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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苏格拉底开始提倡德性,一般把德性分为四类:勇敢、正义、智慧和节制,在古希腊时期节制比智慧更重要。到亚里士多德,他对公正作了详细的阐述,分为分配、回报、矫正的公正,影响至现在的政治、经济制度等具体事宜。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公正;分配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的集大成者,其中《尼各马可伦理学》是伦理学中的精髓之作。
一、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性质
在伦理学上,亚里士多德的最终归宿是幸福,即善。要想最后达到一种幸福的状态,都是要通过德性的品质来完成,而且是一种适度的品质,即“中庸之道”。德性又分为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只有两者的结合才能终归于幸福,缺一不可。其中,公正属于道德德性中最重要的具体德性,因为与他的政治学的关系尤为密切。然而品质与能力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相反品质中的一种,它只产生某一种结果,而不是产生相反的结果,后者是通过相反的事物而达到的或相同。也就是说,可能产生的结果相同的,可相应的过程方式是截然相反的。每个人具有的品质比能力高出一筹。
公正是失与得的适中品质,而不是能力,“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如果某个人具有了公正这种品质,不用别人告诉他该怎么样做就知道,而且结果肯定会让人满意,但没有这样的品质而具有能力,如果他不愿意做,结果肯定也不是平等的。在古希腊观念里,平等只是意味着两个人之比同两份份额之比的相等。相比之下,现代的平等观念比以前要复杂,比如,有两个苹果,两个人,如果一人一个,在希腊观念里就已经达到了平等都是1:1,可现在还会说那苹果有大有小,有好吃与不好吃,两个人的食量又不一样,光泽度,新鲜感根据个人的感觉又不一样,等等。怎样才能达到所谓的“平等”呢?由此,亚里士多德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了分类,相对应地产生具体的方法。
二、具体的公正
1、“守法”的不同含义
既然有具体的公正,那就有总体的公正,也可以说是总体德性的行为,基本上就是法律要求的行为,即守法。但“这种守法的公正是总体的德性,不过不是总体的德性本身,而是对于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总体德性,可看出,公正常被看作德性之首,是一切德性的总和。”也就是说,德性与守法的公正之间不能划等号。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一种品质本身,而守法的公正是相对于他人的品质。那在古希腊时期就提出了守法的含义发展到今天意义是否发生了变化?
在古希腊“正义的含义是逐渐从遵守自然规则的人扩展到遵守社会习俗,遵守法的人,而不正义的人便是违背法律的人”,意思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是要遵守自然宇宙中的基本规则和定律,在此基础上遵守社会的习俗,但每个城邦的习俗也许又不一样,与现在所讲的“入乡随俗”意思相差无几,如果都遵守了这两点,最后才扩展到遵守法律,这样的人称之为是守法的人。相应的,今天我们所谓的守法一般只限定于法律,与古希腊的守法相比,如果没有遵守相应的社会习俗,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说他不守法,但一定会说这个人不道德,对人不尊重。
2、分配的公正
这点主要表现于荣誉,钱财或其他可拆分的共同财富上的分配,即两个人是怎么样的比例,两份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即几何比例。分配公正是两种违反比例的极端之间的适度,因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的。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最关心的问题。既然它是对社会资源的分配,那肯定有一个标准,主要是涉及双方的优点和价值。比如,他想要送给别人一根笛子,可在整个城邦中送给谁最合适呢?肯定是送给吹得最好的人,因为送给这样的人的价值才是最大化,尽可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他有这方面的优势,不仅会弹而且弹得很好,本人也可以得到锻炼,也让周围的人尽饱耳福。如果送给一个各方面都很有德性人,可吹笛一点都不会,送给他不仅是浪费而且还没有达到送的目的。所以亚里士多德强调把社会资源分配给在某方面最具有优点和价值的人。
3、矫正的公正
它相对应要简单些,矫正即更正,把错误的东西回复到最原初的状态即可,它不考虑双方的优点,只考虑“伤害的程度”。但矫正的公正一般要考虑交易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在此我们只考虑出于意愿的情况,因为违反意愿的又分秘密的和暴力的,那这两种根本就谈不上所谓的公正或不公正。它的原则就是要恢复公正。它与分配的公正不同的是根据不是几何的比例,而是算术的比例,也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它是使交易之后所得相等于交易之前所具有的,也就是现在所谓的二次分配。比如,一个老人用了两只猪换了一头牛,他是得到了一,失去了二,在算术比例来看,他受到的就是不公正,矫正的公正的作用就是使交易之后的数目与交易之前的数目相等。这样的公正在目前的生活环境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4、回报的公正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最公正的就是做了什么就得到什么。这种公正一般用于商业服务的交易中,是基于比例的而不是基于平等的回报,这样就把人们联系起来了。城邦的发展就是由成比例的服务回报联系来的,成比例的回报是由交叉关系构成的,因为商业交易是发生在两个不同的,不平等的人之间,而他们必须在交易上达到平等。这更一步说明了城邦的来源,每个人都是单个的个体,当在交易中肯定会有一个固定的场所。
亚里士多德认为商业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1)预先讲好的交易比例,(2)一方先提供自己的产品或服务,(3)另一方随后按照先讲好的比例回报以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所以我们决不能在他们交易之后才定出一个比例,而应当在他们还占有他们各自的产品时定出这个比例,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例如,买商品的人说好用三块钱买你的苹果,两者便达成了共识就三块,可拿到苹果之后发现苹果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么好,就后悔了,觉得价格贵了,就只给两块,这样就没有遵守刚开始的承诺。既然是交易,那就需要用某种方式比较或由某一种东西来衡量它的价值,衡量的方式必须对双方的劳动价值都是平等的,从而发明了货币。它是使得所有物品可以衡量和可以平等化的唯一尺度,因为“若没有交易就没有社会,没有平等就没有交易,而没有衡量的尺度也就没有平等”。
然而,现在对于公正的分类中着重强调的是分配正义,从最早的亚里士多德,后来的阿奎那,特别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分配正义的定义都是在变化的,由此看出,分配正义一直都是人们评判社会正义的价值标准,也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人的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顾名思义,它是“分配”与“正义”的结合,“分配是对人们物质利益关系的调节,正义就是为人们划定一个应得的伦理原则。应得的内容不管是一种态度,一种气度,一部法制,还是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简言之,给予每个人以其应有的东西就构成了正义的基本内容。如此,又回到了柏拉图《理想国》中对正义的诠释:每个人各司其职;把自己相应的工作中做好就会得到应有的东西。从古至今对正义的解释都在说明人应该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自己,不应越权。
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比现在简单得多,尽管他对公正的类别区分了很多,可是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劳动者报酬的公正,是对劳动价值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余纪元.亚里士多德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公正;分配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的集大成者,其中《尼各马可伦理学》是伦理学中的精髓之作。
一、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性质
在伦理学上,亚里士多德的最终归宿是幸福,即善。要想最后达到一种幸福的状态,都是要通过德性的品质来完成,而且是一种适度的品质,即“中庸之道”。德性又分为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只有两者的结合才能终归于幸福,缺一不可。其中,公正属于道德德性中最重要的具体德性,因为与他的政治学的关系尤为密切。然而品质与能力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相反品质中的一种,它只产生某一种结果,而不是产生相反的结果,后者是通过相反的事物而达到的或相同。也就是说,可能产生的结果相同的,可相应的过程方式是截然相反的。每个人具有的品质比能力高出一筹。
公正是失与得的适中品质,而不是能力,“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如果某个人具有了公正这种品质,不用别人告诉他该怎么样做就知道,而且结果肯定会让人满意,但没有这样的品质而具有能力,如果他不愿意做,结果肯定也不是平等的。在古希腊观念里,平等只是意味着两个人之比同两份份额之比的相等。相比之下,现代的平等观念比以前要复杂,比如,有两个苹果,两个人,如果一人一个,在希腊观念里就已经达到了平等都是1:1,可现在还会说那苹果有大有小,有好吃与不好吃,两个人的食量又不一样,光泽度,新鲜感根据个人的感觉又不一样,等等。怎样才能达到所谓的“平等”呢?由此,亚里士多德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了分类,相对应地产生具体的方法。
二、具体的公正
1、“守法”的不同含义
既然有具体的公正,那就有总体的公正,也可以说是总体德性的行为,基本上就是法律要求的行为,即守法。但“这种守法的公正是总体的德性,不过不是总体的德性本身,而是对于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总体德性,可看出,公正常被看作德性之首,是一切德性的总和。”也就是说,德性与守法的公正之间不能划等号。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一种品质本身,而守法的公正是相对于他人的品质。那在古希腊时期就提出了守法的含义发展到今天意义是否发生了变化?
在古希腊“正义的含义是逐渐从遵守自然规则的人扩展到遵守社会习俗,遵守法的人,而不正义的人便是违背法律的人”,意思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是要遵守自然宇宙中的基本规则和定律,在此基础上遵守社会的习俗,但每个城邦的习俗也许又不一样,与现在所讲的“入乡随俗”意思相差无几,如果都遵守了这两点,最后才扩展到遵守法律,这样的人称之为是守法的人。相应的,今天我们所谓的守法一般只限定于法律,与古希腊的守法相比,如果没有遵守相应的社会习俗,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说他不守法,但一定会说这个人不道德,对人不尊重。
2、分配的公正
这点主要表现于荣誉,钱财或其他可拆分的共同财富上的分配,即两个人是怎么样的比例,两份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即几何比例。分配公正是两种违反比例的极端之间的适度,因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的。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最关心的问题。既然它是对社会资源的分配,那肯定有一个标准,主要是涉及双方的优点和价值。比如,他想要送给别人一根笛子,可在整个城邦中送给谁最合适呢?肯定是送给吹得最好的人,因为送给这样的人的价值才是最大化,尽可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他有这方面的优势,不仅会弹而且弹得很好,本人也可以得到锻炼,也让周围的人尽饱耳福。如果送给一个各方面都很有德性人,可吹笛一点都不会,送给他不仅是浪费而且还没有达到送的目的。所以亚里士多德强调把社会资源分配给在某方面最具有优点和价值的人。
3、矫正的公正
它相对应要简单些,矫正即更正,把错误的东西回复到最原初的状态即可,它不考虑双方的优点,只考虑“伤害的程度”。但矫正的公正一般要考虑交易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在此我们只考虑出于意愿的情况,因为违反意愿的又分秘密的和暴力的,那这两种根本就谈不上所谓的公正或不公正。它的原则就是要恢复公正。它与分配的公正不同的是根据不是几何的比例,而是算术的比例,也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它是使交易之后所得相等于交易之前所具有的,也就是现在所谓的二次分配。比如,一个老人用了两只猪换了一头牛,他是得到了一,失去了二,在算术比例来看,他受到的就是不公正,矫正的公正的作用就是使交易之后的数目与交易之前的数目相等。这样的公正在目前的生活环境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4、回报的公正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最公正的就是做了什么就得到什么。这种公正一般用于商业服务的交易中,是基于比例的而不是基于平等的回报,这样就把人们联系起来了。城邦的发展就是由成比例的服务回报联系来的,成比例的回报是由交叉关系构成的,因为商业交易是发生在两个不同的,不平等的人之间,而他们必须在交易上达到平等。这更一步说明了城邦的来源,每个人都是单个的个体,当在交易中肯定会有一个固定的场所。
亚里士多德认为商业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1)预先讲好的交易比例,(2)一方先提供自己的产品或服务,(3)另一方随后按照先讲好的比例回报以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所以我们决不能在他们交易之后才定出一个比例,而应当在他们还占有他们各自的产品时定出这个比例,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例如,买商品的人说好用三块钱买你的苹果,两者便达成了共识就三块,可拿到苹果之后发现苹果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么好,就后悔了,觉得价格贵了,就只给两块,这样就没有遵守刚开始的承诺。既然是交易,那就需要用某种方式比较或由某一种东西来衡量它的价值,衡量的方式必须对双方的劳动价值都是平等的,从而发明了货币。它是使得所有物品可以衡量和可以平等化的唯一尺度,因为“若没有交易就没有社会,没有平等就没有交易,而没有衡量的尺度也就没有平等”。
然而,现在对于公正的分类中着重强调的是分配正义,从最早的亚里士多德,后来的阿奎那,特别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分配正义的定义都是在变化的,由此看出,分配正义一直都是人们评判社会正义的价值标准,也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人的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顾名思义,它是“分配”与“正义”的结合,“分配是对人们物质利益关系的调节,正义就是为人们划定一个应得的伦理原则。应得的内容不管是一种态度,一种气度,一部法制,还是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简言之,给予每个人以其应有的东西就构成了正义的基本内容。如此,又回到了柏拉图《理想国》中对正义的诠释:每个人各司其职;把自己相应的工作中做好就会得到应有的东西。从古至今对正义的解释都在说明人应该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自己,不应越权。
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比现在简单得多,尽管他对公正的类别区分了很多,可是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劳动者报酬的公正,是对劳动价值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余纪元.亚里士多德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