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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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当代法制发达的国家,用新闻媒介来监督司法的运行已成为一种成熟的监督模式,但是二者间对立合作的关系却不容忽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新闻监督在司法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新闻自由与法治国家必备要素的司法独立与公正之间的关系日益重要,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自由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将会被损害。
  关键词新闻监督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09-02
  
  一、新闻监督司法审判的概念
  新闻监督司法审判,是指新闻媒体通过采访报道的方式,代表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以促进公正审判。这种监督方式,与司法权威和司法的基本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从另一方面看,新闻监督又是与当事人隐私权等密切相关的一种监督模式。
  二、新闻监督的功能
  (一)新闻监督的积极功能
  作为一种监督司法过程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新闻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闻监督是程序公正的有力保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而在实际的审判中,程序公正往往更被社会公众所重视,因为程序公正是社会公众可以看得到的公正,社会公众常常以程序是否公正来衡量正义是否被充分的实现。而新闻媒体真实、准确的报道正是以保证程序公正作为其监督司法过程的理论基础,使公平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第二,新闻监督增加了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知情权是社会公众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往往通过新闻报道来了解和监督司法程序和过程。新闻媒体对司法过程大量而及时的报道,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民的知情权,而公民对司法过程的看法和意见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得到集中的反馈和体现,从而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明确指出:要从机制上保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是依法治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离不开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新闻监督是宣传司法的有效途径。新闻媒体地位中立,运作专业,受众广泛,对司法过程可以进行多角度的报道和分析,而公众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关注司法活动,在无形中受到了法制教育,新闻媒体的这种宣传有助于司法部门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使公民信任司法体系,对司法公众报有希望,进而使公民更好的学法、懂法和守法。
  第四,新闻监督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当今社会,人们对司法腐败等行为深恶痛绝,如果这种不满情绪得不到有效缓解,就会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新闻媒体作为独立的传播媒介,其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揭发和曝光,震慑了腐败者,使得社会的正义得到弘扬,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社会大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消解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二)新闻监督的消极功能
  新闻产业发展迅猛,对司法过程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新闻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其存在的弊端不容忽视:
  第一,新闻舆论的导向过度,会破坏司法的独立。新闻媒体在报道某一司法案件时,常常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而这个立场是否客观公正往往很难判断,公众对案件的了解,往往是基于这种已经存在明显倾向性的报道,特别是当多数媒体持相同观点报道某个案件时,就会形成一种颇具倾向性的舆论氛围,而这种氛围又会在社会公众中形成更强大的是非倾向,从而导致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受到来自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压力,影响了法官以独立的标准来审判案件,进而破坏了司法的独立。
  第二,媒体监督的错位,侵犯了司法公正等民主原则。媒体在长时间连续报道某一案件时,常常会大量融入自己的情感性判断,无形中产生了“媒体法庭”。而新闻传媒的这种判断常常是基于人类社会的道德标准。众所周知,道德和法律有时候是不能兼容的,而媒体的过分关注无形中加剧了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当司法机关的依法行为不能符合某些道德标准时,新闻媒体往往对此大加苛责,而很多社会公众也会因此被误导,认为司法过程存在不公,若司法机关迫于压力屈从于这种道德选择,则会大大损害公平正义的民主原则。
  第三,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正如上面所述,司法过程本来应该是理性的、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而新闻媒体基于道德立场的评判从法律层面讲恰恰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这种看似公平的审判,虽然符合某些道德的准则,却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三、我国新闻监督的现状
  在我国,新闻传媒体系的发育并不成熟,它们往往与行政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不成熟的新闻体系很难作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首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找不到关于新闻自由的明确规定,只能依稀从一些分散的法律条文中找到一些相关的依据,而这些法律往往缺乏明显的针对性。其次,一些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素质,使得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大打折扣;再次,浓厚的“媒体审判”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总的来说,我国新闻监督司法审判并不完善,还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
  四、我国新闻监督体系的构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中主义初级阶段,媒体监督司法活动也处于一个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法院和新闻工作者的整体素质还不完善,媒体监督体制缺乏规范,司法独立与公正原则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应该看到,新闻媒体与司法体系在目标和任务方面存在一致性,因此,合理处理二者的关系可以更好的完善新闻监督司法的过程,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颁布新闻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缺乏新闻传媒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颁布专业性法律法规刻不容缓。同时,应尽快从法理角度界定新闻监督司法,树立一个合理的监督标尺,使传媒在行使监督职能时有法可依。总的来说,应尽快在传媒监督与司法体系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双方关系的法律机制。
  第二,加强传媒与司法的沟通。司法审判需(下转第142页)(上接第109页)要传媒的关注,使公众可以了解其过程和法律效果,而新闻媒体对司法過程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传媒监督的需要。加强新闻媒体与司法机构的沟通,如对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应允许传媒机构查询等,不仅实现了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更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第三,传媒应更多关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新闻传媒在监督司法过程中,应更多的关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例如通过举报线索,调查揭露司法人员贿赂枉法裁判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对与司法过程无关的行为,应避免过分炒作,而对合议庭审判等过程,传媒应尽量避免发表主观的言论,以免误导社会公众,从而给司法审判带来负面影响。
  第四,确定传媒监督司法的原则:
  (1)新闻自由原则。新闻自由包括报刊出版自由、新闻采访和报道以及发表意见和新闻批评的自由。司法机关对于依法应该公开的内容均应接受传媒的监督,这里的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即新闻媒体不能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关注司法过程的方方面面,即新闻媒体监督司法过程要有一定的界限,新闻自由原则不能被滥用。
  (2)公平客观原则。所谓公平客观原则,是指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过程中,立场要中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新闻报道,这种报道要求新闻工作者不要过多的加入个人的主观色彩,且报道应全面真实,不能以偏概全,只截取事件的一部分,从而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客观评判。从另一方面来说,新闻媒体的独立性还应体现在对不法行为的大胆揭露,不能慑于权威,有选择的披露社会不公现象。只有新闻媒体保持地位中立,从公平客观的角度进行报道,才能更好的行使其监督司法过程的职能。
  第五,运用法律强制力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新闻监督作为一种权利,需要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新闻传媒的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和批评权,需要明确的法律予以保护,这种保护对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维护新闻记者“无冕之王”的形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新闻媒体才能全面的报道司法过程,揭露社会的不公正现象,从而更好的实现其监督权。
  第六,司法机关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我国的司法体系并不成熟,这种不完善的司法体系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传媒介入司法现象的产生,因此,司法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队伍,对各种司法腐败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走法律程序,依法办事,并逐步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用司法程序应对传媒的干预。对传媒过分干预司法过程的现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运用司法程序进行干预,如“事前禁止报道”、延期审理案件等做法都可以很好的应对传媒的过分干预。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采访报道活动,可以对其警告、训诫、没收器材、罚款或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媒体和司法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最重要的两支力量,在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媒因司法的保护和裁决懂得了自律,司法因传媒的宣传和监督得到了净化,因此,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总的来说,只有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缓解二者的紧张和冲突,使二者进行良性的互动,各自都能健康的发展强大,他们的基本价值观才能得以实现,更好的发挥在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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