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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影子银行存在的基础与时代背景入手,首先从影子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上分析其因期限错配而引致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具体分析我国具体的影子银行业务及其存在的风险,包括“人人贷”,理财产品和民间金融三类。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影子银行;流动性风险;期限错配
正文: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和时代背景
商业银行是中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利率市场化则是中国正在进行的重大制度性变革。“影子银行”最初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各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产生的金融创新。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它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实际上,它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己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銀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影子银行”应运而生。
在国际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实体以及非实体活动的信用中介机构”。世界银行将“影子银行”或“非正规金融”定义为未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国外有学者认为,“影子银行”既可以包括“杠杆化且非银行的投资导管、载体和结构形成的字母缩写组合整体”,又可以指代“从事到期、信贷和流动性转化而无法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或者公共部门信用担保的金融中介机构”.
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外工具、商业票据、委托贷款、个人地下贷款以及理财工具等,而信托与券商正成为影子银行的新类型。尽管中国政府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但仍然有近81亿人民币的银行存贷与影子银行的信贷网络裹缠在一起,而难以完全条理化和透明化。同时,由于传统银行业的准入门槛较高,非银行业资产难以进入传统银行业,迫使这个市值高达2000亿人民币的影子银行系统(约占国内生产总值5%)不得不寻求高利贷资金,以应对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在过去的几年中,影子银行业规模增加了近一倍,达25.6万亿人民币,超过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此外,中国的影子银行还投资了近一半的新型证券产品。如果政府在此时挤压资产泡沫(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那么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众所周知,金融证券产品的创新与泡沫式的投资行为促成了美国的金融危机。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和危机正不断动摇着传统的金融系统。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引发的风险
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影子,与传统银行体系在同一金融市场中存在和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竞争与合作,带来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而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和高杠杆的特性是产生风险的根源,期限错配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而“高杠杆”特性则使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
影子银行体系下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是短期融资,而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是长期资金,将从金融市场获得的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资产,这就是期限错配问题。期限错配并非影子银行特有的风险来源,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有效进行流动性安排,避免流动性风险。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商业银行相比,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更易引致流动性风险:
第一,银行的资金来源情况
影子银行的负债主要源于在货币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行为,由于融资源于货币市场,因而形成期限更短的负债结构。一旦个别融资工具出现违约行为,将对整个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能力造成巨大冲击。相比之下,传统商业银行融资的来源主要是存款,影子银行的负债远不如商业银行的负债安全。
第二,银行的资金运用情况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确保贷款和证券的收益性 (高回报率)、安全性 (降低风险) 和流动性 (持有流动性资产)。而影子银行持有结构化投资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获得较高的收益,这种资产的投资期限更长,具备较高收益性的同时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差。而且影子银行的资产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
第三,银行的资本情况
影子银行为了获得较高回报率,往往持有少量的自有资金,而且影子银行缺乏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使得其抗风险能力进一步降低。
由于影子银行涉及不同产品、服务或金融主体,对影子银行的讨论,必须因具体产品、服务或所涉金融主体不同而进行区分。根据国务院 107 号文对影子银行的界定,我国影子银行的典型表现形式及其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人人贷(P2P)及其风险
P2P 网络借贷主要由私人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其他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众筹。P2P 贷款不需要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业务往来都在网络平台上完成,网络作为第三方平台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并向有资金需求的人群流动。
然而,P2P平台蕴藏了相当的风险。首先,P2P 公司可能会不断扩张,这会涉及到非法集资并可能违反银监会的规定。其次,从银行获得的资金将会更容易地通过P2P流入地下借贷市场,加剧系统风险。第三,通过 P2P 的私人贷款将大量转入房地产市场以及高耗能产业,而这些行业都被中国政府严格控制,任何政府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导致系统风险的增加。第四,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具有承担借贷风险的能力。
(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
理财产品内在风险的起因之一是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金融产品的个人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这是由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个人投资者對复杂信息消化吸收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金融消费者很难准确理解理财资金的运作模式、投资方向和收益情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销售活动存在诸多不当行为而消费者的投资活动也有非理性行为。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也就不是偶然事件。信息不对称继而导致市场失灵,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金融资源,金融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现象,最终影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影子银行;流动性风险;期限错配
正文: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和时代背景
商业银行是中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利率市场化则是中国正在进行的重大制度性变革。“影子银行”最初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各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产生的金融创新。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它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实际上,它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己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銀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影子银行”应运而生。
在国际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实体以及非实体活动的信用中介机构”。世界银行将“影子银行”或“非正规金融”定义为未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国外有学者认为,“影子银行”既可以包括“杠杆化且非银行的投资导管、载体和结构形成的字母缩写组合整体”,又可以指代“从事到期、信贷和流动性转化而无法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或者公共部门信用担保的金融中介机构”.
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外工具、商业票据、委托贷款、个人地下贷款以及理财工具等,而信托与券商正成为影子银行的新类型。尽管中国政府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但仍然有近81亿人民币的银行存贷与影子银行的信贷网络裹缠在一起,而难以完全条理化和透明化。同时,由于传统银行业的准入门槛较高,非银行业资产难以进入传统银行业,迫使这个市值高达2000亿人民币的影子银行系统(约占国内生产总值5%)不得不寻求高利贷资金,以应对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在过去的几年中,影子银行业规模增加了近一倍,达25.6万亿人民币,超过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此外,中国的影子银行还投资了近一半的新型证券产品。如果政府在此时挤压资产泡沫(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那么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众所周知,金融证券产品的创新与泡沫式的投资行为促成了美国的金融危机。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和危机正不断动摇着传统的金融系统。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引发的风险
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影子,与传统银行体系在同一金融市场中存在和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竞争与合作,带来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而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和高杠杆的特性是产生风险的根源,期限错配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而“高杠杆”特性则使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
影子银行体系下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是短期融资,而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是长期资金,将从金融市场获得的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资产,这就是期限错配问题。期限错配并非影子银行特有的风险来源,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有效进行流动性安排,避免流动性风险。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商业银行相比,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更易引致流动性风险:
第一,银行的资金来源情况
影子银行的负债主要源于在货币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行为,由于融资源于货币市场,因而形成期限更短的负债结构。一旦个别融资工具出现违约行为,将对整个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能力造成巨大冲击。相比之下,传统商业银行融资的来源主要是存款,影子银行的负债远不如商业银行的负债安全。
第二,银行的资金运用情况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确保贷款和证券的收益性 (高回报率)、安全性 (降低风险) 和流动性 (持有流动性资产)。而影子银行持有结构化投资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获得较高的收益,这种资产的投资期限更长,具备较高收益性的同时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差。而且影子银行的资产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
第三,银行的资本情况
影子银行为了获得较高回报率,往往持有少量的自有资金,而且影子银行缺乏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使得其抗风险能力进一步降低。
由于影子银行涉及不同产品、服务或金融主体,对影子银行的讨论,必须因具体产品、服务或所涉金融主体不同而进行区分。根据国务院 107 号文对影子银行的界定,我国影子银行的典型表现形式及其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人人贷(P2P)及其风险
P2P 网络借贷主要由私人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其他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众筹。P2P 贷款不需要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业务往来都在网络平台上完成,网络作为第三方平台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并向有资金需求的人群流动。
然而,P2P平台蕴藏了相当的风险。首先,P2P 公司可能会不断扩张,这会涉及到非法集资并可能违反银监会的规定。其次,从银行获得的资金将会更容易地通过P2P流入地下借贷市场,加剧系统风险。第三,通过 P2P 的私人贷款将大量转入房地产市场以及高耗能产业,而这些行业都被中国政府严格控制,任何政府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导致系统风险的增加。第四,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具有承担借贷风险的能力。
(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
理财产品内在风险的起因之一是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金融产品的个人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这是由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个人投资者對复杂信息消化吸收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金融消费者很难准确理解理财资金的运作模式、投资方向和收益情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销售活动存在诸多不当行为而消费者的投资活动也有非理性行为。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也就不是偶然事件。信息不对称继而导致市场失灵,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金融资源,金融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现象,最终影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