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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代币作为新兴产业,以其为对象所进行的非法放贷行为在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均存在着大量的空白。分析可知,区块链代币不具备货币属性,而应归纳为虚拟财产之列。鉴于区块链代币的虚拟财产属性,使其难以直接套用新确立的关于非法放贷行为的司法解释,但仍可通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中的第四款规定加之规制,而这便要求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针对区块链代币的非法放贷行为的具体犯罪情节加以规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