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方式的演进不是一种平面运动,而是经历了从国家本位阶段到投资者本位阶段转变的过程,在投资者本位阶段上,又经历了从以契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到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发展。贯穿整个过程的线索就是投资者主体地位的变化:其权利主体空间范围从国内延伸到国际,从国际法关系的利益主体上升到权利主体。伴随这个演进过程,相关的国际法也在发生变化,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就是其中最显著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