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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犯罪心理在形成过程中,都经历了对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亦不例外。从心理上来分析,职务犯罪成本影响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取向,成本越高,职务犯罪的机会增大。当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转化为犯罪行为。只要我们加强研究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就能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矫正其犯罪心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相当复杂激烈。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智能性很强,为实现自己的职务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和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这一阶段犯罪心理表现为矛盾、投机、掩饰和侥幸。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初期,涉案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着矛盾、侥幸心理。随着涉案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行为的不断实施,其心理状态也逐步发生变化,从当初的矛盾、侥幸心理演变为一种“平安无事”的安全心理,这种“安全心理”会使犯罪欲望不断膨胀,进而渐入冒险心理,这种冒险心理所产生的主观恶性也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案发后会转化成抗拒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悔罪和恐惧心理。其职务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现职务犯罪的心理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涉案犯罪嫌疑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实现,其心理状态会随着行为的不断实施而发生变化。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而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實施该行为可能使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因案发而将受到法制制裁的境地。
(二)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
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自己为筹办经营的公司付出劳动,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
(三)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在“我帮你的忙,你应感谢我”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来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趋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四)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慰和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相比更为突出。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都未被发现,因其具有利用其职权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关系网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防范对策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除了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积极参与外,亦需要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人员心理的研究和探索,可以揭示其职务犯罪发展规律,打开其心理防线的突破口,从而为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和预防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防范对策:
(一)积极开展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预测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预测是指对个性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预测,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心理预测的内容,也就是一个人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犯罪前出现的一系列征兆。如人际关系反常,这在青年初犯时最为突出:贪婪的物质欲望,对工作或学习产生厌恶情绪;茶饭不思,终日惶惶不安;极力伪装自己,工作假装积极等等。这些犯前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异,虽有一定的规律,但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只要运用预测方法,注意观察分析犯前征兆,就能为防范工作打下基础。
(二)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加强坚持制约,深化体制改革,从体制上堵塞漏洞。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用制度管人、管事,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三)加强公务活动的控制,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机遇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患于未然。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只有这样,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才有深度和广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蔓延之势才能被“截流”。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工作人员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树立秉公办事的敬业意识,营造良好的反腐败道德环境。
(四)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文化、道德和物质生活水平,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这种混乱和异常,造成了人们某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试图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社会行为来满足对社会地位的追求和心理的诱因。所谓“高薪养廉”是指以支付高额的薪水来换取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用小步快跑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建立良好的经济保障机制。使国家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得对职务的自豪感,使其满足与生活现状。同时,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正确运用权力,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行,预防关口前移,防范措施在先,消除滋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营造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健康心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相当复杂激烈。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智能性很强,为实现自己的职务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和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这一阶段犯罪心理表现为矛盾、投机、掩饰和侥幸。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初期,涉案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着矛盾、侥幸心理。随着涉案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行为的不断实施,其心理状态也逐步发生变化,从当初的矛盾、侥幸心理演变为一种“平安无事”的安全心理,这种“安全心理”会使犯罪欲望不断膨胀,进而渐入冒险心理,这种冒险心理所产生的主观恶性也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案发后会转化成抗拒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悔罪和恐惧心理。其职务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现职务犯罪的心理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涉案犯罪嫌疑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实现,其心理状态会随着行为的不断实施而发生变化。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而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實施该行为可能使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因案发而将受到法制制裁的境地。
(二)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
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自己为筹办经营的公司付出劳动,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
(三)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在“我帮你的忙,你应感谢我”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来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趋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四)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慰和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相比更为突出。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都未被发现,因其具有利用其职权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关系网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防范对策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除了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积极参与外,亦需要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人员心理的研究和探索,可以揭示其职务犯罪发展规律,打开其心理防线的突破口,从而为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和预防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防范对策:
(一)积极开展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预测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预测是指对个性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预测,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心理预测的内容,也就是一个人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犯罪前出现的一系列征兆。如人际关系反常,这在青年初犯时最为突出:贪婪的物质欲望,对工作或学习产生厌恶情绪;茶饭不思,终日惶惶不安;极力伪装自己,工作假装积极等等。这些犯前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异,虽有一定的规律,但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只要运用预测方法,注意观察分析犯前征兆,就能为防范工作打下基础。
(二)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加强坚持制约,深化体制改革,从体制上堵塞漏洞。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用制度管人、管事,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三)加强公务活动的控制,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机遇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患于未然。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只有这样,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才有深度和广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蔓延之势才能被“截流”。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工作人员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树立秉公办事的敬业意识,营造良好的反腐败道德环境。
(四)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文化、道德和物质生活水平,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这种混乱和异常,造成了人们某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试图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社会行为来满足对社会地位的追求和心理的诱因。所谓“高薪养廉”是指以支付高额的薪水来换取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用小步快跑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建立良好的经济保障机制。使国家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得对职务的自豪感,使其满足与生活现状。同时,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正确运用权力,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行,预防关口前移,防范措施在先,消除滋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营造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健康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