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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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要素,在终极价值追求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于内外在的原因,二者在现实运作中又常常表现出冲突的一面,但这种冲突是可以平衡化解的,它们最终能够实现协调互动。
  【关键词】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协调互动
  一、引言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死刑判决。此案审判的全过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热议,包括微博等网络媒介在内的新闻媒体引导社会舆论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监督力量。在高度凸显国家权力公信力的司法领域,尤其是最有可能触及社会矛盾焦点的刑事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更为明显,“药家鑫案”的死刑判决无疑受到了舆论监督的影响。二、社会舆论监督概述(一)社会舆论与社会舆论监督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舆论是指多数人的言论或意见,而社会舆论通常指在较大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产生规模效应的舆论。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在本质上是不同群体、阶层的意志、愿望和要求的个别或综合表达。社会舆论属于表层意识的范畴,“表层意识,是说它处于社会意识活动的表面部位,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影响”[1],这就决定了它在整体上是一种感性认识,是非理性的、不确定的。
  我国的政治制度没有采用西方的分权制衡原则,而是以彰显社会主义特色的权力监督原则为基石。当代中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类,而社会舆论监督就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明确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这自然就衍生出人民群众对代自己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相当多数的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就形成了舆论监督。(二)社会舆论监督的特点
  社会舆论监督在现代传媒的引导下具有自身的一些优势和局限:
  1.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和公开性
  舆论监督不仅能够反映舆情民意而且可以矫正执政得失,已经越来越受到官方的认可与支持,其触角已经延伸到国家权力涉足的各个领域。舆论监督采用各种公开化的方式,逐步拓展其掌控的话语空间,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其中,迫使公权力的灰暗面见诸于阳光。
  2.监督效果的轰动性和导向性
  舆论监督往往集中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公众最为关心的领域,一旦某些突出反映社会矛盾的事件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就会产生轰动性效果;而媒体则可能对业已形成的社会舆论进行具有价值倾向性的引导,煽动属于表层意识的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
  3.监督性质的非专业性和非强制性
  公众因为能力所限只能从普通角度甚至是用道德标准评价法律问题,这就导致社会舆论往往与专业人员的意见形成强烈的反差。舆论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自身的监督,它不具有强制性,其监督效应是通过营造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国家权力妥协来间接实现的。三、司法独立原则概述(一)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理论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分立、彼此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的配置平衡。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独立已经成为政治制度架构的一项基本原则。理论上讲,司法独立有三层基本内涵:
  第一,司法权独立。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是独立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横加干涉;司法权也独立于政党、团体、社会舆论等其他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司法权的运作不受意识形态、党派偏见和媒体舆论的左右。
  第二,法院独立。这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法院不能随意干涉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只能通过上诉审或者再审的方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下级法院也不能任意将案件交予上级法院审理或者请示如何对个案作出裁判。
  第三,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与基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司法审判讲究的是亲历性,只有经历过庭审的法官才能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在内心形成确信,据此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阻碍。当然,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受监督和约束。(二)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法治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司法最终裁判,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调停人,是社会正义良知的最后守护者。切实贯彻司法独立原则,能够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权力平衡,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指审判权的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上级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能够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以充分保证司法公正,切实落实司法责任。
  我国的司法独立较之于西方有着显著的区别:一方面,政治上不独立,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司法权仅仅独立于行政权,并未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机关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法官的任免也由权力机关决定;另一方面,法官不独立,法官裁判案件必须经过审核和批准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才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直接代替法官的裁判。四、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社会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因此,社会舆论自然会对作为国家权力一大分支的司法权进行监督,尤其在中国现实司法状况堪忧的情形下,舆论的实时监控会更多地集中于司法领域,日益加强的舆论监督确实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一定影响,二者既有契合点也有分歧点。(一)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契合点
  1.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和矫正司法偏差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内时常会发生“金钱案”、“权力案”等腐败案件,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广泛质疑,而社会舆论作为一股强劲的监督力量可以遏制司法腐败。由于传媒报道的渗透与扩大,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公众合理地发表意见会营造出一定程度的舆论压力,法官就会更加审慎地依法裁判案件,尽量避免可能存在的司法偏差,“司法为民”的公正廉洁状态会得到真正实现。而司法公正恰好是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法官中立地判断是非的良好状态的外在反映,司法公正彰显着司法的独立性。   2.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减少司法专横和武断
  “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利用社会舆论来监督司法,一方面,有助于为司法权建立系统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另一方面,司法公开又可以促使司法权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透明的天窗下司法专横、司法武断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公民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切实保障。司法公开、透明的程度是司法独立的重要衡量标准,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的同时,也推动着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扮演更加独立的角色。
  3.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强化司法公信力
  当前,司法改革的主题之一就是完善司法独立制度。舆论监督是司法改革的外部助推力,公众对司法现状的批评与诟病会促使司法系统内部产生改革的驱动力,而司法改革的马车必然会沿着司法独立的道路前进,这是法治的大势所趋。司法独立可以实现“三权”配置的均衡,翦剪除我国长久以来行政兼理司法的弊病,避免出现一个机关集中行使“三权”的独裁和专制局面;从反面来看,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就会被立法权和行政权蚕食、扭曲而变得更加弱势,法律就会因失去守卫者而形同虚设。司法独立制度的完善会逐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不再恣意妄为,公众会越来越相信裁判的公正性,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自然会得到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会实现统一。(二)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分歧点
  1.“舆论审判”时有发生,逼迫司法迎合主流民意
  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及因其传播形成的社会舆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定性分析,对涉案人员定罪量刑,先于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现象。近年来,传媒主导的舆论对司法的关注越来越多,舆论监督已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救济途径,有些时候甚至超越了司法权威。但是,过度具有倾向性的新闻报道激化了社会舆论,对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产生了消极影响。在“药家鑫案”中,“微博舆论”先于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判”,将司法裁判置于预先选定的结果下,严重破坏了无罪推定原则,对司法独立的撼动是显而易见的。
  2.用道德情感品评法律问题,给审判工作施加了巨大压力
  大部分公民对精英化的司法审判并不熟悉,本能地倾向于以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道德标准看待法律问题。而媒体却通过道德性议程设置和选择性客观报道,将“道德审判”的潜在可能性植入了业已形成的舆论压力中,并将压力通过法院间接地施加给法官。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任何人不得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公众可以对案件发表适度的道德评价和法律意见,但是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媒体应当自我规制,不能将零散的个人看法集中扩大为统一的预决意见,并试图左右法官的最终判决,而是应当尽可能保证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消极、中立地进行裁判。五、实现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协调互动的建议
  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本要素,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终极价值追求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抑制公权力膨胀,防止其侵害和挤压私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从本质上看,司法权的消极性和封闭性对舆论监督有着天然的排斥力;而社会舆论正逐步从主流意识形态中解放出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不再单纯地充当“政治喉舌”,这就导致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产生了碰撞和冲突。“但就整体而言,二者在理论上与事实上都不存在根本的紧张关系”,[2]只要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实现二者的协调互动。(一)对社会舆论监督的规制
  公众虽然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但并不起直接作用,公众往往借助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表达民意,利用传媒的传播及辐射效应监督公权力,因此,规制舆论监督的核心在于对传媒的规制。
  首先,完善传媒立法。虽然新闻自由在我国受到诸多限制,但都停留在政策层面,只有专门性立法才能合理确定新闻自由的边界,使媒体有法可守、有章可循;同时,立法也可以确立媒体监督的法律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完善传媒立法已刻不容缓。
  其次,督促传媒自律。新闻工作是一项需要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职业,只有具备不为利禄所诱,不为强权所屈的品格才能不辱使命。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维系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
  第三,推动制度构建。构建完备的舆论监督制度既可以保障监督权的实现,又能够避免其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建立诸如新闻记者采访、监督信息反馈、监督责任追究、新闻信息更正等一系列机制来强化对传媒行为的合理约束,是提高舆论监督整体水平的迫切需求。(二)以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独立
  虽然“阳光司法”等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大众对司法的了解,但是司法过程的封闭性依然较强,司法专横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体制的诸多痼疾压抑了司法的独立性,也成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协调互动的鸿沟。因此,必须以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独立,至少应实现以下目标:革除审判地方化的弊病,减弱地方对审判权的牵制;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监督指导机制;健全司法职务保障制度,完善法官任免制度;开放司法信息公布通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与涉密信息屏蔽机制等。
  参考文献:
  [1]刘建明.基础舆论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148-149.
  [2]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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