政纪律和办案规范的监督。
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比较来看,除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暴力取证)、搜查和查封、扣押书证、物证这4 种侦查措施规定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外,其他4种侦查措施,均未明确规定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至少不是明确规定为进行监督的重点。这在较大程度上制约着人民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效果。基于检察实务中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的监督范围,需要结合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适当扩大,以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出更大作用,更好地实现设立该制度的预期目的。
二、人民监督员对侦查措施实行重点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扩大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侦查措施的监督,具有以下现实必要性:
(一)全面加强监督是有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要求
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诉讼过程,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并支持公诉等主要环节。从检察工作实践来看,侦查过程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点环节,在整个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应当是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重点。
侦查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各种证据的过程。侦查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办案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人员的违法办案、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行为,大多发生在侦查环节,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违法扣押、查封、冻结、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都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程序办案的直接表现。
人民监督员重点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使用侦查措施的监督,不仅抓住了监督的关键环节,而且还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全面加强监督是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适应新形势,提高监督效果的迫切要求
如前所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侦查措施,有4种没有明确纳入人民监督员“七种情形”监督之列,使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的监督出现盲区,造成监督范围规定的不完整,成为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科学发展,有效发挥作用的掣肘。 技术侦查手段,是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侦查手段。技術侦查具有审批手续严格,对象特定,手段隐蔽,侦查内容会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侦查所获取信息容易被滥用等特点。
任何侦查手段都是双刃剑,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和监督,都有可能成为侦查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工具。只有加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使用侦查措施的监督,才能有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通过保证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
技术侦查作为新增加的侦查手段,在2010年10月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还不能明确将其列为实施监督的具体情形,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查办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措施的变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拓展,以不断顺应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需要。
如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通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实行网上追逃,是有效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重要手段,但是发布通缉令需要严格审批,根据案情严格限制通缉令发布的范围、案情信息。人民监督员加强对使用通缉手段的监督,可以防止办案部门在发布通缉令后,不积极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守株待兔”,坐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触网”,通而不缉,致使一些较容易抓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长期逍遥法外,影响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可以增加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具体情形,使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使用侦查措施的监督,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也更加有利于开展其他情形的监督工作。
(三)全面加强监督是检察实践中确保人民监督员更加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全面履行职责的现实要求
当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面临的情形,一方面是能够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较少,一些人民监督员无案可以监督,另一方面是有些应当监督的内容没有列为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范围,因而又不能有效开展监督。这一矛盾成为制约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瓶颈之一。
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适当扩大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范围,尤其是人民监督员对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使用侦查措施的情形,全面加强监督,可以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更宽阔的监督空间,把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的内容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让多数人民监督员有案件可以监督,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完善,更便于发挥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作用,摆脱当前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困境,全面实现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期目标。
三、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探析
对于基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而言,要立足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特点,变被动接受邀请实施监督,为主动实施监督、经常实行监督,使人民监督员工作经常化、全面化。
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的顺序,简要谈谈人民监督员对各种侦查措施的监督途径和方式。
(一)关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最常用的侦查措施之一,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查明犯罪事实,查明赃款下落等。使用该措施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是刑讯逼供,这往往也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人民监督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可以通过审讯指挥系统旁听讯问、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受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诉等途径加强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监督。
(二)关于对询问证人的监督
使用该措施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是暴力取证,对证人违规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对该项监督可以通过对照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提取的书证、物证,听取证人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关于对搜查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
搜查容易发生的问题主要有无证搜查,超范围搜查,无被搜查人的亲属或者邻居、单位负责人等见证人在场,搜查中提取和扣押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重大有影响案件的搜查实行现场监督,人民检察院搜查时,人民监督员直接到场监督,还可以对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进行对照检查、听取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见证人意见等对搜查实行监督。
(四)关于对查封、扣押书证、物证的监督
该措施容易发生的问题是查封、扣押的审批手续不全,超范围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现金、物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没有及时解除,造成超时间扣押现金,物品保管不善,被私分、挪用、丢失、损毁等。人民监督员对该项侦查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实行。一是及时审查查封、扣押的审批手续、扣押物品清单,清点对照实物,清单是否一致,查看现金是否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二是检查有无私分、挪用、丢失、损毁等违法现象,可以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听取当事人亲属、辩护人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督。
(五)关于对鉴定措施的监督
对鉴定措施实行监督,主要审查委托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定、鉴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出具的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检查委托鉴定书、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一致等途径加强对鉴定的监督。
(六)关于对使用技术侦查(包括隐蔽侦查)措施的监督
主要可以通过检查审批手续、使用时间、获取的信息的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环节加强检查,实施监督。
(七)关于对使用通缉措施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加强监督:是否按照审批范围发布通缉令,通缉令公布的案情是否与已经掌握的案情相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息资料是否准确,通缉后是否继续采取相应的抓捕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功抓捕后,是否及时撤销通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