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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來,無論在電視節目、抑或地產實體店舖的櫥窗裡,都發現除了介紹“本地樓盤”之外,還少不了一批亮麗的“海外盤”,密密麻麻地貼滿在玻璃面上。雖然廣告張貼得有條有理,但路經看見它們的時候,還弄不清是用來遮擋陽光,還到底是真的為著推銷用途。事關紙上的情報量太多了!令人眼花繚亂,難以看得清具體接盤資訊。走馬看花地一定看不完。而這些“海外盤”包括了東南亞(泰國與馬來西亞為主)、日本(大阪與京都等關西地區為主),甚至遠至澳洲、歐洲都囊括其中。可謂是實踐了“產業多元化”的活例子。只是意想不到這個由政府團隊提出的“多元化”施政理念,也被引用到地產業務裡去了!
至於有關勸喻投資者置業海外一事,商家的口號可謂曾出不窮。有的標榜“當地發展潛力”、更有打著“為子女升學鋪路”的旗號……當然,最令人耳熟能詳的是:“為未來理想退休生活”。他們把推銷地產的理念,混成與保險業相提並論,說成是投資上的保障似的,真佩服這“五花八門”的經營手法。但常言道:“家有家規,國有國法”,置業海外難免遇上法律問題。8月27日,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高調宣佈碧桂園投資千億美元的海上森林之城房屋不準賣給外國人,就算已成為業主的也不獲發居住權,震驚了多少海外置業的國人的心!畢竟國外的法律與本澳的總有差異,一旦遇上紛爭時,又不能即時親臨現場,名下的物業如何得到保障呢?有關“海外盤”是否有風險之疑問,我認為,大可借鏡過往“樓花”的一段歷史來推想一番。
今年,適逢是著名實業家霍英東博士誕辰九十五周年。相傳有關樓宇的“分期付款”和“賣樓花”,便是他在50年代的大發明。這不單在地產界是史無前例,而且成為了現今被恆常化的買賣模式之一。試問過當年置業者,無不讚賞霍公一言九鼎的行事作風,不單兌現樓花承諾,令投資者以低於市價來購置物業,還有令當時買家欣賞的,便是那些廣告小冊子。因為樓宇在未建成之前,人們只可從小冊子的平面圖上獲取情報,從而想像物業的尺寸及成貌。情況有如植物處於“開花期”,未見果實而先見其花一樣,故取其名“賣樓花”。而有利承建商之處,便是從上述買家們手中,集合了大批“訂金”,從而將之應用在相關興建項目上,來解決建築商在開展初期資金不足的問題。不過,這個本意為“一家便宜兩家著”的理念,由於當時法律的監管力度不足,以至不少“樓花”胎死腹中。而這辣手摧花的元兇,可歸究於一些不法商人的“過多作為”和局限在法律上的“不能作為”。
有見及此,借鏡當年霍公發明“樓花”以後,宏觀整個近代地產史的演化來看,大可簡述如下:當某項新賣買模式,在君臨天下之際,不但會掀起一連串熱潮(例如經三手以上的炒賣),而且還會自立於既定法律的規管範圍外。因此,政府當局首要任務,是趕緊制訂具前瞻性的法規來加以補救,方能減少時人爭議,從而把衝擊力度降至最低。霍公當年以信用見稱,同理,海外置業的問題,也得要以“信用”為第一。決不能因為涉及房屋買賣法律和稅繳等問題,而令到遺產承繼等爭議的風險提升。例如擁有海外樓宇的業權人,以遺產傳下給承繼人時,會否出現本地與當地的政府,同時向承繼人徵收雙重的遺產稅,此其一。若購買者只顧及金錢利潤上的多少,而忽略了風險管理,那麼,一旦出意外時,往往是買家吃虧。又例如樓宇在海外放租時,雖然被當地政府徵收稅款在所難免;但若然將來港澳實施徵收“閒置稅”時,擁有海外盤的港澳居民會否包含在措施之中呢?此其二。再者,未經主動申報而又被查明證實擁有閒置海外物業者,對漏稅之詳細罰則又將如何呢?此其三。
因此,筆者記之曰:“局勢如棋,下不著才算高明;人生如夢,醒覺了方見真空”,與其等待充分的法律條例保障下,置業海外才算正道的話,倒不如努力當前,經營好手上事業,莫貪一時潮流所趨,而以致得不償失,方為上策。
至於有關勸喻投資者置業海外一事,商家的口號可謂曾出不窮。有的標榜“當地發展潛力”、更有打著“為子女升學鋪路”的旗號……當然,最令人耳熟能詳的是:“為未來理想退休生活”。他們把推銷地產的理念,混成與保險業相提並論,說成是投資上的保障似的,真佩服這“五花八門”的經營手法。但常言道:“家有家規,國有國法”,置業海外難免遇上法律問題。8月27日,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高調宣佈碧桂園投資千億美元的海上森林之城房屋不準賣給外國人,就算已成為業主的也不獲發居住權,震驚了多少海外置業的國人的心!畢竟國外的法律與本澳的總有差異,一旦遇上紛爭時,又不能即時親臨現場,名下的物業如何得到保障呢?有關“海外盤”是否有風險之疑問,我認為,大可借鏡過往“樓花”的一段歷史來推想一番。
今年,適逢是著名實業家霍英東博士誕辰九十五周年。相傳有關樓宇的“分期付款”和“賣樓花”,便是他在50年代的大發明。這不單在地產界是史無前例,而且成為了現今被恆常化的買賣模式之一。試問過當年置業者,無不讚賞霍公一言九鼎的行事作風,不單兌現樓花承諾,令投資者以低於市價來購置物業,還有令當時買家欣賞的,便是那些廣告小冊子。因為樓宇在未建成之前,人們只可從小冊子的平面圖上獲取情報,從而想像物業的尺寸及成貌。情況有如植物處於“開花期”,未見果實而先見其花一樣,故取其名“賣樓花”。而有利承建商之處,便是從上述買家們手中,集合了大批“訂金”,從而將之應用在相關興建項目上,來解決建築商在開展初期資金不足的問題。不過,這個本意為“一家便宜兩家著”的理念,由於當時法律的監管力度不足,以至不少“樓花”胎死腹中。而這辣手摧花的元兇,可歸究於一些不法商人的“過多作為”和局限在法律上的“不能作為”。
有見及此,借鏡當年霍公發明“樓花”以後,宏觀整個近代地產史的演化來看,大可簡述如下:當某項新賣買模式,在君臨天下之際,不但會掀起一連串熱潮(例如經三手以上的炒賣),而且還會自立於既定法律的規管範圍外。因此,政府當局首要任務,是趕緊制訂具前瞻性的法規來加以補救,方能減少時人爭議,從而把衝擊力度降至最低。霍公當年以信用見稱,同理,海外置業的問題,也得要以“信用”為第一。決不能因為涉及房屋買賣法律和稅繳等問題,而令到遺產承繼等爭議的風險提升。例如擁有海外樓宇的業權人,以遺產傳下給承繼人時,會否出現本地與當地的政府,同時向承繼人徵收雙重的遺產稅,此其一。若購買者只顧及金錢利潤上的多少,而忽略了風險管理,那麼,一旦出意外時,往往是買家吃虧。又例如樓宇在海外放租時,雖然被當地政府徵收稅款在所難免;但若然將來港澳實施徵收“閒置稅”時,擁有海外盤的港澳居民會否包含在措施之中呢?此其二。再者,未經主動申報而又被查明證實擁有閒置海外物業者,對漏稅之詳細罰則又將如何呢?此其三。
因此,筆者記之曰:“局勢如棋,下不著才算高明;人生如夢,醒覺了方見真空”,與其等待充分的法律條例保障下,置業海外才算正道的話,倒不如努力當前,經營好手上事業,莫貪一時潮流所趨,而以致得不償失,方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