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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笔者借鉴试点地区经验,结合我国现行法官制度,提出将法官助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等,初级法官助理工作侧重为事项性工作,中级法官助理侧重独立裁判能力的培养,高级法官助理则可以对裁判提出意见书、参与陪审。希望能为当下司法改革中的人员分流提供可行性方案。也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择优遴选和培优养成,试图探索法官助理制度长远可行的出入,希望为广大的同仁们提供一点思考。
关键词:司法改革;员额制;择优培优
一、法官员额制下的法官助理的忧患
2014年7月12日,上海率先点亮司法改革的火炬,后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等7个省份也纷纷掀起革新风气。在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中,法官员额制无疑成为最瞩目的焦点,被喻为改革的牛鼻子,重中之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之后,法院人员基本上将被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就意味着有相当大部分的法院人员将成为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也无疑将可能失去成为法官的机会。从各地的改革试点地区来看,上海的方案是在五年内将法官名额控制在33%,广东的计划是五年内降低到39%以下。考虑到各地的经济、政治、社会情况不同,法官员额的比例也不同,但可以看出,法官员额控制在39%一下,将是将来改革的大趋势。法官员额制促使法官走向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但却也不可避免地触动了众多人的法官梦。
助理审判员在审判一线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承担了庞大的案件量,也在合议庭中起到很重要的合议作用。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的情况普遍,因此,法官员额制施行之后,如果失去了法官助理的协助,法院工作将陷入莫大的困境。那么又如何才能够挽留住这一批优秀的司法人才?
二、法官助理应注重培优养成
我国现有法官制度存在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相交叉、管理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如何整合资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是目前员额制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助理审判员是法官的一种,可以独立办理案件,但其法律文书的签发需要经过庭长或院长的签发。在审判业务提升的基础上,再经过一定年限,便可任命为审判员。改革不可一蹴而就、移花接木。我国现有的审判人员制度经过了多年历史的考验,是司法改革的有机土壤。改革也应当结合目前法官人员较多、水平不齐的现状,考虑到法官截流之后,臃肿的人员结构该如何合理分配。
初级法官助理,其工作侧重:送达、组织调查、鉴定、勘验。记录的工作仍然有书记员来担任,毕竟法官助理不可能完全取代书记员的工作。该部分工作交由初级法官助理来处理可以使得法官更专注于实质裁判上,优化资源配置。
中级法官助理,其工作侧重:诉讼保全、调解。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加深,诉讼当中涉及到诉讼保全的案件量越来越多,一方面是当事人急切要求尽快查封冻结,另一方面是案多人少的现状下,法官难以挤出时间去进行保全事项。由中级法官助理来组织调解,不仅分担了法官的工作压力,而且锻炼了中级法官助理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有利于其能力的培养。
高级法官助理,其工作侧重:给出审判意见书、陪审。拥有丰富的诉讼程序经验,在审判活动中积累丰富经验,形成自己独立裁判能力的高级法官助理实质上已经具备了法官应有的基本素质。在简单的案件当中,能够得出专业和公正的裁判意见。人数众多、争议较大、数额较大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是需要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陪审员数量不断增加,其法律素质也不断提高,但是法官人数骤减,普通程序的案件则难以组成合议庭。因此笔者设想,一个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一个法官+一个高级法官助理+一个人民陪审员,或者由两个法官+一个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不得担任审判长一职,也不可撰写法律文书,其起到的是陪审的作用,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
三、法官助理不可忽视择优遴选
关于如何遴选法官助理呢?唯一的原则便是择优。法官助理不同于法官,但是法官助理的选择却与法官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慎重。什么样的人具有成为初级、中级法官助理的基本条件?首先,法学专业的学历背景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前提。其次,法官助理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次,应当设立不同于公务员招录的考试方法,法院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色,以案例考试为主,自行出题考核法官助理。
高级法官助理由于可以直接参与到案件中陪审、出具意见书,因而其任命的标准应当更加严格。参考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关于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委员会平时只设有秘书一职,负责召集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安排等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法官、人大等组成,建立一个相对庞大的专家名单库,委员会没有固定的成员,而是每次需要召开时就由电脑随机从名单库中选出一组人员组成临时的会议组,该会议组负责讨论高级法官助理的选任。
在全民关注法官员额制的同时,笔者写这篇文章只是希望更多人来关注法官助理的出入。只有做到择优遴选和培优养成并重,才能让法官助理更加清楚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尊荣,为法官员额制扫清制度障碍,使之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
作者简介:
郑锦芬(1990~),女,福建泉州人,学历:本科,现任丰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参考文献:
[1]汤梓龙.法官员额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9(上),第44页
关键词:司法改革;员额制;择优培优
一、法官员额制下的法官助理的忧患
2014年7月12日,上海率先点亮司法改革的火炬,后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等7个省份也纷纷掀起革新风气。在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中,法官员额制无疑成为最瞩目的焦点,被喻为改革的牛鼻子,重中之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之后,法院人员基本上将被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就意味着有相当大部分的法院人员将成为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也无疑将可能失去成为法官的机会。从各地的改革试点地区来看,上海的方案是在五年内将法官名额控制在33%,广东的计划是五年内降低到39%以下。考虑到各地的经济、政治、社会情况不同,法官员额的比例也不同,但可以看出,法官员额控制在39%一下,将是将来改革的大趋势。法官员额制促使法官走向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但却也不可避免地触动了众多人的法官梦。
助理审判员在审判一线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承担了庞大的案件量,也在合议庭中起到很重要的合议作用。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的情况普遍,因此,法官员额制施行之后,如果失去了法官助理的协助,法院工作将陷入莫大的困境。那么又如何才能够挽留住这一批优秀的司法人才?
二、法官助理应注重培优养成
我国现有法官制度存在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相交叉、管理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如何整合资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是目前员额制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助理审判员是法官的一种,可以独立办理案件,但其法律文书的签发需要经过庭长或院长的签发。在审判业务提升的基础上,再经过一定年限,便可任命为审判员。改革不可一蹴而就、移花接木。我国现有的审判人员制度经过了多年历史的考验,是司法改革的有机土壤。改革也应当结合目前法官人员较多、水平不齐的现状,考虑到法官截流之后,臃肿的人员结构该如何合理分配。
初级法官助理,其工作侧重:送达、组织调查、鉴定、勘验。记录的工作仍然有书记员来担任,毕竟法官助理不可能完全取代书记员的工作。该部分工作交由初级法官助理来处理可以使得法官更专注于实质裁判上,优化资源配置。
中级法官助理,其工作侧重:诉讼保全、调解。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加深,诉讼当中涉及到诉讼保全的案件量越来越多,一方面是当事人急切要求尽快查封冻结,另一方面是案多人少的现状下,法官难以挤出时间去进行保全事项。由中级法官助理来组织调解,不仅分担了法官的工作压力,而且锻炼了中级法官助理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有利于其能力的培养。
高级法官助理,其工作侧重:给出审判意见书、陪审。拥有丰富的诉讼程序经验,在审判活动中积累丰富经验,形成自己独立裁判能力的高级法官助理实质上已经具备了法官应有的基本素质。在简单的案件当中,能够得出专业和公正的裁判意见。人数众多、争议较大、数额较大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是需要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陪审员数量不断增加,其法律素质也不断提高,但是法官人数骤减,普通程序的案件则难以组成合议庭。因此笔者设想,一个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一个法官+一个高级法官助理+一个人民陪审员,或者由两个法官+一个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不得担任审判长一职,也不可撰写法律文书,其起到的是陪审的作用,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
三、法官助理不可忽视择优遴选
关于如何遴选法官助理呢?唯一的原则便是择优。法官助理不同于法官,但是法官助理的选择却与法官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慎重。什么样的人具有成为初级、中级法官助理的基本条件?首先,法学专业的学历背景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前提。其次,法官助理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次,应当设立不同于公务员招录的考试方法,法院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色,以案例考试为主,自行出题考核法官助理。
高级法官助理由于可以直接参与到案件中陪审、出具意见书,因而其任命的标准应当更加严格。参考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关于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委员会平时只设有秘书一职,负责召集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安排等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法官、人大等组成,建立一个相对庞大的专家名单库,委员会没有固定的成员,而是每次需要召开时就由电脑随机从名单库中选出一组人员组成临时的会议组,该会议组负责讨论高级法官助理的选任。
在全民关注法官员额制的同时,笔者写这篇文章只是希望更多人来关注法官助理的出入。只有做到择优遴选和培优养成并重,才能让法官助理更加清楚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尊荣,为法官员额制扫清制度障碍,使之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
作者简介:
郑锦芬(1990~),女,福建泉州人,学历:本科,现任丰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参考文献:
[1]汤梓龙.法官员额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9(上),第44页