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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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学专业(医事法律方向)如同所有的新生事物,自诞生之初就充满了质疑与困惑,国内鲜见较深的相关理论研究。提高医事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是此专业发展的应有之义。而如何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其关键。
  关键词:医事法律;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延续发展,人类各种科学文化知识积累越来越多、分支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也越来越具体。作为服务于社会时代的教育事业,必须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针对性地培养社会的时代人才,否则就会失去教育的时代意义。[1]医学与法学看似相距甚远,但两者相生相伴的关系可谓源远流长。历史的车轮发展到今天,医学与法学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更加紧密,这为法学专业(医事法律方向)的诞生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同时,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和医疗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解决医患纠纷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绕不开的新课题。处理医患纠纷案件需要法律工作者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既要精通法律,还要熟知相关的医学知识,在此背景下,医学院校开办法学专业应运而生。截止2006年11月,全国已有16家医学院校开办此专业[2]。滨州医学院自2004年招收第一届本科生以来,目前在校生总计238人。如何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医事法律人才一直是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在法学教育上,从国际范围来看,成文法国家与判例法国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教学模式。成文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偏重理性,各门课程均按从一般到具体,由不同层次的概念构成的理论框架系统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则侧重实践,从判例出发,通过不同的判例的分析为学生归纳出处理不同问题的法律准则是他们惯用的教学方法。这两种不同模式各有利弊。前者的教学不依赖判例,有利于向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但不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后者的教学从判例出发,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囿于判例,又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向来注重理论性而忽视实践性。尽管在教学指导思想上反复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是由于没有寻求到使二者较好结合的恰当方式,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的实际状况并无多大改善。因此学生实践能力差始终是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表现在学生毕业后缺乏独立办案能力,初踏上工作岗位常常感到所学知识无法运用,需要在工作中摸索相當长时间才能较为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学教育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看重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把握和了解,而轻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在我国目前法学院校的课堂教学中,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以讲授法为主,方法十分单一,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互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学生的思辩能力、表达能力和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掘和必要的锻炼。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因此,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被实务界所诟病。
  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研究,使法学实践课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架起一座相互连接的桥梁,帮助学生在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有关法律适用的一般方法及基本准则,了解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处理的法律原理和规则,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处理实务案件的能力,适应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指示和法学专业(医事法律方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应该建立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笔者认为,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早期司法实践
  早期司法实践的主要内容为观摩审判。观摩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学习专业知识,同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观摩审判把学生置于一种活生生和现实审判场景之中,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更具有立体性。观摩审判可以通过具体的观摩了解他人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这样就更容易在实践活动中去理解法律和法学理论,使法律和法学理论变成活的法律和活的理论。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是非常重要的。观摩审判一般宜选在程序法学习过程中进行。专业课教师在开庭结束后应对案件进行讲评。
  观摩的案件的内容应同医事法学理论教学有一定的关联,例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食品中毒案件;生产不合格药品、食品、化妆品案件等。具体的实践教学内容由实践教学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通过此举增强学生对司法实践的感性认识,消化和掌握课堂学习内容,初步了解并掌握办案程序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他正式采用于法学院的契约法课程,直接以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课程教学以问答式进行,老师与学生双向讨论,不同于传统演讲式之单向讲解教学法。其以案例为教学平台,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情景带入课堂,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和分析,在群体讨论中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追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通过启迪学生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掌握蕴涵其中的法学理论。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 [3]
  就法学专业(医事法律方向)来说,案例教学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中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严重影响社会的协调和稳定。一方面,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案件推动了医事法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不断发展的医事法理论反过来又促进了医疗纠纷案件公正圆满的解决。因此,教师在课堂中运用实际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教学的必要性和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3、模拟法庭
  20 世纪80 年代末以来,各高校法学专业纷纷选择模拟法庭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因为单纯地在课堂上讲授实践,只能让学生从感性上了解,但不足以让他们增强实践能力。2006年滨州医学院投入资金五万余元,建成了占地150多平方米的设施完备的高质量的模拟法庭,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实战性模拟法庭达到辅助教学的目标是通过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模拟演练,增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
  应当指出的是,当前许多学校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带有表演性质,笔者认为,模拟法庭的审判过程应当具有实战性,以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真正锻炼和提高。具体来讲,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仅确定争议的案件目标以及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学生在开庭之前可以寻求老师、同学或真实司法人员的具体指导,认真地分析案件,自行全面搜集材料,充分准备己方论点论据并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论点论据,设身处地地考虑自己的角色,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
  4、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无偿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要检验学生专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为学生今后在校学习弥补不足指明方向。在正式进行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之前,学生应经过专业知识强化训练,熟读大量法律条文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为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熟悉地方政府工作情况,法律咨询的联系、准备工作自开始全部由学生独立完成。
  5、诊所式教学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是真实案件的代理,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代理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法律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
  我们正在酝酿以现有师资为依托,成立滨州医学院医事法律服务中心,增强教师的实践经验和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使法律服务中心成为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一个窗口,通过广泛良好的法律服务、普及法律知识、办理诉讼案件,为教师和学生提供诊所式教学的重要基地。
  6、临床见习
  临床见习内容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及其他科室。
  临床见习是学生由基础理论学习向医事司法实践过渡的桥梁,是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进行逻辑思维及临床综合运用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医事法学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临床见习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熟悉主要临床科室的工作流程,了解基本诊疗常规。
  7、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包括医学实习和法学实习,可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或医疗机构进行。深入法院的某一法庭或某一科室,熟悉办案全过程,在实践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案件审理,做一些处理案件的辅助性工作。深入律师事务所,熟悉律师业务、学习律师业务技能,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医事法律服务工作。深入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熟悉医事法律顾问业务,并参与实习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能够处理一般的医患纠纷案件。
  通过毕业实习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医学理论和知识,从事与医事法学相关的法律实务的能力,同时也为学生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相关工作做好准备。
  
  三、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
  
  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一幅美丽的图画,但为了使其不仅仅停留于貌似“空中楼阁”的静止状态,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实施。
  第一,优化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设置是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实施的前提
  实施实践性教学体系首先应制定实践性教学计划,改进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把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教学计划和要求,加大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充分体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方式的探索和学生成绩的考核等方面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实践性教学主要功能之一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理论课内容进行必要的验证,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为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实践性教学不仅是验证理论知识,也在传授必要的法律专业技能,因此必须确认实践性教学的学科地位,明确其独有的教学内容。[4]
  第二,加强教师的实践能力是法学实践教学实施的关键
  实施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同时具备学术和实践经验,既能贯通理论、从学术的角度指导实践,又能在实践中熟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不多,我国的法学教师大多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教育教学工作也主要是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结果导致法学教育严重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对象是人和事,培养的是思维方式和对专业知识的整合,要求指导教师必须专业理论知识丰富,要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部门法的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要鼓励教师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这就需要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跨越学科进行有机组合。同时可以聘请富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指导实践性教学,在改善实践性教学效果的同时,也提高专业教师的指导水平。
  与此相对应的,应建立实践教学激励机制。为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该将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的总工作量中,并针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及指导学生改革创新的情况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从而建立一套实践教学激励机制。[5]
  (三)稳固的实践基地是法学实践教学实施的基础
  法学专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建立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稳固的实践基地是实施法学实践教学的依托和基石。只有具备较为完善的实践场所,实践教学改革才能得以顺利的开展。实践基地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法院、检察院。为使实践基地充分发挥作用,还要求学生实习所在的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很好地配合,通常应当由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和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实习的学生与指导教师一起处理法律事务。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法学实践课程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修正和补充。我们在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和推动其在中国的发展的同时,不应把它的作用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其他传统课程对立起来,而应该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探索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之路。[6]
  
  注释:
  [1] 马秋,孙斌:《关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载《理论界》,2007年第4期第46页。
  [2] 该数据来源于2006年第三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法学专业年会。
  [3]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4] 杨晚香:《构建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中国教育报》2007年8月17日第7版。
  [5] 刘洁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新思路》,载《教育与职业》,2007年第9期。
  [6] 楊晚香:《构建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中国教育报》2007年8月17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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