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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事一体化背景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多维度关系。本文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旨在促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良好关系的发展,也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建立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刑法;刑事诉讼法;关系
引言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之间的关系是一直以来被广泛关注的命题,有的学者从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提出刑法和刑诉关系的新解,从宏观价值层面剖析了二者之间在不同价值上的取舍,从制度层面对二者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初步讨论,但总体来讲还是缺乏相对系统的研究。
1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必要性
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研究一直都是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在过去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二者的形式和内容都是统一的。从马克思学说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一种内容表现形式,但是汪建成等研究学者认为,仅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还不够彻底的概述传统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其中刑法隶属授权性范畴,而刑事诉讼法则是限权性范畴,也就是说,刑法对国家刑罚权进行了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保证刑罚权得以正确、合理形式的基础和参考。而这些年,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研究逐渐渗透到“刑事一体化”上来,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用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实现最优化社会效果。上述内容对于刑法和刑诉的研究角度和出发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其本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刑法和刑诉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二者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在我国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二者不协调的现象,刑法和刑诉之间的互动有待提高,因此,为了推进我国刑法和刑诉一体化步伐,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二者关系的研究,促进二者的相互协调和统一。
2刑法和刑诉制度关系
2.1刑法和刑诉的相互影响
首先,从宏观司法过程来看,刑事司法是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发现事实、运用法律的过程。作为大前提,刑法规范的具体规定在观念模型和技术推理层面指导刑事司法人员的行为。而刑诉发现事实的功能构成了其在小前提归纳和筛选过程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司法人员的目光要将在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不断往返,使二者相互作用从而顺利得出结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人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并不只是单纯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循环的一个过程。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法律结果和法律事实是刑法和刑诉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来回推敲而得出的最终结果。
其次,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是刑法学犯罪论的核心部分,也是联结刑诉完成刑事司法过程的导引媒介。无论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刑事司法人员都要在相对确定的理论指引下,遵照刑诉侦查、立案、公诉、审判的刑事司法程序,以犯罪构成这一“指导形象”为指引探求“成立犯罪的事实”,完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在侦查方向方面、立案理由把握情况、提起诉讼标准、甚至审判过程中,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和内容都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司法人员的判断,进而对司法程序中的每个环节造成影响,最终影响到案件结果。
最后,刑法和刑诉的不同理解足以决定具体案件中的证明对象和举证责任。从刑法角度分析,以台湾肇事逃逸罪为例,刑法角度出发,以台湾地区肇事逃逸罪的司法实践为例,对于行为人肇事是否存在过失问题,肇事逃逸罪不将该问题作为实体要件,而在刑诉上是不予以调查的关联性事实;再以知否致人死伤为例,如果把它的实体定位理解为客观的处罚条件,只是客观的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构成了致人死伤的条件,而无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2.2刑法和刑诉的相互制约
一方面刑法对刑诉有限定作用。以刑法理论来讲,我国刑法受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逐渐兴起风险刑法的研究热潮。人民群众对自身安全的需求对刑法体系内部造成了很大压力,驱使刑法向预防方向不断前进。此外,由于法益概念实体内容不够明确、法益关联性较弱、侵害结果与因果关系作为责任依据的地位逐渐下降、故意理论的客观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刑事立法逐渐从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换,刑法对法益保护逐渐提前化,导致大量危险犯被创制,对刑诉法上的证明方式和证明对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以司法实践而言,刑法规范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决定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明责任。从刑事诉讼角度来看,根据推定对象的性质可以将推定分为行为推定、事态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等,刑法中危险犯的发展趋势已让因果关系的有无在很大程度上从属于危险有无的判断,刑事诉讼证明被大大简化。以具体制度而言,罪行的轻重会对受到比例性原则限制的审前羁押,对管辖法院、指控方式乃至诉讼程序、证据调查方法等具体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死刑的废除,更足以使得死刑复核程序消失等。如逮捕条件中,除了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列明的社会危险性发生,还必须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予以逮捕。在级别管辖中,对于一审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需要交给中级法院管辖。在简易程序中,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用技术侦查策略。另一方面刑诉有令刑法相对化的功能,执行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诉最终量刑结果。
2.3刑法和刑訴互为基础
首先,刑法中对妨碍刑诉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实施了入罪化处理,以从法律角度维护刑诉的过程不受影响。例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中规定了12条规定来保证整个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顺利的进行,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程序更是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中,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不听法律制裁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是其他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纳入到“扰乱法庭秩序罪”范畴中去,另外我国诈骗罪刑法是否适用于诉讼诈骗等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以上这些都是立法者为保证刑法、刑诉程序得以正常进行而考虑的,从这方面也能够看出处理好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对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刑法是保护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正常进行的法律保障。其次,刑法规范运行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与刑诉密切相关,刑诉作为保障刑法规范运行的基础,为整个刑法规范提供了“骨架”和“脉络”,也可以说刑诉是刑法规范应用的“说明书”,对刑法的每一环节(立案、公诉、侦查、审批)都进行了规范化的说明。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一直以来,我国在刑法和刑诉之间关系的研究都比较多,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所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由于二者之间复杂的关系,对刑法和刑诉关系的建立增加了难度,为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我们要将刑法和刑诉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始终坚持一体化原则。
参考文献:
[1]孙业礼,靳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5):112-113.
[2]郑旭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透析和检视[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8(02):60-66.
[3].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体化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6,(07):2.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刑法;刑事诉讼法;关系
引言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之间的关系是一直以来被广泛关注的命题,有的学者从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提出刑法和刑诉关系的新解,从宏观价值层面剖析了二者之间在不同价值上的取舍,从制度层面对二者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初步讨论,但总体来讲还是缺乏相对系统的研究。
1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必要性
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研究一直都是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在过去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二者的形式和内容都是统一的。从马克思学说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一种内容表现形式,但是汪建成等研究学者认为,仅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还不够彻底的概述传统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其中刑法隶属授权性范畴,而刑事诉讼法则是限权性范畴,也就是说,刑法对国家刑罚权进行了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保证刑罚权得以正确、合理形式的基础和参考。而这些年,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研究逐渐渗透到“刑事一体化”上来,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用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实现最优化社会效果。上述内容对于刑法和刑诉的研究角度和出发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其本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刑法和刑诉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二者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在我国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二者不协调的现象,刑法和刑诉之间的互动有待提高,因此,为了推进我国刑法和刑诉一体化步伐,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二者关系的研究,促进二者的相互协调和统一。
2刑法和刑诉制度关系
2.1刑法和刑诉的相互影响
首先,从宏观司法过程来看,刑事司法是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发现事实、运用法律的过程。作为大前提,刑法规范的具体规定在观念模型和技术推理层面指导刑事司法人员的行为。而刑诉发现事实的功能构成了其在小前提归纳和筛选过程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司法人员的目光要将在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不断往返,使二者相互作用从而顺利得出结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人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并不只是单纯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循环的一个过程。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法律结果和法律事实是刑法和刑诉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来回推敲而得出的最终结果。
其次,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是刑法学犯罪论的核心部分,也是联结刑诉完成刑事司法过程的导引媒介。无论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刑事司法人员都要在相对确定的理论指引下,遵照刑诉侦查、立案、公诉、审判的刑事司法程序,以犯罪构成这一“指导形象”为指引探求“成立犯罪的事实”,完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在侦查方向方面、立案理由把握情况、提起诉讼标准、甚至审判过程中,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和内容都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司法人员的判断,进而对司法程序中的每个环节造成影响,最终影响到案件结果。
最后,刑法和刑诉的不同理解足以决定具体案件中的证明对象和举证责任。从刑法角度分析,以台湾肇事逃逸罪为例,刑法角度出发,以台湾地区肇事逃逸罪的司法实践为例,对于行为人肇事是否存在过失问题,肇事逃逸罪不将该问题作为实体要件,而在刑诉上是不予以调查的关联性事实;再以知否致人死伤为例,如果把它的实体定位理解为客观的处罚条件,只是客观的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构成了致人死伤的条件,而无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2.2刑法和刑诉的相互制约
一方面刑法对刑诉有限定作用。以刑法理论来讲,我国刑法受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逐渐兴起风险刑法的研究热潮。人民群众对自身安全的需求对刑法体系内部造成了很大压力,驱使刑法向预防方向不断前进。此外,由于法益概念实体内容不够明确、法益关联性较弱、侵害结果与因果关系作为责任依据的地位逐渐下降、故意理论的客观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刑事立法逐渐从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换,刑法对法益保护逐渐提前化,导致大量危险犯被创制,对刑诉法上的证明方式和证明对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以司法实践而言,刑法规范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决定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明责任。从刑事诉讼角度来看,根据推定对象的性质可以将推定分为行为推定、事态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等,刑法中危险犯的发展趋势已让因果关系的有无在很大程度上从属于危险有无的判断,刑事诉讼证明被大大简化。以具体制度而言,罪行的轻重会对受到比例性原则限制的审前羁押,对管辖法院、指控方式乃至诉讼程序、证据调查方法等具体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死刑的废除,更足以使得死刑复核程序消失等。如逮捕条件中,除了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列明的社会危险性发生,还必须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予以逮捕。在级别管辖中,对于一审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需要交给中级法院管辖。在简易程序中,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用技术侦查策略。另一方面刑诉有令刑法相对化的功能,执行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诉最终量刑结果。
2.3刑法和刑訴互为基础
首先,刑法中对妨碍刑诉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实施了入罪化处理,以从法律角度维护刑诉的过程不受影响。例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中规定了12条规定来保证整个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顺利的进行,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程序更是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中,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不听法律制裁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是其他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纳入到“扰乱法庭秩序罪”范畴中去,另外我国诈骗罪刑法是否适用于诉讼诈骗等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以上这些都是立法者为保证刑法、刑诉程序得以正常进行而考虑的,从这方面也能够看出处理好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对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刑法是保护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正常进行的法律保障。其次,刑法规范运行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与刑诉密切相关,刑诉作为保障刑法规范运行的基础,为整个刑法规范提供了“骨架”和“脉络”,也可以说刑诉是刑法规范应用的“说明书”,对刑法的每一环节(立案、公诉、侦查、审批)都进行了规范化的说明。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一直以来,我国在刑法和刑诉之间关系的研究都比较多,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所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由于二者之间复杂的关系,对刑法和刑诉关系的建立增加了难度,为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我们要将刑法和刑诉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始终坚持一体化原则。
参考文献:
[1]孙业礼,靳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5):112-113.
[2]郑旭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透析和检视[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8(02):60-66.
[3].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体化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