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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主权,人民,公民,公仆
[中图分类号]C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7-0063-02
岳麓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Ⅰ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在介绍我国198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1999年4月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后,评论:“这反映了法律面前政府与人民平等的原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政府与人民平等”是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在20世纪末期,“政府和人民平等”早就不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表现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是政治学领域里的一个重要问题,也一直是思想家们关注的重点。在启蒙运动时期,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人民主权”思想,使政治文明走上了一个更高的阶段。“人民主权”论的首创者是启蒙思想的先驱洛克,卢梭则是该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论民主》等著作中指出,国家主权源于人民,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是不可超越、不可侵犯的;政府作为行政权的执行者,只能是人民的公仆,最终要属于人民;政府以人民的主权为存在前提,政府的职能就是用来执行人民的最高意志,而非其它。
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人民主权”思想逐渐被人们接受。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制定宪法确认胜利成果的过程中,为了突显其制度的民主性和合法性,都将上述政治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使之成为最高法的一个不可分割部分。如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就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日本1946年宪法宣布:“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的普遍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令及诏敕,我们均予排除”。1947年意大利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行使之”。埃及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和维护主权”。委内瑞拉宪法也规定:“主权交予人民,以选举权通过政权部门来行使”。
显然,从启蒙运动开始,“人民主权”学说就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被普遍接受和认可。如果到了20世纪末期还坚持认为人民和政府仅仅是平等的关系,那显然不是民主和法制的进步,而是后退了。
同时,认为“政府和人民是平等关系”与我国宪法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显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所有国家机构的存在依据都基于人民权力的赋予。这就决定了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的原则是对人民负责。政府原本就应当是人民的公仆,假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才体现了政府与人民平等,这岂不是说,在这两部法律没有形成之前,政府与人民处于不平等状态?而形成了这两部法律文件,政府与人民才处于平等地位;进一步说,政府还不是人民的“公仆”,只是刚刚达到平等的程度。教材的这种评论是褒义还是贬义呢?
教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规范了政府行为,使“民告官”有了法律保证,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起诉政府相关部门。这是十分正确的。但紧接着却出现了“这反映了法律面前政府与人民平等的原则”的容易引起歧义的结论,我认为,这可能是教材编写者没有弄明白公民和人民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民则是指构成社会基本成员的劳动者和其他在社会发展中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公民和人民在我国是两个有很大区别的概念,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其确定标准是人们拥有的国籍;人民是政治概念,其确定标准是人们在一国中所处的阶级或阶层。
2、二者的范围确定性程度不同。公民的范围相对确定,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所有人。而人民的范围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变化。例如在建国之初,我国人民的范围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等阶级或阶层。在现阶段,我国人民的范围则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3、二者的范围的广泛性程度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广泛,人民只是公民的组成部分之一。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而且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4、二者的指代范围不尽相同。公民一词虽然有时也可作为集体概念使用,但通常情况下,多指代个人;而人民一词则通常用来指代整体、集团。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岳麓版教材在修订时注意概念和用词的准确性。教材不同于一般书籍,每个词、每句话都要保证严密而准确。本来编写者是要肯定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但句意却起到相反作用,南辕北辙。不是吗?
[责任编辑:任世江]
[中图分类号]C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7-0063-02
岳麓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Ⅰ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在介绍我国198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1999年4月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后,评论:“这反映了法律面前政府与人民平等的原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政府与人民平等”是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在20世纪末期,“政府和人民平等”早就不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表现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是政治学领域里的一个重要问题,也一直是思想家们关注的重点。在启蒙运动时期,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人民主权”思想,使政治文明走上了一个更高的阶段。“人民主权”论的首创者是启蒙思想的先驱洛克,卢梭则是该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论民主》等著作中指出,国家主权源于人民,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是不可超越、不可侵犯的;政府作为行政权的执行者,只能是人民的公仆,最终要属于人民;政府以人民的主权为存在前提,政府的职能就是用来执行人民的最高意志,而非其它。
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人民主权”思想逐渐被人们接受。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制定宪法确认胜利成果的过程中,为了突显其制度的民主性和合法性,都将上述政治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使之成为最高法的一个不可分割部分。如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就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日本1946年宪法宣布:“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的普遍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令及诏敕,我们均予排除”。1947年意大利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行使之”。埃及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和维护主权”。委内瑞拉宪法也规定:“主权交予人民,以选举权通过政权部门来行使”。
显然,从启蒙运动开始,“人民主权”学说就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被普遍接受和认可。如果到了20世纪末期还坚持认为人民和政府仅仅是平等的关系,那显然不是民主和法制的进步,而是后退了。
同时,认为“政府和人民是平等关系”与我国宪法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显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所有国家机构的存在依据都基于人民权力的赋予。这就决定了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的原则是对人民负责。政府原本就应当是人民的公仆,假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才体现了政府与人民平等,这岂不是说,在这两部法律没有形成之前,政府与人民处于不平等状态?而形成了这两部法律文件,政府与人民才处于平等地位;进一步说,政府还不是人民的“公仆”,只是刚刚达到平等的程度。教材的这种评论是褒义还是贬义呢?
教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规范了政府行为,使“民告官”有了法律保证,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起诉政府相关部门。这是十分正确的。但紧接着却出现了“这反映了法律面前政府与人民平等的原则”的容易引起歧义的结论,我认为,这可能是教材编写者没有弄明白公民和人民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民则是指构成社会基本成员的劳动者和其他在社会发展中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公民和人民在我国是两个有很大区别的概念,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其确定标准是人们拥有的国籍;人民是政治概念,其确定标准是人们在一国中所处的阶级或阶层。
2、二者的范围确定性程度不同。公民的范围相对确定,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所有人。而人民的范围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变化。例如在建国之初,我国人民的范围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等阶级或阶层。在现阶段,我国人民的范围则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3、二者的范围的广泛性程度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广泛,人民只是公民的组成部分之一。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而且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4、二者的指代范围不尽相同。公民一词虽然有时也可作为集体概念使用,但通常情况下,多指代个人;而人民一词则通常用来指代整体、集团。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岳麓版教材在修订时注意概念和用词的准确性。教材不同于一般书籍,每个词、每句话都要保证严密而准确。本来编写者是要肯定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但句意却起到相反作用,南辕北辙。不是吗?
[责任编辑:任世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