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天上下雨地下流,小两口打架不记仇。
“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是祸害。”
“床头打架床尾和,夫妻没有隔夜仇。”
“棍棒底下出孝子。”
这些都是中国传统关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谚语,有没有流行千年不知道。但是几百年应该是有的。也正是因为我们的文化里有这样的意识,所以在中国,家庭暴力包括硬暴力和软暴力不被重视,被视为可以接受的正常现象。是人民内部矛盾。
很多国人尤其是女人都有过这样的经验,当女人被丈夫动手打的时候拨110报警,小城市的警察可能会这么回答——这是你们自己家里的事,两口子自己解决。大点的城市如北京上海,警察会赶到现场,但是所起的作用基本上跟居委会差不多,就是只要没打死人,先在夫妻之间做调解,息事宁人。
打孩子,孩子不懂得报警,不管他们哭声多么响亮凄厉,邻居们也不会多管闲事报警,于是发生了很多孩子被父母活活打死的惨剧。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有权力打有权力骂,以前住里弄大院的时候,邻居最多做做劝解工作,如今都住单元楼,关起门来成一统,邻里之间谁也不认识谁,也不再有人自讨没趣,多管“闲事”。
这是中国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很多中国人移民西方后,对于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一无所知,学习西方的注意力只是在于找到一份专业工作。面对生存压力,没有耐心理性地处理家庭矛盾,夫妻争吵,选择动手打人,以暴力胁迫对方屈服于自己的意志,几乎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
在加拿大,政府有为新移民开设的免费的英文ESL班(English As SecondLauguage),通常在这些学校的走廊里,在显著的位置贴着醒目的宣传画,以各种各样的语言写着——如果你遭遇家暴,诘打911,我们以各种语言为你服务。
遭遇家庭暴力,打了911,会有什么后果?
笔者来告诉你,后果很严重,重到可能取消你移民资格,递解出境:如果你已经入籍,有可能被判刑入狱,留下犯罪记录,对以后找专工作有致命的影响。因为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有一致的共识——ZeroTolerance(零容忍),任何一次暴力行动,不管你是狂怒之下的情绪失控还是经常性地殴打,都会使施暴者吃官司,而不会是中国的警察或者居民委员会调解。警察在西方是执法者,不是审判者也不是调解者,他们只负责把施暴者带走,做笔录,然后上法庭起诉,判不判罪,是法庭说了算。
有人说,如果受害人也就是被打的一方不追究呢?不行,在中国可以,在西方行不通,因为家庭暴力是公诉罪,不是自诉罪。在这样的案子里,起诉人不是受害人也即被打的一方,他们无权撤诉,他们只能作为证人出席法庭的审判。如果受害人也即被打得一方在法庭翻供,说自己没有被打呢?那么后果也很严重,他们会被判“伪证罪”。也就是说,一旦报警。必然上法庭,上了法庭,必然一个人有罪,不是施虐者,就是受害人,不是故意伤害罪就是伪证罪。
案例一:
夫H在国内是医生,H妻是大学老师,有一个孩子。在国内的时候就是三天一小打,五天一大打,单位的领导同事调解无数,男的仍改不了急眼了动手的毛病。两人计划移民加拿大,一天在大街上买小报,上面有关于加移民被老公打报警911的事儿,H妻指着报纸对老公说:“你到了加拿大还动手,我就打911报警”。
两人在国内都有挺好的工作,到了加拿大自然不会很快适应。一次又因一点小事打嘴架直至动手,H妻想起让警察局教训老公,抓起电话就要打911,让老公一把摁住,H妻逃出门外。
H妻心想不让警察教训教训你不行,在大街上的公用电话打了911。H被警察反铐着走了。接下来案子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法庭给H下了禁止令,在此案结束前他不能以任何方式靠近妻子和孩子,也就是说他不能回家,不能给妻子打电话发邮件,要在外面租房居住或者在朋友家借宿。
H妻想撤掉案子都不行,只有找律师帮助。经过半年多的等待和开庭,两个法官认定他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取消了禁止令,判H参加学习班,了结了案子。钱损失了不少,光律师费和分居的房租可能有一辆汽车钱。也正是经过这样一番经历,H在国内久治不愈的急眼就动手的毛病,彻底地被纠正过来了。
在美国,因为有很多家暴受害妇女要依靠丈夫申请绿卡,为了鼓励遭受家暴的妇女摆脱对丈夫的人身依附,还为家暴受害者单独申请绿卡开了绿灯,允许她们单独申请,被称为“家暴绿卡”。
案例二:
A女士是个单身母亲,因为生活压力大,情绪坏,对调皮的儿子有责打现象。被邻居报警,警察和CAS(Chllaren’s Aid Soclety,儿童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一齐上门,把母子隔开,CAS的工作人员找孩子单独谈话,并给之验伤,把孩子带走,送到寄养家庭暂时寄养。
A女士立刻傻了,立刻上网求助,众网友纷纷建议她赶快请律师,否则孩子可能不保。
三天后,她收到CAS的起诉书,被迫找律师应诉,费了很长时间的周折,当庭认罪并表示悔改,才算把孩子要回来。法庭判决CAS定期到A女士家里探访检查。并对A女士进行一系列的辅导和测试,经历两年多,这个案子才算最后完成。
A女士最终保住了孩子,学会了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理性对待孩子成长中的各种问题。
案例三:
B女士在大儿子10岁的时候生下二儿子,在哺乳期间,医院护士家访,对其进行哺乳及照顾新生儿辅导,跟B女士谈话期间,B女士说了一句“带孩子真累,真想杀了孩子再自杀”的话,被护士报告CAS,CAS工作人员和警察一起上门带走两个孩子,并送B女士进医院进行心理治疗。
B女士的丈夫要保住孩子,只能单独履行监护责任。B女士不能单独跟两个孩子在一起,要有其他人在场方可。
从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法律体系重在预防阻止重大悲剧,只要当事人有一丁点儿受到生命威胁的可能,就要用法律手段强制性地阻止其发生。在这种体制下,生命的尊严和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有人说,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因为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大的原因,这话显然不对。不管什么社会,生存压力始终存在着,一个理性有教养的人,不应该把从外部所承受的压力都发泄在最亲近的人身上,仅仅因为他们体力比你弱,对你有感情,不能反抗,以暴力让亲人屈从于你的要求,这是恃强凌弱的表现,是一种病态人格。中国人喜欢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个巴掌拍不响”,似乎发生家暴,施暴者和受虐者都有责任。如果你去西方生活,把这一套陈旧的观点带到西方去,那么你会吃大亏。动手就输,打人者要受到制裁,这在西方已经是社会共识,没有别的所谓的道理好讲。非黑就是白。
所谓“棍棒底下出孝子”,岂不知棍棒底下也出逆子,出强盗,文明教养孩子,孩子出孝子的概率更大——父不慈,焉能指望子能爱?打不是亲,骂不是爱,打打骂骂才是祸害。在这种以打骂为爱的文化下长大的孩子,很容易被遗传上施虐情结,成年以后碰到稍微棘手些的难题。不是寻求理性解决,而是通过暴力迫使对方屈服,祸及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西方国家,其法律体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完善,任何事都有法可依,一旦触犯了法律,即便是总统也很难给你法外施恩。我们到西方国家留学也好定居也好,不光要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也要学习对方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涵养,入乡随俗。如果你人在西方,却固守老一套的思想观念,说不定哪一天惹上官司麻烦,让你的美国梦或者加国梦变成一场噩梦。
在异国他乡,一开始的生活肯定是艰难的,大家要本着乐观的情绪互相扶持,克服困难,不要互相埋怨、互相指责,遇到什么都要好言好语然后协商解决。困难是暂时的,曙光总在某个不远的地方等着你。
“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是祸害。”
“床头打架床尾和,夫妻没有隔夜仇。”
“棍棒底下出孝子。”
这些都是中国传统关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谚语,有没有流行千年不知道。但是几百年应该是有的。也正是因为我们的文化里有这样的意识,所以在中国,家庭暴力包括硬暴力和软暴力不被重视,被视为可以接受的正常现象。是人民内部矛盾。
很多国人尤其是女人都有过这样的经验,当女人被丈夫动手打的时候拨110报警,小城市的警察可能会这么回答——这是你们自己家里的事,两口子自己解决。大点的城市如北京上海,警察会赶到现场,但是所起的作用基本上跟居委会差不多,就是只要没打死人,先在夫妻之间做调解,息事宁人。
打孩子,孩子不懂得报警,不管他们哭声多么响亮凄厉,邻居们也不会多管闲事报警,于是发生了很多孩子被父母活活打死的惨剧。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有权力打有权力骂,以前住里弄大院的时候,邻居最多做做劝解工作,如今都住单元楼,关起门来成一统,邻里之间谁也不认识谁,也不再有人自讨没趣,多管“闲事”。
这是中国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很多中国人移民西方后,对于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一无所知,学习西方的注意力只是在于找到一份专业工作。面对生存压力,没有耐心理性地处理家庭矛盾,夫妻争吵,选择动手打人,以暴力胁迫对方屈服于自己的意志,几乎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
在加拿大,政府有为新移民开设的免费的英文ESL班(English As SecondLauguage),通常在这些学校的走廊里,在显著的位置贴着醒目的宣传画,以各种各样的语言写着——如果你遭遇家暴,诘打911,我们以各种语言为你服务。
遭遇家庭暴力,打了911,会有什么后果?
笔者来告诉你,后果很严重,重到可能取消你移民资格,递解出境:如果你已经入籍,有可能被判刑入狱,留下犯罪记录,对以后找专工作有致命的影响。因为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有一致的共识——ZeroTolerance(零容忍),任何一次暴力行动,不管你是狂怒之下的情绪失控还是经常性地殴打,都会使施暴者吃官司,而不会是中国的警察或者居民委员会调解。警察在西方是执法者,不是审判者也不是调解者,他们只负责把施暴者带走,做笔录,然后上法庭起诉,判不判罪,是法庭说了算。
有人说,如果受害人也就是被打的一方不追究呢?不行,在中国可以,在西方行不通,因为家庭暴力是公诉罪,不是自诉罪。在这样的案子里,起诉人不是受害人也即被打的一方,他们无权撤诉,他们只能作为证人出席法庭的审判。如果受害人也即被打得一方在法庭翻供,说自己没有被打呢?那么后果也很严重,他们会被判“伪证罪”。也就是说,一旦报警。必然上法庭,上了法庭,必然一个人有罪,不是施虐者,就是受害人,不是故意伤害罪就是伪证罪。
案例一:
夫H在国内是医生,H妻是大学老师,有一个孩子。在国内的时候就是三天一小打,五天一大打,单位的领导同事调解无数,男的仍改不了急眼了动手的毛病。两人计划移民加拿大,一天在大街上买小报,上面有关于加移民被老公打报警911的事儿,H妻指着报纸对老公说:“你到了加拿大还动手,我就打911报警”。
两人在国内都有挺好的工作,到了加拿大自然不会很快适应。一次又因一点小事打嘴架直至动手,H妻想起让警察局教训老公,抓起电话就要打911,让老公一把摁住,H妻逃出门外。
H妻心想不让警察教训教训你不行,在大街上的公用电话打了911。H被警察反铐着走了。接下来案子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法庭给H下了禁止令,在此案结束前他不能以任何方式靠近妻子和孩子,也就是说他不能回家,不能给妻子打电话发邮件,要在外面租房居住或者在朋友家借宿。
H妻想撤掉案子都不行,只有找律师帮助。经过半年多的等待和开庭,两个法官认定他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取消了禁止令,判H参加学习班,了结了案子。钱损失了不少,光律师费和分居的房租可能有一辆汽车钱。也正是经过这样一番经历,H在国内久治不愈的急眼就动手的毛病,彻底地被纠正过来了。
在美国,因为有很多家暴受害妇女要依靠丈夫申请绿卡,为了鼓励遭受家暴的妇女摆脱对丈夫的人身依附,还为家暴受害者单独申请绿卡开了绿灯,允许她们单独申请,被称为“家暴绿卡”。
案例二:
A女士是个单身母亲,因为生活压力大,情绪坏,对调皮的儿子有责打现象。被邻居报警,警察和CAS(Chllaren’s Aid Soclety,儿童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一齐上门,把母子隔开,CAS的工作人员找孩子单独谈话,并给之验伤,把孩子带走,送到寄养家庭暂时寄养。
A女士立刻傻了,立刻上网求助,众网友纷纷建议她赶快请律师,否则孩子可能不保。
三天后,她收到CAS的起诉书,被迫找律师应诉,费了很长时间的周折,当庭认罪并表示悔改,才算把孩子要回来。法庭判决CAS定期到A女士家里探访检查。并对A女士进行一系列的辅导和测试,经历两年多,这个案子才算最后完成。
A女士最终保住了孩子,学会了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理性对待孩子成长中的各种问题。
案例三:
B女士在大儿子10岁的时候生下二儿子,在哺乳期间,医院护士家访,对其进行哺乳及照顾新生儿辅导,跟B女士谈话期间,B女士说了一句“带孩子真累,真想杀了孩子再自杀”的话,被护士报告CAS,CAS工作人员和警察一起上门带走两个孩子,并送B女士进医院进行心理治疗。
B女士的丈夫要保住孩子,只能单独履行监护责任。B女士不能单独跟两个孩子在一起,要有其他人在场方可。
从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法律体系重在预防阻止重大悲剧,只要当事人有一丁点儿受到生命威胁的可能,就要用法律手段强制性地阻止其发生。在这种体制下,生命的尊严和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有人说,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因为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大的原因,这话显然不对。不管什么社会,生存压力始终存在着,一个理性有教养的人,不应该把从外部所承受的压力都发泄在最亲近的人身上,仅仅因为他们体力比你弱,对你有感情,不能反抗,以暴力让亲人屈从于你的要求,这是恃强凌弱的表现,是一种病态人格。中国人喜欢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个巴掌拍不响”,似乎发生家暴,施暴者和受虐者都有责任。如果你去西方生活,把这一套陈旧的观点带到西方去,那么你会吃大亏。动手就输,打人者要受到制裁,这在西方已经是社会共识,没有别的所谓的道理好讲。非黑就是白。
所谓“棍棒底下出孝子”,岂不知棍棒底下也出逆子,出强盗,文明教养孩子,孩子出孝子的概率更大——父不慈,焉能指望子能爱?打不是亲,骂不是爱,打打骂骂才是祸害。在这种以打骂为爱的文化下长大的孩子,很容易被遗传上施虐情结,成年以后碰到稍微棘手些的难题。不是寻求理性解决,而是通过暴力迫使对方屈服,祸及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西方国家,其法律体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完善,任何事都有法可依,一旦触犯了法律,即便是总统也很难给你法外施恩。我们到西方国家留学也好定居也好,不光要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也要学习对方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涵养,入乡随俗。如果你人在西方,却固守老一套的思想观念,说不定哪一天惹上官司麻烦,让你的美国梦或者加国梦变成一场噩梦。
在异国他乡,一开始的生活肯定是艰难的,大家要本着乐观的情绪互相扶持,克服困难,不要互相埋怨、互相指责,遇到什么都要好言好语然后协商解决。困难是暂时的,曙光总在某个不远的地方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