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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珠海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不予注册登记,并且不得在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道路上行驶。针对电动自行车厂商提出的意见,珠海市在其宣传提纲中辩称,条例的制定并非越权之举,而是基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经济特区的特别立法权和《立法法》(2000年)规定的地方立法权。然而,地方立法机关能否同时行使两种立法权来制定一顼地方性法规,还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