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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公安执法实践中,规范和改善公安执法行为,增强公民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实现和谐执法,促进社会和谐,是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近几年来,盐城市公安系统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大力推行“说理执法”新举措,实行执法理念和方式转型。盐城的成功实践,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一、“说理执法”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包容性情怀
所谓“说理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以民主平等的方式,向当事人讲清事理、法理、情理,追求公安执法工作效益最大化、最优化的一种执法方法。说事理重在说清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说法理重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公正处理;说情理重在说清应当遵循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进行道义教育。
(一)“说理执法”是公安机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
公安机关是我国最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执法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本理念,最关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在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打击与保护之间达成良性均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推行“说理执法”,本质上是在做群众工作,这就要求公安执法机关克服特权思想,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陋习,积极引入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技巧,着眼于法理、事理、情理,以平等、民主的方式与违法犯罪嫌疑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真诚沟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追求公安执法工作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说理执法”既是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更新公安执法工作的理念,又是创新公安执法工作中的群众工作方式,完全切合党的群众路线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包容性情怀。
(二)“说理执法”是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双重交织时期,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全社会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充分依靠法治有效防范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化解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维护政治大局的稳定;能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能否实现执法的公平正义,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社会,都是公安执法工作的价值所在和最终归宿。推行“说理执法”,必然要求公安机关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不断在新的起点和更高的层次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三)“说理执法”是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水平的有效之举
党的十八大勾勒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管理体制,“法治保障”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是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而公安机关在“法治保障”环节上承担着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能。公安执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严格依法实行治安行政管理;另一方面要模范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大力弘扬法律精神。“说理执法”蕴含着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其一,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其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其三,依法推进社会诚信和社会管理制度建设。
二、“十大说理法”:盐城市公安系统推行“说理执法”的实践探索
盐城市公安系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说理执法”的规律,并创造出“十大说理法”:
一是“案例说理法”:即运用当事人知道或者熟悉的案件、事例,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从具体案件和事例中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理解和接受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理。二是“证据说理”:即对态度较为顽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一些纠纷中道德水准不高的当事人,在适当时机抛出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犯罪事实或过错行为,迫使他们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承认过错责任。三是“迂回说理法”:即在讯问和询问过程中,避免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防止引起行为人的反感和增强行为人的对抗心理,从侧面采取巧妙的说理方法引导行为人如实交代和陈述违法犯罪事实,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道歉说理法”:即对遭到不法侵害特别是电瓶车、家禽家畜等财物被盗的受害人,因为案件长久得不到侦破,财物损失得不到挽回,或者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调解纠纷、作出的处罚不公,应主动上门向当事人进行检讨和道歉,诚恳承认过错和责任,以最大限度地赢得当事人谅解。五是“宣讲说理法”:即对那些爱讲理、争是非的对象,或者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过激言行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人员,或者受他人鼓动参与闹事的群众,可采取口头、标语、传单、集中开会等方法,直接向他们宣讲具体的法律规定,指明他们已经实施或可能要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敦促他们要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六是“提示说理法”:即对民间纠纷或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行为人作出赔偿的情况下,提醒受害人不要张扬,以免引起行为人的不满和社会不良影响,导致产生新的矛盾和治安问题。七是“情感说理法”:即对那些重情重义的工作对象,要从思想、精神、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在深入交流和沟通中使他们得到人间温暖和友谊,用情感的方式破除他们的心理防线,达到工作的具体目的。八是“借力说理法”:即在工作对象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可通过找其较为信任的人员或邀请律师等外援性办法,对工作对象进一步开展说理工作,促使其端正思想,转变态度,取得说理执法的良好效果。九是“听证说理法”:即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让纠纷或可调解的治安案件以及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摆事实、明是非、辨法理、析责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取得案结事了、矛盾化解的执法效果。十是“点穴说理法”: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聚众性纠纷、团伙性刑案等特殊而复杂的治安问题过程中,抓住矛盾的焦点、关键人物、一方或双方的责任、某个对象的弱点,展开强势的说理工作,打开突破口,取得问题的全盘解决。 三、探索推行“说理执法”的经验与成效
(一)基本经验
1.必须转变理念。长期以来,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着群众不理解、不配合、不认同等突出问题,对此,必须积极引导广大民警把“说理”贯穿执法活动全过程,化法为理、寓法为情,融法、理、情于一体,努力赢得群众认可,最大限度地化解执法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争议。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从人的情感、需要、发展等方面出发,把人的要素放在中心位置,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切实防止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工作中,要注重刚柔相济。通过规范自由裁量,切实防止法外施恩、随意执法。同时,要强化素质保障。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民警执法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标准,从制度上保证民警模范守法、公正执法,取得说理资格、树立执法权威。
2.必须突出重点。一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盐城市公安系统组织开展“倾听民声”万人问卷调查活动,梳理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查找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说理执法”,努力解开群众心结,理顺群众情绪,一批长期缠访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事件实现停访息诉。二要解决困扰民警的问题。针对交通管理、消防监督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群众不理解等问题,把“说理”作为执法工作的必经程序,民警必须向当事人说清“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切实减少分歧,增进理解。三要解决常见的执法问题。把“说理执法”向案发前延伸,加强针对打架斗殴、赌博等多发性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制宣传,推行警示教育,通过印制卡片,向社会公示打架“成本”、赌博成本,及时阻断犯意。
3.必须注重方法。一要换位思考。盐城市公安系统结合“大走访”、“警民恳谈”“结对帮扶”等活动,引导广大民警深入工厂学校、田间地头,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生艰辛,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推动民警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二要因情施策。引导广大民警准确把握不同案(事)件、时间、场合等因素特点,坚持因事、因时、因地制宜,采取“口头答疑”、 “书面解惑”、“听证评判”、“影像佐证”等个性化的说理形式,把握时机,切中要害,切实增强执法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实效性。三要巧借外力。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村居干部,以及老党员、老工人、老前辈,建立“说理专家库”,采取案例警示、亲情介入、专家评析等方式,用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人情世故讲法理、事理、情理,凝聚各方智慧,形成说理合力。
4.必须构建机制。一要强化制度管理。盐城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推行说理执法工作意见》《说理执法工作办法》,把“说理执法”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固化为执法步骤。强化社区、农村警务工作规范,推动民警走进基层,融入群众,把“说理执法”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化为民警的日常行动。二要强化培训交流。在培训中增加“说理执法”培训科目,作为警衔晋升、干部选拔的必考内容。三要强化考核评估。把说理执法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坚持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对投诉、信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说理情况进行倒查。定期有选择地回访当事人,考查民警有没有说理、有没有说透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水平。
(二)综合效应
盐城市公安系统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部署要求,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说理执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说理执法”工作的深入推进,不仅提升了执法规范化水平,而且有效促进了全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初步形成了“说理执法”的综合效应。一是提高了执法能力。全市9个县级公安机关全部建立了民警培训机制,推行了执法素质和能力等级管理制度,被确定为低等级的民警不能获得主办民警资格,在年终不得参与评先评优。通过强化培训和制度倒逼,民警的执法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二是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推行“说理执法”,基层公安机关变“被动执法”为“主动说理”,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密切了警民关系。坚持把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为推行“说理执法”的首要价值取向,通过说理执法,把执法活动与服务群众、宣传法律有机结合起来,拉近了警民之间的距离,提升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四、对进一步优化“说理执法”模式的思考
(一)要在“说理执法”中强化普法效能
在公安执法实践中推行“说理执法”不是为说理而说理,而是要通过说理让老百姓知法懂理、守法护理、宣法彰理。因此,要凭借案例、事例和丰富的法律知识、执法工作经验,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工作对象进行有效的法制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奉之以法。一要把法制宣传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要构建公安执法工作多元责任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摆到与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说理执法”来教育人、感化人、矫治人、挽救人。二要把法制宣传作为一种工作措施。“说理执法”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法制宣传来改造人、改变人。过去我们一味强调打击惩治的功能,但实践证明“不教而诛、诛而不教”都不是上策。因此,要立足于法制宣传达到教育转化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三要把法制宣传贯穿执法过程始终。无论是刑事执法还是行政执法,都要推行“说理执法、以理普法”,让工作对象了解他们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理性地接受和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善于运用科学的说理方式
“说理执法”并不是简单地向工作对象给予面对面的灌输和说教,说理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和技巧的综合运用。首先,要把握说理的针对性。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的执法目的,有的放矢地开展说理工作,说什么理,释什么法,都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其次,要增强平等待人意识。要以善意的态度对待工作对象,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善于用真诚冲击他们的心灵,使他们能够主动真心悔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耐心指出他们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使他们能够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对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理。不管面对什么对象,都不要堵塞言路,允许他们辩解和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由,做到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合理合法地取证。再次,要讲究说理的方法。说理执法、以理普法一般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的方式进行,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要掌握语言表达的分寸、说理的技巧,该尖锐时尖锐,该温和时温和,做到刚柔相济、张弛有度,把道理说透彻,把法律讲清楚。
(三)要把握严格的程序规范
在行政执法方面,对当场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人,要进行必要的思想交流和情感沟通,耐心而真诚地指出他们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宣传依法实行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告知他们享有的各项权利,始终坚持态度温和、举止端庄、行为规范,以良好的形象、包容的气度对待行政相对人。对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人,要在亮明执法身份、违法事实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作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讲明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努力取得执法的良好效果。在刑事执法方面,要立足于维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积极通过告知、通知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展开“说理执法”。要在立案、采取侦查和刑事强制措施等环节,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进行法制宣传,使不同的诉讼主体理解、支持公安机关行使刑事司法权。
(四)要不断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说理执法”能力
一方面,通过学习培训,更新执法理念,做到公正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责任执法。使各警种都能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说理能力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要对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将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问题集中分析整理,抓亮点,攻难点,进行说理业务指导,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说理更具典型性、教育性和启发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考核,建立健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民警的危机感、竞争意识和积极作为的意识,为推行“说理执法”注入动力。要在执法机关构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通过推行“说理执法”等人性化执法新模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实现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彰显包容性情怀。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江苏省党校系统2013年度调研课题(编号:XT1325)的阶段性成果和盐城市委党校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成果】
(作者系中共盐城市委党校教授、科研处处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
一、“说理执法”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包容性情怀
所谓“说理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以民主平等的方式,向当事人讲清事理、法理、情理,追求公安执法工作效益最大化、最优化的一种执法方法。说事理重在说清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说法理重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公正处理;说情理重在说清应当遵循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进行道义教育。
(一)“说理执法”是公安机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
公安机关是我国最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执法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本理念,最关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在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打击与保护之间达成良性均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推行“说理执法”,本质上是在做群众工作,这就要求公安执法机关克服特权思想,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陋习,积极引入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技巧,着眼于法理、事理、情理,以平等、民主的方式与违法犯罪嫌疑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真诚沟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追求公安执法工作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说理执法”既是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更新公安执法工作的理念,又是创新公安执法工作中的群众工作方式,完全切合党的群众路线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包容性情怀。
(二)“说理执法”是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双重交织时期,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全社会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充分依靠法治有效防范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化解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维护政治大局的稳定;能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能否实现执法的公平正义,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社会,都是公安执法工作的价值所在和最终归宿。推行“说理执法”,必然要求公安机关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不断在新的起点和更高的层次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三)“说理执法”是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水平的有效之举
党的十八大勾勒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管理体制,“法治保障”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是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而公安机关在“法治保障”环节上承担着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能。公安执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严格依法实行治安行政管理;另一方面要模范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大力弘扬法律精神。“说理执法”蕴含着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其一,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其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其三,依法推进社会诚信和社会管理制度建设。
二、“十大说理法”:盐城市公安系统推行“说理执法”的实践探索
盐城市公安系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说理执法”的规律,并创造出“十大说理法”:
一是“案例说理法”:即运用当事人知道或者熟悉的案件、事例,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从具体案件和事例中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理解和接受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理。二是“证据说理”:即对态度较为顽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一些纠纷中道德水准不高的当事人,在适当时机抛出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犯罪事实或过错行为,迫使他们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承认过错责任。三是“迂回说理法”:即在讯问和询问过程中,避免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防止引起行为人的反感和增强行为人的对抗心理,从侧面采取巧妙的说理方法引导行为人如实交代和陈述违法犯罪事实,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道歉说理法”:即对遭到不法侵害特别是电瓶车、家禽家畜等财物被盗的受害人,因为案件长久得不到侦破,财物损失得不到挽回,或者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调解纠纷、作出的处罚不公,应主动上门向当事人进行检讨和道歉,诚恳承认过错和责任,以最大限度地赢得当事人谅解。五是“宣讲说理法”:即对那些爱讲理、争是非的对象,或者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过激言行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人员,或者受他人鼓动参与闹事的群众,可采取口头、标语、传单、集中开会等方法,直接向他们宣讲具体的法律规定,指明他们已经实施或可能要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敦促他们要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六是“提示说理法”:即对民间纠纷或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行为人作出赔偿的情况下,提醒受害人不要张扬,以免引起行为人的不满和社会不良影响,导致产生新的矛盾和治安问题。七是“情感说理法”:即对那些重情重义的工作对象,要从思想、精神、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在深入交流和沟通中使他们得到人间温暖和友谊,用情感的方式破除他们的心理防线,达到工作的具体目的。八是“借力说理法”:即在工作对象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可通过找其较为信任的人员或邀请律师等外援性办法,对工作对象进一步开展说理工作,促使其端正思想,转变态度,取得说理执法的良好效果。九是“听证说理法”:即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让纠纷或可调解的治安案件以及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摆事实、明是非、辨法理、析责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取得案结事了、矛盾化解的执法效果。十是“点穴说理法”: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聚众性纠纷、团伙性刑案等特殊而复杂的治安问题过程中,抓住矛盾的焦点、关键人物、一方或双方的责任、某个对象的弱点,展开强势的说理工作,打开突破口,取得问题的全盘解决。 三、探索推行“说理执法”的经验与成效
(一)基本经验
1.必须转变理念。长期以来,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着群众不理解、不配合、不认同等突出问题,对此,必须积极引导广大民警把“说理”贯穿执法活动全过程,化法为理、寓法为情,融法、理、情于一体,努力赢得群众认可,最大限度地化解执法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争议。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从人的情感、需要、发展等方面出发,把人的要素放在中心位置,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切实防止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工作中,要注重刚柔相济。通过规范自由裁量,切实防止法外施恩、随意执法。同时,要强化素质保障。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民警执法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标准,从制度上保证民警模范守法、公正执法,取得说理资格、树立执法权威。
2.必须突出重点。一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盐城市公安系统组织开展“倾听民声”万人问卷调查活动,梳理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查找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说理执法”,努力解开群众心结,理顺群众情绪,一批长期缠访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事件实现停访息诉。二要解决困扰民警的问题。针对交通管理、消防监督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群众不理解等问题,把“说理”作为执法工作的必经程序,民警必须向当事人说清“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切实减少分歧,增进理解。三要解决常见的执法问题。把“说理执法”向案发前延伸,加强针对打架斗殴、赌博等多发性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制宣传,推行警示教育,通过印制卡片,向社会公示打架“成本”、赌博成本,及时阻断犯意。
3.必须注重方法。一要换位思考。盐城市公安系统结合“大走访”、“警民恳谈”“结对帮扶”等活动,引导广大民警深入工厂学校、田间地头,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生艰辛,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推动民警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二要因情施策。引导广大民警准确把握不同案(事)件、时间、场合等因素特点,坚持因事、因时、因地制宜,采取“口头答疑”、 “书面解惑”、“听证评判”、“影像佐证”等个性化的说理形式,把握时机,切中要害,切实增强执法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实效性。三要巧借外力。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村居干部,以及老党员、老工人、老前辈,建立“说理专家库”,采取案例警示、亲情介入、专家评析等方式,用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人情世故讲法理、事理、情理,凝聚各方智慧,形成说理合力。
4.必须构建机制。一要强化制度管理。盐城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推行说理执法工作意见》《说理执法工作办法》,把“说理执法”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固化为执法步骤。强化社区、农村警务工作规范,推动民警走进基层,融入群众,把“说理执法”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化为民警的日常行动。二要强化培训交流。在培训中增加“说理执法”培训科目,作为警衔晋升、干部选拔的必考内容。三要强化考核评估。把说理执法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坚持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对投诉、信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说理情况进行倒查。定期有选择地回访当事人,考查民警有没有说理、有没有说透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水平。
(二)综合效应
盐城市公安系统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部署要求,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说理执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说理执法”工作的深入推进,不仅提升了执法规范化水平,而且有效促进了全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初步形成了“说理执法”的综合效应。一是提高了执法能力。全市9个县级公安机关全部建立了民警培训机制,推行了执法素质和能力等级管理制度,被确定为低等级的民警不能获得主办民警资格,在年终不得参与评先评优。通过强化培训和制度倒逼,民警的执法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二是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推行“说理执法”,基层公安机关变“被动执法”为“主动说理”,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密切了警民关系。坚持把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为推行“说理执法”的首要价值取向,通过说理执法,把执法活动与服务群众、宣传法律有机结合起来,拉近了警民之间的距离,提升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四、对进一步优化“说理执法”模式的思考
(一)要在“说理执法”中强化普法效能
在公安执法实践中推行“说理执法”不是为说理而说理,而是要通过说理让老百姓知法懂理、守法护理、宣法彰理。因此,要凭借案例、事例和丰富的法律知识、执法工作经验,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工作对象进行有效的法制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奉之以法。一要把法制宣传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要构建公安执法工作多元责任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摆到与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说理执法”来教育人、感化人、矫治人、挽救人。二要把法制宣传作为一种工作措施。“说理执法”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法制宣传来改造人、改变人。过去我们一味强调打击惩治的功能,但实践证明“不教而诛、诛而不教”都不是上策。因此,要立足于法制宣传达到教育转化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三要把法制宣传贯穿执法过程始终。无论是刑事执法还是行政执法,都要推行“说理执法、以理普法”,让工作对象了解他们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理性地接受和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善于运用科学的说理方式
“说理执法”并不是简单地向工作对象给予面对面的灌输和说教,说理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和技巧的综合运用。首先,要把握说理的针对性。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的执法目的,有的放矢地开展说理工作,说什么理,释什么法,都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其次,要增强平等待人意识。要以善意的态度对待工作对象,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善于用真诚冲击他们的心灵,使他们能够主动真心悔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耐心指出他们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使他们能够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对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理。不管面对什么对象,都不要堵塞言路,允许他们辩解和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由,做到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合理合法地取证。再次,要讲究说理的方法。说理执法、以理普法一般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的方式进行,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要掌握语言表达的分寸、说理的技巧,该尖锐时尖锐,该温和时温和,做到刚柔相济、张弛有度,把道理说透彻,把法律讲清楚。
(三)要把握严格的程序规范
在行政执法方面,对当场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人,要进行必要的思想交流和情感沟通,耐心而真诚地指出他们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宣传依法实行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告知他们享有的各项权利,始终坚持态度温和、举止端庄、行为规范,以良好的形象、包容的气度对待行政相对人。对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人,要在亮明执法身份、违法事实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作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讲明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努力取得执法的良好效果。在刑事执法方面,要立足于维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积极通过告知、通知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展开“说理执法”。要在立案、采取侦查和刑事强制措施等环节,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进行法制宣传,使不同的诉讼主体理解、支持公安机关行使刑事司法权。
(四)要不断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说理执法”能力
一方面,通过学习培训,更新执法理念,做到公正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责任执法。使各警种都能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说理能力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要对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将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问题集中分析整理,抓亮点,攻难点,进行说理业务指导,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说理更具典型性、教育性和启发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考核,建立健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民警的危机感、竞争意识和积极作为的意识,为推行“说理执法”注入动力。要在执法机关构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通过推行“说理执法”等人性化执法新模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实现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彰显包容性情怀。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江苏省党校系统2013年度调研课题(编号:XT1325)的阶段性成果和盐城市委党校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成果】
(作者系中共盐城市委党校教授、科研处处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