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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WTO对我国提出的具体要求,以及我国对外商投资法的不断完善,在外商投资中如何设定国民待遇问题尤为重要。由于我国先前对于外商投资的某些政策过于优惠而有的则过于苛刻,这种不平衡的待遇会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于是就需要设定国民待遇原则,适当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收紧超国民待遇优惠政策,调整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 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
1.我国外商投资待遇的发展历史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前后及后续十几年的发展中,对外商待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逐渐适应改革开放的步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对外资待遇的几种表现
我国在入世贸组织之前对外资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差别待遇。其中国民待遇主要是在一些对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领域没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给予外资投资企业以与国内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主要是体现在对权利的救济、一定范围的外商投资保护以及财产保护方面,对于流转税、结售汇制度方面与国内企业相同适用。其差别待遇主要是要求外资企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其所需的原材料等所需物资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在本国购买,以及将产品出口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的要求,这些都是应当予以改正的。在差别待遇方面主要是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在税收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相关规定[3]。理论上讲,这些优惠政策与国民待遇并非绝对的排斥的关系,但是现在大力发展国内企业的情况下,不利于其发展。以及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的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减少,也会形成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2)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商法的发展
我国相关外商法的具体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当地成份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透明度的体现以及弱化政府职能。之前规定的外资企业所需生产资料,在同等情况下应当优先在中国购买,后改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删除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0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1]。以及削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等相关举措,更加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更好的吸引外资企业的投资。
我国对于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相关问题是逐渐完善发展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主要是优惠待遇问题,适当的优惠待遇固然可以起到吸引外商投资的效果,并且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但是物极必反,过分的优惠待遇例如税收政策,我國给予外资企业产品出口所得税及灌水的减免,就有违WTO的相关规定,并且会引发其他国家的制裁。在后续政策变化上,我国已经收紧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采取相关实际行动。虽然目前我国无法完全取消优惠政策,但是通过不断发展,必然能过渡到不依靠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的阶段。
从我国发展的情况来看,国民待遇是最佳的解决外商投资的待遇方案,实现投资的自由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外资与内资企业的绝对平等,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无法做到的。还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国民教育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做出一些例外的规定。对那些可能引起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优惠政策给予修改,更好的做好多边贸易。
2.国民待遇原则完善我国涉外立法
不论是从我国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来看,我国在实际上已经对国民待遇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标准,其尚未实行的部分主要差异在于外资的准入和履行等方面。《外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的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单方面的给予,这种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我国的《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法人资格的取得方式,且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设立、管理、运行以及解散和清算均由《公司法》统一管理[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健全,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内资与外资企业享有的许多待遇已不断接近,尤其是在:等级、财务以及劳务的管理上近乎相同,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国民待遇,但是仍然需要大量的时间来规范发展。
目前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涉外立法上面仍存在很多问题:
在立法主体上,我国原来对于外商投资的管理规定的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也就是说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意外以外,国务院、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也可以调整外商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就难以避免因为法出多门而无法相互协调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从而影响了现实中相关法律实施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可以设立相关规范的立法主体范围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是国务院,或是国务院的专门机构享有相关涉外立法权。而不是规定多个机构享有同等权力,避免立法内容上的冲突。
在权利义务方面,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大多没有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一方面,过分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使其实际处于“超国民待遇”地位,另一方面又在一些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进行限制,使其处于一种“次国民待遇”[4]地位。这两个方面都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待遇的原则要求。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中还存在与国民待遇相违背的政策,这些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尽量避免这些问题的存在,保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平等发展,而不是在不同方面出现偏颇。
在看待国民待遇问题时,在完善我国涉外立法的过程中,应当辩证的看待和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们不断地强调对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要求公平竞争,但是国民待遇绝对不等于绝对平等和完全无差异,该原则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因此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设立一定的适用范围,有目标的设立国民待遇原则及相关问题。立法的完善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应当再明确该原则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完善相关立法,并且建立一系列机制保证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在吸引外商投资的同时也要保证国内企业的发展空间。 对于适用国民待遇的条款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殊领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以内资企业相同或是相近的标准保障其利益,督促外资企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现在已有的政策中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内容及其处理办法予以降低,直到对内外资企业的待遇达到统一、规范的标准。
3.关于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建议
我国在外商投资政策方面,依然处在一个需要不断变革来适应经济飞速增长的时间段,在以往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政策的不足,例如“超国民待遇”问题,就需要我们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来改变这种内外资的不正当竞争的发展状态。在改革政策方面又亟需引入新的政策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变革。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正在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它可以正好的吸引外商投资,协调经济的全方位发展。
(1)适当引用准入前国民待遇
上个世纪,由于投资国民待遇问题对国家管辖权的削弱,许多发展中国家不愿意接受该原则,但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民待遇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今天日韩国家为了更好的经济发展,在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前采用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规则,在外商投资的准入阶段就给予其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该规则固然依赖于东道主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那几年发展实践里,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准入前的国民待遇甚至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大范围推行都是不可取的,用为南北经济发展的差异及国家经济发展都不足以推行该原则。但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部分发达地区,在我国的领先行业,可以适当的推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规则。增加外商投资的好感度,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框架。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实施,并非意味着对外资的监管权的丧失,反而是对外资管理权的规范,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这是承诺对投资的进一步自由化,但对外资的监管权并没有丧失[4]。因为所有东道主国家都不是无条件的签订的准人前国民待遇。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贸区协定下签订了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从其内容中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并没有因为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而放弃利用本国法律对外资进行约束的权力[5]。那些对外资准入仍有严格监管的国家,由于允许东道国协定在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时,对这种待遇提出保留,所以能够同意承诺准入前国民待遇。
现在,各国间为了更好的实现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那些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放宽准入前国民待遇并非是对外资管理权的放弃。当然,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无条件放宽国民待遇或准入前国民待遇,一切都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从日韩两国的相关措施来看,其不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的措施的范围非常的廣泛,只要对方国家没有明确的反对,则可以将其认定为不能开放的领域或是部门,并且可以将一些比较特殊的体制纳入不符合相关措施的清单当中。准入前国民待遇并非在放开投资准入权方面是对国家外资监管权的挑战,最主要的挑战应该是对透明度的高水平要求[6]。既体现在按照相关要求及格式公布不符合相关措施的清单,还要求保证这些措施实施的高透明环境。但是该否定清单一旦建立公布,各国在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的时候就会收到许多的约束。并且该模式对国家的法律法规透明程度要求以及自由化程度方面的要求也就越高。
(2)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
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面临着很多的发展机遇,为了更多的吸引外商到国内投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超国民待遇”措施来保证外商投资的数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经济迅猛发展过后的今天,那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应该引起注意并抓紧解决。为了更好的进行外资管理并保证国家的发展,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消除超国民待遇设立实施国民待遇。
外资企业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很大的挤出效应,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超国民待遇使得外资企业对于内资企业处于一种低成本高收入的状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状态,减少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制约了内资企业的发展。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这使得外资快速增长以至于我国资本项目出现大量顺差,资本项目顺差也直接加剧了外汇储备的上升[2]。我国经济主体中外资企业在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我国给予其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有的外资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转移利润,从而避免交付税款,严重减少了我国的财政收入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转变观念,逐步的规范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设立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提高国内内资企业的相关补贴政策来消除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福利政策差距,使其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内资企业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减少对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减少政府对外资企业的干预,建立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保证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发展。
我国外资待遇问题一直是近几年来经济发展面临的继续改革创新的问题,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这十几年的发展来看,市场经济急需落实国民待遇原则。打破固有的优惠政策或是部分投资领域的限制思想,加快在部分发展优势领域引进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总的来说,经济的发展是决定国家经济政策改革的前提,更好的政策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和推动力,逐步落实国民待遇原则是目前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李秋月.论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3(11):143.
[2] 杨明.外商投资领域国民待遇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3.
[3] 周小平.论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原则[D].南昌大学,2011.
[4] 王军有.探析我国外资准入中的次国民待遇问题[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11):349-350.
[5] 吴华明.外资国民待遇与我国外资法的调整[J].特区经济,2008(12):240-241.
[6] 程琼.浅析我国的外资国民待遇制度[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02):40-41.
作者简介:张益(1998年-),女,苗族,籍贯:重庆彭水,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单位邮编:400067
本论文是2019年度重庆市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审查与实施的衔接问题研究——以《外商投资法》的生效为背景”(编号yjscxx2019-101-30)的成果之一。
【关键词】 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
1.我国外商投资待遇的发展历史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前后及后续十几年的发展中,对外商待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逐渐适应改革开放的步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对外资待遇的几种表现
我国在入世贸组织之前对外资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差别待遇。其中国民待遇主要是在一些对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领域没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给予外资投资企业以与国内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主要是体现在对权利的救济、一定范围的外商投资保护以及财产保护方面,对于流转税、结售汇制度方面与国内企业相同适用。其差别待遇主要是要求外资企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其所需的原材料等所需物资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在本国购买,以及将产品出口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的要求,这些都是应当予以改正的。在差别待遇方面主要是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在税收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相关规定[3]。理论上讲,这些优惠政策与国民待遇并非绝对的排斥的关系,但是现在大力发展国内企业的情况下,不利于其发展。以及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的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减少,也会形成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2)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商法的发展
我国相关外商法的具体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当地成份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透明度的体现以及弱化政府职能。之前规定的外资企业所需生产资料,在同等情况下应当优先在中国购买,后改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删除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0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1]。以及削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等相关举措,更加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更好的吸引外资企业的投资。
我国对于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相关问题是逐渐完善发展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主要是优惠待遇问题,适当的优惠待遇固然可以起到吸引外商投资的效果,并且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但是物极必反,过分的优惠待遇例如税收政策,我國给予外资企业产品出口所得税及灌水的减免,就有违WTO的相关规定,并且会引发其他国家的制裁。在后续政策变化上,我国已经收紧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采取相关实际行动。虽然目前我国无法完全取消优惠政策,但是通过不断发展,必然能过渡到不依靠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的阶段。
从我国发展的情况来看,国民待遇是最佳的解决外商投资的待遇方案,实现投资的自由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外资与内资企业的绝对平等,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无法做到的。还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国民教育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做出一些例外的规定。对那些可能引起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优惠政策给予修改,更好的做好多边贸易。
2.国民待遇原则完善我国涉外立法
不论是从我国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来看,我国在实际上已经对国民待遇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标准,其尚未实行的部分主要差异在于外资的准入和履行等方面。《外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的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单方面的给予,这种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我国的《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法人资格的取得方式,且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设立、管理、运行以及解散和清算均由《公司法》统一管理[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健全,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内资与外资企业享有的许多待遇已不断接近,尤其是在:等级、财务以及劳务的管理上近乎相同,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国民待遇,但是仍然需要大量的时间来规范发展。
目前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涉外立法上面仍存在很多问题:
在立法主体上,我国原来对于外商投资的管理规定的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也就是说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意外以外,国务院、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也可以调整外商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就难以避免因为法出多门而无法相互协调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从而影响了现实中相关法律实施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可以设立相关规范的立法主体范围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是国务院,或是国务院的专门机构享有相关涉外立法权。而不是规定多个机构享有同等权力,避免立法内容上的冲突。
在权利义务方面,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大多没有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一方面,过分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使其实际处于“超国民待遇”地位,另一方面又在一些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进行限制,使其处于一种“次国民待遇”[4]地位。这两个方面都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待遇的原则要求。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中还存在与国民待遇相违背的政策,这些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尽量避免这些问题的存在,保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平等发展,而不是在不同方面出现偏颇。
在看待国民待遇问题时,在完善我国涉外立法的过程中,应当辩证的看待和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们不断地强调对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要求公平竞争,但是国民待遇绝对不等于绝对平等和完全无差异,该原则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因此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设立一定的适用范围,有目标的设立国民待遇原则及相关问题。立法的完善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应当再明确该原则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完善相关立法,并且建立一系列机制保证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在吸引外商投资的同时也要保证国内企业的发展空间。 对于适用国民待遇的条款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殊领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以内资企业相同或是相近的标准保障其利益,督促外资企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现在已有的政策中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内容及其处理办法予以降低,直到对内外资企业的待遇达到统一、规范的标准。
3.关于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建议
我国在外商投资政策方面,依然处在一个需要不断变革来适应经济飞速增长的时间段,在以往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政策的不足,例如“超国民待遇”问题,就需要我们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来改变这种内外资的不正当竞争的发展状态。在改革政策方面又亟需引入新的政策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变革。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正在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它可以正好的吸引外商投资,协调经济的全方位发展。
(1)适当引用准入前国民待遇
上个世纪,由于投资国民待遇问题对国家管辖权的削弱,许多发展中国家不愿意接受该原则,但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民待遇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今天日韩国家为了更好的经济发展,在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前采用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规则,在外商投资的准入阶段就给予其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该规则固然依赖于东道主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那几年发展实践里,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准入前的国民待遇甚至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大范围推行都是不可取的,用为南北经济发展的差异及国家经济发展都不足以推行该原则。但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部分发达地区,在我国的领先行业,可以适当的推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规则。增加外商投资的好感度,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框架。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实施,并非意味着对外资的监管权的丧失,反而是对外资管理权的规范,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这是承诺对投资的进一步自由化,但对外资的监管权并没有丧失[4]。因为所有东道主国家都不是无条件的签订的准人前国民待遇。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贸区协定下签订了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从其内容中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并没有因为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而放弃利用本国法律对外资进行约束的权力[5]。那些对外资准入仍有严格监管的国家,由于允许东道国协定在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时,对这种待遇提出保留,所以能够同意承诺准入前国民待遇。
现在,各国间为了更好的实现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那些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放宽准入前国民待遇并非是对外资管理权的放弃。当然,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无条件放宽国民待遇或准入前国民待遇,一切都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从日韩两国的相关措施来看,其不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的措施的范围非常的廣泛,只要对方国家没有明确的反对,则可以将其认定为不能开放的领域或是部门,并且可以将一些比较特殊的体制纳入不符合相关措施的清单当中。准入前国民待遇并非在放开投资准入权方面是对国家外资监管权的挑战,最主要的挑战应该是对透明度的高水平要求[6]。既体现在按照相关要求及格式公布不符合相关措施的清单,还要求保证这些措施实施的高透明环境。但是该否定清单一旦建立公布,各国在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的时候就会收到许多的约束。并且该模式对国家的法律法规透明程度要求以及自由化程度方面的要求也就越高。
(2)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
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面临着很多的发展机遇,为了更多的吸引外商到国内投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超国民待遇”措施来保证外商投资的数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经济迅猛发展过后的今天,那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应该引起注意并抓紧解决。为了更好的进行外资管理并保证国家的发展,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消除超国民待遇设立实施国民待遇。
外资企业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很大的挤出效应,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超国民待遇使得外资企业对于内资企业处于一种低成本高收入的状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状态,减少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制约了内资企业的发展。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这使得外资快速增长以至于我国资本项目出现大量顺差,资本项目顺差也直接加剧了外汇储备的上升[2]。我国经济主体中外资企业在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我国给予其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有的外资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转移利润,从而避免交付税款,严重减少了我国的财政收入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转变观念,逐步的规范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设立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提高国内内资企业的相关补贴政策来消除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福利政策差距,使其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内资企业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减少对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减少政府对外资企业的干预,建立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保证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发展。
我国外资待遇问题一直是近几年来经济发展面临的继续改革创新的问题,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这十几年的发展来看,市场经济急需落实国民待遇原则。打破固有的优惠政策或是部分投资领域的限制思想,加快在部分发展优势领域引进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总的来说,经济的发展是决定国家经济政策改革的前提,更好的政策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和推动力,逐步落实国民待遇原则是目前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李秋月.论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3(11):143.
[2] 杨明.外商投资领域国民待遇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3.
[3] 周小平.论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原则[D].南昌大学,2011.
[4] 王军有.探析我国外资准入中的次国民待遇问题[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11):349-350.
[5] 吴华明.外资国民待遇与我国外资法的调整[J].特区经济,2008(12):240-241.
[6] 程琼.浅析我国的外资国民待遇制度[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02):40-41.
作者简介:张益(1998年-),女,苗族,籍贯:重庆彭水,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单位邮编:400067
本论文是2019年度重庆市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审查与实施的衔接问题研究——以《外商投资法》的生效为背景”(编号yjscxx2019-101-30)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