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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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值得我们深深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基本含义、功能,结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检察院)的试行情况,探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模式,以唤起更多的人对未成年人诉讼待遇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探索模式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根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有一合适的成年人在讯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西方的刑事司法中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本文中仅在刑事诉讼的范围里,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一角度来探讨这一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向涉入刑事诉讼的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建议、旁听司法机关的询问或讯问过程以监督是否有不当行为、协助未成年人与刑事司法机关的沟通,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促进诉讼程序的正当化。如果合适成年人没有当场,则讯问所取得的证据无效,这项制度是对卷入刑事司法中的未成年人给予的一项特殊保护,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进步的一项标志。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功能
  (一)抚慰和沟通功能
  传统讯问是采取一种高压、对抗的方式来获取案件的真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容易产生恐慌、紧张、压抑、孤单等心理问题,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合适成年人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其介入可以在讯问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两方博弈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区,冲淡讯问程序的高度紧张性。因此合适成年人在讯问时到场本身就可以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上的强力抚慰作用。在讯问过程中,合适成年人还可以通过积极的行为,以父母般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所出现的生理、心里问题及时给予疏导和帮助。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理解能力和知识面知存在欠缺,对讯问人员的问题不能准确地理解,也可能不能准确预知自己言语及行为的后果,影响供述的客观性、准确性。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一方面可以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理解自己在讯问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理性理解自己语言和行为的后果,准确表达真实意思;另一方面,也可以协助讯问人员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讯问,准确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见证和监督功能
  传统讯问程序的封闭与秘密性既会带来讯问缺乏监督、制约的后果,也会增强讯问程序的不可信任性,亦无法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这样一种讯问程序既可能会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讯问人员的利益,还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低下,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将合适成年人引入讯问程序,在讯问人员遭受非法讯问指控时,其可以为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而言,在一个封闭、秘密的讯问程序中接受讯问,要防止非法收集证据面临着严峻挑战。合适成年人的介入,一方面,改变了传统讯问程序的秘密性,讯问人员采取非法讯问手段势必有所顾忌。因此,合适成年人的在场可以有力促进讯问人员自觉依法讯问。另一方面,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对讯问人员的非法讯问及时提出纠正的意见,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新途径。
  (三)教育和感化功能
  讯问程序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接触国家司法体制的第一道环节,是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堂。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促进讯问程序正面教育功能的发挥,减少讯问程序的负面教育效果。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可塑性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果在讯问程序中讯问人员有违法和不当行为,就容易通过不良的示范效应,合适成年人的在场可以有效避免这种负面教育效果。可以通过缓解紧张的讯问程序,减少对抗,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为孤立和不恰当的对待产生仇恨和抱负心理。
  由于合适成年人是以类似家长的角色介入讯问,其所展示出的人性与“亲情”以及创造出的家庭会议氛围,能够有效的发挥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独特作用,有助于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和悔过自新。此外,如果合适成年人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则可以及时有针对性的开展行为矫正教育。合适成年人的介入讯问虽然以儿童保护为优先和首要价值目标,但是却能以一种并不损害社会安宁,甚至增进社会安宁的方式来实现儿童保护的价值目标,而这正是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特殊吸引力之所在。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东丽区检察院的探索实践
  检察机关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制前承公安侦查、后启法院审判,居于未成年人司法之“脊梁骨”的地位。笔者作为东丽区检察院的一员,结合东丽区院外来未成年人较多的实际情况,对东丽区检察院探索实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工作情况进行概述和分析,并以此为个案,说明论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实际运用情况。
  (一)东丽区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产生背景
  东丽区作为天津市外来人口较为聚集的城乡结合部,外地人员40余万人,超过本区常住人口,其中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问题尤为突出。在基层检察院办案过程中,讯问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时常困扰着基层办案人。如外地未成年人父母不在津,或其父母因路途遥远无法到场,或联系不上、拒绝参加等情况。这些状况的大量存在,一方面增加了违法办案的风险;另一方面容易出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真空地带。
  2010 年3月我院被确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的试点单位之后,院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市院及院党组正确领导下,认真谋划积极探索实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不断总结摸索经验,创新机制,在法律框架内,大胆尝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建立了符合我区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   (二)结合我区实际形成的东丽检察院合适成年人模式
  1、东丽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制度适用范围
  我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根据情况认为合适成年人到场旁听不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案卷后,要及时审查未成年人父母的联系方式,案卷中未附有联系方式的要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及时联系沟通,确定联系办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父母亦可在案件移送提请逮捕后,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到场。当收到书面申请后,要求1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不同意父母到场申请的,应在答复时说明理由。
  确定联系办法后,要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之前,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父母到场并告知其权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父母如能及时约见的则应约定时间、地点、办案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和父母到场须携带的有关证件等。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父母在拒绝或不能到津,或确实无法取得联系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到场的,应当选派其他合适成年人来保障审查批捕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东丽检察院合适成年人的职责范围
  我院聘任的合适成年人应恪守如下职责:①帮助未成年人解决饥饿、恐惧、焦虑等生理、心理问题,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②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理解讯问程序和方式,协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沟通;③监督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3、东丽检察院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方式
  确定合适成年人后承办人要与合适成年人及时沟通,让合适成年人初步了解案件审查情况,亦可事先告知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承办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在约定的地点即看守所(拘留所)见面后,案件承办人应当验明合适成年人的身份,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据看守所(拘留所)规定的程序,进入提讯室。进入提讯室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出示《合适成年人须知》并要求合适成年人认真阅读,不会阅读的应当予以宣读。
  在案件提讯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制止合适成年人可能影响案件的行为、言语,但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如实供述的可以要求合适成年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在讯问结束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笔录后交由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阅读,并就讯问笔录的内容征求合适成年人意见后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签字,后由合适成年人签名。讯问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就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征求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的意见,相关意见要在合适成年人须知中注明。
  对于合适成年人提出的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承办人给予耐心解答,对于合适成年人提出的赔偿、和解和申请取保候审等请求的,应记录在案并视情提供帮助。讯问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了解未成年人羁押情况,并允许未成年人与其合适成年人进行交流,了解生活情况及生活需要。合适成年人,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客观环境及被害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并出具综合报告。出具综合报告的,报告应成为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参考。
  在审查起诉时,承办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合适成年人是否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应当将合适成年人介入案件相关资料一并移送至人民法院。对做出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决定的涉及合适成年人介入未成年被害人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将处理结果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合适成年人。加强同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的联系和沟通,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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