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的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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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往往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时才正式启动,而此前影响减刑、假释的计分考核已经完成。如果缺乏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有效监督,则无法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减刑、假释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同步监督效果将大打折扣。检察机关应当将监督关口前移,扩大同步监督的范围,加强对计分考核活动的监督。
  关键词: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同步监督
  计分考核结果是对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罪犯计分考核的监督力度,并以此作为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减刑、假释的重要职能。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分级管理和提请减刑、假释,主要依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即将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折算成行政奖励,通常为三类:监狱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通过行政奖励再折算成减刑幅度和假释考验期限。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往往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时才正式启动,而此前影响减刑、假释的计分考核已经完成。如果缺乏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有效监督,则无法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减刑、假释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同步监督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将监督关口前移,扩大同步监督的范围,加强对计分考核活动的监督。广西壮族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驻监检察职能,不断探索、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推动监狱试行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听证会制度,将检察监督的关口延伸到计分考核的初始阶段。2015年来,该院建议监狱召开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听证会4次,650余名服刑人员现场参加了听证会,现场解答争议较大加扣分情形21件,驻监检察人员列席听证会并发表监督意见纠正4件不当计分考核,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刑事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推行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听证的主要做法
  1.采取三项举措,充分夯实计分考核听证会基础
  一是加强学习研判。2015年4月份来,先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专题学习和研讨15次,组织驻监检察人员到监区一线对基础分评定工作、专项奖励分讨论等进行拉练式观摩、到监狱计考办进行访谈式取经60与人次,了解监狱平时开展计分考核的方式、方法和常见问题,剖析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找准检察介入的适当节点和途径。
  二是逐人建立档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要求,对计分考核重点监督服刑人员档逐人建立档案。在日常检察工作中,该院始终把职务犯罪服刑人员、金融犯罪服刑人员、涉黑服刑人员作为重点检察对象,对他们劳动、学习、改造等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对他们的计分考核和行政奖惩情况重点记载,在开展计分考核检察时,重点关注库中服刑人员基础分、行政奖励分、专项奖励分变动情况,为列席计分考核听证会并发表监督意见收集第一手资料。目前建立计分考核重点监督服刑人员档案154件。
  三是考核信息共享。在建议监狱试行计分考核听证制度的第一时间内向监狱通报了对该制度的新要求,积极与监狱沟通协调,要求监狱各监区每月及时将所有服刑人员当月的计分考核电子表报送驻监检察室,驻监检察人员可以对3000余名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总体检察和个别检察,利用网络化动态监督来优化计分考核检察效率。
  2.吃透三个材料,梳理计分考核听证的检察内容
  一是基础分考核材料。加强对基础分考核材料的审查监督,每个月初查看上个月罪犯得分总体情况、最高奖励分和较高专项奖励分的得分明细情况,平时通过计分考核软件系统浏览基础分和行政奖励分的情况,并查看有无异常的加扣分情形。主要包括民警值班、日碰头记录、服刑人员日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公布表、基础分评议表、月度基础分汇总排序表、劳动周期性考核汇总表、一次性加扣五分以上基础分审批表、以及计分考核会。
  二是奖励分考核资料。加强服刑人员月度奖励分审批表、监狱奖励分考核浮动材料、专项奖励分考核审批材料、专项加扣分审批材料等材料审查,对监区计分考核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加扣分是否有据、奖惩是否系民警集体研究进行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抽查。
  三是行政奖惩考核材料。加强对监狱优秀学员、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治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呈报审核、审批过程中的相关台账监督,驻监检察人员深入监区查看计分考核的台账资料、民警评议记录,列席监区集体研究计分考核会议,与罪犯及相关人员谈话等。2015年来,驻监检察人员先后列席监区集体研究计分考核会议6次,与罪犯及相关人员谈话120余人次。
  3.强化三个环节,突出计分考核听证会针对性
  一是紧紧抓住日常计分环节。驻狱检察人员通过日常深入服刑人员劳动、生活、学习现场,随时掌握与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有关的教育改造、悔改表现、记分考核等情况,对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和监狱(包括监区)的内部讨论进行监督。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连续高分现象、考核计分是否与服刑人员实际表现相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该院逐一审查了一次性获得3分以上专项奖励分的125名服刑人员,防止了虚假加分情形的发生。
  二是紧紧抓住计分公示环节。主要审查是否严格执行逐级研究和履行公示程序,采取检查公示栏、开展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法,对监狱在拟报环节落实“计分考核公开、减刑条件公开、减刑提请公开”的情况进行检察,防止暗箱操作。在监狱各监区定期公布每名服刑人员上月计分考核情况及奖罚原因的基础上,对于服刑人员争议较大的加扣分情形,驻监检察室适时建议监狱计考办工作人员择机召开听证会,驻监检察人员出席听证并发表相应监督意见。
  三是紧紧抓住考核听证环节。全程参与计分考核听证会,依法进行现场监督,对服刑人员提出的疑问或异议的进行记录,听证会结束后对该监区计分考核原始凭证进行逐一核查监督,认真审核加、扣分审批单,同时对照服刑人员劳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看每项分的取得是否真实可信。同时对异议人员、计分较高的和计分较低的三类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计分考核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是否存在现实表现与其计考结果不相符的情况。   二、对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应同步跟进监督的思考
  鉴于计分考核是奖励罪犯的基础,也是体现刑罚公正、法律价值的基础,笔者认为,对罪犯计分考核的研究,有利于公正公平的对罪犯进行考核,进而实现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和法律奖励,这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规范计分考核自由裁量权
  作为监狱执法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计分考核权属于典型的公权力范畴。计分考核是对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态度、“立功表现”等的量化,具有人为性、单向性等特征。计分考核权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呈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易于被滥用或寻租。加之,服刑人员与监狱之间存在天然的不对等以及监狱内部的监督较“软”,无法对计分考核权形成有效制约。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专业化程度较高、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来监督,无疑能有效地规范监狱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确保减刑、假释公平公正。
  2.严格规范计分考核程序
  实践中减刑、假释腐败案件,主要是通过假立功加分、特殊岗位加分等形式,以形式上的所谓“一把尺子”来计分考核,使本来客观公正反映罪犯改造表现的计分考核偏离了正轨。为此,中央政法委及时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的计分考核提出明确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抓住刑罚变更执行的源头环节,严格规范计分考核程序,并建立以罪犯计分考核检察为基础,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同步监督模式,有效解决当前监督方式存在的滞后性、被动性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事后监督要注重实质性效果
  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实际上没有强制力做后盾,成了没有“牙齿”的事后监督。同时,实践中还存在着当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时,法院的裁定早已生效执行,罪犯或已被减刑,或已假释出狱甚至已过了假释考验期,检察监督的落实处于空转或停摆状态,笔者参与查办的案件就存在此种情况。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应明确书面纠正意见的法律效力,对检察机关时候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减刑、假释的,即使已经刑满也应当收监执行;在实践层面上,为了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针对刑监狱、人民法院在整个减刑、假释全程同步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等不规范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出检察建议,将事后监督转化为今后减刑、假释程序的事前监督和预防。
  参考文献:
  [1]葛炳瑶,孟宪军主编.中国监狱法制建设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侯国云主编.刑罚执行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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