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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财产犯罪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就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是什么。关于它的法益我们一般理解为,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以保护一种合法占有或者保护一种需要通过法定方式恢复到应有状态的一种占有。
关键词 所有权 侵占罪 占有 意思表示
作者简介:王艺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2011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6-02
一、财产犯罪保护的主体为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甲将乙占有并所有的电脑拿走。甲肯定是构成犯罪的,甲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针对他人占有并所有的财物,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毁坏等等,一定是构成犯罪的。所以从这个案例我们得出,首先财产犯罪保护的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二、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若行为人将自己的电脑质押给他人,或行为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邮局托运,或因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财物被司法机关扣押,这些情形导致了:财物属于他人合法占有,但是所有权依然归行为人。这些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将财物偷回来、骗回来、抢回来等等,依然构成财产犯罪。因为此时他人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由此我们得出合法的占有完全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且在现代社会这些合法占有的情形是更值得保护的,因为财产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拥有这些财物,而在于它可以对人发挥的效益。对财物的使用通常表现为占有者的使用,所以占有者的合法占有是更值得刑法保护的。如果这时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当然是构成犯罪的。那么如果对方是非法占有又该怎么办呢?例如: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直接将电脑搬走、盗走、骗走、敲诈等等,这时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么?对方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否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行使权力的行为?答案当然是:不可以。行为人采取骗、盗、敲诈甚至是抢夺的方式,行为人的行为总是不能构成财产犯罪的。因为行为人并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此时行为人至是取回了自己的财物,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若行为人甲发现乙后对乙实施暴力,然后取回电脑,此时取回电脑并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对方对财物是非法占有的。但行为人将对方打伤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满足自救行为的条件。所以这种情形下,虽然取回电脑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将人打伤完全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三、 违禁品可以构成财物财产犯罪的对象
第三种情形是关于违禁品,例如淫秽光盘、假币、毒品等违禁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如果法条没有将其行为规定为特殊的犯罪,那么行为人以违禁品为犯罪对象时认定为其行为所触犯的法律即可,即盗窃违禁品的定盗窃罪、诈骗违禁品的定诈骗罪。当然如果明知是违禁品然后事实取得型犯罪后又持有的,原则上如果持有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吸收犯,即之后持有的行为被之前的取得型犯罪所吸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违禁品,盗窃、诈骗后发现是违禁品又持有的,这种情形应当数罪并罚;当然即使知道是违禁品盗窃、抢劫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比方说进行贩卖,也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违禁品的量刑不同于普通财物,因为我国不承认违禁品私人所有,所以不能通过犯罪金额确定量刑,而是要以数量、情节为标准量刑。
当前侵犯财产犯罪大体理解为两种类型:一是任何侵犯他人财产,妨碍他人财物效用行驶的行为,这种类型是常态,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也都只有这种类型的财产犯罪,没有其他类型。二是2011年以前单纯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不履行债务只是民事纠纷。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行后虽然大多数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依然不构成犯罪,但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影响较重的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这种事件的解决很容易演化成群体事件,所以经过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犯罪,这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第三款中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此条款的三个前提是:一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尚未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有人自杀、未有人聚众闹事等等。二是时间点是在提起公诉前。三是并且要求已经支付所有的劳动报酬及损失,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其他两个时间点:(1)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审判决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第一种类型的犯罪,立法者又将其区分为两种大的类别。一种是行为人通过取得别人的财产,实现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取得型犯罪”。而另外一种行为人虽然对他人财物没有取得意思,但是又妨害到他人对财物效用形式的情形,我们将其称为“毁坏型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分此两种类型的犯罪。“取得财物”意味着要对所取得的财物有利用意思。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财物的意思,又侵害到财产妨害到财物效用的行使,那其一定是“毁坏型犯罪”。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利用意思呢,这里的利用是指:按照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加以使用。所以不限于财务本来的用途,还包括其他可能的用途,甚至仅为了收藏,也属于利用意思。但是仅单纯的藏匿,这种情形下是不具有利用意思的。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有些收藏癖好的患者,偷取他人衣物后收藏,此为取得型犯罪。再比如,将他人家具当柴火烧,也是取得型犯罪。因此要对利用意思做较为宽泛的理解,所有只要不能证明行为人有利用意思,就要认定为毁坏型犯罪。根据是否将财务移转占有,又可以将取得型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例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移转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这里所指的占有,不限于行为人自己的占有:包括让第三者或其他单位占有的情形。因为只要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妨害到权利人效用的行使,只要有人将财务利用不限于本人占有利用,但是在第三者占有的情形下通常要求第三者与本人有一定的关联性。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我们可以区分取得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根据行为人取得财物方式的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的犯罪,为什么取得别人财产的方式会不同?首先因为他人财产的存在状况不同,别人的财产通常以他人占有的方式存在,针对他人占有的财产行为人若想建立起新的占有必须取得财物,这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其种类型犯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犯罪结果是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失去控制;行为方式是转移占有。这种类型的犯罪,我们把它称为转移占有类型的犯罪。我们再来分析第二种他人财物存在的状况:行为人本人已经合法占有了他人所有的财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要取得财物,此时的取得不是建立占有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将本人当作财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以所有人的身份自居处分财物。如何才能达到此种效果?那么便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一种变占有为所有者的行为,此种情形的本质就是变占有为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普通侵占的情形;第三种情形,本人所有的财务脱离了权利人的占有,行为人亦不是基于合法原因占有,而是基于偶然的原因建立起占有关系,这种情形就是所谓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当作财物的所有权人。那么行为人如何达到此种取得的效果呢?此时行为人也需要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就是对占有脱离物的侵占。他人财物存在状况仅有此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构成转移占有类型的犯罪,第二种第三种构成侵占罪。刑法中的占有是指:自然人事实上对权力的支配和控制。从这一表述中我们得出几个基本的结论:首先,刑法中不承认单位占有财物,只承认单位中部分特定的自然人占有财物。若此部分自然人将占有、管理的财物侵吞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若非此部分人将财物取走的,将构成盗窃罪之类的犯罪,所以刑法中只承认自然人占有,这也是刑法为了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但在民法中承认单位的占有,所以刑法中部分概念与民法中部分概念并不必然相同,因为两部法律所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刑法中的占有是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其次,此处的占有仅指自然人占有绝对不承认财物占有财物;最后,占有表现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人对财务的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人对财务的物理上的支配力控制力;二是占有意思。
由此可见一下均为常见的占有情形,侵犯了此类占有即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1)他人身体或身体部位实现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物;(2)没有现实的握有,但是出于他人支配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3)根据社会观念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4)他人短暂遗忘或暂时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5)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的财物,管理者占有。但是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属于遗忘物;(6)死者不能占有财物;(7)对于存款,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但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8)当存在主从关系时,财物属于上位占有者,其他人最多不过是占有辅助者,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9)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当然,如果直接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分析财产犯罪的构成与分类有利于我国完善此类犯罪法律的完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控制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 所有权 侵占罪 占有 意思表示
作者简介:王艺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2011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6-02
一、财产犯罪保护的主体为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甲将乙占有并所有的电脑拿走。甲肯定是构成犯罪的,甲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针对他人占有并所有的财物,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毁坏等等,一定是构成犯罪的。所以从这个案例我们得出,首先财产犯罪保护的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二、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若行为人将自己的电脑质押给他人,或行为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邮局托运,或因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财物被司法机关扣押,这些情形导致了:财物属于他人合法占有,但是所有权依然归行为人。这些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将财物偷回来、骗回来、抢回来等等,依然构成财产犯罪。因为此时他人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由此我们得出合法的占有完全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且在现代社会这些合法占有的情形是更值得保护的,因为财产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拥有这些财物,而在于它可以对人发挥的效益。对财物的使用通常表现为占有者的使用,所以占有者的合法占有是更值得刑法保护的。如果这时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当然是构成犯罪的。那么如果对方是非法占有又该怎么办呢?例如: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直接将电脑搬走、盗走、骗走、敲诈等等,这时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么?对方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否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行使权力的行为?答案当然是:不可以。行为人采取骗、盗、敲诈甚至是抢夺的方式,行为人的行为总是不能构成财产犯罪的。因为行为人并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此时行为人至是取回了自己的财物,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若行为人甲发现乙后对乙实施暴力,然后取回电脑,此时取回电脑并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对方对财物是非法占有的。但行为人将对方打伤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满足自救行为的条件。所以这种情形下,虽然取回电脑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将人打伤完全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三、 违禁品可以构成财物财产犯罪的对象
第三种情形是关于违禁品,例如淫秽光盘、假币、毒品等违禁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如果法条没有将其行为规定为特殊的犯罪,那么行为人以违禁品为犯罪对象时认定为其行为所触犯的法律即可,即盗窃违禁品的定盗窃罪、诈骗违禁品的定诈骗罪。当然如果明知是违禁品然后事实取得型犯罪后又持有的,原则上如果持有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吸收犯,即之后持有的行为被之前的取得型犯罪所吸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违禁品,盗窃、诈骗后发现是违禁品又持有的,这种情形应当数罪并罚;当然即使知道是违禁品盗窃、抢劫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比方说进行贩卖,也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违禁品的量刑不同于普通财物,因为我国不承认违禁品私人所有,所以不能通过犯罪金额确定量刑,而是要以数量、情节为标准量刑。
当前侵犯财产犯罪大体理解为两种类型:一是任何侵犯他人财产,妨碍他人财物效用行驶的行为,这种类型是常态,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也都只有这种类型的财产犯罪,没有其他类型。二是2011年以前单纯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不履行债务只是民事纠纷。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行后虽然大多数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依然不构成犯罪,但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影响较重的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这种事件的解决很容易演化成群体事件,所以经过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犯罪,这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第三款中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此条款的三个前提是:一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尚未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有人自杀、未有人聚众闹事等等。二是时间点是在提起公诉前。三是并且要求已经支付所有的劳动报酬及损失,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其他两个时间点:(1)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审判决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第一种类型的犯罪,立法者又将其区分为两种大的类别。一种是行为人通过取得别人的财产,实现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取得型犯罪”。而另外一种行为人虽然对他人财物没有取得意思,但是又妨害到他人对财物效用形式的情形,我们将其称为“毁坏型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分此两种类型的犯罪。“取得财物”意味着要对所取得的财物有利用意思。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财物的意思,又侵害到财产妨害到财物效用的行使,那其一定是“毁坏型犯罪”。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利用意思呢,这里的利用是指:按照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加以使用。所以不限于财务本来的用途,还包括其他可能的用途,甚至仅为了收藏,也属于利用意思。但是仅单纯的藏匿,这种情形下是不具有利用意思的。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有些收藏癖好的患者,偷取他人衣物后收藏,此为取得型犯罪。再比如,将他人家具当柴火烧,也是取得型犯罪。因此要对利用意思做较为宽泛的理解,所有只要不能证明行为人有利用意思,就要认定为毁坏型犯罪。根据是否将财务移转占有,又可以将取得型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例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移转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这里所指的占有,不限于行为人自己的占有:包括让第三者或其他单位占有的情形。因为只要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妨害到权利人效用的行使,只要有人将财务利用不限于本人占有利用,但是在第三者占有的情形下通常要求第三者与本人有一定的关联性。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我们可以区分取得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根据行为人取得财物方式的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的犯罪,为什么取得别人财产的方式会不同?首先因为他人财产的存在状况不同,别人的财产通常以他人占有的方式存在,针对他人占有的财产行为人若想建立起新的占有必须取得财物,这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其种类型犯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犯罪结果是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失去控制;行为方式是转移占有。这种类型的犯罪,我们把它称为转移占有类型的犯罪。我们再来分析第二种他人财物存在的状况:行为人本人已经合法占有了他人所有的财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要取得财物,此时的取得不是建立占有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将本人当作财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以所有人的身份自居处分财物。如何才能达到此种效果?那么便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一种变占有为所有者的行为,此种情形的本质就是变占有为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普通侵占的情形;第三种情形,本人所有的财务脱离了权利人的占有,行为人亦不是基于合法原因占有,而是基于偶然的原因建立起占有关系,这种情形就是所谓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当作财物的所有权人。那么行为人如何达到此种取得的效果呢?此时行为人也需要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就是对占有脱离物的侵占。他人财物存在状况仅有此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构成转移占有类型的犯罪,第二种第三种构成侵占罪。刑法中的占有是指:自然人事实上对权力的支配和控制。从这一表述中我们得出几个基本的结论:首先,刑法中不承认单位占有财物,只承认单位中部分特定的自然人占有财物。若此部分自然人将占有、管理的财物侵吞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若非此部分人将财物取走的,将构成盗窃罪之类的犯罪,所以刑法中只承认自然人占有,这也是刑法为了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但在民法中承认单位的占有,所以刑法中部分概念与民法中部分概念并不必然相同,因为两部法律所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刑法中的占有是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其次,此处的占有仅指自然人占有绝对不承认财物占有财物;最后,占有表现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人对财务的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人对财务的物理上的支配力控制力;二是占有意思。
由此可见一下均为常见的占有情形,侵犯了此类占有即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1)他人身体或身体部位实现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物;(2)没有现实的握有,但是出于他人支配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3)根据社会观念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4)他人短暂遗忘或暂时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5)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的财物,管理者占有。但是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属于遗忘物;(6)死者不能占有财物;(7)对于存款,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但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8)当存在主从关系时,财物属于上位占有者,其他人最多不过是占有辅助者,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9)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当然,如果直接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分析财产犯罪的构成与分类有利于我国完善此类犯罪法律的完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控制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